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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会计季度报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51:01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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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会计季度报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煤安监司办字[2001]34号

关于编报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会计季度报表的通知

为及时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监察单位财务活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局制订了《煤矿安全监察单位会计季度报表》,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好报表填报工作。

一、编报范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办事处;

二、编报要求:各省局负责收集、审核、整理本局及所属办事处的季度报表。每季度终了10日内,省局将本部、各办事处及汇总的办事处报表附编报说明书报送国家局财务司;

三、报送方式:报表格式将制作成Excel文件jd.xls(附后)发布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的"政府公告"中(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各单位可下载。每个预算单位输入一个文件,并将文件名称更改为"单位预算代码.xls"。省局将全部文件用ZIP进行压缩打包成一个文件,通过互联网传送至信箱mtb@263.net。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报表格式文件jd.xls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2001/jd.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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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字〔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为广大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市本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受投资者委托,由市投资服务机构按照“一窗对外、协调相关、全程督办、限时办结、无偿服务”的要求,代为办理从企业注册、投资立项、规划、建设直至投产运营等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 市投资服务机构代办的投资项目,主要是指:

(一)利用外资投资项目;

(二)总投资在一亿元人民币(含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投资项目;

(四)已开工建设再次投资的省、市重点项目。

以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第四条 市投资服务机构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投资者的代办申请;

(二)组织审查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将代办事项交办行政审批部门,并全程督办和协调;

(四)及时告知投资者代办结果;

(五)对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提出奖惩意见;

(六)向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和政务信息咨询服务,介绍我市投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委托代办事项,应向市投资服务机构代办受理窗口提出代办申请,明确代办事项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投资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齐备、有效。

市投资服务机构和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向市投资服务机构和投资者发出代办建议书;市投资服务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立即口头或者书面征询投资者意见,由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代办。

第七条 市投资服务机构收到投资者委托代办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会商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代办事项所涉行政审批部门会审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单位,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确定限时办结时限,明确需要投资者协同配合办理的事项。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委托代办事项,市投资服务机构应当在会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出代办受理书。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委托代办事项,市投资服务机构应当在会审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资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投资者补正材料后,市投资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发出代办受理书。

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委托代办事项,市投资服务机构应向投资者发出不予受理代办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为投资者在我市境内投资其他项目提出建议。

第八条 市投资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委托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向代办事项所涉部门的行政审批科长或者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发出代办交办通知书并移交相关申请材料。通知书应当载明代办的行政审批手续名称和办结时限等内容。

行政审批部门的首长是办理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行政审批科长或者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市投资服务机构受理代办事项后应及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监察机关应当对代办实行全程效能监察,及时查处和纠正代办运行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科长、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交办事项:

(一)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结;

(二)需采取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核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由于程序复杂等原因难以先行办结的,应当采取预审办法,在确认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前提下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进入正常审批程序;

(四)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当负责跟踪协调;

(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市投资服务机构代办受理窗口,由窗口统一告知投资者代办结果。

第十一条 投资者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投资者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凡我市投资优惠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减、免、缓交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执行;未规定减、免、缓交的,行政审批部门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投资者委托代办行政审批手续,市投资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履行代办服务职责所需经费,一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资服务机构可以中止或者终结代办程序: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期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三)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等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投资服务机构协调,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代办交办事项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由市投资服务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市政府裁决。

建立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重大投资项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由市投资服务机构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相关部门负责领导参加的并联审批会议,集中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投资企业和个人对行政效能及投资有关问题的投诉,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答复的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答复的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



海南省国土局:
你局琼建法〔1991〕230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
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



199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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