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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59:12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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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危房排查
  第一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排查的责任人为学校校长,责任单位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排查分为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每年元月份和八月份应对校舍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排查。汛期或发生水灾、雪灾、地震及其它可能对校舍安全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时应及时进行排查。
  第三条:定期排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定期排查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危房报告
  第四条:每年1月31日和8月31日前,学校应将危房定期排查情况书面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危房情况。每年2月28日和9月30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危房定期排查、鉴定和改造情况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掌握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情况。
  第五条:汛期或发生水灾、雪灾、地震及其它可能对校舍安全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及时将排查情况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面积危房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随时将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危房鉴定
  第六条:出现危房后应随时进行鉴定。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危房鉴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建设、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危房等级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确定。
  第九条:危房等级为B、C、D级。B、C级为修缮,D级为拆除、新建。
  危房改造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行以县为主。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学校。
  第十一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坚持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原则,遵守规范的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保证工程质量。改造完成后应悬挂“工程质量铭示牌”。
  改造资金
  第十二条:市政府设立200万元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市财政2005年拿出200万元建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今后年度根据财力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充。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农业税正税转移减收补助中安排4%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同时应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使用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用于新增危房的改造。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规定:
  根据各县(市)、区新增危房面积和努力程度(不含农业税正税减收补助中安排的4%),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布局调整力度大,学校整体规划合理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由受奖的县(市)、区根据市财政确定的奖励金额提出项目申请(小学投资不低于10万,中学不低于15万),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拨付。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改造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有关文字和电子档案资料,文字资料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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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另类风险

杨涛


众所周知,今年4月起中国政坛掀起了一股对官员问责的风暴,官员问责制成为了今年中国政治生活的一大靓点。从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到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从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到安徽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中央和地方对于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都进行了严肃处理,官员开始成为有风险的职业了。
人们开始熟悉了问责的风暴下的官员职业的风险,然而,对于官员的另外一个风险可能就不甚了解。这就是违反官场“潜规则”??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而招致的政治受排挤乃至于人身受侵害风险。
这绝非是戏言,君不见,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副政委董留民在侦查一起涉黑案件时,不听上面的停止侦查招呼,遭到黑社会的保护伞的报复,被迫背井离乡。中共福建省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为了查处自己辖区内的腐败大案,一方面受到来自上头的压力,另一方面还得时时面对黑社会威胁。6年来,他每天不得不身着防弹衣上班。万般无奈之下,他给媒体发信,请求声援。
残酷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今天的某些地方的官场中,“潜规则”比我们能看到的法律规则更有用,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远远比违反法律规则的问责风暴风险大。因为问责风暴下的风险大多只是处分、撤职,且还有地方官场势力的暗中保护,而违反“潜规则”受排挤、无辜背“黑锅”,免职还是小事,很多人甚至人身安全都无法不能保障。在这样的恶劣的政治生态下,一些想为民好事,有心反腐败的官员,不能不去掂量这两种风险的成本收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于是官场可能又多了一个碌碌无为的官员甚至是一个为害一方的官员。
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是官员的不能承受之重。其根源在于官场的“潜规则”积弊已久,其威力远胜于法律的规则。有的法律规则漏洞较大,“潜规则”活跃于法律规则的真空当中;有的法律规则不长牙齿,无法制裁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有的法律规则被执行者置于一边,成为了一种摆设,“潜规则”代替法律规则大行其道;更多的是民众知情权受到限制,无从知晓法律规则是否真正被执行和“潜规则”在实际中被运用,“潜规则”难以成为千夫所指,而且民众也无权决定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的命运。有了以上林林总总,我们就不难理解官场的“潜规则”是如何令许多官员“竟折腰”的原因了。
我赞赏黄金高给媒体发信请求声援的做法,“潜规则”是在黑暗中生存,最怕见的是阳光,让“潜规则”在阳光下晒一晒,有益于官场的政治生态。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让法律规则击溃官场的“潜规则”,让问责风暴的力度加大,让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承担巨大的风险,让违反“潜规则”而依法律办事的官员得益。因此,法律规则不能再有空白,法律制裁力度要加大,法律的执行要到位,民众要有充足的知情权,要有决定不合格官员命运的权利,媒体要有能深入官场政治生活进行曝光的权利。只有使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变小、变无,官场的政治生态才能良性发展,官员才能大胆依法行政,民众的福祉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房屋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市政府应当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整理、释明并公布出租房屋的安全标准,为房屋出租人履行安全责任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出租人应当将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情况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五、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会同市安全生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拟订并发布。示范文本应当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做出改变的,应当特别标注,并不得改变涉及房屋安全责任的条款。

六、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七、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强化房屋租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必要时,指定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安全生产、房屋租赁、公安、消防、建设、环保、卫生、规划、工商、文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贸工、国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监督出租人、承租人等相关责任人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八、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报告登记制度,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关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情况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的报告进行登记,并依法及时处理。

消防、安全生产、建设、规划、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接到报告或者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依法查封出租房屋,并依法处罚。

市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另行规定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数额。

九、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应当就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签订责任书,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的安全责任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责任。

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开展安全巡查。

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意识。

十、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用电、用气宣传;定期对出租房屋安全用电、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依法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十一、鼓励知情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处理安全事故垫付有关赔偿款项的,垫付人可以依法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追偿。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安全隐患情况处置不当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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