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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44:55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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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穗交〔2006〕650号

市运管局,广州交通信息化建设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各联网售票点:

  现将我委制定的《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简称“代理售票点”)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理售票活动属于客运代理的范畴。代理售票点是指依法设置,具有售票经营活动场所和联网售票通信设施,具备客票信息咨询、客票代售、客票预订和联网统计等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售票点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代理售票点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简称“市运管局”)负责代理售票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委按照合法、合理、便民、可行的原则要求,做好全市代理售票点的规划工作。

  第六条 在距离代理售票点、客运站2公里范围内,不再设立新的代理售票点。
在同一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设立代理售票点的,优先考虑具有客运代理资质或客运站经营资质的申请人。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 代理售票点与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运营商(简称“运营商”)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第八条 设置代理售票点的条件:
(一)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
(二)具备与联网售票相适应的电脑、打印机、通信网络等设备;
(三)具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申办代理售票点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运营商提出经营代理售票点的申请;
(二)运营商通过市交委运政业务受理窗口,向市交委递交设置代理售票点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市交委根据全市联网售票点的整体规划,经现场审核后,20日内作出批复。
(四)运营商凭市交委的批复到市交委运政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代理售票点的经营期限由市交委核准,经营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 代理售票点需要续期、变更、注销、分立、合并、迁移、停业、歇业的,应当由运营商提前30日到市交委运政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代理售票点停业、歇业的,应在市交委批准之日起5日内,结清有关账目,缴回相关票据,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代理售票点必须使用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所代售的客票应是联网售票系统数据库可查询到班次的客票。

  第十四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统一使用广州市公路客运电脑客票。

  第十五条 代理售票点出售客票的票价,应当按照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的中心数据库提供的实时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对原始售票信息进行保存和备份,以备对账和结算。

  第十七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售票信息及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按照《广州市公路联网售票操作规程(试行)》进行票务操作。

  第十九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统一使用“广州公路客运联网售票”标识,并悬挂和放置标示灯箱、牌匾。

  第二十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广州市各公路客运站的地址、交通指引及咨询电话和交通服务热线(96900)。

  第二十一条 代理售票点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服务,对老、弱、病、残等旅客实行优先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维护各种售票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 运营商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对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排除故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代理售票点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环保、服务质量、服务投诉、售票量、售票信息统计和违章经营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代理售票点的经营者,负责其防火、防盗、防疫和经营秩序等安全管理责任;代理售票点经营者的主管部门,负责代理售票点经营者的安全管理监督责任;代理售票点经营者没有主管部门的,由运营商与代理售票点经营者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理售票点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运管局责令改正:
(一)不按客运站约定的时间段提前预售客票;
(二)不按规定使用广州市公路客运电脑客票;
(三)私自圈票抬价出售;
(四)非法收取票价外的手续费;
(五)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客运站开办的代理售票点不售异站票的;
(七)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被有效投诉;
(九)发生影响行业稳定的行为;(十)按规定须作整改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代理售票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售票经营活动:
(一)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不使用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
(三)代理售票点出现诈骗行为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代理售票点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交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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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87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这对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督促企业和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几年来,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纠正了大量违法和无效劳
动合同,加强了劳动合同管理,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充分发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应有的作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现就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制度已实行多年,但仍有个别行业和地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还不十分理解,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以经济承包合同和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
合同条款中有无效的甚至违法的内容等。这些现象表明,在当前人们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帮助和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

对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以坚持和完善。
二、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中的规定,积极、稳妥、全面、深入地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特别是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和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用人单
位,要主动上门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工作。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三、目前一些地区对有关劳动事务工作,利用统一场所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这是劳动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重要措施。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要积极参与,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上岗,加强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内容
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和鉴证。不能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简单地转移到其他机构和部门管理,要保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1994年12月15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中提及:“税收方面,凡是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饭店,在进口材料设备、偿还贷款、建筑税等方面,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海关总署等部门(87)署税字第
37号文执行。”现就执行办法明确如下:
一、凡饭店管理公司代其管理的旅游饭店进口材料设备,应由管理公司向海关提供接受上述饭店委托订货的合同或其他证明书,按饭店实际需要进口的品种、数量给予税收优惠。
二、非开放城市和地区的中外合作经营的旅游饭店,以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所有地区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银行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建造的旅游饭店,都按我署(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办理。至于中
外合资经营的和开放城市、开放地区的中外合作经营的旅游饭店,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通知》规定办理。
三、饭店管理公司自行进口的货物,应予照章征税。
以上请予研究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近几年来,为了发展旅游事业,各地(主要是重点旅游城市)陆续兴建了一批设备较为先进、档次较高的旅游饭店,并对一部分老饭店进行了改造装修。其中,有些是吸收外资建设的合资饭店,有一批饭店聘请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管理。在我国旅游业发展初期,这样做对于解决国内建设
资金不足,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培养干部,提高旅游饭店管理水平,是必要的、正确的。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饭店管理体制过于分散,基本上是谁建谁管,各自为政。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国一千三百家旅游涉外饭店分别归属三百多个部门和单位,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实行专业管理,就很难提高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外管饭店越来越多,造成外汇不应有
的流失。据典型调查,一座八百间左右客房的饭店,仅外方管理费和管理者工资、福利、探亲、交通费开支一年约需两千万元外汇人民币,他们通过采购饭店所需物资等形式拿走的外汇,还不在其内。另外,目前除合资饭店大部分已经交由外方管理外,国内投资兴建、改造的饭店也在陆续
聘请国外饭店集团管理。这些饭店80%集中在主要口岸城市和旅游热点城市,合同期限多为十年以上。聘请国外饭店集团管理饭店过多对我们很不利,应该改变这种状况,探索中国式的饭店管理路子。为此,我们建议采取如下两项措施:
一、对外管饭店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部门的旅游内资饭店,原则上不再雇请外国饭店管理集团管理。要积极引导中外合资、合作饭店聘请我国的饭店管理公司来管理。没有与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签订管理合同的,一般不要再签约;已经正式签约的,鼓励实行联号管理;对已交国外饭店管理集团
管理的饭店,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建立我国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集团化管理。
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我们积累了一些管理现代化大型饭店的经验,培养锻炼了一批饭店管理人才,已经能够靠我们自己的力量管理好旅游饭店。因此,要积极建立和发展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并逐步实行专业化、集团化管理。
饭店管理公司的任务是: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内投资兴建的饭店提供有偿管理,有偿输送或培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为提高饭店管理水平、培养人才提供服务。
饭店管理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饭店管理公司同饭店本着互惠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管理合同,不改变所管饭店的隶属关系和所有权。
饭店管理公司以我国现有的一些管理水平较高的饭店为主体,逐步组建。中央一级部门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地方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是使所管理的饭店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其主体饭店的同等水平。为了保证饭店管理公司有较好的管理水准,在成立初期,允许从国外聘请少数专家做技术顾问,但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应由国内抽调配备。在收费方面要明显低于国外饭店管理集
团的收费标准。管理费大部分收人民币,少量收外汇。
为了尽快地把我国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组建起来,并增强其与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的竞争力,建议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原则上应享受外国饭店管理集团在中国管理饭店的同等待遇。
(一)初建三年,银行按信贷原则,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并由国家给予少量培训费。
(二)税收方面,凡是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饭店,在进口材料设备、偿还贷款、建筑税等方面,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海关总署等部门(87)署税字第37号文执行。根据经营实际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在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

(三)在经营管理上,可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给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以更大的自主权。为了使所管饭店逐步达到国际水准,允许饭店管理公司根据(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的进口范围,按用汇规定为所管饭店直接进口所必需
的物品。
客房出租价的管理,可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执行。
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在招工、用工、辞退和奖惩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均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饭店总经理由管理公司任免,管理干部采用聘任制。
(四)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饭店的职工待遇,可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执行。



198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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