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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09:09:18  浏览:8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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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全面推进“收支两条线”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财政预算的安排上
没有很好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继续深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的意见》,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后,正确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做好行政性收费管理和支出管理的各项工作,尽快纠正收入分成,甚至采用截留、坐支等不正确的方式解决经费保障问题的行为,做到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全面推进“收支两条线”规范化管理。
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保障具体实施办法,保证经费有效供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与省级财政部门协调,尽快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经费保障实施办法,逐步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在收支逐步脱钩的基础上,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收支纳入
财政预算,特别是要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出,列入省级财政的支出预算基数,切实保障经费的有效供给。要按照《通知》要求,坚持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财政资金,同时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注意及时分析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以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的经费需要。
三、坚持勤俭办事原则,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传统,树立勤俭办事、“过紧日子”的思想,在经费的安排和使用过程中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支出,统筹使用。在审批项目和安排经费时,要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当前要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基础上,重点
保证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各项经费,同时要适当集中资金加快基层建设。要压缩机关会议、差旅等行政消耗性开支,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小汽车、手持电话等物品的支出,坚决禁止讲排场、讲阔气、铺张浪费行为,将有限的资金使用到切实需要经费的项目上和工作中,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益。
四、充分发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财务监督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也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体制
的变化迫切要求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部门调整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对全省财务经费统一管理的职能,在统筹调配全省经费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全系统的财务监督管理。要尽快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以及各项经费使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为重点,
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运用专项财务检查、审核批复年度预决算等手段,加强对省级以下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健全各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层层抓落实、人人尽责任的工作责任机制。要积极配合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财务预决算和
收支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对各类违规违纪的行为一定要认真追究,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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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州经委、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拟定的《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

州经委 州监察局 州政府法制办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等9部委联合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和《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级经济委员会(减负办),监察、法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经委(减负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有关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州级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由州经委(减负办)负责管理和协调;县级及其以下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由本县经济商务局(减负办)负责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经济检查。

  本规定所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经委、商务、国资委、财政、交通、农业、林业、畜牧、公安、物价、国土、建设、审计、环保、水利、统计、民政、文化、统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

  第六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进行的检查适用于本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令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及派出机构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每一年度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于上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并说明检查的理由、依据、对象、事项是否收费及依据和标准、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各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在对各有关行政机关报送的检查计划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会同监察和法制部门于上年12月底前编制并下达年度检查计划。在编制计划时,要注意对内容重复或时间冲突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进行合并;可以联合检查的,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检查。

  各县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检查计划,应于上年12月底前报州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有关部门计划外的检查,应于检查前报同级检查归口管理备案核准,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九条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人民政府决定,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具有保密性的专项检查、经举报后急需查处的突击检查、以及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嫌疑需依法进行检查的,可采取先实施、后备案的办法。

  第十条 对企业实施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向企业出示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计划”或备案核准通知书。  

  违反本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并可向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实施检查的部门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同一企业进行的同一检查内容如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应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不得对企业进行同一内容的多头检查或同项目重复检查,要积极配合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提取样品。不得在检查中进行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等活动。

  第十三条 对企业实施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转嫁费用。不得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检查中,按规定需收取费用(含罚没收入)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执收执罚部门要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有关检查如发生重大调整,应向检查归口管理部门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重大调整是指:检查内容、范围、时间等出现重大调整,收取费用金额和提取样品数量等内容发生变化等。

  第十六条 因故取消的检查,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州级有关部门、各县检查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底对本部门、本县控制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底前将总结情况报送州经委,同时抄送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检查行为与被检查企业发生矛盾时,应及时报告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由检查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可责令违规部门停止检查或进行整改;并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在媒体上曝光及至提请纪检、监察和法制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对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和法制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进行查处,并追究实施检查单位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检查中,有关单位及检查人员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贵重礼品的,将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或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责令当事人退赔或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按有关廉政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4月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5年7月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婚姻法》的原则,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男女本人自愿的订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条 推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
第五条 不同民族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六条 自愿要求结婚的或离婚后自愿要求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在履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后,对本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有保持或者改革的自由。
第七条 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应予鼓励和支持。男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才算有效。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法庭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调解无效的,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除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法庭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规定未作变通或补充的条款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变通规定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试行。
本变通规定解释权属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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