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42:46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文化部


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1982年12月1日,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市)图书馆(以下简称省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的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图书阅读和知识咨询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全省(自治区、市)的藏书、图书目录和图书馆间协作、协调及业务研究、交流的中心。
第二条 省馆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结合本省的实际,利用书刊资料,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向人民群众进行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
(二)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提供书刊资料;
(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
(四)搜集、整理与保存文化典籍和地方文献;
(五)开展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对市(地)、县(区)图书馆进行业务辅导;
(六)在省(自治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推动本地区各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协调。

第二章 藏书与目录
第三条 省馆应根据本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个领域的需要,结合原有藏书基础,确定书刊资料补充原则,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补充馆藏,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适合当地读者需要的藏书。
本省(自治区、市)的正式出版物和有关本地区的地方文献资料应尽全收集。
要注意藏书的完整性,对重要的报刊、丛书、多卷集和其它连续性出版物要力求配齐。
应有计划地清理和剔除藏书中不必要的多余复本。
馆藏书刊资料,要有步骤地向缩微化过渡。
应建立保存本书库。
第四条 省馆对新到书刊资料,要及时登记、分编,尽快投入流通。要严格注意图书加工质量,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分类、编目的规格化、标准化。
第五条 省馆应分设读者目录和公务目录。读者目录除应设置分类、书名、著者等目录外,还应积极创造条件编制主题目录。
要有计划地将旧藏编成书本式目录。
目录应有专人组织和管理,定期检查,保持书、目相符。
第六条 省馆收藏的书刊资料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其它单位不得任意调出。
要加强藏书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要教育读者和工作人员爱护书刊资料,与损毁、盗窃书刊资料的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三章 读者服务工作
第七条 省馆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书刊资料的合理需要。要加强读者服务工作,要文明礼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省馆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图书的借阅范围。除根据中央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对某些书刊停止公开借阅外,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书刊。
善本、孤本以及不宜外借的书刊资料,只限馆内阅览,必要时,经批准可向国内读者提供复制件。
第九条 图书流通工作应尽量方便读者。应根据需要和条件,分设各种阅览室,逐步实行开架或半开架借阅制度。出借图书除采用个人、集体、馆际外借外,还应积极开展电话预约和邮寄借书。
要积极开展资料缩微和复制工作,逐步开辟声象资料服务。
第十条 省馆应采用多种形式报导馆藏、宣传好书,正确指导读者阅读,充分发挥馆藏书刊资料的作用。
第十一条 省馆应根据读者的需要,积极做好书目参考和情报服务工作。编制或利用各种书目索引,系统地介绍和提供有关专题的书刊资料;开展定题服务,跟踪服务,组织代译网等工作。
第十二条 流通阅览工作人员应当解答读者阅读方面的一般性咨询,参考咨询工作人员则侧重解决读者专题研究中有关图书资料方面的咨询问题。
第十三条 省馆借阅开放时间要适应读者需要,一般每周不得少于五十六小时,需要闭馆或变更开放时间,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预先通知读者。

第四章 研究、辅导与协作
第十四条 省馆要有计划地进行图书馆业务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以促进图书馆干部的专业水平、图书馆工作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十五条 省馆可根据需要,承担省级图书馆学会和中心图书馆委员会(或协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有关部门领导下,积极组织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间的协作、协调活动。
第十六条 省馆负有对本地区公共图书馆的业务辅导任务,其主要对象是地(市)、县(区)图书馆,并通过它们促进农村、街道、厂矿、学校和其它图书馆(室)的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省馆设馆长一人,设副馆长二至三人。正、副馆长应由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图书馆事业、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
主管业务的馆长(或副馆长),应逐步做到由具备副研究馆员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专业干部担任。正、副馆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八条 省馆设馆务委员会。馆务委员会由正、副馆长和各部主任组成,在馆长主持下对全馆重大业务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省馆机构要力求精干,一般可设下列业务工作部门:业务办公室或业务秘书(部主任级)、采编部、阅览部、书目参考部、研究辅导部;各馆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增设保管部、期刊部、古籍部和特藏部等。
各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组。
各部正、副主任应逐步做到由具备馆员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专业干部担任,其任免由馆长提名,报请省文化局批准。
第二十条 省馆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后勤工作,以保障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馆要根据精简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定编可参照下述标准:
以五十万册图书、七十名工作人员为基数,每增加一万至一万三千册图书,增编一人。
民族地区图书馆每增加八千至一万册民族文字图书,增编一人。
行政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总编制额的百分之十七。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省馆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图书馆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馆应注意加强图书馆专业干部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配备图书馆专业、语言文字专业和其它学科的专业人员。
专业技术干部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应逐步达到占全馆人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二十四条 省馆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各类在职人员进行定向培训。
对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新进馆的业务人员均需经过考核录用,并需进行必要的基本业务训练。
第二十五条 专业干部业务职称的确定或晋升,按国务院颁布的《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职称暂行规定》执行。
应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在劳动人事部门的支持下,根据需要与可能,解决某些业务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问题。
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违章、失职以至造成严重事故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党纪国法处分。

第七章 经费、馆舍与设备
第二十六条 要保障省馆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图书资料不断积累的特点,图书购置和业务活动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
购书费在总经费中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七条 要根据藏书建设和读者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逐年增添必要的图书馆专用设备。要改善善本书刊和其它重要文献资料的安全、保护条件。要有计划地添置复印、缩微、视听等现代技术设备,并积极准备采用电子计算机文献检索技术。
第二十八条 省馆应逐步建设适应图书馆特点和需要的专用馆舍,扩建和新建馆舍要纳入地方基建规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馆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本馆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拥有百万册以上藏书的其它大型公共图书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 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长  骆玉林

二○○五年十月十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

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2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1

规章名称:《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111号

说明:废品旧货业经营许可国务院已取消了该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2

规章名称:《西宁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的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134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3

规章名称:《西宁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202号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应由市场机制调节,不应采用行政行为。

序号:4

规章名称:《西宁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207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5

规章名称:《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212号

说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6

规章名称:《西宁市收容教育吸毒人员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0]032号

说明: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7

规章名称:《西宁市劳务监察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0]218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8

规章名称:《西宁市沙石粘土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1]35号

说明: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不相适应。

序号:9

规章名称:《西宁市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1]105号

说明:调整的对象消失。

序号:10

规章名称:《西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办法》

文号:宁政[1991]231号

说明:与法律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1

规章名称:《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1]245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2

规章名称:《西宁市宗教管理办法》

文号:宁政[1994]37号

说明: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3

规章名称:《西宁市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6]27号

说明:行政管理主体发生变化。

序号:14

规章名称:《西宁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文号:宁政[1994]182号

说明: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5

规章名称:《西宁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

文号:宁政[1997]72号

说明:制订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

序号:16

规章名称:《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说明: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7

规章名称:《西宁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说明:调整对象消失。

序号:18

规章名称:《西宁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说明:制定规定依据的上位法已重新修订。

序号:19

规章名称:《西宁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说明:制定规定依据的上位法废止。

序号:20

规章名称:《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说明: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适用期已过。

序号:21

规章名称:《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说明:国务院已将房屋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行为取消。

序号:22

规章名称:《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23

规章名称:《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说明:制订办法依据的上位法已重新修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

决 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废止理由

1
河南省城乡集
市贸易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
1983年11月23
日省政府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
河南省科学技
术保密细则
1984年2月13日
省政府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科学技术保密
条例》已被《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
局令第20号发布)废止。

3
河南省麦收防
火安全规定
1985年5月28日
省政府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
河南省城镇个
人建造住宅管
理办法实施细

1986年6月2日
省政府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城镇个人建造
住宅管理办法》已被《国务院关
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5
志愿兵转业交
接试行办法
1988年6月3日
省政府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国人民解放
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
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6
河南省渡口管
理办法
1988年7月7日
省政府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7
河南省利用世
界银行贷款财
务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7日
省政府令第2号
公布
主要内容与2006年9月1日起施
行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
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38号)不一致。

8
河南省征兵工
作实施办法
(试行)
1990年11月3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1994年4月28日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征
兵工作若干规定》代替。

9
河南省有线广
播管理办法
1991年3月3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1997年9月1日起施
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228号)不一致。

10
河南省质量奖
奖励暂行规定
1991年4月10日
豫政发〔1991〕
34号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已被废止。

11
《河南省关于
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
新技术企业认
定条件和办法》
的实施细则
1991年5月25日
豫政〔1991〕54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2
《河南省关于
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若
干政策的暂行
规定》的实施
办法
1991年5月25日
豫政〔1991〕54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3
河南省查处城
乡集市贸易违
法违章行为暂
行规定
1991年6月5日
省政府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4
河南省国家行
政机关工作人
员违反计划生
育行政处分规

1991年6月18日
豫政〔1991〕72
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7年6月1日起施
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相抵触。

15
河南省鼓励台
湾同胞、香港
澳门同胞和华
侨投资的优惠
办法
1991年6月24日
豫政〔1991〕71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6
河南省《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
条例》实施细

1992年4月28日
豫公(治)〔1992〕
157号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已被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6号)废止。

17
河南省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
实施办法
1993年2月10日
省政府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8
河南省《城市
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实施办

1993年11月4日
省政府令公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城市私有房屋
管理条例》已被《国务院关于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516号)废止。

19
河南省人才流
动争议仲裁暂
行规定
1994年1月6日
豫政文〔1994〕4
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豫政〔1998〕58
号)代替。

20
河南省工商行
政管理所管理
办法
1994年1月6日
豫政文〔1994〕3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1
河南省《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和处理规
定》实施办法
1994年1月12日
省政府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已被《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废止。

22
河南省公路养
路费征收管理
办法
1994年6月6日
豫政〔1994〕46
号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公路养路费已
被《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
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
37号)取消。

23
河南省办理提
存公证暂行规

1995年1月17日
豫政文〔1995〕
22号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河南省抵押条
例》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抵
押条例〉的决定》废止。

24
河南省抵押公
证登记暂行规

1995年1月27日
豫政文〔1995〕
30号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河南省抵押条
例》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抵
押条例〉的决定》废止。

25
河南省《种畜
禽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1995年5月3日
豫政〔1995〕32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6
河南省查处不
正当价格行为
和牟取暴利实
施办法
1995年9月15日
豫政〔1995〕57
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585号)不一致。

27
河南省户外广
告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16
日省政府令第21
号公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8
河南省农业承
包合同纠纷仲
裁办法
1995年12月14
日省政府令第22
号公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9
河南省普及九
年义务教育评
估验收暂行办

1996年2月16日
豫政〔1996〕6号
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30
河南省监察机
关对收费和罚
款没收财物行
为实行监督的
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7日
豫政〔1996〕82
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河南省行政执法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
1号)、《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
法》(省政府令第122号)代替。

31
河南省婚前医
学检查制度实
施办法
1996年12月20
日豫政〔1996〕
86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3年10月1日起
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
令第387号)相抵触。

32
河南省饲料管
理办法
1997年1月9日
省政府令第32号
公布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9日起
施行、2001年11月29日修订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不一致。

33
河南省对违反
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行为实施
行政处分的规

1997年7月29日
豫政文〔1997〕
156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0年3月2日起施
行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
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不一致。

34
河南省内部审
计工作办法
1997年8月18日
豫政〔1997〕46
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6年2月28日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不一致。

35
河南省地质灾
害防治管理办

1998年11月20
日省政府令第45
号公布
主要内容与2004年3月1日起施
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
院令第394号)不一致。

36
河南省《旅游
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
1999年1月27日
豫政〔1999〕8号
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河南省旅游管
理条例》已被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的《河南省旅游条例》废止。

37
河南省体育经
营活动管理规

1999年6月2日
豫政〔1999〕44
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2009年11月23日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
省体育发展条例》代替。

38
河南省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管
理试行办法
1999年8月3日
豫政〔1999〕60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39
河南省进城务
工就业人员权
益保护办法
2005年7月4日
省政府令第93号
公布
主要内容已被2007年12月3日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
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代替。

40
河南省公路交
通规费征收管
理办法
2007年12月18
日省政府令第113
号公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国务院关于实
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取消了公路
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
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
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
费等六项收费。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一、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7日豫政〔1985〕58号发布)1.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2.删去第四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二、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1.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三、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发布)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2.将第八条中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1.删去第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2.将第十六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4.将第十七条中的“消防条例”修改为“消防法”。

  五、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31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1.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在旅馆租房、包房经商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3.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六、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七、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13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1.删去第十八条。2.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3.删去第三十一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0号公布)1.将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2.将第十四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9日豫政〔1991〕96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十、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