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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18:56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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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任务的有关部门或研究单位。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负责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验收管理
第四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课题取得的成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验收。凡未列入《计划》课题取得的成果,由下达课题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条 申请组织验收的程序
执行《计划》的课题按计划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在一个月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并报送成果全套资料一式五分。资料包括: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专题论证报告、专题调研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成果采纳应用单位报告以及有关背景资料等。多单位共同完成的课题,由课题主持单位会商协作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未列入《计划》的重要成果,如需政策法规司协助组织验收,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验收工作中担负的职责:
(一)对申请验收成果的全套资料进行预审;
(二)根据成果性质特点,确定成果验收形式;
(三)在征求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后,确定验收小组人员名单和组长人选;
(四)对《计划》内课题、主持验收会议,对《计划》外课题,参加验收会议,行使监督职能;
(五)审定验收小组所作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六)签发《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通知书》。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验收工作中应承担的任务:
(一)在组织验收单位指导下,办理验收工作具体事宜,为验收工作提供所需的设备和条件;
(二)向验收小组成员介绍成果有关情况并接受验收人员的各种咨询;
(三)成果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成果验收意见或结论报送组织验收单位审核。
第八条 验收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验收小组成员及人数由组织验收单位确定,课题研究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小组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参加验收小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对验收成果所研究问题、领域较熟悉,并具有相当的学术、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三)验收小组承担如下任务:
1.对成果全套资料进行审查,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成果作出的结论、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和实施办法等进行全面分析,并采用有关评价指标对成果的学术水平、实用价值等要素作出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2.指出成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起草和通过成果验收意见或结论。
第九条 研究成果的验收形式:
研究成果的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和通信验收两种形式。
对影响面广、内容复杂、研究难度大的重点问题,可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会议筹备工作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一般软科学研究课题可采取通信验收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最终验收意见均应交验收小组人员讨论或复函通过。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应采用下述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该指标主要考察和衡量成果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近期和远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对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该指标主要考察成果对国家、部门、行业重大决策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以及推动管理现代化实践所起的指导作用;
(三)学术水平:该指标主要考察课题研究方案和研究方法是否先进科学;
(四)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研究难点、复杂点的含量以及需要协作的规模;
(五)系统性与严谨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可靠、论据是否充分、定量分析是否准确。
(六)创新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概念含量多少;
(七)可行性与适用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是否可行以及成果的适用范围是否广泛;
(八)科研效率:该指标主要考察研究人力、物力、资金和时间投入是否经济、合理。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性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视同已通过验收:
(一)已经实践证明理论成熟、结论正确、方案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所提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并作为政策法规主要内容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交课题承担单位补充研究,待补充研究结束后另行申请验收。两次验收未通过的课题,终止研究,并取消课题负责人申请承担新课题的资格。
第十三条 成果验收所需要用,包括会议费、专家评审费等均由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接到组织验收单位下发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课题,由课题的主要承担单位办理归档和登记手续。
成果归档登记手续依照《建筑材料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成果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内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项目表。
(二)成果简介。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编制程序:《计划》的成果,均需由成果完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成果全部资料一并报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组织验收的成果可不再另行上报资料。
完成单位还应提出成果推广应用条件、适用范围、推广方式、对应用部门的要求等问题的说明以及成果简介。
(三)政策法规司对申报成果汇总分类后,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草案)》,发送有关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后,正式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送成果应用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八条 为推动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对部分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各种数学模型、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及计算机软件、声像、文字资料等)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培训。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推广应用工作实际需要,可给予推广应用单位适当经费资助。
成果应用部门或单位应为成果的应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使成果推广应用计划能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司定期了解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的实施情况,成果应用部门或单位应主动提供应用效果。
(一)征集具有推广应用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凡属下述情况之一,并满足推广应用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列入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
1.完成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下达任务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2.完成与建材行业发展有关的自选或委托课题,并通过院、所级以上鉴定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的条件:
1.成果在理论上、方法上必须成熟、可靠、先进、科学;
2.成果对提高和改善建材工业各级各类决策与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成果具有直接间接、近期或远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成果完成单位与应用单位对成果推广应用具有较高积极性;
5.成果应用单位和部门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必需条件。
(二)提供申请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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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国家经贸委发布《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

  2000年全国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技术创新
大会精神,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经贸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经济结构
战略性调整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
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要求,继续组
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从用先进技术改
造传统产业、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占领技术制高点两个技术发展方向,按照
对少数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一批企业和企业集团、多数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实
行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
进行扶持,集中解决一批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
着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努力实
现技术创新工程“九五”目标,以新的姿态进入第十个五年计划。
   一、加快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建设和认定。继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到2000年底以前,520户中的国有和国
有控股企业都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国家、省市再认定一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全面完成“九五“技术创新纲要提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任务,进一步建立
健全以技术开发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
  促使已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特别是国家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印
发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
加强对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的检查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开
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促使企业进一步完善技术开发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提高技术开发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中心培训
和交流。根据发展变化和要求,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和条件。
  二、完善技术创新试点工作。适当扩大技术创新城市试点。指导技术创新试
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试点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总结和推广以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为核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以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经验。进
一步研究促进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在结构调
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措施。
  三、加强以城市为依托、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地
方为主,逐步建立以城市为依托的40个城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为中小企业的技
术创新服务,初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构架。

  推进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发挥和完善中介机构的职
能,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多种服务。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
强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要求,引导和扶持各地技术推广机构向企业
化管理过渡,力争今年内完成。
  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把已开通的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与
各城市的技术创新信息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等信息网联网,加强
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难题招标、技术人才供求等信息。
  四、促进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在委管国家局直属科研院所已转制
工作基础上,对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等12个综
合性大型科研院所以及北京化工研究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
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实行科学化管理,为在3年内建设成为面向行业、
开放式的技术开发基地打好基础。 引导和支持它们提高开发和推广本行业
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的能力,掌握本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和国家
重点建设所需的工艺技术;以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前瞻性项目为主,以实现
产业化为目标进行研究开发,提高行业技术攻关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进一步面向
社会搞好技术服务。
  五、加强“产学研”联合机制建设,在全社会范围推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继续组织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
成果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的产学研结合要
取得明显成效。确定100个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示范点,抓好50个左右以企业
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以对产业技术升级有重
大影响的项目为目标,重点抓好一批产学研联合示范项目。
  推动社会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会同中国工程院、中国
科学院、中国科协、全国总工会、知识产权局、共青团中央等单位,继续组织“
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讲理想,比贡献”、“千厂千会协作活动”、“合理
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企业专利工作试点”、“五小智慧杯”以及“青年职工
创新创效活动”等项工作,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积
极引进国外智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做好第四届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成果
的落实和跟踪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国外专家来华为企业进行咨询
诊断、研究开发、技术培训等工作。
  六、组织编制《“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和“十五”行业技术发展重点。
紧密结合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等工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
为的原则,在总结“九五”技术创新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有限目标,突出重点,
研究提出《“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及“十五”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各地经
贸委、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十五”技
术创新纲要。
  七、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一定要突出重点,
以促进产业升级的标志性项目为目标,重点支持少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
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及推广应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的重点产品、
重大技术装备,要以项目为依托,组织协同攻关,占领技术制高点,增强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并力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和实现技术跨越。 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要认真做好立项前期工作,对备选项目进行
科学论证,并逐步实行招标选定承担单位,落实责任制。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抓紧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瞄准国际水平,以重大建设
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为依托,选好标志性项目,抓紧、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
国产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的任务目标,
认真组织国务院批转的“九五”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落实和监督检查。深入调查
研究,拟订“十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计划。
  认真抓好国家财政债券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的国产化工作,组织协
调好技术改造项目装备国产化目录,适时组织供需见面,发布国产化有关信息。
同时,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要求,在通过技贸结合引进技术的基
础上,认真组织好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国内设备
制造企业转变观念,主动参与设备研制和国产化竞标,使产品性能、质量、可靠
性及售后服务上台阶。
  九、重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积极会同有
关部门研究《技术创新条例》立项的申报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研
究开发、投入、机构建设、对外技术合作等政策法规。结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
建立完善,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企业有效吸引、培养和使用人
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激励机制,促进激励和约束
机制的形成。
  完成《产业技术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报批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财政贴息、鼓励企业在境外或合资
兴办技术开发机构、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比照有关规定享受外资企业
同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建议,并加强协调。从加入WTO要求出发,组织研究相应的
技术创新对策。
  十、做好“九五”技术创新总结的准备工作。按照《“九五”全国技术创新
纲要》提出的目标,认真抓好落实和检查工作,安排好“九五“技术创新工作的
总结工作。组织各地经贸委和行业推荐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单位和个人,做好“九
五”技术创新表彰的准备工作。
  十一、积极组织好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根据企业技术创新及管理需要,组
织好国内外培训工作。组织一期地方经贸委科技处长技术创新培训,同时为企业
技术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供有利条件。组织一期以地方经贸委科技管理人
员为主的国外培训考察。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宣传力度。
通过报刊、杂志、电视、报告会以及信息网络等积极宣传技术创新的经验和成绩。

  十二、切实抓好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
教育,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全国经贸系统技术创新管理人员
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效率。坚持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的“三好”作风,建立健
全工作制度,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观念。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2OOO年2月6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13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5日

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
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意识,建立健全社区参与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基层群众组织的自治性,切实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四会”制度的涵义
  社区“四会”制度是指社区居民(成员)采取会议制度的形式,对本社区公益事业、社会事务和社区发展等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参与,旨在拓宽社区参与渠道,增强居民自治意识,强化社区自治能力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事务协调会、社区工作听证会和社区成效评议会等四个会议制度。
  二、规范社区“四会”制度的内容
  (一)社区民情恳谈会
  社区民情恳谈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就社区当前和今后的各项工作倾听和征求居民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居民需求、呼声,宣传和解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是社区居民(成员)共谋社区发展的一种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社区成员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的代表,可邀请社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其他居民代表参加。
  2、召开方式:原则上采取座谈的方式,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也可不定期地召开专题恳谈会。
  3、恳谈内容:
  (1)通报社区、街道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
  (2)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需求;
  (3)讨论社区建设有关工作目标;
  (4)商讨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民情恳谈会3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2)会议召集。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3)情况分析。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并提出落实方案。
  (4)情况反馈。会议召开后15日内将会议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并上报有关部门,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二)社区事务协调会
  社区事务协调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之间的矛盾或利益冲突,采取协商、调解等办法进行协调处理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1、参加人员: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成员,矛盾双方当事人。必要时应有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警务室民警、街道(乡镇)司法工作人员等参加。
  2、召开方式:社区事务协调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下属的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召开,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具体监督落实。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服务。
  3、协调内容:
  (1)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
  (3)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冲突;
  (4)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事务协调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协商和调解的事项等书面告知参会人员。
  (2)会议召开。一般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分别就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进行询问,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提出解决方案。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协调结果。协调会如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拟定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由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存档。协调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再行调解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事后监督。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
  (三)社区工作听证会
  社区工作听证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实施某项工作或活动前,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相关社区成员就该项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充分论证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居民对社区公益性事业、公共事务实施项目决策的意见,以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实现民主决策。
  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会议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街道(乡镇)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具体人选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商定。
  2、召开方式:对主要由社区实施的项目,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听证;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事务,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会同有关社区组织听证。
  3、听证内容:
  (1)社区建设的近、远期规划;
  (2)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在社区组织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活动;
  (4)其他需要听证的内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工作听证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进行公布,并落实参加听证的代表。
  (2)会议召集。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会议议程:
  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
  听取有关听证项目的情况介绍;
  会议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听证会主持人进行小结。
  (4)会议结束后一般应在1周内完成《听证会议纪要》,并报街道或相关部门备案。
  会议纪要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代表意见的扼要陈述、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等内容。
  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决策参考。
  (5)结果反馈。听证后的有关结果,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四)社区成效评议会
  社区成效评议会是指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全面或某一单项工作、政府在社区的有关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社区居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接受居民对社区工作的审查,推进民主监督。
  1、参加人员:社区居民、社区党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和街道(乡镇)的代表。由以上代表组成考核评议小组,组长由各代表推选产生。
  2、召开方式:原则上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一般于每年年底或某项工作终了时进行。
  3、评议内容:
  (1)完成社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2)履行工作职能、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情况;
  (3)完成其他社区建设任务情况。
  4、一般程序:
  (1)由考核评议小组在举行社区成效评议会议15日前,通知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向考核评议小组提交全年或某项工作总结。
  (2)考核评议小组接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结合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综合考察,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3)会议召集。考核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召开评议会议,听取社区居委会对本年度社区工作情况的报告,然后由考核评议小组进行点评,并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评定意见须经考核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4)结果反馈。考核评议小组应当在评议会召开后的3日内将评议结果反馈被评议对象及上级主管部门。评议结果作为工作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三、加强社区“四会”制度的执行
  社区“四会”制度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统一负责执行,接受当地街道(乡镇)的指导和监督。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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