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55:22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柳政发[1998]8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范围、对象。
2000年8月20日前在本市居住并持舍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3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含祖传单位和房产局公房、私房及与直系亲属居住吝)使用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的家庭户(不包括:1、违反计划生育家庭户,2、有家庭成员参加了货币分房的家庭),均属本次承相廉租住房范围和对象。
二、实施步骤。
(一)、个人中请:凡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本市市民申请承祖廉租什房,须填写《柳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原什及复印件(1、本市常住户口本;2、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救济证;3、下岗证;4、计划生育证)向市房改办提山申请。
(二)、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耍会负责韧初审,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区政府负责二审后,送市房改办审批。
经市房改办审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人,由市房改办在《柳州日报》张榜公布,向全市人民征求意见,接受监督。有异议者可向市房改办反映。
三、廉租住房相赁管理办法。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当年房改补贴租金的30%。
(二)、廉租住房承租户每年须填报一次《廉租住房承租户年收入申报表》交市房改办审核。
(三)、承租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仍在当年公布的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以内的,继续按廉祖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但在我市最低工资标推以内的,可退租或按当年房改补贴租金标猴承租;家庭月收入己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退租或按当年房改成本租金标准承租。
(四)、按廉租租金标准承租廉相住房的家庭,免交住房租赁保证金:按补站租金标准承租的,应按承租当年历改政策规定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五)、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承租户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最低收入家庭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
(六)、承租户因承租廉租住房地点环境、楼层等不满意而不服从安置,取消其承租资格,今后不再安置。
(七)、廉租住房安置,原则上按四人(台四人)以上的家庭安排二房一厅、三人以下(含三人)按排一房一厅进行分配。
(八)、承积廉积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积住房转粗(非承租人家庭居住也视为转狈)和空置。违反规定转租和守置半年以上的,一经发现,由房屋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对转租者除按房改成本租金收取自承租之日起到发现之日止的住房租金外并处以1000元以广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二000年七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5]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盐城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各镇乡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全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指标为各县(市、区)、市开发区、镇乡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实现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第三条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25%的县(市、区)、市开发区,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30%且增长额达到200万元或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50%的镇乡,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40%且增长额达到300万元的镇乡,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考核兑现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市、区)、市开发区、镇乡,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填报《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申报表》,连同财政、地税、国税、国库等部门签章的年度财政收入报表, 由县(市、区)和市开发区财政局集中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复核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六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收入、如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市财税、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市开发区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市开发区财税、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镇乡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市开发区、镇乡申报数据不实、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不准,虚报财政收入或人为操作虚增财政收入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追究当地主要领导、有关部门领导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促进财政收入跨越发展的有功人员。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对镇乡财政收入跨越发展的考核和奖励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收入跨越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2〕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口径变化等因素,则相应调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关于如何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2000〕第18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清算报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审批机关备案,在法定时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处理。
三、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公司清算结束后,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处理。
四、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不进行清算或超过法定清算期限仍未完成清算程序的,登记机关可视情节,将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丧失经营资格的情况通报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外经贸等部门以及公司开户银行。对此类公司的处罚,可结合下一年度年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第68条规定办理。
五、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除清算活动外,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处理。



2000年11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