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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1:17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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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集府[2004]106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20日印发

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村财务管理,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与完整,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促进我区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原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其工作人员待村集体资产改制后再实行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在未改制之前按本细则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各镇(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镇(街)代理制度。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承担。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要按照《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五、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六、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七、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八、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举行听证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支出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九、村组干部补贴。

  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两委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3-5人。

  1、固定补贴:村书记、主任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900元,其他两委成员每人每月不超过750元。

  2、村民小组长每月误工补贴控制在150元以内。村聘工作人员的补贴由各村自行决定,但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同村其他两委成员。

  3、对于个别村诸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征地、拆迁或安全稳定等工作,需要临时、阶段性增加补贴的,由村委会提出并报镇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之后方可执行。报告的内容应明确增加补贴的原因、数额及执行的起止时限。对部分村当年的集体经济收入增幅较大、同时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确需给予奖励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考核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兑现。(村级干部年度奖金发放管理办法附后)

  4、除上述规定的补贴外,各村不得擅自增加补贴项目与标准,违者按违反财经规定论处。

  十、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即村集体经济收入在10万元以下、10-20万元和20万元以上的村每年订阅报刊费分别不超过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村民小组不得公费订阅报刊。

  十一、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不得安排就餐。

  十二、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村级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协助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十三、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四)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五)村干部报酬情况;(六)应付福利费使用情况;(七)管理费支出明细情况。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逐项公布。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

  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反映。村级组织、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四、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的,应当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备案,所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债务、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 8月1 日起施行,集府〔96〕164号和原杏府〔2000〕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集美区村级干部年度奖金发放管理办法

  1、村干部年度奖金发放必须根据各村当年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年内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该村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情况(或农民人均所得)等而制定。具体为: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含上级拨款、征地补偿费收入、变卖固定资产收入、接受捐款收入、村民小组集体收入等)达到20万元,或比上年增加5万元以上,且党建、计生、综治等工作达到上级要求的村,经镇(街)考核评定为达标单位可发放年度奖金。

  2、奖金发放须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区农业局批准,于每年年终结算后兑付。

  3、奖金发放总额标准控制在当年村集体经济纯收入=【当年村集体经济总收入-折旧费-税金-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的8%以内计提。村干部资金实行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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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方面进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部门、地区和企业在人、财、物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潜力,更好地加强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促进和引导合资联营事业的发展,现对国内合资建设有关问题拟订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诉我们,以便补充修订。

附件:关于国内合资的暂行办法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业改组,采取各种形式,陆续举办了一批打破部门、行业、地区界限的联营企业和合资建设项目,效果比较好,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和引导合资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合资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和各种自然资源,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须坚持三项原则:1.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和统一计划的要求;2.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经济合理;3.平等互利,等价有偿。
二、合资建设项目的重点应放在发展国民经济最急需的煤、电、建材、森工、磷肥、钾肥、轻化工原料和供应市场、出口等短线缺门产品,重大节能措施,以及其他急需建设的方面,以加强国民经济薄弱环节,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合资建设要尽可能利用现有企业和已有的设施。
三、合资建设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在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全民与集体、工业与农业、工业与商业、农业与商业、军工与民用之间,均可根椐各自的优势(包括资源优势、资金优势、设备优势、技术优势等),按照前述原则进行组合。但不得随意改变合资各方的所有制和原来的隶属关系、财务关系。
四、合资建设的形式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可以是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可以是产品或半成品的补偿贸易,也可以是参加投资,按投资额享受一部分产品的使用权。
五、合资建设的资金构成和入股方式,按下述规定办法办理:
1.合资各方可以根椐各自的优势,分别以下列财产和资金向企业投资:
①厂房、场地、设备(包括停缓建工程在内);
②企业结余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以税代利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各项留成资金的结余;
③地方机动财力;
④国家预算投资;
⑤依据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资金。
下列各项不得用作合资建设投资:①应上交的税收、利润、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②国家拨给的有指定用途的专款;③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包括国家计划安排的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改贷款)或以其他名义借贷的款项;④工农联营建设占用的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可以征用土地补偿费入股;⑤一般性的生产技术不得作为投资,但某些先进技术经合资各方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分享利益。
2.合资联营企业为了保证生产顺利进行,联营各方除筹集固定资金外,同时要按合资比例筹集和补充所需的流动资金。
3.全民企业同集体企业或者同社队合资联营时,必须十分注意政策。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要贯彻国家与集体利益兼顾的原则,要防止化大公为小公,化全民为集体,侵占国家利益,也要避免“一平二调”的情况。
各方用于合资联营的财产(包括停缓建项目的财产)应该按国家的规定合理作价。
六、合资建设项目要同工业改组、专业化协作、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城市改造结合进行。凡能组织企业转产、利用停建或闲置厂房、场地的,就不要新建厂房或另占土地。只有在上述办法确实无法解决生产建设需要时,才能安排新的建设工程。进行建设时必须遵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环境保护法》。
七、合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和债务分担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合资企业的经济收益分配一般采取:①按各方投资的比例分配利润和产品;②以产品补偿投资;③对合资一方实行定额利润分配;④按投资额享受产品使用权。
具体分配办法,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同内明确规定,并由合资各方报同级计委会同经委和财政部门批准。
中央各部门与地方、企业合资建设时,要注意分享的利润、产品与提供的资金、物质相适应,不得减少中央财政应得的收入和中央应得的产品份额。
2.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按规定应由国家进行分配的以外,原则上归合资的各方所共有。如果合资企业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由国家供应的,或者是利用国家投资的原有设施生产的,应当按一定的比例上调由国家分配。上调的比例和办法由主管部门和合资的各方协商确定,其中涉及统配物资的分配和供应的,必须报经中央主管分配部门批准。
以产品偿还投资或按协议供应产品的,原则上应以合资企业投产后生产的产品偿还或供应。如经双方协商同意,需先用其它企业的产品来补偿或供应的,相应的价款由合资企业支付;但不准因此而影响国家的上调任务,其中属于统配的物资,必须经中央主管分配的部门批准。
3.合资企业应按税法的统一规定向国家交纳税金。
4.合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合资组成的经济实体所实现的利润,按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后,再根椐协议分配给投资各方。合资各方原来就是经济实体的,分得的利润应视同本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计算和提取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其余上交财政。
②以国营企业为主体厂吸收各方资金成为新的经济实体的,主体厂只能按规定提取一次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然后根椐协议合理分配给投资的各方。主体厂分得的部分全部上交财政。
③国家投资部份应分得的利润,按照谁给投资谁得利润的原则,由合资企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5.合资联营企业如发生亏损,应根椐合同的规定,由合资各方分担。合资联营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而倒闭时,应按有关的经济和民事法规以及合同的规定,清理财产,偿还债务。
6.合资企业的资金占用费,按规定由合资企业向投资各方交纳,再由投资各方上交各级财政。
7.合资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如系全民与集体联营,先按投资比例划分。属于全民的,按规定向各级财政上交和留用。
八、合资建设必须按照本办法和上级批准的建设方案,由合资各方共同制定具体的合同条款。合同要明确规定各方经经济责任,做到职责分明、内容具体、时效清楚、措施落实。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上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修订,要由签约各方协商同意。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损失的,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执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经协商无效时,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合资联营的企业合同期满以前,如发生严重亏损、不可抗力的因素等,经合资各方协商同意,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终止合同。
九、合资联营企业的建设和生产,一般应成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名额由各方民主协商确定,人选由投资各方委派。
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联营企业的重大方针问题,如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等。具体经营业务,由厂长、业务部门等负责管理。
企业规模较小,不需成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也可以由合资各方共同负责,分工管理。
跨省、区合资建设的项目,一般由项目所在地的一方为主进行管理。跨部门、跨行业合资建设的项目,一般以最终产品所属的部门、行业为主进行管理。跨所有制建设的项目,一般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主进行管理。
合资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合资各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各级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审定,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定。计划的下达、考核、统计报表等都按批准的隶属关系下达。
十、合资建设不得搞与生产企业争原料、争燃料动力的项目。合资建设企业所需建设材料、设备,由合资各方负责提供。生产所需主要原料、材料和燃料,原则上由合资各方共同负责解决。如需要由其它单位供应的,以及供水、供电、运输等外部协作条件,要与供应单位达成协议和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十一、所有合资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有关各部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合资建设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各方的投资额分别包括在核定的该部门和该地方总投资内。计划确定之后,如需追加新的合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材料、设备均已落实时,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计划。
合资项目如进行基本建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技术改造措施的项目,如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1.合资建设的项目要先进行经济分析,经过充分论证,在经济上确有效果后,再由合资的各方向各自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单位核准合资协议书,以便与有关方面具体商定协作关系。
各项协作条件落实后,由合资各方联合编报设计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除满足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外,还需补充合资方式、各方投资比重、利润、产品分享办法、管理方式、企业隶属关系等内容。
2.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按大、中、小型规模分别进行审批。大中小型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有些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的审批办法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3.合资建设项目做好建设前期工作,列入国家、部门和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才能开工建设。
总投资1000万元下合资措施项目的管理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十二、各部门、各地区要对合资建设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有利于解决薄弱环节、发展短线产品生产的合资建设应当给予支持,对重复建设、盲目生产以及不利于国民经济调整的,要进行必要的干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部门组成管理机构,以加强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椐以上暂行办法,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特点,补充、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但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这是安全生产方针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国际上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是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后,就与企业一起共同构成了风险共担的关系主体,他们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以期减少事故、减少赔偿。同时,企业引入保险机制后,就能给本单位引入一个从自身利益出发、关注企业安全生产的市场主体,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事故赔偿,通常会设计一些激励约束相兼容的制度条款来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会主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广大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采取正确的安全生产方式。

三是能够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减轻政府的负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政府要及时组织抢险和救援,并介入善后工作,保证受难者家属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引入保险机制后,可事先通过保费的形式,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集中起来,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提供补偿。这样通过引入保险机制,提供了一条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能有效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最终实现根本好转。

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法强制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在税收、资金、目标责任考核、行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研究制定一些有利于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保。

(二)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沟通、协调保险机构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开展。在运行中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逐步达到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互利共盈的局面。

(三)坚持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在充分测算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事故损失、风险抵押金等各项安全生产费用开支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水平,让企业真正感到没有过多增加经济负担,并能享受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带来的实惠。

(四)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要把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确定试点地区、行业,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在高危行业逐步推开。

三、处理好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一些重点问题

(一)参保企业及保险范围。原则上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等高危及重点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范围主要是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对伤残人员的赔偿,可参考有关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付标准,并在保险产品合同中载明。

(二)保额的确定与调整。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分别制定统一的保额标准。目前,原则上保额的低限不得小于20万元/人。

(三)费率的确定与浮动。首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可以根据本地区确定的保额标准和本地区、行业前3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伤残的平均人数进行科学测算。各地区、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根据上年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一年浮动一次。具体费率执行标准及费率浮动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有关保险机构共同研究制定。

(四)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一种初级形式,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23号文件要求继续完善这项制度。原则上企业可以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已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有关保险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保险的投保、赔付、参与事故预防工作等相关事宜。鼓励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有良好服务水平的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化服务的作用。

(七)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的制度和险种,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社会敏感性大,有的事故赔付额度巨大,必须选择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投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已经选择保险机构开展投保业务的地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选择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八)加大在煤炭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力度,并逐步推广到其他高危行业。煤炭行业作为一个危险性较大的特殊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较好的基础和成功的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煤炭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方面的条件比较成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也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确定3—5个市先行试点,积累经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关系到各方利益的调整,不仅涉及面宽,而且政策性强,必须加强政府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进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共同做好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对于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组织推动和交流。

(二)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作机制。要深入开展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并结合实际,研究解决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深入的研究,为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提供政策支持。

(三)把事故预防作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点。事前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和价值所在。保险机构应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以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机制。借鉴国内外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开发、完善适合于我国不同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逐步形成服务于安全生产的专业化产品体系。进一步强化保险的社会辅助管理功能,逐步实现保险业由单一产品营销服务模式,向服务安全生产的安全评价、风险预警和控制、应急救援、事故评估等多功能职能模式转变,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有关方面及全社会的认知、认同感,提高安全保险意识,使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站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并抓好落实,力争使这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最终实现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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