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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已撤销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其原工作移交有关部门承担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32:02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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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已撤销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其原工作移交有关部门承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已撤销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其原工作移交有关部门承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国务院的“非常设机构由八十五个减为二十六个。”国务院《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7号)规定,将国务院的非常设机构改称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正式公布了经调
整后的二十六个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单,其余五十九个非常设机构撤销后,其原工作是否需要移交以及如何移交问题,在国发〔1993〕27号文中已对其中十六个非常设机构的工作移交问题作了安排。经研究,尚需明确其余被撤销非常设机构的工作移交问题,并在审定国
务院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予以调整落实,现通知如下: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撤销后,需要进行检查时,由财政部牵头组织力量;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撤销后,工作由新闻出版署承担;国务院干线飞机研制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承担;全国治沙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林业部承担;全
国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承担;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国家旅游局承担;国务院物价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国家计委承担;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劳动部承担;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研究
协调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计委承担;国务院煤炭出口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人事部承担;国务院统一着装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国务院引进外国智力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人事部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承
担;国家气候协调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中国气象局承担;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农业部承担;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撤销后,工作由国家计委承担;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水利部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工作由林业部承担;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中国地名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民政部承担;全国防治牲畜疫病总指挥部撤销后,工作由农业部承担;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科委承担;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管理的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全国国民经济核算协调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承担。国务院投入产出调查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承担。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国家机构编制
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中央编委承担。



199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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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游泳场馆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游泳场馆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9日 市政府令第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游泳场馆管理,切实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及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馆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馆,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园、度假村等内设的游泳、戏水场所。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游泳场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游泳场馆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全市游泳场馆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审批和主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开办的游泳场馆及大型游泳场馆;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游泳场馆。
  卫生、公安、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游泳场馆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开办游泳场馆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到体育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成都市游泳场馆申办表》,经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全市游泳场馆建设的总体布局初审同意后,持申办表分别到规划、卫生和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
  设置有水上游乐设施的应到成都市劳动局申办《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开办游泳场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前条规定取得有关证件后,其游泳场馆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核发开办许可证:
  (一)深水区、浅水区有明显标志或隔离带,有专人负责,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40厘米。
  (二)泳池设有两个高度150厘米以上的救护观望岗,4个以上出入池扶梯,救护器材(即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氧气袋和水上急救设备)摆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三)设有跳台或跳板的必须持有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核定批文。
  (四)开办夜场必须配备照明设施,水面照明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各种电路、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
  (五)疏散通道有明显标志,其宽度不少于200厘米,出入口宽度不少于300厘米;设有双门的,其单门宽不少于150厘米。
  (六)检验票证、维持秩序等各项制度均有专人负责。
  (七)设有与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和存放衣物的格柜。
  (八)有广播宣传设施、游泳宣传牌、警告牌和《游泳人员须知》牌。


  第六条 开办许可证由成都市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年审验证制度。


  第七条 开办游泳场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各项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和确定的责任人名单须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严格控制每场游泳人数,不得超员售票,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二)建立救护制度。配备的救护人员不得低于游泳人员的1/150;救护人员须持有市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救护人员合格证》,并在游泳开放期间持证上岗、统一着装。
  (三)健全入场验票、验证制度。每年度《游泳证》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盖章后生效。坚持凭《游泳证》购票,凭《游泳证》和游泳票入场游泳。
  (四)健全场内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池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五)维护游泳活动的正常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影响游泳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种行为,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入场。维护秩序的管理人员应当佩带证件。
  (六)发生治安案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种游泳培训班,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成都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教练员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持证上岗。教练员所带学员数量,每班不得超过25人。游泳培训时间内,教练员须负责救护。


  第九条 法规、规章对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劳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游泳场馆的开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或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开办许可证而开办游泳场馆的,责令限期补办;超过期限仍未补办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游泳活动。
  (二)在岗救护人员未取得《救护人员合格证》的,责令改正,可按其人数处以每人1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救护器材或配备的救护器材失去效能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超员售票的,责令改正,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一年内累计发生两人以上溺水死亡事故的游泳场馆,可暂扣或吊销其开办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劳动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卫生、公安和劳动安全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罚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游泳场馆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3年8月4日)

深府〔2003〕141号
  
2003年6月,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5月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决定,对下列含有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且文件规定的活动已经结束,或文件内容为新的文件所涵盖,已无执行必要的4件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予以废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城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人口管理清理“三无人员”的通知(深人管〔1995〕1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市容环境迎接香港回归祖国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1997〕21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组建整治市容环境联合执法队的方案的通知(深府〔1998〕112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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