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9:47  浏览:8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2〕87号 2002年5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大胆开拓创新,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对不予许可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六)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七)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许可费用或进行有偿咨询的;


  (八)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形。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依法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征收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实施行政征收的;


  (三)未出示征收资格证件实施行政征收及拒绝告知管理相对人征收依据的;


  (四)未按规定开具征收专用票据的;


  (五)管理相对人对征收有异议时,未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六)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征收款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情形。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具体事项、内容、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未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未制止、纠正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情形。


  前款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监察等行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的处罚程序、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未使用规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五)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六)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八)占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的;


  (九)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但未按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


  (三)未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五)未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六)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和时限对外发文的;


  (三)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四)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五)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六)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八)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确定


  第十三条 同一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前款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所称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内设部门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所称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副职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或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因承办人的过错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承办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五条 因审核人的过错致使批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的,审核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六条 因承办人、审核人的过错致使批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的,承办人、审核人均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七条 因批准人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确定上级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九条 复议机关改变或撤销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行政行为,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复议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或共同承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处理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行为人是否存在行政过错进行调查:


  (一)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因违法被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日办理。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直接受理。对
行政首长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由监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分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
办理。复审、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扣发奖金;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通报批评;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行政过错、严重行政过错和特别严重行政过错:


  (一)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行政过错;


  (二)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行政过错;


  (三)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行政过错。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除单独或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追究外,还应根据其过错程度采用以下追究方式:


  (一)属一般行政过错的,给予扣发奖金;


  (二)属严重行政过错的,单独或合并给予扣发奖金、通报批评;


  (三)属特别严重行政过错的,单独或合并给予扣发奖金、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及时发现、主动纠正过错,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置失当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财农[201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日前召开的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总结了我国水利改革发展实践经验,分析了水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改革发展主要任务,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财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新形势下财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指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综合能力的迫切需要。会议明确了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新形势下治水方略,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和工作,为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对财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刻理解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准确把握中央提出的新形势下的治水方略,充分认识做好财政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放到财政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更加重要的领域,积极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目标任务,扎扎实实地做好财政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一定要真抓实干,持之以恒,把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文件明确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与水利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把财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实化到各项具体工作中,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以“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均投入水平比2010年高出一倍”为目标,以完善扶持政策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水利重大薄弱环节建设为重点,全力支持水利改革发展,为顺利实现“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的战略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二、不断健全投入增长机制,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

  (三)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保障作用。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服务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强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

  (四)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明显提高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不断增加水利投入,明显提高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保证事关民生的水利工程、江河重点骨干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等建设投资稳定增长。大幅度增加各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足额筹集并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切实加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确保应征尽征,并按规定足额缴入国库,支持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发挥好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用好管好水资源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五)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确保足额计提和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要求,按照统一口径和标准,及时、足额、准确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按照规定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和整合资金,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针对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区域性矛盾,各地要按照财综[2011]48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做好省内统筹工作。财政部将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抓紧制定中央统筹部分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具体办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在计提和使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同时,要继续加大本级财政农田水利投入,不得因此减少现有的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

  (六)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加大水利建设贷款贴息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税收政策,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资金,确保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均投入水平比2010年高出一倍。

  (七)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形成政府与农民群众共同兴修水利的新局面。继续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大力推行 “民办公助”机制,引导农民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兴修水利,促进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良性机制。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引导农户、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全过程。针对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农田水利建设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等新情况,不断完善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调整和优化水利支出结构,突出支持水利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八)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继续支持水利枢纽、重点水源、重点堤防、南水北调工程、旱涝灾害防御体系等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大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农村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突出支持重点,优先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水利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

  (九)支持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并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以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为重点,坚持集中投入、连片治理、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突出支持解决制约农田水利建设的“卡脖子”和“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大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的投入力度,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可靠水源保障。继续加大对西南地区等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山丘区水源条件,增强抗旱能力。以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建设为重点,支持牧区水利发展,改善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健全节水灌溉技术服务体系,形成合理的农业用水分配和管理机制。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支持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建设。

  (十)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减少洪涝灾害损失。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要求,积极筹措和落实资金,支持实施《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除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大对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支持力度,优先治理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和河段,消除水库安全隐患,尽快提高防御能力。大幅度增加山洪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规模,抓紧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非工程措施为重点,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基层防御组织体系,最大程度减少山洪灾害损失。

  (十一)支持改善民生水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支持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改善生活用水条件,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支持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支持推进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大水土保持资金投入,支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遏制人为水土流失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加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努力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十二)支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采取有效措施,足额征缴和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积极推进水资源的开发、配置、使用、管理、节约和保护,支持建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节约用水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

  (十三)支持深化重点领域水利改革,健全水利科学发展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国情、适应水利改革发展需要的投融资体制机制。继续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地方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好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政策,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支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积极筹集资金,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支持加快水利科技进步,促进水利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四、切实加强水利资金监管,不断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积极推进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提高水利改革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利改革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特别要把好规划投资关,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现有水利建设相关规划进行认真梳理和归并,依据规划对相同或相似用途的资金进行归并和整合,实行统筹安排和集中使用。认真落实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要求,把整合和统筹涉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整合的重点,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集中投入机制,支持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十五)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在内的,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每项水利资金都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绩效评价机制,扩大水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范围,改进评价办法,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形成注重绩效的氛围。按照中央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水利资金预算公开工作。切实强化水利资金监管,发挥人大、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水利资金发挥实效。

  (十六)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为部门履行职能、实现事业发展目标提供财力保障,建立与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合理需要相适应的基本支出保障体系。突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和预算执行,全面加强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工作,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完善水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机制,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的基础上,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农牧发[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开发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

畜禽遗传资源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培育新品种、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生物资源。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全面加强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实现有效保护、科学利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生态、气候条件多样,民族文化和生活习惯迥异,孕育了丰富多彩的畜禽遗传资源,是世界上畜禽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据农业部2004~2008年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我国有畜禽品种、配套系901个,其中地方品种554个。这些地方品种普遍具有繁殖力高、肉质鲜美、适应性强、耐粗饲等优良特性,有的还具有药用、竞技等价值,是培育新品种不可缺少的原始素材,是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国家历来重视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坚持把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体系建设、推进开发利用、参与国际合作等作为推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建立健全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十一五”期间,国家颁布实施了《畜牧法》,出台了《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10个配套法规。《畜牧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畜牧法》明确提出了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全面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建立了包括畜禽资源在内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 年成立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等。安徽、辽宁等省份还成立了专门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科研机构。
 (二)完成了第二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我国上一次开展全国性的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摸清资源最新状况,农业部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完成了第二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共组织6900多人,投入4500余万元,调查了1200余个畜禽品种(类型),历时5年完成了资源调查和数据分析,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摸清了现阶段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通过调查,发现了槟榔江水牛等86个新资源,对“同名异种”等问题进行了科学界定,品种数量增加300多个。调查中有15个地方畜禽品种资源未发现,超过一半以上的地方品种的群体数量呈下降趋势。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历时两年,编纂完成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志书共分7卷,其中《蜜蜂志》和《特种畜禽志》为国内首次出版。志书系统论述了畜种的起源、演变,品种形成的历史,详细介绍了每个品种的产地分布、外貌特征、生产性能、保护利用状况及展望等,对于产业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初步建立了以保种场为主、保护区和基因库为辅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体系。按照“分级管理、重点保护”的原则,农业部修订并公布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138个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品种实施重点保护。各省(区、市)也相继公布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十一五”以来,农业部组织实施了畜禽良种工程、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等,先后投入3亿多元资金,建设了一批重点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自2006年以来,农业部分两批公布了国家级畜禽保种场109个、保护区22个和基因库6个,江苏、福建等省(区、市)建立了省级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初步建立了以保种场保护区保护为主、基因库保存为辅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体系,抢救了一批濒危的畜禽品种,保存了大量珍贵的育种素材。目前,基因库的战略储备作用开始显现,已将延边牛、鲁西牛、新疆黑蜂等品种(类型)的遗传物质返还原产地,特定类型得到了复壮,血统得到了丰富。
  (四)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效进一步显现。通过对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发,许多地方品种生产性能有了显著提高,如山麻鸭、绍兴鸭、豁眼鹅等品种的产蛋量世界领先,经选育的辽宁绒山羊产绒量提高近1倍。运用现代育种技术,以地方品种为基本素材,培育了京海黄鸡、夏南牛、巴美肉羊等90个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黄羽肉鸡成功利用矮小基因(dw)育种,实现父母代种鸡节粮15%~20%,黄羽肉鸡出栏占肉鸡出栏总量近50%,长毛兔新品种的产毛性能居国际领先水平,并实现了自我供种。猪、牛和羊地方品种的专门化选育和开发利用已经起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国外引进品种的依赖程度,满足了人们对畜产品多样化、优质化、特色化的需求。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作为畜禽资源大国,我国是最早签署和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政府间技术工作组26个成员国之一,全面参与制定了《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全球行动计划》、《因特拉肯宣言》等,参与了《世界动物遗传资源状况》的编写工作和《动物遗传资源调查技术手册》的起草工作,积极履行我国承担的责任和任务,提交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国别报告),主持了亚洲地区区域磋商,承办了亚洲地区动物遗传资源技术研讨会等,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发展机遇和面临的挑战
  畜禽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战略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畜禽遗传资源的拥有量和研发利用能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畜牧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当前,我国畜禽遗传资源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法律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全行业公益性保种理念日益深化。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作为现代畜禽种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明显增加。国家从种业创新、良种工程、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等方面均将畜禽遗传资源的挖掘、评估、保存和开发利用纳入支持范围。
  (二)市场需求呈现多样化、优质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多样化,对畜产品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地方畜禽品种肉质鲜美、风味独特,通过本品种选育和开发,涌现出了许多区域性的“土猪肉”、“柴鸡蛋”等地方特色畜禽品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具有保健功能和药膳作用的地方畜禽产品,越来越受青睐。一些观赏、竞技类畜禽品种被作为宠物饲养,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对做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也对做好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多元化保护开发格局正在形成。管理和保护机制不断创新,企业、个人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一些地方畜禽品种的保种育种协作组或专业合作社相继成立,原先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体逐步转变为以政府为主导、多种形式并存的保护格局。一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拓宽了投融资渠道,促进了资源保护、产品开发、加工销售和市场开拓的有机结合,开辟了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途径。
尽管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产品数量增长,普遍存在“重引进、轻培育”的现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投入不足,设施与手段落后,造成品种混杂、资源流失严重。一是部分畜禽遗传资源生存环境发生改变。“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农村就业机会增多,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千家万户饲养畜禽的传统发生改变,纷纷退出养殖业,而散养户饲养的畜禽相当一部分是地方品种,散养户的加快退出势必导致部分地方遗传资源数量减少,甚至灭绝。二是保种体系不健全。虽然国家已经建立了137个国家级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但国家级保护名录中还有37个品种没有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多数保种单位的基础设施等保障条件建设滞后,影响着保种效果。三是科技创新滞后。畜禽保种理论和保种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水禽、蜜蜂等畜种缺少科学有效的保种方法。对畜禽种质特征特性的挖掘不够,缺少全面客观的评价。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保护畜禽种质资源为基础,以维护生物资源多样性、培育畜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完善国家投入为主的公益性保护机制,完善监测手段,健全保种体系,推进种质评价,创新运行机制,加快优良畜禽品种选育和产业化开发,夯实现代畜禽种业发展基础,为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开发推进。贯彻落实《畜牧法》,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为基础,形成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突出重点,健全体系。坚持以保种场保护区为主,基因库保存为辅,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适当兼顾省级畜禽保护品种和新发现资源。健全国家和地方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结构合理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依法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监管。
  ——科技推动,创新机制。依靠科技创新,全面提高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技水平,实现有效保护、科学利用。创新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作用。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参与保护、开发和利用,形成多元化保护与开发的格局。
  (三)规划目标
  ——建立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估中心、20个省级分中心和200个监测点,进一步提高预警能力。
  ——根据资源状况,修订《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施重点保护,确保受保护的品种不丢失、主要经济性状不降低,保种能力进一步增强。
  ——形成一套完整的畜禽保种理论和方法,开展种质评价,挖掘优良特性,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
  ——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50个以上,产业化开发的地方品种比例达30%以上,培育壮大一批畜禽育种企业,优质畜产品生产能力和畜禽种业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猪
  1.资源状况
  我国猪品种有125个,其中地方品种88个,85%左右的地方猪群体数量呈下降趋势,31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和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各地建设了79个保种场,划定了37个保护区,其中国家级保种场39个、保护区5个。
  2.基本思路
  改造提升保种场,加快建设保护区,配套扶持基因库,进一步完善以保种场保护区保种为主、基因库保种为辅的保护体系,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技术保存为辅,有效开展地方猪种的保种工作。重点保护繁殖性能高、肉质鲜美、耐粗饲、适应性强、耐近交等优良种质特征特性。加强本品种选育,鼓励有计划地进行地方品种的杂交利用并参与配套系培育,推进优质猪肉生产。
  3.主要任务
  加强50个保种场和3个保护区建设。以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猪品种为主,重点保护38个品种。
  (二)牛
  1.资源状况
  在我国境内,分布有普通牛、水牛、牦牛和大额牛。我国牛品种有120个,其中地方品种94个(黄牛54个,水牛27个,牦牛12个,大额牛品种1个),有38个品种的种群数量下降,10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和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各地建设了44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其中国家级保种场11个,保护区2个,基因库1个。目前还有8个国家级保护品种,尚未建立国家级保种场或保护区。
  2.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完善基因库建设,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精液和胚胎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有效开展牛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加强本品种选育和开发利用。重点保护具有重要经济价值、肉质好、适应性强等的特征特性。
  3.主要任务
  加强27个保种场和5个保护区建设,完善国家级家畜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21个品种。
  (三)羊
  1.资源状况
  我国羊品种有146个,其中地方品种101个(绵羊42个、山羊59个),有5个品种处于危险状态,5个品种处于脆弱状态,5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十一五”期间,各地建设了73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其中国家级保种场13个,保护区4个,基因库1个。
  2.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完善基因库建设,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精液、冷冻胚胎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有效开展羊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重点保护繁殖力高、绒毛性能好、肉质鲜美、绒毛皮质量好、适应性强等特征特性。
  3.主要任务
  加强30个保种场和3个保护区建设,完善国家级家畜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26个品种。
 (四)家禽
  1.资源状况
  家禽包括鸡、鸭、鹅、火鸡、鸽等。我国家禽品种有291个,其中地方品种175个(鸡品种109个,鸭品种33个,鹅品种30个,火鸡品种1个,鸽品种2个),广泛分布于30个省(区、市),华南、西南和华东为主要原产地,东北和西北地区资源数量较少。据统计,有11个品种处于危险和脆弱状态,13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或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共建设了125个家禽保种场和基因库,其中国家级保种场25个,国家级地方鸡种基因库2个,国家级水禽基因库2个。
  2.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建设,完善基因库,采用活体保护手段,开展家禽地方品种的保种工作。重点保护产蛋性能高、肉质优良以及药用、观赏等优良特征特性。加大地方特色黄羽肉鸡品种保护、选育和推广,不断提升黄羽肉鸡种鸡的供种质量和能力。挖掘地方蛋鸡品种生产潜力,开发优质鸡蛋产品,丰富市场供应。
  3.主要任务
  加强32个鸡保种场和23个水禽保种场建设,完善4个国家级家禽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55个品种。
  (五)其他畜禽
  1.资源状况
  包括马、驴、驼、鹿、犬、兔、蜜蜂等。我国其他畜禽品种有219个,其中马品种57个,驴品种25个,驼品种6个,鹿品种14个,犬品种32个,兔品种29个,蜜蜂品种28个,毛皮动物品种15个,特禽品种13个。
  2.基本思路
  马、驴、驼、鹿、犬、兔等: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精液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有效开展保种工作。重点保护适应性强、繁殖能力强、产品品质好、竞技、药用等优良特征特性。
  蜜蜂:加强保护区和保种场建设,完善基因库,以活体保护为主要手段,开展蜜蜂保种工作。重点保护高产、抗寒、耐热、抗病力强、产品品质好等优良特征特性,加强高效率授粉蜂种的研发和培育。
  3.主要任务
  加强30个保种场和8个保护区建设,完善国家级蜜蜂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15个马、驴、骆驼品种,5个蜜蜂品种,3个兔品种,2个鹿品种,2个犬品种。
  五、重点工作
  (一)畜禽遗传资源监测
  建立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评估中心,承担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审核、发布、预警最新资源信息;在畜禽遗传资源大省建立20个省级分中心,承担本省区的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分析、审核和上报本省区畜禽遗传资源信息;在重点畜禽遗传资源原产地建立200个基层监测点,承担该区域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分布、性能变化等基础信息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通过开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配置服务器、数据存贮和上传等设施设备,开展数据采集、分析和录入等,逐步构建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地方品种种群规模、种质变化、濒危状况、保种效果、开发利用等常态监测,便于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科学预测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趋势。
  (二)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建设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在畜禽原产地建设190个国家级保种场、21个国家级保护区,支持6个国家级畜禽基因库建设。保种场负责收集地方品种优秀个体,增加公畜血统,稳定本品种母畜数量,保护区负责保存公畜血统,稳定区内母畜饲养量,禁止非规划品种畜禽或其精液进入保护区,基因库负责制作和保存珍贵、稀有、濒危畜禽遗传资源的活体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并开展质量检测。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实施有效保护。逐步建立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之间的遗传物质交换机制,提高保种效率和安全水平。加强对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制定并实施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的保种方案,建立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保种技术规范,建立专家联系指导制度,提高保种工作的技术水平。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建立运行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科技创新
  依托有关科研院校和技术推广部门,深入开展畜禽遗传资源基础科学研究,完善畜禽保种理论,积极探索经济、有效、科学的保种方法,研究并推广综合配套技术,为科学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提供技术支撑。深入开展种质评价和遗传分析,挖掘优良特性和优异基因,对畜禽遗传资源进行科学评估、鉴定。制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分类分级标准、编目体系以及数据要求和质量管理规范。加快制(修)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评价、濒危登记、鉴定评估等国家(行业)标准,完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评估评价体系。研究并提出我国畜禽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机制。
 (四)畜禽遗传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创新为主体,选择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优良地方品种,支持开展本品种选育,提高生产性能。支持培育50个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形成以自我开发为主的育种体系,逐步建立以保护为基础、开发促保护的良性机制。以特色品种为依托,开发系列优质产品,实施产业化开发,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与领导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公益性。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程。要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工作。要正确把握畜牧业发展与资源保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政府、企业、个人的关系。坚持保护利用和引进改良并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改变以往畜禽品种改良就是“改洋”,就是引进外来“洋种”、淘汰地方“劣种”的片面观念,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深入贯彻落实畜牧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严格执行保护制度,健全配套法规,落实专项经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畜禽资源保护、选种选育和开发利用面临的矛盾与问题,实现依法保护和有序管理。严格执行畜禽遗传资源处理审批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未经农业部批准,国家级保种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的管理,涉及畜禽遗传资源的对外合作项目,要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三)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充分依托大型种畜禽生产企业,集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部门等力量,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制定科研计划,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基础理论、保种技术和开发利用研究,为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提供技术支撑。利用现代育种技术,推进种质创新工程,加快培育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水平较高、抗病性较强、适合我国国情的畜禽新品种。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创新机制,选拔、引进和留住技术人才。鼓励相关院校开设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课程,加强对骨干人才的培养。通过技术培训等形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建立中央和地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形成以国家为主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局面,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分级负责、重点突出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地方人民政府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强化省级畜禽保护品种的保护。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参与保种,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金参与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法制意识,切实提高参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加大技术指导与服务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出版《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为契机,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参与畜禽遗传资源科普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社会氛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