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7:04:28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


(2006年7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各产业、乡镇(街道)、基层工会根据本条例分别对本系统、本地区、本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

各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下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规定;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规定;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

(五)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的规定;

(六)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处理的规定;

(七)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九)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规定;

(十)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本条例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建立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第七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地方总工会及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工会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各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市产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为本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各级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聘请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工会发给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调查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聘期间,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聘请其为监督员的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可以采取调查、专项监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监督等形式。

第十六条 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下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基层工会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提请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处理;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对下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基层工会处理的案件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地方总工会和有条件的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信箱,公布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十八条 劳动者提出投诉、举报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对投诉和实名举报的案件,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 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时,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进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出示监督员证,并告知用人单位调查的目的和要求。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发出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加以改正。监督意见书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

用人单位接到监督意见书后,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市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可以发出监督建议书,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监督建议书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


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工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对工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当积极与本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并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当地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又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批评,有关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暴力阻挠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人员正常工作的;

(二)对投诉、举报人员、监督人员、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调动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聘请的工会予以解聘并收回监督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聘任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宁波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7]14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 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可不在招标投标范围之列。

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符合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招标人负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标人(简称“招标人”)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对整体工程招标,也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单项或特殊专项工程的招标,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应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合法的招标人;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已经批复,已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确定.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具有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六)具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管理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一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拟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需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在已备案的中介机构中选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地点、时间;

(四)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五)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五)投标人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结算办法;

(六)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编制要求;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资信证明文件;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评标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项指标:

1、有效投标价和评标价格的差值;

2、施工组织设计;

3、工程进度和工期;

4、施工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5、施工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6、主要施工设备;

7、投标人的资信等级、主要业绩。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或发出招标邀请书。资格审查主要标准为:

(一) 投标人为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投标人具有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经 验和能力;

(三)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财务状况良好,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投标资格审查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依此往后顺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必须对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投标人(简称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并已通过招标人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概况;

(二)工程总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六)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概况;

(七)劳动力安排和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

(六)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机构(单位)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拒绝签收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并书面送达招标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七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资料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及其它相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开标的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它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 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 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审查、讨论投标书,对投标书中有疑问的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五) 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书面形式送达委员会;

(六)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七) 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和盖章;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四)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六)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七)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

(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的;

(二)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2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日内,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

第四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对招标的相关事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备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它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

国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经历了一场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及公安民警,按照“保交通、保供电、保民生”的工作要求,奋起抗灾,顽强拼搏,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目前,救灾和灾后重建任务仍十分繁重,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斗争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尽快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把这场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奋力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国务院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的报告

  现将雨雪冰冻灾情、抢险抗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意见报告如下:
  一、我国经历了一场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从1月10日到2月2日,我国南方地区先后出现四次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过程。这次灾害性天气正值春运高峰,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多数地区为50年一遇,部分地区为百年一遇。全国有19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其中湖南、贵州、江西、广西、湖北、安徽、浙江7省(区)最为严重。持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多种灾害并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极大影响。
  (一)电力设施严重损毁。全国有13个省(区、市)电力系统运行受到影响,170个县(市)停电。截至2月11日,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倒塔8709基,断线2.7万余条,变电站停运1497座。贵州、江西500千伏电网一度基本瘫痪,电网解列运行,西电东送通道中断。湖南电网500千伏和220千伏变电站有1/3停运。
  (二)交通运输一度严重受阻。由于倒塔断电,北京至广州、上海至昆明两大主要铁路干线部分区段运输受阻。全国累计有23万公里的公路因结冰多次封闭,出现严重拥堵,110万条公路客运班线停开,影响3400余万人次正常出行。直接损毁公路8.2万公里。长江中下游14个机场一度关闭,大批航班取消或延误,大量旅客滞留机场。
  (三)电煤供应告急。由于电力中断和交通受阻,加上一些煤矿提前放假和检修等因素,煤炭供应受到严重影响。部分电厂电煤库存急剧下降,19个省(区、市)拉闸限电。
  (四)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截至2月12日,农作物受灾面积1.78亿亩,成灾8764万亩,绝收2536万亩。其中油菜受灾4891万亩,占全国秋冬种油菜面积的48.4%;蔬菜受灾4208万亩,占全国秋冬种蔬菜面积的35.2%。死亡牲畜606万头、家禽6275万只;良种繁育体系遭受严重破坏;塑料大棚、畜禽圈舍等设施损毁严重。国有林场有46个严重受灾,道路、送水管线和防火观测塔台等受到严重破坏。
  (五)灾区工业企业大面积停产。停电及交通运输受阻等因素导致灾区的工业生产受到很大影响,其中湖南省83%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江西省90%的工业企业一度停产,有的至今尚未恢复。
  (六)灾区群众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长期低温冻害和大面积停电,造成部分地方自来水管道损坏、供水中断,垃圾和污水得不到及时处理,通信及金融、证券交易网点正常营业受到影响,商业流通、加油加气设施受到损坏。截至2月12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已造成倒塌房屋35.4万间,损坏房屋140.8万间,紧急转移安置151.2万人。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11亿元(未含工矿企业和文教卫生事业单位损失)。
  二、抗灾救灾斗争取得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面对突如其来的罕见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坚强、具体的领导和指挥下,各地区、各部门广大干部群众紧紧围绕“保交通、保供电、保民生”的总体要求,顽强拼搏,奋起抗灾;各级领导干部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共产党员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迅速出动,全力以赴;社会各界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全力投入抗灾救灾攻坚战。目前,抗灾救灾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一)在“保交通”方面,抢通道路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全国交通运输恢复正常。针对冰冻、断电造成铁路公路交通中断堵塞的严峻形势,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铁路、交通、民航、公安、通信等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广大职工群众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上路破冰除雪,采取多种措施畅通交通干线,疏导滞留车辆,救助滞留旅客。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已全面正常运行,县级以上受灾地区通信已基本恢复。
  (二)在“保供电”方面,抢修电网和抢运电煤攻坚战取得重大进展,节前灾区居民用电基本恢复的目标如期实现。灾情发生后,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电监会和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启动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在全国范围紧急抽调技术力量抢修受损设施,并采取调集柴油发电机(车)临时供电等措施。截至2月12日,受损电力线路已恢复70%,受损变电站已修复74%。电力供应中断的170个县(市)有164个恢复或部分恢复供电,87%的乡镇基本恢复用电。电煤产量、运量大幅增加,电厂存煤稳步回升。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国有重点煤矿调整停产检修安排,要求企业确保安全生产。山西、陕西、内蒙古、河南等主要产煤省(区)加强煤炭企业生产组织,保证煤炭调出。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及地方国有大型骨干煤炭企业节日期间坚持生产,日均煤炭产量同比增长29.8%。春节期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铁路、交通部门突击抢运电煤,截至2月11日,直供电厂煤炭库存平均可用天数恢复到12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克服困难,千方百计保证成品油供应。
  (三)在“保民生”方面,受灾群众生活得到及时安置,灾区市场基本稳定。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救助工作。民政部、商务部及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拨发放食品、粮油、饮水、取暖燃料、棉衣被、蜡烛、应急灯等救灾物资,妥善救助受灾群众和铁路、公路滞留人员655.5万人。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安排和预拨各项救灾资金,及时预拨增拨城乡低保资金,对重灾省(区、市)城乡低保对象给予生活补助。各级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防疫、卫生监督队伍救治伤病人员和受灾群众,受灾地区未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建设部门加强对城镇受损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的指导,灾区大部分城市的供水、供气和公共交通等基本恢复正常。农业部门加强对抗灾救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调度救灾种子和急需物资。林业部门组织数万名职工保树保苗,抢救被困的林业职工。商务、粮食部门投放储备肉和粮食、食用植物油,加强蔬菜产销衔接。供销社系统积极组织麻袋、草袋等抗灾物资和农村生活必需品的购销调运工作。交通、物价、财政部门减免鲜活农产品道路通行费和运销环节收费,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商务部门与主供省(区、市)加强协调,保障港澳生猪等畜禽产品供应。
  (四)在“保交通、保供电、保民生”的工作中,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民警做出了重大贡献。广大官兵发扬不怕困难、一往无前的光荣传统,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担负了破冰通路、抢修电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拨棉衣被、抢运救灾物资、诊治冻伤和生病人员、保障受困群众生活、维护机场车站和社会秩序、加固维修损毁民房等救灾任务。截至2月12日,累计出动人民解放军31.9万人次,武警34.8万人次,组织民兵预备役188.2万人次。公安民警累计593万人次在第一线维持秩序、疏导交通、铲冰除雪、救助群众。
  (五)在抢险抗灾应急保障方面,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改革系统和应急办系统承担了国家和各地方应急指挥中心(部)的任务,当好参谋,加强协调,统一调度,及时解决抗灾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气象部门迅速启动各类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准确预测天气变化趋势,为抢险抗灾提供全方位的气象服务。金融系统克服停电等各种困难坚持营业。保险系统迅速核灾、定损、理赔,支持抗灾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
  (六)在抢险抗灾对内对外宣传报道方面,把握了正确的舆论导向。在中央宣传部、新闻办的统一组织下,中央各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各地方的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引导,派出大批新闻记者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抢险抗灾的重大部署,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抢险抗灾进展情况和在第一线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进一步增强了全国人民夺取抢险抗灾全面胜利的信心。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每天发布抢险抗灾工作进展情况的新闻,发布指导抢险抗灾工作的公告,做到了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综合性,对正确引导舆论发挥了重要作用。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及时向国际社会通报灾情,积极引导国际舆论。
  三、全力做好下一阶段恢复重建工作
  全国抢险抗灾工作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但是,近期部分地区仍有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春运旅客返程高峰已经开始;尚未修复的电网施工条件仍十分恶劣,融冰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新的倒塔断线;随着电网恢复正常运行和工农业恢复生产,电力需求增加,电煤供应可能再次出现紧张;农业受到重创,绝收面积多,恢复生产难度大;冰雪融化过程中容易引发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受灾群众口粮青黄不接时间延长,倒塌房屋重建需要一个过程。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任务仍十分繁重,思想丝毫不能麻痹,工作丝毫不能放松。下一阶段,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斗争将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工作,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尽快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把这场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奋力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修复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受损的基础设施,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企业为主、政府支持。
  灾后基础设施修复的重点是加快电网恢复重建。现在尚未修复的500千伏和220千伏主网架线路,大多架设在海拔较高的山区,施工条件差,物资运送困难。随着气温回升,要全面展开受损高压网架修复工作。一是明确目标。要尽快实现全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国家电网公司要在2月21日前恢复京广线剩余3个牵引站供电;3月10日前完成对主网重要受损设备的修复、重建,恢复主网运行方式;3月底前完成各受灾地区电网设备的修复和重建并恢复电网正常运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在3月5日前全部修复受损的220千伏和110千伏电网,基本恢复灾区供电;力争3月底前修复500千伏电网和西电东送主通道,全面恢复正常供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地方小电网的灾后重建目标。二是落实责任。两大电网公司负责本公司输配电受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当地小电网的恢复重建工作。应急指挥中心抢修电网指挥部加强统筹协调。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小电网的恢复重建资金给以适当补助。三是制订规划。进一步查清受损电力设施的数量、地点、性质、程度,细化重建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对于必须尽快修复的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线路,按原设计方案就地实施抢修,尽快恢复供电,以后再根据情况改造加固,提高抗灾能力;对于海拔较高、倒塔数量大的线路,经科学论证后,适当提高覆冰设防标准或采取局部加强等措施重建。四是调配力量。两大电网公司要根据抢修需要,集中人力物力保证恢复重建目标的按期实现,必要时可请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地方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两大电网公司对抢修小电网要给予技术支持。五是保障物资供应。对电网修复重建所需物资,有关设备和物资生产企业要抓紧生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筹衔接,铁路、交通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确保所需物资和设备及时运达施工现场。六是保证质量和安全。电网修复重建工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抢修和重建过程中发生事故。
  交通部门要把恢复性重建与适应性发展结合起来,抓紧组织实施清理公路塌方、恢复路基缺口及挡土墙等工程。铁路、民航部门也要组织尽快修复受损设施。建设部门要组织好城镇供水管网的修复,3月底前全面恢复正常供水,4月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恢复正常运行。信息产业和广播电视部门要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电视台、广播电台修复受损的供电、基站、线路、发射台等设施。气象、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也要抓紧组织本系统受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用设施和社会事业设施恢复重建给予适当补助。
  工矿企业受损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企业要立足生产自救,保险公司要及时定损、理赔,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资金困难。
  (二)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促进农业生产尽快恢复,力争灾后有一个较好的收成。一是各受灾地区要制订恢复农业和林业生产规划,并迅速组织实施。二是抓好油菜蔬菜水果生产恢复工作。油菜生产要加强田间管理,促进苗情转化,对长江流域油菜给予适当救灾资金补助。通过抢发芽苗菜、抢种速生叶菜、抢育果菜瓜菜类秧苗,促进蔬菜生产恢复。加强在园果树管理,及时补充树体养分,恢复生产能力。三是加强种子种苗调剂供应。受灾地区要切实组织好种子种苗调运、供应,确保恢复生产的需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受灾较严重地区的农民给予购种补贴,对灾区边远山区农民免费提供恢复生产需要的种子、种苗、种畜。四是尽快修复受损设施。各地区要抓紧组织修复蔬菜大棚、养殖场舍等农业设施,恢复良种繁育体系,重建蔬菜育苗场、果树茶树良种苗木繁殖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五是加强技术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和农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指导和咨询服务,提高农民群众防灾抗灾和恢复生产的能力。切实做好受灾地区禽畜产品疫病防治工作。六是保障农资供应。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的优惠电价、优惠气价,组织好化肥、农膜、农药、饲料等农用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运输。七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对受灾严重的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以及农户贷款支持,帮助恢复生产。
  商务部门、供销社系统要抓紧组织修复受损的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林业部门要抓紧组织修复受损的森林防火、基层机构水、电、路、通信等设施,水利部门要抓紧组织修复受损的乡村供水、灌溉排涝等设施,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煤电油运保障。随着生产生活秩序的逐步恢复,用电负荷和成品油需求将逐步增加,要继续做好煤电油运的保障工作。一是组织好煤炭生产。继续发挥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骨干作用,增加煤炭生产和供应。受灾煤矿要抓紧恢复供电后的排水、通风和检修,尽快恢复生产。各煤炭主产省(区)要抓紧组织放假停产检修的煤矿恢复生产,尽快恢复正常的煤炭生产水平。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做好复产前的安全验收工作,落实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二是稳步提高电厂煤炭库存。铁路、交通部门要在组织好旅客运输、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运输的基础上,继续对电煤运输给予重点安排,保证重点电厂存煤持续保持在正常水平。要切实做好京津唐和华中、华东、华南地区的电煤运输保障工作。煤炭生产企业和运输、发电企业都要重合同、守信用,保证重点合同兑现。三是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坚持以煤定电的原则,加强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按照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原则控制用电负荷,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铁路交通、煤矿、金融机构、通信、农业生产等重点用户的用电,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加强电网运行调度,重点支援受灾严重的贵州、湖南、江西、浙江和缺电严重的广东等地区。四是稳定成品油供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继续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的保障工作,保持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要组织好返程旅客运输工作。当前正值春节假期结束返程客流的高峰。铁道、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调配运力,坚持以客为主,统筹安排好旅客和货物运输,切实做到运输安全、有序、顺利。
  (四)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一是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按照保吃饭、保御寒、保有住处、保有病能医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救助措施,做到工作到村,落实到户,不漏一人。特别是要注意做好山区和边远地区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做好春荒救助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救灾投入。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各级粮食部门要组织好缺粮农民的粮油供应,帮助农民度过春荒。三是重建倒塌房屋。因灾倒塌房屋的大多是生活极其困难的群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受灾群众的倒塌房屋重建工作,2月底前摸清底数,核对灾情;3月底前制订方案,开展重建工作;6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建,并组织验收。农民倒塌房屋重建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群众自建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对灾情较重的省份,中央财政要给予重点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要摸清底数,制订规划。
  (五)着力防治次生灾害。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时间低温、雨雪冰冻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一是突出重点。防范冰雪融化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范停水停电后引发的垃圾堆积、污水处理厂停止运行后带来的环境污染,防范因冰冻造成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涵洞、供水供气供电、水库堤坝、河道堤防的损毁和坍塌,防范动植物疫情暴发,防范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二是严密监控。要加强对山地丘陵、采矿工地、尾矿坝、铁路公路沿线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控和防范,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的监测,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因病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三是落实责任。国土、建设、农业、林业、卫生、环保、水利、交通、铁路、电力、气象等部门,要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制订应急预案,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切实做好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地带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突发灾害的应急处置。环保部门要做好灾后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工作。四是妥善应对。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雨雪冰冻天气次生灾害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一旦发生次生灾害,要迅速查明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这次灾害造成的损失巨大,灾后重建任务十分繁重。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进一步核实受灾情况,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要继续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灾后重建中的重要作用。应急指挥中心要加强协调,督促检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要通过企业自筹、银行贷款、保险赔付、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集。坚持自救为主、政府支持,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中央财政重点支持重灾地区、重点领域和生活最困难的群众。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反思这次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总结抢险抗灾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