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5:17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银发[1999]1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近年来,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活动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客户印章、伪造银行签发给客户的回单和收账通知等手段诈骗银行和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和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有效防范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风险,保障银行和客
户的资金安全,现将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票据凭证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为防止伪造、变造票据,决定在1999年版各种票据凭证上,实行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不定额银行本票、支票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统一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制;各种票据凭证的号码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制;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广东省的普通支票和广州、深圳、长沙、杭州、昆明、武汉市的清分机支票的背面加印二维标示码。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自1999年6月1日起启用,同时停止签发现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印制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可与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交叉使用。停止签发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的截止日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根据本地情况商辖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分支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12月31日,城市中心支
行,县支行应报所属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为保证各银行和各单位的正确使用,对新票据凭证的启用和现行票据凭证的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作出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各银行的营业网点应进行张贴宣传。
二、实行编押、核押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各银行对签发和兑付的全国银行汇票,要采用密押器进行编押、核押,签发银行汇票编制的密押应填写在汇票“多余金额”上方空白栏。兑付行经核押正确后才能办理兑付,对不正确的密押,应及时向签发行查询,签发行应及时予
以查复。
三、实行客户凭预留密码、结算证或IC卡办理汇款和签发银行汇票。为防止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他人预留银行的签章,通过汇款或使用银行汇票诈骗他人资金,各行在客户办理汇款、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签发支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以及购买空白票据凭证时,要采用客户预留密码、结算
证或IC卡等方式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确认。采用客户预留密码的,各银行要积极做好准备,开发程序,密码由客户自行设定,银行核对密码相符后才能受理。采用结算证的,结算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统一格式并负责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填明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单
位、编号,贴有持证人的近期照片,并由银行和开户单位加盖有效印章。开户单位持有正本,银行留存副本。银行经核对客户出示的结算证正本与银行留存的结算证副本相符后才能受理。采用IC卡的,各行应向客户发行IC卡,将确定的客户身份信息储存在卡内,经核对相符后方可受理
。试行支付密码的城市,凭支付密码办理业务。一个城市只能采用一种方式确认客户身份。具体采用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商辖内各银行确定,并于1999年6月底以前组织实施。
四、加强客户对外支付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监督。各行在为客户办理汇款、签发、承兑票据和汇款解付、票据兑付、贴现时,要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对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的要件进行严格审查,确
认其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各行在办理汇款、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时,要对其用途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足额收妥款项;要按规定办理现金汇款、签发现金银行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只有汇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才能办理现金汇款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
行本票;严禁办理空头汇款、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银行在办理汇款解付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兑付时,要按规定对其用途及票据、汇款的联行报单的真伪进行审查,并认真审查票据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实行编押的票据其密押是否正确;对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认真审查其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对其转账的
银行汇票或汇款支付时,只能向单位办理转账支付;除收款人的合法收入外,严禁转入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对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汇款,要认真审查汇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取现。
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时,要严格审查票据的真伪。办理承兑时除要审查汇票签发必须记载的事项外,还要认真审查票据签发人与收款人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办理贴现时除要审查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外,还要认真审查贴现申请人与汇票签发人或其前
手之间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和有无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并将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留存。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汇票的承兑或贴现。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查过程中,发现可疑票据的兑付或贴现和汇款的解付时,应加强防范,不得将票据随意退还给持票人,要及时向签发银行、承兑银行或汇出银行查询和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严格票据凭证和支付结算回单、收账通知的管理。票据凭证经银行或单位、个人签发,即具有支取款项的效力。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管理”的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因丢失、被盗造成隐患,或被他人利用诈骗银行和客户资金。
银行在受理客户汇款和支票出票人的主动付款时,交给客户的回单只能作为银行受理客户委托付款的依据,不能作为款项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款人不得以此作为发货的依据。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只能由开户银行交付给收款人,严禁外部传递。
各行要对回单和收账通知加强管理,严格与客户的交接手续,严防利用假的收账通知骗取他人货物。各行要广泛地向客户宣传回单和收账通知的性质和用途,使客户正确使用回单和收账通知。客户未按规定使用回单和收账通知,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各行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分支机构,并督促其贯彻执行。同时各行要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1999年3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三年三月一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稳步推进住宅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提高我市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凡中低收入家庭均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售给危房户、无房户,教师、医务人员、环卫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等。
第四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原市房改办)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土地房屋、建设、规划、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项目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分级管理。新征地和需要国家金融部门贷款的项目,要申报国家年度计划;其它项目申报本市年度计划。
第八条: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涉及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规模须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他项目的建设规模须在5万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采取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自建或委托建设的方式实施,应逐步加大自行开发力度,减少委托开发。
第十条: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委托建设协议书》,接受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颁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证书》及《经济适用住房扶持政策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证书》悬挂于建设工地的醒目位置。开发建设单位凭《经济适用住房扶持政策通知书》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通过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凡列入年度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定额测定费、招投标管理费、环保费、工程项目押金、墙改专项基金、综合交易服务费、合同鉴证费、拆迁管理费、施工质量监督费、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征地管理费(市、区提留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费、劳保统筹基金;
(三)减半缴纳文物勘探费、档案技术服务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综合咨询服务费、预售服务费、委托拆迁劳务服务费、放线费、人防地下室易地结建费、危险房屋鉴定费、评估费、灭籍费、成本审核费、房屋土地过户费、测量制图费、邮电弱电设计费、正式用水建设投资费、房屋建筑面积界定费;
(四)除(二)、(三)款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各有关部门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必须同时填写《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负担卡》,否则,开发建设单位应拒绝缴纳。
第十八条:资金筹措
(一)金融部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二)房改售房款及公积金;
(三)各开发单位、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四)外资;
(五)单位或群众集资;
(六)个人购房贷款。
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根据本办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综合确定。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合同市物价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物价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限价销售,销售价格必须向社会公布。禁止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1~3%的管理费(按1~4项之和为基数计算);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按1~4项之和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或经营用房的建设费用,以及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助和其他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按现行政策规定不能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和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我市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房的,应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发给《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许购买通知书》,申请购房人凭《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许购买通知书》,自主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统计、劳动、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逐年测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只准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须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购买对象、价格、购房面积等审核并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到市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应由登记机关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印鉴。
第二十六条: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银行贷款,交纳公积金的可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
第二十七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应当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审核准予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按房屋售价的1~3%计算,补交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基金。
第二十八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事项,按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改变销售对象,由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土地房屋、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流感暴发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

(2012年版)



一、 总则

(一) 目的。

为规范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处置和管理,提高各级机构对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及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单位开展未达到突发事件标准的流感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二、暴发疫情相关定义

(一)流感样病例: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缺乏实验室确定诊断为某种疾病的依据。

(二)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

三、暴发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一)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10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疫情核实。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通过“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疫情事件的相关信息(附件1)。

(二)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30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 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经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确认后,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对于报告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经核实为流感暴发疫情后,所有实验室确诊和临床诊断病例均要进行个案网络直报,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个案病例的关联。在“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承担检测工作的流感网络实验室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录入疫情样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负责暴发疫情调查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采样及检测结果统计表”(附件2),并根据实验室检测开展情况,对填报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同时,按照要求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四、暴发疫情的调查

(一)流行病学调查。接到疫情报告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根据流感样病例定义进行诊断,核实是否为流感样病例暴发,已核实的暴发疫情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疫情发生单位基本信息与相关因素调查。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集体单位名称、地址、报告人、联系方式、疫情波及人数;单位部门(学校班级)分布情况、卫生条件以及生产活动形式(教学方式,如全日制、夜校和寄宿等);近2 周因病缺勤(缺课)情况;事件发生前一周及事件发生后集体活动情况;环境状况(通风、清洁状况、宿舍情况)等。必要时可开展专项调查,收集影响疾病传播的相关因素,评估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

2.病例搜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专业人员通过查阅晨(午)检记录、缺勤记录、医务室或医疗机构就诊记录以及逐个部门或班级调查等方式主动搜索流感样病例。

3.个案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参照“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附件3)和“流感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4),对流感样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4.疫情追踪。疫情处理期间,疫情暴发单位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本单位每日新增病例数。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发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准确掌握和评估疫情趋势,调整防控措施。

(二)样本采集。对于达到报告标准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采集暴发疫情病例样本。

1.采样种类。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拭子,必要时,可同时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样本。

2.采样要求。应采集发病3 天内的呼吸道标本, 优先采集新发病例的呼吸道标本;根据病例分布特征,均衡选择采样对象,避免集中在同一部门或班级、宿舍。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标本尽量全部采集。若符合流感样病例诊断标准的标本较少,为明确疫情性质,可适当扩大采样范围,采集体温为37.5℃-38℃伴咳嗽、头痛或肌肉酸痛等症状的病例。每起暴发疫情应采集至少10 份的呼吸道标本(如果现症病例不足10 例,应全部采样)。不能明确病原学诊断的疫情,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

急性期血清采集对象:发病后7天内的流感样病例。

恢复期血清采集对象:发病后2-4周的流感样病例。

3.样本的保存和运送。标本采集人员填写“流感样病例标本原始登记送检表”(附件5),随同标本运送至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样本的保存和运送具体方法参见《全国流感监测技术指南》(中疾控疾发〔2011〕381号)。

(三)样本检测。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求在24 小时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具备流感病毒分离能力的网络实验室要进一步对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标本进行病毒分离。具体方法和要求参见《全国流感监测技术指南》。

(四)疫情性质判断原则。暴发疫情的性质应结合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五、疫情控制

发生暴发疫情后,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一)病例管理。

1.发热(体温≥38℃),或体温≥37.5℃伴畏寒、咳嗽头痛、肌肉酸痛者劝其及时就医,根据医嘱采取居家或住院治疗。休息期间避免参加集体活动和进入公共场所。

患者所在单位指派人员负责追踪记录住院或重症病例的转归情况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 小时后或根据医生建议,患者可正常上课或上班。

(二)强化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做好流感样病例监测报告;指导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强化每日检查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例短期内异常增多,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信息来源的报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疫情趋势,发现流感暴发苗头时及时预警。

(三)环境和个人卫生。注意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新鲜。集体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定期打扫卫生,保持环境清洁。

注意个人卫生,勤晾晒被褥,勤换衣,勤洗手,不共用毛巾手帕等。咳嗽和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袖子遮住口、鼻,出现流感样症状后或接触病人时要戴口罩。

(四)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在疫情发生单位可采用宣传画、板报、折页和告知信等形式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五)药物治疗。对于实验室确诊的流感重症病例和出现流感样症状的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等流感高危人群,要进行抗病毒药物治疗,药物可首选奥司他韦(Oseltamivir)和扎那米韦(Zanamivir),无条件的地方可参考当地耐药性监测结果选用烷胺类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是否进行预防性服药,需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六)其他措施。流感样病例暴发期间,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婴幼儿等高危人群要减少或避免参加集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减少或停止学校和单位的集体活动,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与发病学生、员工接触,避免全体或较多人员集会,限制外来人员进入。必要情况下可根据专家建议采取停课、放假等措施。

六、疫情评估与总结

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按相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连续1周无新发病例,可判定为暴发疫情结束,结束后1周内,负责疫情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疫情报告的及时性、信息完整性、处置的规范性等方面。

七、组织管理

当局部地区出现流感样病例暴发流行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正面引导宣传,加强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暴发疫情信息收集;负责疫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疫情报告等工作;指导辖区集体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三)医疗机构。及时发现和报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负责对病例进行诊断、治疗和管理;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临床相关样本的采集工作。

(四)疫情暴发单位。及时发现和报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积极落实学校晨检制度、缺勤(缺课)的监测、报告与管理制度;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主动配合卫生部门的调查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垃圾和死角;做好单位配套设施(如洗手设备等)的装备。



附件:1.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相关信息登记表

2.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采样及检测结果统计表

3. 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

4. 流感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

5. 流感样病例标本原始登记送检表

  附件1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相关信息登记表



□ 初次报告 □ 进程报告 □ 结案报告



报告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类别:□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 □ 确定为流感暴发疫情 □ 排除流感暴发疫情

事件名称:

事件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事件发生单位:

发病人数: 死亡人数: 波及人数:



采集

呼吸道

标本的病例数
标本得到检测的

病例数
流感病毒阳性的病例数

甲型
乙型
混合型

(型别/亚型)

A(H1N1)
A(H3N2)
甲型H1N1流感
未分亚型













  附件2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采样及检测结果统计表

报告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名称:

事件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采集

呼吸道

标本的病例数(人)
标本得到

检测的

病例数(人)
流感病毒阳性的病例数(人)

甲型
乙型
混合型

(型别/亚型)

A(H1N1)
A(H3N2)
甲型H1N1流感
未分亚型











注:混合型指在同一个病例的呼吸道标本中检测出两种及以上的流感病毒型别,请在表格中注明检测流感病毒的型别/亚型。





填表须知



1.填表单位:负责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核实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填报时限:暴发疫情标本采集的当天以及获得检测结果2小时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3.填报说明:

(1)承担检测工作的网络实验室,要在“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该起疫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该起疫情与标本信息进行关联。

(2)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的进程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采样及检测结果统计表》首次报告并进行更正,并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附件3

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

调查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部门/班级/车间
联系

电话
发病

日期
临床症状及检查
过去一年是否接种流感疫苗
是否接触过病死禽畜
是否接触类似病例
是否采样
备注

最高体温(℃)
咳嗽
咽痛

 
 
 
 
 
 
 
 
 
 
 
 
 
 
 

 
 
 
 
 
 
 
 
 
 
 
 
 
 
 

 
 
 
 
 
 
 
 
 
 
 
 
 
 
 

 
 
 
 
 
 
 
 
 
 
 
 
 
 
 

 
 
 
 
 
 
 
 
 
 
 
 
 
 
 

 
 
 
 
 
 
 
 
 
 
 
 
 
 
 

















 
 
 
 
 
 
 
 
 
 
 
 
 
 
 


注:接触类似病例:指病前7日内接触流感样病人;接触病、死禽:是指病前7日内病、死禽、畜及其分泌、排泄物接触史。

调查员: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流感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

一、基本信息和既往史

(一)基本信息

1.姓名 1.1家长姓名(若是儿童,请填写):

2.性别 □ 男 □ 女 3.年龄 □□岁 3.1 月龄□□月(1-12个月)

4.职业 5.民族 族 6.身高 cm 体重 kg (<2岁婴幼儿和孕妇不需登记)

7.现住址: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二)住院日期和诊断(住院病例填写)

1.入院日期:□□年□□月□□日

2.本次入院临床诊断:

(三)既往史

1.有无下述基础疾病

1.1 慢性肺部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肺气肿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其他(请填写疾病名称)

1.2 心血管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 □高血压 □冠心病 □其他(请填写疾病名称)

1.3 代谢性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糖尿病 (请选择糖尿病类型:□1型 □2型 □不清楚)

□高脂血症 □其他(请填写疾病名称)

1.4 慢性肾脏疾病 □是 □否 □不清楚;如果是,请填写疾病名称

1.5 慢性肝脏疾病 □是 □否 □不清楚;如果是,请填写疾病名称

1.6 癌症/肿瘤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请填写疾病名称

1.7 发病时处于免疫抑制状态(如HIV/AIDS、 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或器官移植后等情况)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请列出

1.8 是否有其他系统疾病:□是 □否 □不清楚

□其他疾病1

□其他疾病2

□其他疾病3

2.(育龄期妇女,请询问并填写)是否怀孕?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孕期 周,第 次

3.过去一年是否接种过季节性流感疫苗? □是 □否 □不清楚

二、临床表现、治疗、并发症与转归

(一)主要临床表现

患者发病后是否出现过下述症状或体征:

1.发热 □是 □否 □不清楚 请详述本次发病后的最高体温 ℃

2.咽痛 □是 □否 □不清楚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