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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7:40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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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财企〔2001〕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附件一: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第五条 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二);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评估核准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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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件类型及管辖

董世连


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类型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案件,主要包括: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邻接权权属纠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二)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侵权案件,主要包括:
(1)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2)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3)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4)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5)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6)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
(7)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四)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地域管辖

  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该诉讼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时管辖的选择,一般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
(一)著作权权属案件
对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有约定的,由合同约定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管辖,主要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著作权案件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以下以北京为例,讲述北京著作权有关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普通著作权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标的额界定,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及著作权的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部发[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

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外地区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对软件设计、技术研发、高级管理人员等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办法,由省级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方便企业的原则确定。由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的,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要指导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完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业绩考核评价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时考勤办法,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搞好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职工人数的统计,于每年1月和7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做好服务外包企业享受“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对符合享受“五缓四减三补贴”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纳入政策实施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的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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