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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34:22  浏览:8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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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4〕1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2004年春节将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做好新年期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署领导的指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做好关心群众、勤俭节约、安全值班、廉洁自律等有关工作,确保全署干部职工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现将节日期间应做好的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精简会议活动,带着深厚感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和解决群众中的各种实际问题。春节前,各单位要组织对离退休干部和离退休干部遗属、病休人员、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及其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对生活有较大困难的干部职工,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充分体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同时,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进一步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二、严格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全署同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和署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反对和制止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名目繁多、没有实效的各类节庆活动。节日期间,各单位一律不得在党政机关范围内搞相互走访等拜年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向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严禁年初突击花钱和违反规定发放钱物。春节期间,要更加严格地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不得有任何松懈。同时,在审计工作中,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各种奢侈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内部廉政、节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重视做好稳定工作。各单位要在春节前集中开展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存在的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疏通、防范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消除隐患,防止矛盾激化。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四、做好安全、防疫和值班工作。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泄密、防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工作,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春节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内部,署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分别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杜绝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认真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署机关要按照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由机关服务局牵头,认真抓好消防、保卫、卫生、通信、交通等工作的检查落实。春节假期,署机关各有关单位和各特派办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有领导同志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到紧急、重大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理。各有关单位的春节值班安排,请于1月20日前报告办公厅审计长办公室。

五、抓紧做好年初的各项工作。要重点做好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保证会议的顺利、圆满召开。要认真搞好署和各单位确定的年初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为2004年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做好准备。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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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24日〔57〕浙刑上字第10号请示收悉。……
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的问题,你院来文提出“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中,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审理的时候所采取的措施,但当这种特殊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继续进行审理时,就应该恢复审判,如当事人在审判中精神病发作,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我们认为,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可暂照你院意见办理。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16号令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反补贴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外经贸部为确定补贴及补贴金额而通过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的反补贴调查。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调查问卷是指在反补贴调查中,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下简称应诉公司)发放的书面问题单。

  第五条 应诉公司应按照外经贸部的要求,完整而准确地回答调查问卷中所列问题,提交调查问卷中所要求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章 问卷发放

  第六条 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自反补贴调查立案之日起20日内,按照立案公告的要求,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

  第七条 报名应诉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时,应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提交以下信息:
  1、报名应诉的意思表示;
  2、应诉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3、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总数量、总金额。
  报名应诉文件应有应诉公司的盖章和(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如申请书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应列出代理律师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地址,并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八条 调查问卷应在报名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应诉公司发放。

  第九条 如应诉公司数量过多,外经贸部决定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反补贴调查的,调查问卷可以只发放给经抽样选中的应诉公司。
  如涉及抽样调查,外经贸部可对发放问卷的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第三章 答卷要求

  第十条 应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第十一条 如应诉公司在回答问卷时对调查问卷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调查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

  第十二条 应诉公司在回答调查问卷所列问题时,应首先列 出问题题目,并在题目下直接回答。

  第十三条 答卷应当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证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应诉公司应指明答卷中所使用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和出处。所有与答卷有关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除按要求附在公司的答卷中之外,均应留备核查。

  第十五条 答卷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每一笔交易的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整理,并提供该笔交易的证据材料清单。

  第十六条 如果应诉公司按照问卷要求应将调查问卷复印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其他公司填制时,该关联贸易公司或其他公司应按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

  第四章 答卷提交

  第十七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达外经贸部。

  第十八条 如果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不能完成答卷,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外经贸部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4日前,根据申请延期的应诉公司的具体情况对申请延期请求做出书面答复。
  通常情况下,延期不超过14日。

  第十九条 应诉公司认为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的,应当提出保密处理的申请,并陈述需要保密的理由。
  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包括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应当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如认为保密理由不能成立或非保密概要不能满足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或应诉公司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可要求应诉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
  如应诉公司拒绝修改或修改后的非保密概要仍然不符合要求,外经贸部可对该材料不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答卷应做成两种类型,一类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类为只包括公开信息的答卷。应诉公司应在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公开答卷中涉及保密的部分应当用"〖〗"号标注,并注明相应非保密概要的序号。

  第二十二条 应诉公司应提交公开答卷和保密答卷中文原件各一份、中文复印件各四份。

  所有答卷均须妥善装订成册。答卷正文和所附证据材料均应按顺序标注页码。答卷应包含答卷目录和附件目录,每一附件均应列明序号。

  第二十三条 应诉公司应按照答卷要求提供一份证明信,声明应诉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并由应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外经贸部对没有附具证明信的答卷不予接受。

  第二十四条 应诉公司提供的书面答卷和数据表格,应按照问卷要求提交计算机软盘、光盘或外经贸部可接受的其他电子数据载体。
  电子数据载体的内容应当与答卷中的格式完全一致,表格中数据涉及到计算的部分应保留计算公式。

  第二十五条 应诉公司应保证提供的电子数据载体不携带病毒。如果携带病毒,可被视为阻碍调查,外经贸部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做出裁定。

  第二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不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特别是不提供交易和财务数据电子数据载体的应诉公司,将被视为不合作。
  如果应诉公司无法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无法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将给应诉公司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应诉公司应在问卷发放之日起15日内向外经贸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无法按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的理由。外经贸部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对是否同意申请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应诉公司的答卷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师处理相关事宜。答卷中应提供一份有效的律师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在答卷截止当日17:00之前寄至或直接送至问卷所列地址。
  送达日为外经贸部收到答卷的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反补贴调查中,外经贸部可向应诉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
  关于补充问卷的发放、回答以及提交等事宜应符合本规则。

  第三十条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或者不能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外经贸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则外经贸部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做出初步或者最终裁定。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可在立案调查公告后30日内向出口国(地区)政府或原产国(地区)政府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发放、回答及提交参照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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