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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4:50:31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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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199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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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是反映就业工作状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指标,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工作,现将《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

  为反映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的测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标概念
  (一)城镇净增就业人员
  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最终结果的指标,是指报告期末城镇就业人数与报告期初城镇就业人数之差。
  (二)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
  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过程的指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各类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累计新就业的人数,以及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新就业的人数总和。既包括初次就业的各类人员,也包括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但不包括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三)城镇新增就业人员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是检查各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指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等于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的人数,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人数。

  二、测算方法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主要依据现有统计调查的资料,分别采用如下方法进行测算。
  (一)城镇净增就业人员的测算
  1.年度数据
  全年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根据各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城镇就业人员数,按照报告期末人数减报告期初人数的方法进行计算。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年末数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劳动力调查数据进行推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就业人员年末数仍采用现行的方法进行统计。在劳动力调查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就业人员数也应根据劳动力调查数据进行推算。
  2.季度数据
  在按季度组织的劳动力调查正式实施前,季末城镇就业人员数可根据统计部门掌握的城镇各类单位就业人员数、工商部门掌握的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数和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公益性岗位及各种灵活就业人员数等方面数字之和计算。按照报告期末人数减报告期初人数的方法测算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数。
  (二)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的测算
  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主要由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公益性岗位和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新就业的人员构成。测算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可采用分别测算、相加汇总的办法。
  城镇各类单位新就业人员数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测算。有季度就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的地区,可根据增减表中增加项合计数减调入数作为本期城镇单位新就业人员数;没有季度就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的地区,可以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期末数减期初数求出本期净增数,然后再加上本期因自然减员、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减少的人员数求得。其中,本期因自然减员、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减少的人员数可根据上年年报的数据进行分解测算。
  城镇私营个体经济组织新就业人员数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测算。本期新就业人数可在原有私营个体组织新就业人数的基础上,加上在本期新开业的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就业人数求得。
  公益性岗位和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新就业人员数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测算。本期新就业人数主要根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各项就业登记、行政记录和统计调查资料测算,主要包括在未列入单位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就业实体和劳务派遣公司中新就业的人员及其他各种灵活就业的新就业人数。
  考虑到一名劳动者在一年内有可能重复就业的情况,各地在测算新就业人数时,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一定比例剔除重复就业的人数。

  三、部门分工
  (一)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劳动力调查和城镇各类单位就业人员统计工作,根据劳动力调查或其他资料推算城镇就业总量数据,按照所附表式向部门会商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所附表式向部门会商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性岗位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所附表式向部门会商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四)劳动保障、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会商会议,部门会商会议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召集。部门会商会议要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和分析,并最终确定本地区城镇净增就业人员、累计新就业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数据,由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各部门按照所附表式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地区经会商确定的全部数据。各部门上报或发布相关数据,应使用经部门会商确定的数据。

  四、工作要求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是各级政府掌握本地区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做好各自负责的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测算需要的。要加以改进和完善。根据各部门资料推算有关数据时,不能将各部门的数据简单相加,而应认真核对,以消除可能存在的重复或遗漏,确保数据质量。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采用分级测算的办法,各级应根据本级各部门所掌握的数据进行认真测算。下级上报的数据仅供掌握情况和作为测算本级数据的参考,不能利用简单的方法加总形成本级的数据。
  本办法附表所列数据请于每季度后15日前上报。
  本办法自2004年2季度起执行。
  附件: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表(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

  9月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通知说,2009年,总局先后下发《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广发〔2009〕58号)和《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补充通知》(广发〔2009〕69号),明确了高清电视发展的原则、措施和要求,批准中央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和北京等8个卫视频道高、标清同播。2009年9月28日,同播的9个高清频道一同开播,同时进入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培养了高清电视市场,促进了高清电视节目和影视剧制作,带动了高清电视设备的研发和生产,提高了广播电视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营造了大力发展高清电视的良好氛围,为高清电视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一是受投入不足和高清节目缺乏的制约,有的频道高、标清同播率和高清节目率没有达到总局要求;二是有的频道高、标清节目变换和标识不规范,并存在非高清节目标注“高清”的违规情况,影响了用户对高清电视的认知;三是受有线网络数字化改造进展和高清电视宣传推广不足等因素影响,高清频道入网传输率和入户率仍然偏低。为进一步推进高清电视发展,规范高、标清同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发展高清电视,是广播电视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是广播电视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民族电子工业发展,而且有利于在三网融合的大趋势下,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优势,大力提升电视媒体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发展高清电视的重要意义,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将总局2009年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两个《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清播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高清电视节目采集、制作、播出系统建设,加强高清电视专业队伍培养,不断提高高清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能力。
  经批准已经开展高、标清同播的频道,要严格按照总局2009年两个《通知》的要求,从今年9月28日起,同播的高清频道高清节目同播率和高清播出率必须高于70%,同播的高清频道黄金时段(18:30-23:00)所有节目,包括影视剧、气象和广告等,必须全高清播出。力争2011年9月28日达到全高清播出的目标。
  三、严格规范要求,确保技术质量。同播的高清频道节目制作、播出应遵循《广电总局关于高标清同播技术要求的若干意见》(广发〔2010〕34号)的要求,确保技术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对频道呈现样式的规范,重大事件转播、综艺、影视剧、体育、专题和广告节目应采用16:9构图播出,其中体育和专题节目可根据需要兼顾4:3保护框;按高清格式制作的新闻节目应采用16:9构图播出,并兼顾4:3保护框。播出高清节目应在屏幕右上角标注“高清”字样,播出非高清节目不得标注“高清”字样。高清节目的伴音应加大5.1环绕立体声制作、播出比例。
  四、切实加强高清节目制作和购买。影视制作机构要逐步加大电视剧、动画和专题片、纪录片等节目的高清制作比例。自2011年起,各影视制作机构完成的电视剧须有50%以上为高清拍摄制作;自2012年起,非高清拍摄制作的电视剧不得参评电视剧奖项。开播高、标清同播频道的电视台,要不断提高外购节目中高清节目尤其是高清影视剧的比例,在引进境外影视剧时应优先考虑高清版本,引进高清影视剧数量和比例须达到总局要求。
  五、进一步增加高清频道播出。为进一步提高高清电视的吸引力、影响力,具备条件的卫视频道和适合高清播出的纪实、体育、动画、影视剧类非上星频道,经总局批准可以进行高、标清同播,在当地有线数字电视网播出。鼓励已开办的有线数字付费电视频道,经总局批准调整为高清付费频道。
  六、切实加强高清频道入网传输。各地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机构要将支持高清电视发展,培育和扩大高清电视市场,作为加快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和发展的重要内容、重要手段,切实做好高清频道接入和用户服务工作。各地有线数字电视网应按要求接入中央电视台高清综合频道和去年9月28日开播的9个高清同播频道,继续执行免费政策。地面无线播出的高清频道不得加密,不得收费。
  七、进一步加强高清电视的宣传推广和营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积极做好高、标清同播工作一周年的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平面媒体等多种途径,采取新闻、专题、公益广告、在线问答等多种形式,让广大观众全面认识和了解高清电视。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要充分认识增加高清电视用户是发展高清电视的关键,切实转变经营理念,研究实施多层次、灵活多样的营销策略和营销方式,满足不同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做好高清电视机顶盒推广入户工作。
  八、加强指导和监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清电视发展的指导和监管,尤其要加强对高清频道节目和技术指标的监管。对高清节目数量、质量不达标的频道,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总局将按规定予以退出处理。
  九、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意见。总局将按照“鼓励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和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调研,明确高清电视技术、节目、播出和传输等相关政策。各级广播影视部门也要结合高清电视发展实际,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和反馈意见。
  同时,请中央电视台和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省(市)广电局将第一批高、标清同播频道播出、运行和入网传输情况于9月15日前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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