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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53:47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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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9〕29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进一步做好鼓励类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加强各直属海关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审批部门)的联系配合,同时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拟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内外资投资项目和出具《项目确认书》过程中,承担审核有关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职责。海关作为鼓励类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部门,负有配合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共同严格把关,正确执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职责。
  二、内外资投资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应凭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受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对于因产业条目内容表述不清晰容易产生争议或者海关认为有关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存在明显不当的,直属海关应当主动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联系沟通,如果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认为适用产业条目正确的,应当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确认,并将上报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确认意见前,海关暂不受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项目单位为此向海关申请先凭税款担保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回复有关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意见的同时,将相关意见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海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确认意见,决定是否办理有关内外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三、对于海关已经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内外资投资项目,经审计部门检查或海关系统自查后提出有关投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质疑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有关投资项目不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海关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确认意见停止受理有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征已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税款。
  四、海关在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内外资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是否适用相关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审核;如有疑问,应及时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尽量避免事后再对已经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问题提出质疑。
  五、海关在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时遇到超权限审批、拆分项目及其他违规问题,也按照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六、对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经常出现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差错、拆分项目、超权限审批或者违反规定擅自下放《项目确认书》出具权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有关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权限,并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
  七、对于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其他省级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办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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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依法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为调控市场价格、抵御市场风险、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在一定范围内征收的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要坚持从严掌握、滚动发展、扩大积累的使用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做到取之有道,用之有方。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审定批准基金投向和数额。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征收,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它有关部门代征。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旅店业、餐饮业(含咖啡厅、茶座、酒吧等),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洗浴业、美容美发业、照相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二)游览参观点,按其门票收入,缴纳营业税的按4%,未纳营业税的按8%计征。
(三)城区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行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2%计征。
(四)用于工、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业,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五)广告经营企业和有广告收入的单位(含从事制作、代理、媒体发布等业务),分别按广告营业额和广告代理额的1.5%计征。
  上述行业出现难以核算营业收入或帐薄不全等情况的,可实行定额征收。
  对其它高消费行业,将适时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被征单位确因经营困难,可书面提交减、缓缴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缓缴的价格调节基金于经营好转时全额补缴。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征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坐支或挪用。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章”。否则,被征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可按月征收,也可据实征收。被征收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基金缴到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或所属负责征收的单位。征收单位也可到被征单位征收。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或在发生水灾、旱灾、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二)对城市生活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补贴本市生活贫困居民。
(三)城市旅游、文化产业建设,就业和扩大再就业项目的扶持投入。
(四)市政府为调控市场投放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所有权和使用支配权归市政府。使用时,由使用单位编制使用计划,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对应上缴价格调节基金而逾期不缴的单位,依法加征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坐支、截留价格调节基金,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征收人员利用职权,不经批准随意减、缓、免征的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干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为加大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力度,积极鼓励征收单位的征收工作,可在实际征收金额中留取10%作为代征手续费和奖励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汴政〔1994〕49号、汴政〔1997〕37号、汴政〔2003〕3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等


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
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
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询证费用。
二、各有关企业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企业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
三、其他有关单位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其他有关单位询证函的格式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和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收到的回函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一、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二、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资本验证业务)
三、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附件一:

银行询证函 编号:
____(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会
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行的存款、借款往来等事项。下列数据出
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
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
额。有关询主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
请直接寄至××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银行存款、借
款账户余额等列示如下:

1.银行存款
-------------------------------
|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银行借款
-------------------------
|银行| | |借款|还款| |借款| |
| |币种|余额| | |利率| |备注|
|账号| | |日期|日期| |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其他事项
(公司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银行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行签章)(日期)

附件二:

银行询证函 编号:
____(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实
收资本(股本)进行审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
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应当询证本公司投资
者(股东)XX向贵行缴存的出资额。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
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
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有关询证
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XX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请直接寄至
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投资者(股东)XX缴
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
----------------------------------
| | 缴入 |银行账| | | 款项 | |
|缴款人| | | 币种 | 金额 | | 备注 |
| | 日期 | 号 | | | 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公司或投资者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银行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行签章)(日期)

附件三:

企业询证函 编号:
____(公司):
本公司聘请的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会
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
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
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
额。回函请直接寄至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
| 截止日期 | 贵公司欠 | 欠贵公司 | 备 注 |
|------|------|------|-----|
| | | | |
|------|------|------|-----|
| | | | |
----------------------------
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
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公司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签章)(日期)



19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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