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浓缩苹果汁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09:55 浏览: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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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浓缩苹果汁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浓缩苹果汁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1999年6月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中国输美的浓缩苹果汁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之前,为减少被反倾销立案的可能性,参加应诉的11家企业通过协调,调整了浓缩苹果汁的出口价格,为便利反倾销案件应诉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规范浓缩苹果汁的出口经营秩序,切实防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发生对我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调查,确保我浓缩苹果汁在对美反倾销应诉中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根据外经贸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对我浓缩苹果汁出口实行协调管理。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浓缩苹果汁的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按照《关于对出口审价重点商品进行出口价格预核签章的暂行规定》认真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须在出口合同上加盖“出口价格预核专用章”。海关凭经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审价后放行。对于未经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
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召集相关企业制定浓缩苹果汁出口的协调管理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备案;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根据国际市场供求变化,定期召集企业就浓缩苹果汁出口的协调价格(同行协议价)和出口总量水平加以调整,密切跟踪和监督检查出口企业的出口行为,防止和减少产生国外对我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
三、出口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浓缩苹果汁出口的协调管理办法,出口企业如有违反协调管理办法和其他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考证、积累、保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地情资源的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资料年度化是指以年度为单位,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编纂所需资料进行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编纂涉及到的文字、图片、照片和声像等各类资料。
第四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为承担《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编纂任务的包括市直和各级驻哈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参编单位。如参编单位及记述的客观对象发生变化,依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志办)负责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的组织、培训、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志办报送上年度资料年度化提纲;市志办对各部门的提纲负审查责任。年度化资料以专题形式整理分类,于下一年3月底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志办验收;市志办负责电子版资料长编的保存工作。
第七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的资料收集、整理始于2006年1月1日。搜集的范围以《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篇目为准,并视部门职责和行业(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地方志年度化资料是重要的地情信息资料和基础修志材料,各责任单位要全面收集、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失、损毁和拒绝接受检查。
第九条 各区、县(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部队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各团校:
现将《团干部二级岗位规模(试行)》印发你们。供各地在开展团干部二级培训中试行。团干部二级岗位系指团县委正副书记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地方团干部,企事业单位中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也划为团干部二级岗位。关于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实施,团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91)团组字11号〕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培训中,团务教学可按照团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团务教学大纲(试行)》(见附件)执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青年学基础理论的教学,目前可按照《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试行)》中的有关要求,由培训单位确定。团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并下发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青年学基础理论教学大纲,以完成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配套工作。
附:《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团务教学大纲(试行)》
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试行)
一、岗位职责
向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委会负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主持该级团委日常工作;召集该级团委会、常委会,贯彻落实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团委会决议和同级党委、上级团委的决定精神;规划该级团委的工作,领导并检查督促该级团的机关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基层团的工作;参与党政部门有关青年工作的研究,提供决策依据;协助党委管理所属团的干部;抓好团委领导班子和机关自身建设;领导所属少先队工作。
二、知识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情团情。
2.掌握团干部基础级、一级岗位团务知识。
3.掌握青年学基础理论知识。
4.掌握共青团和青年运动简史。
5.掌握共青团的性质、社会职能与基本任务。
6.掌握共青团建设、改革、发展的基本方针与任务。
7.掌握共青团以思想教育的基本任务、方法和一般规律。
8.掌握共青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活动的基本任务、方法和一般规律。
9.掌握共青团青少年维权与保护的法则、原则。
10.掌握共青团事业开发和经营自助的法规、原则。
11.掌握共青团参与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途径。
12.掌握团的领导有关的工作原则与基本方法。
三、能力要求
1.具备贯彻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决定精神的调研分析能力。
2.具备主持该级团委工作的领导决策能力。
3.具备领导该级团的机关和所属团的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具备胜任该级团委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