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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3:14:03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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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



煤炭工业部:
你部《关于解决国有重点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及计费对象等有关政策问题的报告》(煤财字〔1995〕第1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部分国有重点煤炭矿山企业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亏损严重的国有重点煤炭矿山企业。具体由矿山企业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征收部门核定后报送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报送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备案。
二、减征幅度:不超过应征额的40%。
三、减征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四、经批准予以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其已缴纳的超过经批准减征后应征数额的部分,可在今后应征收的费额中抵减。



19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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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外籍专业人才来华手续的规定

外交部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外籍专业人才来华手续的规定


为进一步方便外籍高科技人才、华人专家来华从事学术、科技交流和经商投资,现将外交部已试行一年的有关来华签证规定公布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有资格申请长期多次来华签证:
(一)在外国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中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或大公司企业里的高级管理或技术人员,并且在学术(科技)交流、项目研究与开发、投资办企业等方面已与中国国内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需经常来华者;
(二)在华公司的境外母公司需经常来华指导工作的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执行双边中央或地方政府间交流及合作协议需经常来华者;
(四)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需经常来华者。
二、申请方式
(一)境外
具备申请资格人员可持申请表、本人简历及相关材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所在地使领馆提出申请,经使领馆报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为当事人颁发签证。
(二)境内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单位也可将与本部门有业务关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名单及其简历(包括与国内交往简况)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将名单提供给我国驻外使领馆,由驻外使领馆颁发签证。
三、签证种类
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主管部门审批及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为其颁发2-5年长期多次入境有效、停留期一般不超过180天的“F"字访问签证,但签证的有效期(含停留期)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四、收费标准
长期多次签证费按现行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免收加急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30日 财税[200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宗局:
为更好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就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所指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包括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为《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所列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具体不得低于20%。
二、民族贸易县内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商业企业,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不属于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已免的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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