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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17:17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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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综合[2002]40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批准黄河三门峡大坝风景区等37个单位(景区)为“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搞好水利风景区建设,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新思路,加大对水利风景区建设的扶持力度,指导、帮助水管单位妥善处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水环境和风景资源保护等问题,以现代水利理念,做好水利风景区建设、开发和管理工作,为建设秀美山川,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做出新贡献。

附:第二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

二00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第二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

(37家)


(排名按行政区划)

黄河水利委员会 黄河三门峡大坝风景区
河南黄河花园口风景区
北 京 市 北京市青龙峡旅游度假村
河 北 省 河北省秦皇岛桃林口景区
山 西 省 汾河二库风景区
汾源水利风景区
辽 宁 省 大伙房水库风景区
本溪关门山风景区
吉 林 省 吉林省新立湖水利风景区
集安市鸭绿江国境旅游区
江 苏 省 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
瓜洲古渡风景区
浙 江 省 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
安吉县天赋旅游区
慈溪市杭州湾海滨游乐园
福 建 省 仙游县九鲤湖风景区
山 东 省 东营天鹅湖公园
河 南 省 云台山水利风景名胜区
昭平湖风景名胜区
焦作市群英湖风景名胜区
湖 北 省 湖北省漳河风景名胜区
湖 南 省 张家界溇江风景区
湖南水府水利风景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百色市澄碧河水利风景区
广西北海市洪潮江水利风景区
广西南宁大王滩水利风景区
海 南 省 松涛水库风景区
云 南 省 珠江源风景区
泸西县五者温泉风景区
贵 州 省 岑巩龙鳌河水利风景区
三岔河水利风景区
舞阳湖水利风景区
杜鹃湖风景区
四 川 省 仙海风景区
陕 西 省 锦阳湖生态园
汉中石门水利风景区
甘 肃 省 金塔县鸳鸯池水利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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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41号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的指导,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第三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第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 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委)应当与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试点省(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省(市)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第九条 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承销是指试点省(市)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承销总额小于发债额的差额部分,主承销商予以包销。
  招标是指试点省(市)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条 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 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52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六条 试点省(市)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省(市)应当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0月23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
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据此,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本次会议决定:对于报请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代批,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追认。



198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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