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铜陵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0:04  浏览:8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铜陵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陵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3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日

铜陵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推动我市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学校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工程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全民健身工程的捐赠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其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设施拥有产权,负责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市体育、质量技术监督、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对全民健身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的使用、维修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五条 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政府投入援建工程的项目及对象:
(一)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我市依托在体育场馆、各类体校、学校、社区、体育运动协会等单位建设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三)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社区、乡镇的公园、绿地、广场等;
(四)全民健身示范乡镇;
(五)全民健身示范锻炼点;
(六)社区体育俱乐部试点;
(七)经济欠发达街道、乡镇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扶持项目:街道社区、农村乡镇的场地设施建设;
(八)国民体质监测、群众体育大型活动、体育健身科研、社会体育组织建设;
(九)其它国家或省市规定的体育项目。
第六条 受赠单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
(二)群众体育活动较为普及;
(三)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
(四)有基本的建设条件;
(五)愿意提供足够的配套经费;
(六)能保证工程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公益性等条件。
第七条 受捐赠的单位应依法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对市级工程的配套资金按1:1的比例实行,并对配建项目建设、使用和管理等作出约定。
工程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各级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支出,以保证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实际投入额度。
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
第八条 工程应选择在便于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安全的公共场所兴建,建设规模应符合规定,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工程实施项目,各级政府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条 工程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性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部门的同意,择地新建。
工程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确需收费管理的,应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所收的费用必须用于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十一条 体育、审计、监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受赠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后,要对经费的使用等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有关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后,合格项目准予冠名,准予使用统一的标识及标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体育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应按规定向捐赠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建立使用、维管制度,发现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或更换,以确保体育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游戏与竞赛活动,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县区政府负责对体育设施的管理维护及维修,所需经费由市、县(区)各半承担。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每年在向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级体彩公益金用于工程建设情况的同时,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表彰与奖励办法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商人事、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减少或取消工程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套资金不能按期到位,延误了工程建设的;
(二)工程未经同意随意移址的;
(三)工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能正确地履行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的;
(四)工程受赠单位,无管理组织、规章制度、维管人员,且工程设施损坏严重,长期得不到维修,无法正常使用的。
(五)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机关、学校等由其他部门或单位出资新建的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由工程器材的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林计发〔2009〕40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局制定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林计发〔2008〕200号),其中规定对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现就有关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前提
  (一)纳入部门预算的所有单位。我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范围为局机关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等纳入部门预算的预算单位,以及承担我局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的明确含有出国(境)任务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出国(境)团组已列入当年出访计划。出国(境)团组已经局国际合作司审批列入当年本单位年度出访计划。
  (三)纳入部门预算的出国(境)经费。出国(境)经费为已纳入部门预算的除外事出国专项经费外的各类经费。预算单位通过横向临时承担项目涉及的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在审核范围之内。
  (四)经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审核批准的出国(境)经费。所有出国(境)经费应为通过部门预算提出申请,并经我局审核上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复的经费预算。未通过部门预算提出申请,以及对所提申请经审核后未安排预算的单位均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安排。预算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用于出国(境)经费支出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程序
  (一)上报出国(境)经费预算承诺函。出国(境)单位应随上报局国际合作司的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一并上报出国(境)经费预算承诺函(见附件),并填制报送“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明细表”(见附表)。
  (二)审核出国(境)经费预算。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对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出国(境)申请单位提出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明细和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局国际合作司按有关外事规定进行审批。
  三、加强出国(境)经费预算内部审核和核销管理
  (一)加强出国(境)经费预算内部审核工作。各单位要坚持先落实出国(境)经费预算,再安排出国(境)任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审批、审核和监督审计工作机制(试行)》(办外字〔2008〕86号)等有关规定,主动做好出国(境)经费预算内部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要求的团组坚决予以取消,自觉强化预算约束和经费控制。
  (二)进一步严格对出国(境)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和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
  四、《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与上述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承诺函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下载: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补充规定的通知.doc
   http://www.forestry.gov.cn/data/2009/uploadfile/2009-03-12-512646-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补充规定的通知.doc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3〕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全市代理招商引资(外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代理招商引资是指引资方或投资方将拟寻求合作的项目委托给境内外的中介人,要求中介人按照双方约定促进项目合作,政府根据项目利用外资的成果给予中介人一定物质奖励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中介人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为重庆市利用外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外、港澳台侨商来渝投资的法人、自然人以及重庆市设在境内外的代理招商引资机构。上述对象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五条 中介人的资格条件

(一)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

(二)熟悉招商引资工作;

(三)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

(四)信誉良好。

第六条 委托关系的确定

(一)本办法所称委托含投资方委托中介人寻求投资市场的委托关系和招商引资方委托中介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委托关系。

(二)招商引资方包括重庆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和拟招商引资的重庆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机构。

(三)委托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对象的要件。

(四)委托关系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中介人)的书面协议而确定。

第七条 对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一)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代理引进的项目已完成各项审批和注册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定期公布不实行代理招商引资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拟引进项目属于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持项目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市外经贸委备案;属于区县引进的项目,中介方持投资方或引资方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外经贸部门备案。

(二)项目实施后,中介方持外资到位的有效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实物要实际抵达接受单位且验收合格,出具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及资产价值鉴定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以资金出资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经外经贸部门查验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方持外经贸部门的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

第九条 实施奖励及标准

(一)奖励依据:根据中介方实际引进的外资支付奖金,外资指按国家商务部最新统计制度明确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出资部分和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

(二)奖励标准:以资金投入的(包括外商购买企业产权投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奖金;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海关估价、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后,按其实际价值的3‰给予奖金;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6‰给予奖金。

(三)按照“谁受益、谁出钱;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凡引进项目直接落户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的,由该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财政向中介方支付奖金。

(四)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市级重大投资项目利用外资的,其奖金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应付奖金的50%,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财政支付应付奖金的50%。

(五)奖金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汇率按支付奖金当日汇率计算)。

(六)支付期限:奖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引进项目按合同、章程规定全部到位外资后,支付应付奖金的80%;第二次为引进的项目全部到位外资后3年内无撤资行为的,支付应付奖金的20%。

第十条 中介方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从其所获奖金中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中介方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委托协议到重庆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应予核发的奖金,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由投诉中心督促应支付奖金的单位兑现。若仍不能兑现,中介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有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与中介方之间就代理招商引资按国际惯例实行代理佣金制,即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在代理项目成功后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方一定佣金。

第十三条 中介方按照第十二条领取代理佣金后,不得再按照本办法领取各类招商引资奖金。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奖励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具体付款方式在引资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只适用对引进外资的奖励,对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