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6:51 浏览:9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3]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部分中成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价格表附后),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107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19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乙类88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11月15日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浮动后的价格不得高于现行实际价格,具体由地方掌握。
二、本文附件一和附件二未列的规格,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上报我委,由我委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执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四、根据中国中药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天津中药制药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件一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附件二所列药品价格执行时间以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附表:一、1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8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附件一:
1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
目录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GMP
非GMP
48
藿香正气水
酊剂
10ml*10支
盒
7.50
6.80
酊剂
10ml*10支
盒
12.50
天津中药制药厂
71
益肝灵片
片剂
38.5mg*
100片
瓶
11.00
10.00
片剂
38.5mg*
100片
盒
11.60
10.50
片剂
38.5mg*60片
瓶
6.60
6.00
片剂
38.5mg*40片(薄膜衣)
盒
5.30
4.80
片剂
38.5mg*20片(薄膜衣)
盒
2.80
2.50
片剂
38.5mg*24片
盒
3.10
2.80
片剂
77mg*60片
瓶
10.60
9.60
片剂
77mg*40片(薄膜衣)
盒
8.50
7.70
109
参附注射液
注射液
10ml
支
27.50
四川雅安三九*
148
蜜炼川贝枇杷膏膏
膏剂
75ml
瓶
10.80
9.80
膏剂
75ml
瓶
16.50
广州潘高寿
膏剂
100ml
瓶
13.20
12.00
膏剂
150ml
瓶
20.50
18.60
膏剂
150ml
瓶
23.00
广州潘高寿
膏剂
300ml
瓶
37.40
34.00
膏剂
300ml
瓶
40.00
广州潘高寿
158
消咳喘糖浆
糖浆剂
100ml
瓶
5.50
5.00
糖浆剂
120ml
瓶
6.40
5.80
糖浆剂
200ml
瓶
10.50
9.50
170
紫雪
散剂
1.5g
瓶
5.50
5.00
散剂
1.5g
瓶
8.00
北京同仁堂
186
补中益气丸
浓缩丸
200粒
瓶
8.20
7.50
水丸
60g
瓶
6.60
6.00
水丸
54g
瓶
6.10
5.50
小蜜丸
36g
瓶
4.20
3.80
水丸
6g
袋
0.70
0.60
水丸
6g*30袋
盒
30.00
北京同仁堂
蜜丸
9g*10丸
盒
6.60
6.00
蜜丸
9g*10丸
盒
9.50
天津达仁堂
242
柏子养心丸
小蜜丸
120g
瓶
6.90
6.20
水蜜丸
60g
瓶
5.10
4.60
水蜜丸
6g*10袋
盒
5.30
4.80
浓缩丸
200粒
瓶
7.70
7.00
蜜丸
9g*10丸
盒
5.30
4.80
蜜丸
9g*10丸
盒
13.30
天津达仁堂
水蜜丸
600粒
瓶
8.60
北京同仁堂
243
天王补心丸
浓缩丸
200粒
瓶
9.00
8.20
水丸
60g
瓶
7.90
7.20
蜜丸
9g*10丸
盒
7.90
7.20
蜜丸
9g*10丸
盒
9.30
北京同仁堂
小蜜丸
120g
瓶
9.00
8.20
325
元胡止痛片
片剂
100片
瓶
7.70
7.00
片剂
20片
袋
1.30
1.20
片剂
20片
盒
1.60
1.50
片剂
20片
瓶
1.50
1.40
片剂
20片(薄膜衣)
盒
1.90
1.70
片剂
24片
袋
1.50
1.40
片剂
24片(薄膜衣)
盒
2.20
2.00
片剂
40片
盒
3.30
不分页显示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兼职律师资格:法律授权还是行政授权?
-对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质疑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律师业的发展,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国律师业得到长足发展,作为律师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也出台了一系列律师管理规范,推动了律师业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但是有些规定也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律师业正常发展。
按照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曾经分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特邀律师制度作为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律师数量不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措施,2001年国家正式公告予以取消。至此,中国的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两个执业种类。
对于专职律师的规定,法律和规章十分明确,在此不再论述。本文针对兼职律师资格的规定做一探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并未出现“兼职律师”这一词汇,也未出现“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字样,但该法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规定,是目前国家对兼职从事执业律师业务的唯一法律规定。
从律师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限制为“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上述规定可以分解为两个条件即:“国家机关”+“现职”,国家机关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根据“法无限制即可为”的原则,对上述限制之外的人员,是不属于“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人员。
司法部1996年11月25日发布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很明显,司法部将可以做兼职律师的人员限定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律师法从反面规定了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人员,司法部从正面规定了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法的规定从反面解释,可以得出“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很明显,“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与“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并非相等的概念,后者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前者,司法部规章界定的人员的外延明显小于律师法的规定,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是司法部制定的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司法部的规章不得与律师法相冲突,司法部作出与律师法关于兼职律师资格不符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司法部非法限制符合律师法兼职执业人员的规定,根据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取得国家律师资格或者国家司法资格的人员,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即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煤炭科研、文教、设计、卫生、地质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财务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事业单位预算、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保证煤炭事业单位预算的顺利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预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原则进行管理;
(二)预算及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有无拖欠、截留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收入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拨补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计入有关帐户;
(二)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
(三)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及时入帐;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及时入帐;
(五)应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偷漏、拖欠、截留等问题;
(六)有无隐瞒收入及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等问题。
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支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问题;
(二)事业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问题;
(三)对从财政或主管部门取得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四)事业经费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五)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是否配比。
第九条 对事业单位收支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额是否真实、合法;
(二)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列示;
(三)结余资金分配前是否对不参与分配部分加以扣除,应分配部分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
(四)结余额是否在会计报表上正确列示。
第十条 对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是否按规定渠道和比例提取;
(二)其他基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
(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四)设备、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流动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有无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支票管理有无漏洞,现金的管理、使用是否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四)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和私自借贷资金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乱发钱物、套取现金问题;
(五)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在管理上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
(六)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
(四)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国有资产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六)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问题;
(七)固定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进行的审计监督按照《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无形资产出售、转让是否符合规定,价款结算是否正确并及时入帐;
(三)无形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外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对外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对外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对外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负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和应缴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可以实行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也可以实行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处理意见。对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