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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46:23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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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的社会综合效益,适应城乡商品流通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27号、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3〕594号、省政府吉政发〔1983〕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有计划地协调发展。允许并保护正常竞争。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乡从事社会流通领域的交通运输以及在车站、货场、楞场等场所为客货运输服务的装卸、搬运、包装、转运、联运等劳务服务,均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联户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有关客、货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并依法纳
税,按期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二章 公路货物运输管理
第四条 公路货物运输(包括运输服务),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系指为社会提供运力和劳务服务,单位核算,发生直接计费、货价与运费并计、工程费与运费并计、混合承运、以工换运等各种形式运杂费结算的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系指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本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服务,不发生各种形式运杂费结算关系的运输。
第五条 国家重点建设所需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突击抢运物资、车站、码头集散物资,以及各类超过五十吨的大宗物资、公铁分流物资,可由本单位车辆拉运,本单位车辆无力承运的,托运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货运计划,由运输管理部门安排优质服务的运输企业
承运。
第六条 凡属零星物资的运输均实行市场调节,由物资托运单位通过当地运输管理部门择优选择承运单位或由物资托运单位直接委托承运单位运输。
第七条 凡运输国家限运物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准运手续。

第三章 客运管理
第八条 现行的客运管理分工不变。公路客运管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客运、出租客运管理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客运专业企业,是客运的骨干主导力量,主要负责经营跨省、市、县的客运路线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路线。
第十条 集体客运企业和联户、个体客运户,是客运的补充力量,主要经营本县、区内的客运路线及新开辟的农村客运路线。经过批准也可经营跨省、市、县的客运路线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路线。
第十一条 客运管理部门要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情况,统筹安排班次。为避免盲目增加班次、浪费运力,一条客运线路平均实载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下时,不再增加班次。
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出售营运车辆时,要向客运管理部门交回客运检讫证,严禁在卖车的同时转让原经营的客运路线班次。

第四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开业前,必须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填报有规定内容的开业审批登记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货运车辆,并到公安、工商、税务、保险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经营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在开业前,必须向客运管理部门填报有规定内容的开业审批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客运线路后方可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购买客运车辆,并到公安、工商、税务、保险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运车辆的数量,由客、货运输管理部门发给单车营运证。单车营运证必须随车携带。
第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停业,必须在一个月前向有关客、货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明理由,经审查同意后,缴销经营许可证和单车营运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后,方可停止营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军部队利用自备车辆参加社会运输,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地区运输车辆进入我市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局和市城乡建委按业务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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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9〕第2号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九年三月六日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收存、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时,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投资,包括地价款、前期费用及工程建设等费用。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是邢台市市区具体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房屋初始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 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预售商品房前,应与预售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和监管机构签订《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七条 建立监管账户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预售人持《监管协议书》、拟预售项目工程清单、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前期付款明细等相关审批手续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
(三)预售人持《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以及开立监管账户需要的其它资料,到开户银行建立监管账户;
(四)开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建立监管账户。
第八条 预售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预售人应使用开户银行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
承购人持预售人开具的缴款单直接向监管账户缴款。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纳入监管账户。未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款。
承购人采取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商业银行应依据经监管机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转监管账户。商业银行为预售人提供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应在两日内向监管机构通报。
第十条 预售人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本办法在预售场所公开张贴。预售人与承购人应当签订国家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预售资金缴付和监管等有关内容。预售人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承购人应于缴款之日起三日内,持缴款单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预售人申请使用资金不超过本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九十的,监管机构应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预售人应持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资料,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
(三)开户银行凭《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为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注销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注销监管账户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预售人向监管机构提出注销监管账户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注销账户通知书》;
(三)开户银行凭《注销账户通知书》与预售人办理结算手续,并按规定注销其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预售人未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或采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品房预售款等行为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该预售项目的销售,限期改正,并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息档案。
预售人不按规定使用预售款项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承购人未将预售款缴付监管账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致使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理单位诚信档案,对有前款行为的监理单位,公示其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造成工程无法竣工等后果的,商业银行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属开户银行的,还应由监管部门注销在该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银监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的安全。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我们与世界的差距

王瑜


“最成功的企业将是那些有能力创造并管理知识产权宝库的企业。”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BCG)高级副总裁兼董事麦维德

国资委公开的一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中,有50%以上的企业主要产品及其工艺没有专利技术,40%以上的企业主要产品没有注册商标。国资委管的都是非常大型的企业,大型企业如此,那么小型企业呢?我们再来看看一个数据资料: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些数据是危言耸听,据国家商标局的公开资料显示,某省一年的商标申请量不到300个,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省每天成立的企业不只300个,这样算来这个省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企业比例肯定要低于1%,这样一算,我们反而要怀疑上面的数据,有自己注册商标的企业比例是否太高了。

如果你是企业家,你想想你公司是否申请了专利,是否申请了商标?如果申请了,那么总共申请了多少件专利,注册多少个商标?是不是因为自己为了傍名牌而申请了几个和名牌近似的商标,或者将装辣椒酱的玻璃瓶子申请了一个几乎毫无意义的专利而沾沾自喜。来看看国外的数据:德国西门子公司有各类知识产权约15万项,荷兰飞利浦公司有6.5万个专利、2.1万个商标和6000个外观设计。一个企业的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量肯定要超过我国部分省份,和我们的企业比,即使有的企业有一两个专利或商标,那也是一比几万,在数量上我们和世界上优秀的企业差距过万倍。

国内某主管部门向其下属企业下发一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文件,该企业的总经理收到后,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落实,最后把这份文件批给了保卫处来处理,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我们还是个零。德国西门子公司,它在全球设有12个知识产权管理部,400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管理着该公司各类知识产权。荷兰飞利浦公司在全球设有10个知识产权办公室,也有约150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我们的企业几乎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来管理知识产权,即使是在国资委直属的一百来家特大型集团公司也多数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其商标、专利被分割在几个部门由这些部门顺带管理。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方面,国外有非常成熟、规范的管理体系,我们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还处于混沌之初。

我们无法一一去罗列差距,因为差距实在是太大,或者干脆说本来就不具有可比性。因为我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还几乎是零,那么对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策略、保护策略、知识产权战略等我们根本就是零。与发达国家比我们在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方面过万倍的差距已经不算太大,有的方面由于我们是零,那么差距就是无穷的大。

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专项组,对众多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后认为:一个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大体要经历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出口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为主导,靠的是廉价劳动力成本和低成本原材料;第二阶段通过加大研发投资,推动了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第三阶段遭遇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壁垒,被迫付出高昂代价;第四阶段吸取教训,加大在收购、自主开发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资力度;第五阶段则开始享受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有的企业甚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按这种说法,我们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还处在最为原始的第一阶段。

其实无论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多大,根本的差距只是意识,也就是“一念之差”。公有制的体制,免费的拿来主义,抹杀了我们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也扼杀了我们自己的创新意识。加入了WTO我们进入了世界大家庭,我们现在必须按世界通行的规则办事,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处处受制于人,国外企业挥舞知识产权的大棒让我们晕头转向,但是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醒悟还是不够的,只有我们彻底清醒了,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只有彻底从观念上改变对知识产权的态度,我们才会认真去学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只有当我们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达到同步,我们才不会受制于人。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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