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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1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8:18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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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1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1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1-04-20

教社政[2001]2号


  现将《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1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1年工作安排

  一、 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文明委2001年工作安排的精神,在部党组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 主要工作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紧密结合我国生产力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发展的要求,努力回答现实生活提出的、广大干部、师生员工关心的思想理论问题,增强理论工作的说服力、战斗力。要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积极宣传“三个代表”,身体力行“三个代表”。把“三个代表”的研究、宣传、教育统一起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重实际、见实效。要继续在中学生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工作。

  2、围绕隆重纪念建党80周年,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的主旋律。一是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纪念活动的主题,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史和丰功伟绩;宣传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两次历史性飞跃和取得两大理论成果的伟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教育战线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自觉性;宣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教育战线党的建设,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宣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教育战线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所取得的成绩,坚定广大师生员工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开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纪念活动。6月中旬教育部召开“教育战线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理论研讨会”;6月下旬与北京市委联合举办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主题的首都大学生形势报告会;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和特点,开展报告会、专题讲座、演讲会、知识竞赛、征文、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诗歌朗诵等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教育部在机关和直属单位中拟开展“两回顾、两对照”活动:回顾党的80年光辉历程,回顾自己入党以来的成长过程,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对照本单位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如何,对照党员本人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如何。

  3、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继续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确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工作中得到落实。要在师生中继续广泛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战线德育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教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使广大教师不仅要教好书,更要育好人,人人成为德育工作者;要结合中等职业教育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实际,特别要加强职业学校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理想和创业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成才观。拟研究制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教党[2001]1号)精神,用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教育广大的师生员工,广泛开展遵纪守法教育,提高抵制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的能力,积极动员学生与“法轮功”作斗争;要积极开展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用马克思主义占领高校理论阵地,用积极、健康的信息占领网络阵地;要把教育战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提出的“规范教育收费和招生考试行为”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纠正中小学的乱收费和查处招生考试的违法违纪行为。

  4、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一是广泛开展以宣传实现“十五”计划为主题的形势教育活动。二是针对国内、国际局势发展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报告会,对广大师生员工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5、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文明、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今年教育部拟与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联合举办全国大学生艺术歌曲演唱比赛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艺术修养,陶冶情操,展示跨世纪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尽快研究制定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文明校园标准》和评估办法,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文明校园的评估工作。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教基厅[2001]3号)精神,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建设安全文明校园活动。

  6、继续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计划地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社区服务等活动。要继续组织实施大中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近年来,教育部机关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党组的要求,普遍开展了以“三优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为进一步促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教育部机关要在2001年开展评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处(室)活动。教育战线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开展创建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

  7、抓好典型的宣传。要大力宣传教育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今年教育部与共青团中央将共同开展评选和表彰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他们的事迹,展示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教育部机关拟开展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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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实行官邸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亮点之一,它被放在第十个改革领域“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表明这是党中央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预防腐败体系的制度保障之一。

所谓官邸制,就是由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内提供住房的一种制度。作为一种官员住房制度,它被许多发达国家采用,比如美国白宫、英国唐宁街十号、法国爱丽舍宫、韩国青瓦台,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官邸。其实,我国古代也有类似的官邸制,比如县官就住在县衙里,如果不在此地为官,就要搬出县衙,不带走任何公家财物。官邸制暗含的一个意思就是,官邸只能在任职期间居住,官员个人没有产权,也就是所谓的“铁打的官邸,流水的官员”。

但在我国的现实中,住房腐败已成为继“饭桌上的腐败”、“车轮上的腐败”之后,又一个为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利用职权违规建房,超标准配备生活用房,多处占用住房,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房产贿赂,成为官员住房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年来,很多被查处的腐败官员都涉及房产问题,如原山东省副省长黄胜有房产46套,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有房产25套,原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名下有房产67套,原云南楚雄州州长杨红卫有房产23套。当普通百姓为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而耗尽心力的时候,坐拥数十套房产的官员无疑成为众矢之的,这对我们党和政府的公正廉洁、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巨大的伤害。

频频曝光的官员住房腐败问题,凸显出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监管制度的缺失,建立官邸制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实行官邸制后,省、市、县的主要领导就不能再以住房困难为由利用职权违规建房,干部交流、异地任职时也不能到一个地方就占一处住房,官员退休之后不能再占着公家的房子不退。这样,官员的住房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显性化,住房腐败产生的根源就会被铲除。

当然,官邸制要发挥制度反腐的功效,还有赖于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内外监督的出台。一是官员住进官邸后,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或家庭成员的名义去购置商品房?如果可以,对购房数量、面积是不是应该进行约束?二是官员任职期间有房居住,退休离职之后怎么办?是否应该设计一个补偿机制?三是官邸制根除了主要领导干部滋生住房腐败的可能,如何解决其他公务员利用职权非法攫取房产利益的问题?四是这个制度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官员房产的公开,那其他财产的公开也需要继续跟进,让官员全方位站在“聚光灯”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2年12月13日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峡后续工作阶段水库消落区管理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11〕10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三峡水库库容管理的通知〉》(国三峡办发库字〔201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

第三条 消落区管理坚持保护为先、治理为重、科学规划利用和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 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和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三峡水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落区属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管理。未经有权限的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设置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

第六条 经核准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并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和主汛期到来前进行库底清理。因三峡水库调度给消落区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国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消落区管理实行政府全面负责,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是消落区的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编制消落区保护和使用规划。

(二)负责消落区的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消落区管理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落区保护与管理实施执法检查,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落区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三)核准使用消落区保护与利用项目,并制定相应办法,组织审查使用消落区项目的初步设计。

(四)核准涉及占用三峡水库库容的项目。

(五)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整改违规项目。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消落区管理重大问题的科学研究。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全面管理工作。建立消落区管理责任制;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保护和治理规划;严格执行消落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库区区县(自治县)三峡水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综合管理工作,核准或上报使用消落区保护和利用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消落区的管理工作;收集汇总信息并定期向三峡水库管理部门通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做到违规必究。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二条 采取工程性治理和生物性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加强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结合三峡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控制规划,对消落区进行保护、修复和整治,以保护三峡水库水质、库容、人居和生态安全。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岸线保护区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在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区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修坟立碑,遗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弃土、弃物和填埋其他物体。

(三)毁林开荒或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和污染水体的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限制下列行为:

(一)使用消落区或占用库容;

(二)在消落区堆放物品、搭建构(建)筑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在消落区新建排污口;

(五)开展农业种植;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消落区内重要湿地、动植物主要栖息地、陡坡型山地、孤岛、水源保护地以及保持水土、库岸稳定的区域作为保护区。保护区内应减少和避免人类活动干扰,以保留自然状态的方式保护其结构与功能。

第十六条 消落区内面积大且具有观赏价值或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区域可作为生态修复区。在生态修复区内通过增大耐水淹多年生植被覆盖,控制消落区的水土流失,削减陆地面源污染,发挥消落区的生态屏障作用。同时,可提高消落区湿地生物多样性,减缓消落区生态均质化,保证消落区具有正常、健康的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消落区卫生防疫体系,制定完善消落区传染病疫情预防与控制、预警与应急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检验与评价等制度。对消落区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应进行卫生防疫处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库区群众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建立消落区清漂保洁长效机制,加强消落区清漂保洁,降低入库污染负荷和水面漂浮物数量。

第十九条 对毗邻城市、集镇或农村人口居住密集的重要岸线,按照人居安全为重、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保护防洪库容、维护库岸稳定的原则,按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使用消落区坚持依据规划、控制使用、严格审批、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因搭建棚户经商、堆放货物沙石、从事科研活动等临时使用消落区的,不得占用库容。临时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库区区县(自治县)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签订使用协议,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项目业主承担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污染、保护文物以及预防与控制疾病的责任,并在当年三峡水库蓄水之日的15日前按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进行清理。

第二十二条 长期使用消落区的基础性、公益性等建设项目不占库容的,由库区区县(自治县)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初步核查并报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 长期使用消落区并占用库容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外,还应编制涉河建设方案,开展防洪影响评价(若对航道有影响,应开展航道影响评价),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手续后,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三峡水库管理部门转报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消落区挖沙采石应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同意后,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消落区内的种植行为。对区位、景观有明显优势的部分孤岛,经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发利用,发展生态旅游和现代生态农业。



第五章 罚则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符合使用条件但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获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规审批使用消落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改拆除。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问责;涉嫌违纪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消落区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和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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