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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13:58  浏览:8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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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科学技术部


《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为了促进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未来十年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特制定《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

本《纲要》是一个指导性的纲领文件,指导全国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一、背景

(一)科学技术已成为推动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自1992年联合国制定《21世纪议程》以来,世界各国都在采取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战略的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2002年8月联合国将召开“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进一步探讨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行动和措施,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关注。为了保证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缓解人口增长的压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满足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世界各国都把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各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天航空技术、海洋技术以及环保技术的发展为缓解资源短缺、抑制环境恶化、改善人类健康状况、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技术途径。

1994年我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在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科技发挥了巨大作用。围绕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了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各级政府战略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一系列技术政策的制订,提高了政府宏观管理的能力;在一批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突破,解决了一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得到大大加强,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模式;初步形成了一支可持续发展科研队伍,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需要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持和保证

未来10年,我国可持续发展将面临一系列的严峻挑战,既要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长期积累的问题,又要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证,是科技工作面临的中心任务。

(1)庞大的人口数量、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仍然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诸多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缓解,人口、资源和环境等领域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和挑战依然存在。人口数量、老龄化问题以及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油气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短缺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水资源危机将直接威胁到中华民族的未来生存;而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综合利用率低、生产效率低、能耗高以及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等问题依然存在。生态环境的透支日益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面积不断扩大,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日益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顺利实现了第二步战略目标,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将遇到一系列新问题和新矛盾,解决这些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依靠科技进步。

(2)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环境问题使我国面临新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加强,我国加入WTO后将更深地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这既为我国的战略性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使我国的传统产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使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环境问题的国际影响日益显著,环境问题越来越多地与全球政治、经济、贸易、外交等问题交织在一起,逐步成为影响一个国家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样将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环境问题构成了新世纪我国可持续发展事业十分重要的国际背景,意味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面临比以往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外部约束,只有大力推动科技进步,才能有效克服这些外部约束,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顺利实施。

(3)技术创新不足、创新体系不健全已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创新能力则是科学技术竞争的核心。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尤其是原始创新能力不足的状况日益突出和尖锐,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科学技术发展乃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加强技术创新,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是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当务之急。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安全,关系到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把 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一)指导方针

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人口、资源、环境重大问题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科学技术支撑,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简称“创新、协调发展”方针)。

(二)原则

遵照“创新、协调发展”指导方针,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根据自身的特点,必须遵循如 下原则:

(1) 国家目标与市场需求相结合

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要从国家目标出发,解决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政府投入为主体,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围绕市场需求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推动产业发展。

(2) 总体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特点,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各地要选准切入点,积极开展符合区域特点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关键技术突破与技术集成相结合

要围绕制约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技术跨越;在此基础上,加强高技术与适用技术的有效集成,提高解决问题的技术能力。

(4) 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要大力提高可持续发展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重视的有利时机,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三)发展目标

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到2005年目标是:突破一批人口、资源、环境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初步具备以自主创新为主解决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的科技能力;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技术示范基地、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培育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新兴产业;初步建成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科研和管理队伍,全面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决策的科技水平与决策能力。

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到2010的总目标是:建成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体系;具备以自主创新为主解决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的科技能力;建立和完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技术标准与产业技术体系;形成高素质、结构合理的科研和管理队伍;全面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

三、重点任务与领域

根据当前以及未来十年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目标以及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要求,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重点围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自身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相关科技活动,以全面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重点任务

(1) 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决策服务

围绕未来十年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重点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指标体系研究;国家和区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人口与健康等发展战略研究;水资源、矿产资源和粮食安全保障研究;全球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

(2) 集中研究开发一批对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提高可持续发展技术水平和能力

围绕对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集中力量开展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系列和技术系统,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参与国际竞争。重点开展生殖健康与节育、重大疾病控制、环境与健康、食品安全等技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等技术;海洋监测与预报、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等技术;环境污染监测与控制、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整治等技术;灾害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技术;小城镇建设等研究。

(3) 加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科技示范工作,探索不同的发展模式

科技示范工作主要从区域发展、社区发展和科技综合示范三个层次展开。选择不同生态环境和资源赋存类型的区域,进行合理开发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示范,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当地群众脱贫致富;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城镇,办好国家和地方两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探索推进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抓住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机遇,实施综合示范工程,通过先进实用技术优化组合和综合集成,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相关技术综合示范点和产业化基地。

(4) 加强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提高可持续发展科技能力建设

围绕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加强可持续发展学科建设;加强人口与健康、资源与环境、社会安全、城镇建设等科学数据的收集积累、监测网络、数据库和有关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做好有关种质资源、科学标本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积极开展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标准研究,补充完善可持续发展领域相关的国家标准;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相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基地等。

(5) 加速可持续发展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以科技为先导推动医药卫生、资源、环保、海洋等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由原来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效益方向转变;重点推动中医药产业、创新药物产业化、环保设备国产化、生态产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海洋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发展。

(6)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创新体系

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体系、技术开发体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联合,形成以科研机构、高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和政府相互连动的可持续发展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可持续发展领域科研体制改革,按照分类改革原则,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环境。

(二)重点领域

(1) 人口数量控制

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和技术创新,以适合广大农村人口的节育技术为突破口,加强新型避孕节育方法研究,提高节育新技术的应用率和效果;研究开发高水平、系列化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以及节育技术不良反应监测技术;研究出生缺陷的产前筛选和诊断技术以及提高儿童生活质量的优育技术等。

(2) 健康与重大疾病的防治

开展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糖尿病、传染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开展制药关键技术、新剂型及相关标准研究,建设创新药物研究开发技术平台,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的开发;提高中药质量控制水平,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结合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研究,开发常用、重大医疗设备及介入治疗器具;积极开展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的污染现状以及与健康影响的研究;研究长期低浓度接触有机物对健康的影响,开发有害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新技术;室内空气有毒物质污染及防治对策研究等。

(3) 食品安全

开展食品监测和评估研究,研究制定适应WTO规则的对策;开展农药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技术、生物毒素和中毒控制常见毒物快速测定技术等急需的快速筛检方法研究;研究建立我国主要化学污染物和致病微生物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与管理预警系统;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HACCP实施指南;开展综合示范研究,以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4) 水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调控及管理体系研究;重大调水工程的战略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安全饮用水保障供给技术、工业和农业节水技术、空中水资源人工调控技术、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雨洪利用技术、受污染水体修复技术等,为我国水安全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5) 油气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油气资源评价研究;开发高精度综合评价和复杂油田评价技术、隐蔽油气藏综合识别技术、非均质复杂油气藏的测井技术、优质高效钻井技术、大型油田稳产技术、稠油油藏和低渗透油藏开发技术;天然气开发技术和煤层气开发技术,提高我国油气资源的探明程度和油气采收率,为我国油气安全保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6) 战略矿产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固体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分析研究;开发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评价技术;深部和复杂矿采矿技术与装备;低品位与难选冶矿有效利用技术与装备;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和我国优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低污染、低能耗、短流程强化冶炼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制备技术;矿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非金属矿的高效利用技术;煤的高效生产和选煤技术与装备;盐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技术;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程度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7) 海洋监测与资源开发利用

重点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海洋环境预报技术、海洋信息技术、海洋生物技术、海水养殖技术、海洋活性物质开发利用技术、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以及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海洋滩涂开发技术、海洋油气高效勘探开发技术、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技术、河口海岸带治理与开发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海洋设施监测与修复技术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技术,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水平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能力,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8) 清洁能源与再生能源

围绕煤炭清洁利用,开发先进适用技术;研究燃料电池技术;开发农村小水电利用技术,加速农村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更新换代;发展沼气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地热直接利用和发电技术,潮汐能发电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加快氢能制取、贮存和利用装置的开发步伐,取得技术上的突破。

(9) 环境污染控制与生态综合治理

重点发展和完善主要环境污染物监测技术和设备;特殊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和设备;烟气脱硫技术与设备,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城市污水处理成套技术与装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特殊危险废物以及废旧家电的处理处置技术;低能耗高性能环境友好材料开发技术;化工、冶金、轻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开展生态系统的评估研究;开发水土保持技术、防沙治沙技术、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脆弱生态地区的综合整治技术以及矿山复垦技术研究;加强生物入侵防治技术研究;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10) 减灾防灾

重点开展自然灾害监测新技术和监测仪器设备研究,加强高技术在灾害监测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监测系统;发展新一代预报技术,提高灾害预报的准确率、预报时效;发展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技术,建立信息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城市及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价和检测方法;针对火灾、危险品的化学泄漏、重大中毒、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的特点,研究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重大危险源检测与监控技术、治理技术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安全技术研究;研究开发成套的救灾技术与装备,提高我国抗灾救灾的技术水平;研究建立综合性的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初步建立灾害快速评估和应急管理技术系统;加强综合减灾的科技示范。

(11) 城市与小城镇建设

研究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关键技术;开发小城镇建设中所需的关键技术;开发市政设施优化运营管理技术、市政设施的服务与管理信息化技术、小城镇基础设施优化管理技术。

(12) 全球环境问题

重点分析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臭氧层保护等国际公约对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影响,开展有关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加强相关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履约的技术措施和对策,研究制定我国相关领域发展方向、产业布局与应采取的调整措施和对策。

四、支撑条件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纲要》的落实,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1)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切实将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加强对《纲要》实施的落实,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加强综合协调,提高服务水平。要尝试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考核指标,逐步建立对各级领导干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考核机制。

(2) 为了促进《纲要》的实施,科技部将制定相应的科技计划,实施一批重大科技行动;要各地区要根据本纲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问题,制定地方可持续发展科技计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科技计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加以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3)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不同层次的可持续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制订以及重大工程建设等,积极开展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专家咨询;对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要针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开展多学科专家咨询。努力形成各行各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综合决策机制。

(二)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增加对可持续发展科技的投入

(1) 政府的投入是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主要投入渠道,尤其对于影响到当地长远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科技项目,政府要全力投入。各级政府要在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大可持续发展科技投入在科技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持续发展科技事业。

(2) 加强科技与金融及资本市场的结合。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要注重和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吸引资本市场向相关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倾斜 。尽快建立和完善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适时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3) 积极尝试新的运行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和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科技事业。

(三)营造良好环境,加强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 创造公平、宽松的学术环境,建立人才激励、合作竞争的有效机制,培养学科、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要通过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带动科技人才培养,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重点建设好技术创新、科学研究、科技企业家、科技管理、科技中介服务等队伍。

(2) 按照“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积极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鼓励与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或以其他形式为祖国建设服务。

(3) 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系统和大众宣传媒介,建立形式多样的培训中心,持续地开展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以提高公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

(四)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体系

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大的方针和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可持续发展相关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特点,高效和有创新能力的科研机构和人才队伍。“十五”期间,要加快对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进程,加大投入力度,在现有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改革的范围;加强对可持续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监测站网等基础性工作的建设和管理;要大力发展可持续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形成新的产业。

(五)建立高效、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科技管理体系与监督制度

(1) 要充分发挥部门、地方积极性,加强部门、行业、地方间的集成与联合、协调与配合,使研究开发与技术推广、企业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国家、部门、地方与企业四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侧重的科技管理体系。

(2) 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改革国家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课题制;建立科学的科技评估制度,积极扶持独立的中介科技评估机构,逐步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制度,以推进可持续发展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

(1)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业,已成为国际合作的热点。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时机,通过广泛宣传,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争取国际援助,广泛吸引外资,推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2) 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资源环境等科学领域的国际合作计划,使我国在这些领域前沿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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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书评

宋飞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是在原编审委员会主任曹建明先生从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升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段过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具体组织人员,在2007年10月完成,并在2008年8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的。笔者于2008年11月开始查看此书,经过将近半年的时间,终于于最近读完,现将该书的体例内容和我的评述介绍给其他读者分享:

一、该书的体例

  该书分为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行政与国家赔偿、域外撷英共七个部分组成,一共选编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司法案件53件和两个国外判例汇编经验交流材料。经过仔细阅读和甄别,笔者认为该书在民事、商事、知识产权领域选取的几个案例存在归类不当之虞,分述如下:
(一)民事篇中的第19号(以下均依原书编号)案例属于产品质量纠纷,第24号案例属于价格纠纷,第27号案例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分类,应该统归于经济类案件,建议以后此书体例编排时将商事篇改为商事经济篇。第26号案例是一起拆迁合同纠纷,有不少学者认为拆迁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应归于行政与国家赔偿篇。
(二)商事篇(笔者认为称商事经济篇似乎更为合适)中的第34号案例属于客运合同纠纷,是一件普通民事案件,而非商事特别法调整的内容,应归于民事篇。
(三)知识产权篇中的第34号案例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一件经济类案件,应归于商事经济篇。

二、该书的内容

  先从刑事篇说起。由于笔者曾在基层法院实习过2周,所撰写的实习报告曾获华中科技大学2000年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本来想专门搞刑事,但无奈在武汉检察系统和当地检察系统求职时,均被拒之门外。因此,刑事案件点评就比较马虎了。第1号案例的采写和评语写得很有独到见解,广州法院提出的刑事管辖权上的综合原则乃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新趋势,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刑事司法主权。第2号案例的采写和评语则反映了青岛法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精深研究,提出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侵犯商业秘密上应坚持的截然不同的证明标准。第6号案例的采写和评语与第2号案例真是遥相呼应,提出的问题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疑罪从无情况下就赔偿问题应坚持的截然不同的证明标准。第9号案例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一盘对比,对入户盗窃转抢劫问题的司法认定提出了很好的参考意见。第10号案例内容是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案例题的原型,该案的采写和评语相信可以让当年考场上因此题失分的司考一族获益匪浅。第11号案例对寻衅滋事罪的最新表现形式作了很好的研究,可以作为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范例。第13号案例中,广州法院将检察院指控的抢劫罪改为抢劫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进行宣判,则再次体现沿海地区司法机关的高超业务水平!
  接着谈民事篇。由于笔者曾在基层法院从事过2年民商事审判辅助工作,对此类案件深有体会,因此在此处这种描述。第14号案例案情部分所列当事人与正文中的叙述不相符合,应该是笔误!其编后补评中,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郎贵梅对该判决持有不同意见,从而引出了一个立法缺陷问题,值得一读。第15号案例笔误很多:该书第102页,原告诉请第(2)项似乎应该是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少了“精神”二字;被告辩称中没有对公积金如何处置的交待,也似乎不符合常情。该书第102页,一审法院判决内容第二项中也没有交待赔偿的医疗费中有一部分是性病治疗费,与后文无法首尾呼应;第五项中对支付人民币5913.5元含的是养老金和公积金,也没有进行具体交待,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判决原文。二审法院另查明中对精神损害赔偿费,同前文一样,也是少了“精神”二字。该书第109页所述“在上述四种情形中,除了与他人同居不会构成犯罪行为,……”一段,笔者持有异议:难道重婚罪就不是犯罪吗?第16号案例,对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结合《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论述得很有道理。第17号案例,发生在笔者的母校华中科技大学,又是一起一度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新闻事件,司法机关在此案中提出:以来源于网络的证据材料,作为学术批评文章的论据,因其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其可信度及公众认可度明显不足。对武汉法院的这种判法,笔者表示严重关注!第18号案例是一起新型民事侵权案件,其对祭祀权受侵害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的论述很有水准,评论部分还引出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个立法缺陷。第19号案例的要点提示写的很到位:“人身权利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法律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不可转让就意味着不得代位,不可放弃就意味着放弃无效。这个案例很好地体现了这两个特征。本案中,生产厂家在私了协议中提出的辩解理由,确实缺乏证据支持。在一审法院认为部分,采编人写道:“因豫洛红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与其零部件供应者之间的供货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这段话较好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与前面提到的两个特征相呼应。但笔者对一审法院水掉1520.59元(97637.62+3500-99617.03)赔偿给付款没有写明理由,还是保留异议。在评析部分,采编人提出:“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对此说法,我不敢苟同。如果此案是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前,这种说法可以得到大多数人支持。可是此案发生在2005年之后。在理论界,以姚新华、温世扬、桂菊平、刘亚天、戴永盛为代表的绝大多数学者均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分别参见李仁玉主编,《民法》[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第196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第23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第233-234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695-69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笔者只发现自己在华中科技大学求学时的老师张定军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参见笔者2001年下半年的合同法笔记)。可见,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是通说,司法实务中应该是广泛得到认可的。第21号案例则体现了采编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准确理解。该规定保护的是人,而非动物。这一点,万国培训学校的张海峡老师在2008年3月来我地授课时也有类似见解(他认为人是民事主体,宠物是民事客体,民事主体应支配民事客体)。第22号案例,讨论的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争议热点问题,即停车被盗是否能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笔者在刘茂林律师编写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4—115页中曾见过类似话题:其案情如下:
1998年7月某电视中心的司机将一辆本田雅阁2.2定计小汽车停放在深圳某住宅区通道(停车场外)的停车位上。进入小区时,管理人员向司机收了保管费5元。次日凌晨,该车被盗。该住宅区由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电视中心遂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经多次协商无效,后诉至法院。
(1)在该案中,下列中的( )是认定某电视中心与该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保管关系的理由?
A.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向电视中心的司机收取了车辆保管费5元,并让该车进入了该住宅区
B.保管费的发票上载明车主可以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外
C.物业管理公司的停车管理人员告诉电视中心的司机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外的住宅区通道上,并取得了该车的钥匙
D.保管费的发票上未载明车主应停放车辆的地点
刘茂林认为此题选C,为何不选A?笔者求教网友后得出的解析是A项中5元只是停车的使用费,而非保管费。C项中保管合同的成立首先要交付保管物,如题中交付钥匙即实现象征性交付,可以移动车辆。
(2)该案中电视中心的车被盗,此责任应由( )承担?
A.物业管理公司 B.电视中心 C.物业管理公司和电视中心 D.盗车的人
刘茂林认为此题选D,为何不选A?笔者求教网友后得出的解析是因为没有交付,责任由盗车的人承担。
由此可见,刘茂林律师的命题思维与本案中厦门法院的看法完全一致。本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李桦的观点则与之不同。他认为即使车主未向停车场的管理人员交付车钥匙,停车场管理人员未向车主交付停车牌等保管凭证,因停车场管理人员在停车时已对车辆进行登记,故也应视为车辆已经交付,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可能是因为法院合议庭不同于仲裁合议庭,它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制,最终李桦的意见并未被采纳。另外,李桦还就非车主本人在停车场丢车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根据案件审判之后出台的新《物权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因此对此文,笔者推荐一读。第23号案例的要点提示写得很好,法院审案的最高境界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点,我在基层法院工作时更是深有体会。该书第165页第1自然段提到,2005年1月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曾下发通知,明确农村班线客车每座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5年7月,铜山客运分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营运客车每座责任限额10万元。笔者认为,这显然未按省里的上述要求足额投保。该书第172页第2自然段也对此进行了回应。另外,徐州两级法院在该案的评析中,大量引用一些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权威法学家的观点,使得该评析不同于一般档次。此案也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同案不同判”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途径,值得一读。第24号案例讲的是两级铁路法院的一个判例。笔者通读全书,发现该案对这类专门法院的介绍还有海事法院的2个判例,在后面,我还将继续介绍。铁路法院的这个案子,看上去像一起公益诉讼,给读者带来铁路法院判案往往会维护铁路垄断行业利益的假象。不过,在该案审结的同年,也就是2006年10月,笔者也曾购过无座火车票,别的有座位的乘客出去后,自己可以坐一下,还可以找个小板凳靠一下。该书第176页被告的一项抗辩理由也与笔者的观点相同。该案还涉及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区别问题,该评析部分并未先解释清这个背景知识,就直接将当事人双方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辩呈现给读者。这个理论问题,曾被作为2003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考研题。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其形式包括浮动价格、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其范围限于极少数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具体包括:(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则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其特征是强制性和稳定性。其范围与政府指导价相同。其基本依据包括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其程序包括调查、建立听证会制度、公布(上述资料参考了刘大洪、王守渝、黄河的论述,分别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第607—612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学》第429—43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三版;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492—49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修订版)。另外,该书第179页还提到:无座车票是铁道部为解决春运等期间存在的广大旅客巨大运输需求与铁路压力严重紧张的矛盾,而采取的一项允许硬座车厢一定比例超员运输的措施。这一措施是否算是行政应急?值得探讨!第25号案例存在几处笔误,一是该书第183页多处提到的“加工厂”,应该明确是“温岭市松门冷冻厂”,便于读者查看;二是该书第185页中提到的“本案中的不足”,笔者觉得这不算是“不足”,一审合议庭成员陈彩先法官评析内容也证明了此处笔误。第26号案例所反应的拆迁补偿情况,在笔者当地是很难胜诉的。广西南宁的法院还在本案中行使了释明权,堪称这一领域的示范之举,到底是省会级城市的法官,水平高于一般人。该书第190页落款处未交待二审合议庭组成,应该补上。第27号案例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前的案子,该案很有点类似于笔者曾接触过的袁某诉经济局解除劳动关系案。但该案仍有几处笔误:该书第192页第2自然段第4——5行“经原告同意,被告于1998年3月参加……”一段话,应改为“经被告同意,原告于1998年3月参加……”;第194页第4—5行“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无效的诉请”,应改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系无效的诉请”;第195页评析部分最后一行“但在例外情形下,也应承担……”,应改为“但在例外情形下,劳动者也应承担……”。
  然后看商事篇。第28、29号案例,均属公司法案例,乃上乘之作。第30号案例所反映的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保单之前,不履行告知义务,也不给投保人看保单,只开收据的行为,笔者发现泰康人寿与工行等单位最近2年似乎也是这样做的,也希望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能对此现象进行规范。该书第223页倒数第9行提到的10276.6元医疗保险金,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叠加累计算出来的,笔者认为法官在判决时应给出计算公式,便于读者查证。第32号案例,其要点提示第2段最后一句话似乎有难圆其说之虞。该书第243页“综上”前2行中提到的“其他责任人”,应该是指厦门银行,即如果继续履行不可能,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该书第252页第1自然段第10—11行提及“债权转让将无法继续履行,原债权人只能对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段话更是印证了笔者刚才的猜想。有意思的是,该案评析部分恰恰反映出一审合议庭成员对二审判决理由部分持有异议。第33号案例是深圳法院的一件案子,讨论的是民商法理论界有争议的一个热点话题: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罚?该书第257页第1—3行的内容,恰恰可以用“买卖不破租赁”一词来概括。另外,该案笔误很多。本书第259页第1段第16—17行“造成拍卖合同最重不能履行”一段应改为“造成拍卖合同最终不能履行”,第21行“使错误的”一段应改为“是错误的”;第262页第11行“拍卖人通过市通过行动”应改为“拍卖人通过行动”,第12行“招商国旅也认为拍卖人并对招商国旅的……”应改为“招商国旅也认为拍卖人对招商国旅的……”;第264页第1-2行第(2)项上诉请求中遗漏了发展银行,影响了读者的阅读理解;第4—5行第(4)项上诉请求则为二审法院新增诉请,被上诉人口头辫称部分也印证了笔者的猜想;第2自然段第12行中拍卖公司称“2004年4月15日”其与招商国旅“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一段话,在前文居然找不到任何征兆,颇令人费解!另外,根据该书第254页第5自然段14—17行交待,该案拍卖合同总价款为4651.15万元,约定的定金则为100万元,招商国旅已依约交付100万元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法律只承认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的定金,超过部分无效。由此可见,超过部分6.97万元(100-4651.15×20%)万元剩余定金就打水漂了。招商国旅如果事先有这种法律意识,就不会蒙受这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从该书第267页倒数第3行看,二审法院第3项判决事项似乎只支持单倍返还定金,而非双倍返还。另外,该判决也未提及上诉人诉请中的购房款延期返还利息的损失,这一部分损失是否也打水漂了?笔者不得而知,希望以后的案例选中对此类问题予以杜绝,以免给读者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本书第268页第2段讲的是拍卖法律关系的性质。从字里行间,笔者发现深圳法官们似乎认为拍卖合同存在间接代理关系。记得2008年7—8月笔者在武汉万国学习时,马特老师说拍卖合同是一种行纪合同(笔者注:行纪即间接代理),当时引起很多学员的非议。从深圳法官的叙述来看,马特老师的说法有一定道理。第34号案例讨论了不可抗力与商业经营风险的区分。无锡法院的要点提示,与万国培训学校的观点不谋而合,均认为不可抗力构成合同免责事由。该书第276页第1自然段还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诠释。照此说法,“非典”使得2003年度笔者所处地方的美容院生意受损,无法及时交清约定的承包费,不能认为“非典”属不可抗力,而应认定它是商业性经营风险。这与笔者工作过的法院主审法官的观点是一致的,尽管这一判决曾引起法院其他同事的非议。在对不可抗力进行法理分析和事实论证之后,深圳法官们得出此案中的堵车属不可抗力的结论。对此结论,笔者认为,须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不能机械地以此为公式一概而论!
  再谈知识产权篇。由于专利法2008年已修订,故只采编了与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有关的案例。除该书第295页“证据14”中将“子弹头辣椒”错误地打成了“子弹头辣徽”之外,基本上都是上乘之作。其中第39号案例是曾被称为“全国法官十杰”之一的宋鱼水法官亲自采编和评析的,这个案例非常经典!第40号案例,笔者读后,认为其对“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以及“搭便车”行为并未解释清楚。另外,采编人之一作为一审合议庭成员,对合议意见持有不同见解,也是值得读者关注的。还有海事海商篇。第41号案例提到了国际贸易术语CFR。笔者认为对初次读到这个背景知识的人应该介绍该术语的特点。根据该术语,此案中,卖方为香港天宝公司,有付成本+到目的港的运费、办出口和装船的基本义务;买方为广东温氏公司,有办保险、进口的基本义务,其中保险只要求平安险即可,即单独海损不赔,也就是不赔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亦即不赔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CFR讲究船上交货,风险自装运港船舷转移。该案还将海商法上的代位求偿权表述得淋漓尽致!但该案评析部分,即该书第373页第2自然段最后一句话写道:“本案中,正是由于温氏公司采取了积极的诉讼行为,才使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得到有效保障,不会因短期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丧失债权的实际意义”。通读全案,笔者对此持有异议:保险公司能从希腊船公司拿到钱么?第42号案例,笔者认为应结合跟单信用证业务流程,将该案的一些背景知识介绍给广大读者:该案中的新加坡KAWASHI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为付款人/收货人,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为开证行,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为通知行/议付行(议付行可以为收款人垫付),广东奥林磁电实业有限公司为收款人/托收人。该案中,新加坡KAWASHI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涉嫌信用证欺诈。对此,笔者曾有一个疑问:信用证上要求提供由开征申请人(买方)签署的数量证书,且该数量证书的签名必须由开证行审查核实。实际履行过程中,因买方签署的数量证书上的签名未能得到开证行的核实而被拒付。上述条款是信用证软条款吗?笔者请教网友,得到的回答是此种情况属于信用证软条款。在实务中,这种情况会使信用证失效,买方也就达到了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目的。另外,该案判决说理部分似乎存在漏判诉请事项,即对原告所提的翻译费事项没有进行依法认定。该案也并未提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妥。该案倒数第2段评析内容介绍了一个英国的经典判例,以佐证其判决的正确性,体现了海事法院应有的理论水平功底。
  最后谈行政和国家赔偿篇。笔者现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对工伤认定案件很是头疼。这一辑选取的一批工伤认定案例很有档次水平,值得借鉴学习。第43号案例,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彭杨法官在编后补评中提到了不少新见解;第44号案例和第45号案例分别从两个侧面解读了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的立法精神。第40号案例将“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为“市劳保局”的做法,笔者并不赞同,根据生活常理,似乎简称为“市劳动局”更为适宜。第47号案例实际上是一起因工伤认定问题引发的行政给付纠纷,而非工伤认定这种行政确认纠纷,对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将其归入工伤认定案件的做法,笔者持有异议。第48号案例的编后补评中,对该书第437页第1自然段,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提出了一个观点:“随着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先后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的批复当然应失效。”对此,现在法制机构工作的笔者认为未经法定程序,上述2个批复并不能被认为是当然失效。第49号案例的编后补评中,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倒数第3段结尾处作了一个注释,笔者认为这个注释并不能很好地佐证其观点,因为最高院行政庭副庭长杨临萍的答复中有“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这一附加条件,该案似乎忽略考虑了这个问题。第50号案例最大的看点,笔者认为是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开庭时并没有为其上级部门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说话!编后补评结语肯定了这一做法,并评价道:“执法者需要能动而不是机械、僵化地执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法者应根据法律的精神、原则去适用法律。”该书第465页编后补评倒数第6行“……接警后出现场”似乎应改为“……接警后到现场”;第479页也有两处笔误,一是第1自然段第2行“汪长技”应改为“汪长枝”,二是第2自然段第7行“工商认定结论通知书更正说明” 应改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更正说明”。总的来说,行政和国家赔偿篇的案例还较好地使读者明白:行政权不得干涉司法权,同样司法权也不得过度干预行政权;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域外撷英部分的日本在华律师荻原有里对日本判例的介绍很有意思,通过阅读,笔者发现日本现在将民事、行政案件已统归于民事类,而将“知识产权”称为“知的财产权”。

三、结语

  终于评价完了,套用孟德斯鸠的一句话:“意大利!意大利!”(参见《论法的精神》下册第414页,[法国]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10月版)当我完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的书评之后,相信将会有更多优秀的案例评析作品相继问世!

2009年4月1日愚人痴语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8月第一版
2. 《论法的精神》下册,(法国)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10月版
3、《民法》(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4、《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
5、《合同法学》,陈小君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
6、《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7、《民法学》,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
8、《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案例评析》,刘茂林编写,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9、《经济法学》,漆多俊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10、《经济法学》,杨紫煊、徐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三版

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交通部


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交体法发[2004]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部海事局、救捞局、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部)的精神,现将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附件1、2、3、4)。请各单位、各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落实工作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审批机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24号、国发[2003]5号和国发[2004]16号文件要求,坚决取消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要组织加强对各审批执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二)、我部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曾以交体法发[2003]322号和交体法发[2004]471号文件对国务院决定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第一、二、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在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提下,对确需通过其他方式实施后续监管的项目,依法规范了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抓紧落实,防止管理工作出现脱节,做好由取消审批到转变为其他管理方式的过渡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专项管理单位的作用,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切实做好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的改革工作

  对国务院明确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一是要坚决转变到位;二是要做好每个具体项目的具体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三是逐步加强对管理执行主体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已明确相关管理职责的行业组织及专项管理事业单位应尽快制定具体项目管理操作程序和规范的运行机制。要通过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实施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行业组织和专项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大力支持和正确引导已改变管理方式项目的正常实施,确保在新的管理方式下工作的连续性。

  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规范地做好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工作

  (一)、对依法设定继续实施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以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好各项具体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管理实践的实际情况,将目前依法实施的具体的行政审批,分门归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许可项目。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研究制定并将于近期公布实施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条件规定,明确规范了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程序、期限和条件。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建立行政许可的规范运行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二)、确立以人为本、权责一致的管理理念,积极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等,积极探索电子政务、网上审批等新型工作机制,尽量方便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明确列出每一行政许可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设立的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条件、程序、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等事项。

  (三)、建立健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部将于近期公布施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便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使交通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地实施。

  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总结前一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促进管理方式的创新和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交。切实树立交通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7项)

  附件:2、国务院对交通部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目录(6项)国务院对与交通行业相关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目录(1项)

  附件:3、交通部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7项)
序号 取消审批项目名称
1 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港航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批
2 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3 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审批
4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
5 交通部直属公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6 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审批
7 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8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9 国内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10 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增减船舶运力的审批
11 开辟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含内支线)、班轮航线更换船舶、挂港顺序、调整班期的审批
12 国际海运及海运辅助企业更换法人代表和变更企业名称的审批
13 外国航商驻华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变更企业名称和注册资金的审批
14 国内水运企业增加船舶运力(客船、危险品、进口二手船除外),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场审批
15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审定
16 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信登记
17 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审批
18 交通职业技术教育带头人评定
19 交通部系统规范化学校评审
20 交通部中等专业学校重点专业点评审
21 部级示范性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评审
22 部直属企业申请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的审批
23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评审
2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
25 由交通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项目除外)
26 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
27 客船申办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审批
28 车辆、人员进入港区审批
29 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
30 船舶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
31 港口所属机动车辆管理审核
32 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
33 海员证申办单位、审批机构资质的审批
34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批
35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的资质核准
36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37 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附件2:
国务院对交通部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目录(6项)
序号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
2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
3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4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部
5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限额以上公路、水运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初审及其小型项目立项审批) 交通部
6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与交通行业相关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目录(1项)
序号 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交通部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序号 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 国道(国道以外其他公路备案)收费权转让审批 交通部
3 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审批 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4 收费公路的收费站设置、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确定与调整审批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
5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6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部、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7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 交通部
8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交通部海事局
9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10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11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12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13 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理部门、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14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
1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16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17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18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19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及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交通部海事局
20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21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
22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 交通部海事局
23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交通部
2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 交通部
25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6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 交通部
27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的许可、登记 交通部
28 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协议的批准 交通部
29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航标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交通部海事局及授权的直属海事机构
30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31 对外商参与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打捞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审批 交通部
32 水上无线电台频率和呼号的指配及船舶电台执照核发 交通部
33 交通系统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及设置、使用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审批 交通部
34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35 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国际道路运输)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6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7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8 从事危险货物公路和水路运输人员资质认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39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审批 交通部

附件4:
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序号 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取消审批后的管理方式 管理依据以及管理措施 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实施机构
1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考试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交通部制定全国统一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工作。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软件,建立营运驾驶员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科学管理。3.机动车驾驶人员申请从事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⑴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向户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⑵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凭暂住证明向暂住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⑶申请增加从业资格考试类别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⑷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 4.机动车驾驶员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对持证人违章记录(累计记分)、信誉考核记录等进行审查。 从事客运和货运经营的驾驶员的资格认定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的资格认定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执行。


序号 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取消审批后的管理方式 管理依据以及管理措施 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实施机构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格认定 考试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周永康国务委员主持召开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1.交通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工作规范和考试程序,规范教练员考试工作。2.申请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向当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对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关于教练员相关要求的,安排参加全国统一考试。3.资格考试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经考试合格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序号 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取消审批后的管理方式 管理依据以及管理措施 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实施机构
3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专业打捞机构资质审定 资质评定 沿海专业打捞机构资质的审定改变管理方式后,将筹组打捞管理委员会进行资质评定。交通部将对《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交体法发[1999]3号)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打捞单位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标准。打捞管理委员会根据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对打捞单位进行资质评审、年审、变更、晋升和取消工作,并向社会有关单位公布。在打捞管理委员会成立前,资质的管理工作暂时由打捞单位及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 将筹组“打捞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在其成立之前由“打捞单位及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
4 潜水员从业资格认定 考试、考核、评定 在《潜水条例》未出台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进行修改,由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参照修改后的《潜水员管理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试、考核和评定。同时申请筹组中国救捞潜水协会,将来由中国救捞潜水协会负责潜水行业管理工作。 将筹组“中国救捞潜水协会”进行管理,在其成立之前,由“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负责。)
5 交通(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资格认定 按照《关于公布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交体法[2003]322号)执行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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