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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50:02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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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荷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8月14日 生效日期1976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方面的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缔约一方船舶”是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荷兰王国国旗的商船。
  “船员”是指某航次中在船上实际工作或服务的、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所指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第二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有权在两国国际通商港口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两国中任何一国与第三国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对悬挂第三国国旗并由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经营的船舶,如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不反对,应给予同样的权利。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国际海上运输范围内,对缔约另一方或双方可接受国家的船舶,不得采取任何构成船旗歧视的行动。

  第四条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缔约一方的船舶及其船员,在缔约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停泊港口时,在征收各种税捐和费用,在执行海关、检疫、边防检查、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地停泊、移泊、装卸、上下旅客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的各种供应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缔约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以及港口的助航设备和引水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待遇,供缔约另一方的船舶使用。
  本条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因参加或将参加关税同盟或类似国际协议而给予或将给予有关国家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
  上述规定不影响缔约任何一方对外国人进出或在领土上停留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本国法律和港口规章的范围内,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便利和加速海上运输,防止船舶不必要的延误,并尽量简化和加速办理海关和其他港口手续。

  第六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当缔约一方的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在缔约另一方港口之间航行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七条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和其他船舶证书。
  未持有缔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吨位证书的船舶,为支付船舶的税款,可按缔约另一方的有关规定重新丈量。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航运企业在从事海上运输中所获得的收入、其他收益,免予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捐。

  第九条 缔约一方将给予缔约另一方的航运企业,在其境内的收入按缔约双方所接受的货币和兑换率,自由汇兑的权利。

  第十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在另一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遭遇到其他危险时,缔约另一方对遇难船舶、船员以及船上旅客、货物应给予一切可能的协助和照顾,并以最快的方法通知对方有关当局,在收费方面不应有任何歧视。
  如遇难船舶上装载的货物需要在缔约另一方的岸上卸下并暂时保存,以便运回起运国或运往第三国,缔约另一方应提供一切所需方便,并免征一切关税和其它税捐。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为“海员证”,荷兰王国颁发的为“蒙斯特布克耶”即“海员证”。
  在缔约任何一方船上任职的第三国船员的身份证件,应为缔约另一方所接受的国家主管当局所颁发的护照或承认的船员身份证件。
  持有上述证件的船员,当船舶在对方港口停留期间,可按所在国现行的规定上岸和在该港口所在的城镇停留。
  上述船员如必须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医时,该方的主管当局应准予其停留所需要的时间。

  第十二条 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所指证件的船员,由于被遣返,或到另一港口登船任职,或其他为对方主管当局认为可以接受的理由,在获得批准以后,可在对方境内通行。
  上述批准的证件应在最短时间内发给,其有效期由该当局确定。
  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期间,缔约一方使、领馆的官员与该船的船员,在履行所在国的有关规定后,有权相互联系和会见。

  第十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他们认为不适宜入境的外国籍海员进入他们各自的领土。

  第十四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和船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期间,应遵守该方的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两国海上运输的发展和处理执行本协定中产生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双方主管当局可以派专门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会晤。

  第十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已经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手续的外交照会之日起生效。
  缔约一方如愿意终止本协定,应在事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荷兰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互相照会通知各自己履行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荷 兰 王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于  眉               费  渊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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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在昭通、曲靖、玉溪、思茅、保山、丽江、临沧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各地区设立的派出工作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其中,专职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地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听取、讨论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的汇报。
(三)听取、讨论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汇报。
(四)依照《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审阅文件、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组织视察等方式,开展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监督工作。
(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人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促办理代表提出的应由本地区解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和控告。
(八)负责同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九)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组织征求对国家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重要议题的意见。
(十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地区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有关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本地区的财政预算。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19
99年度中国新星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
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表一
中国新星石油公司1999年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
|序 号| 项目名称 | 区 域 | 项目执行单位 |
|---|--------------------|-----|---------|
| 1 |东海浙东凹陷西南部油气评价勘查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 2 |东海西湖凹陷北部油气评价勘查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 3 |西冷构造带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 4 |东海西湖凹陷平湖构造带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 5 |东海西湖凹陷春晓构造带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 6 |东海西湖凹陷残雪断桥构造区带工业勘探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表二
中国新星石油公司1999年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
|序 号| 项目名称 | 地 区 |项目执行单位|
|---|-----------------------|----------|------|
| 1 |新疆塔里木盆地油气评价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2 |新疆塔里木盆地艾协克-桑塔木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3 |新疆塔里木盆地巴楚亚松迪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4 |新疆塔里木盆地雅克拉-丘里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5 |新疆塔里木盆地雅克拉凝析气田开采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6 |新疆焉耆盆地油气评价勘查 |阿克别勒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7 |新疆轮台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8 |新疆准格尔盆地柴窝集凹陷评价勘查 |古尔班通古特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9 |巴丹吉林盆地油气勘查 |巴丹吉林沙漠 |华北石油局 |
|---|-----------------------|----------|------|
|10 |巴丹吉林地区路井-麻木乌苏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巴丹吉林沙漠 |华北石油局 |
|---|-----------------------|----------|------|
|11 |鄂尔多斯盆地古生界天然气评价勘查 |毛乌素沙漠 |华北石油局 |
|---|-----------------------|----------|------|
|12 |西藏伦坡拉盆地中东部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藏北戈壁荒漠地区 |中南石油局 |
|---|-----------------------|----------|------|
|13 |西藏伦坡拉盆地班戈盆地油气评价勘查 |藏北戈壁荒漠地区 |中南石油局 |
|---|-----------------------|----------|------|
|14 |西藏北羌塘盆地油气评价勘查 |藏北戈壁荒漠地区 |中南石油局 |
-----------------------------------------------



19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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