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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8:04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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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这是对我国二十年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中成熟经验和宝贵成果的法律认定,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必将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起到重要的保证和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全省各族人民要以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施行为契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了解宪法的基本内容,尤其要深刻理解宪法新修改的内容和重大意义。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学习宪法。各级干
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忠实执行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法制宣传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大宪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
,形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风尚。
二、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发挥宪法的根本保障作用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党的十五大精神。全省各族人民和各级国家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更高地举起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依法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积极引导
、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发展农村改革成果;要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为我省各
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保证遵守和执行宪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各级国家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对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宪法规定精神不符的,一律无效,并依法予以修订或废止。全省各族人民和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要支持和监督国家
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努力推动依法治省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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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根据《2009年度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厕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全国爱卫办将于2010年10-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共有10个省(区、市)100%完成2009年度项目任务。其余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克服困难,全力以赴,督促未完成任务的县、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项目执行的最后关键时期内,艰苦努力,加快进度,确保10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所有项目任务。

二、组织开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从今年10月份开始,各地要按照《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组织开展2009年度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省级考核验收工作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考核验收报告于11月10日前上报全国爱卫办。

三、做好迎接国家级现场考核验收准备。全国爱卫办将根据各地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抽取全国一半的项目省份进行国家级现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方便简从的原则,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项目现场考核验收工作。

整体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全国爱卫办将按照医改项目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结果通报、问责等工作。

附件: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一、考核验收范围
执行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厕项目的地区。
二、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
(一)组织程序。
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由各级爱卫办组织实施,采取县级爱卫办自查,地、市级爱卫办核查,省级、国家级爱卫办抽查的方式。

各省级爱卫办根据本方案组织本省项目地区开展自查与核查工作,抽查结果和考核验收情况报全国爱卫办后,由全国爱卫办组织国家级项目考核验收组开展全国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

国家级考核验收组对被考核验收省份随机抽取2个项目县,每县随机抽取4个项目村进行检查。

(二)现场工作步骤。

1.熟悉项目地区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各类总结、汇报等信息。

2.收集各项工作进展,项目活动开展情况,完成质量及效果。

3.根据考核验收判定标准对考评进行评判。

4.考核验收组讨论考核验收意见,汇总、整理反馈意见。

5.向项目区反馈意见,听取项目区对考核验收意见的陈述。

6.完成国家级考核验收报告,报全国爱卫办汇总。

(三)信息收集方法。

1.听取当地情况汇报。

2.提出问题,与有关项目人员讨论项目执行中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3.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规划计划等文件、培训教材、技术图纸、照片、报表、传播材料等)。

4.项目村现场检查(厕所建设与管理使用情况、周边与家庭环境等)。

5.进行小组座谈或随机访谈。

座谈对象: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县(区)政府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工作组,相关部门领导;项目主要执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现场随机访谈:项目组织人员、受益群众等。

三、考核验收内容

(一)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工作组和技术指导小组是否切实履行职责;

按照项目方案和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中央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配套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任务完成率;

按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四)户厕建设质量和使用管理情况。

无害化卫生厕所建造质量;

群众正确使用、管理和维护卫生厕所情况及满意度。

四、时间安排
10月底前,完成省内考核验收,11月10日前将省级考核验收报告报全国爱卫办。
11-12月,完成国家级考核验收工作,全国爱卫办汇总结果与总结。

五、结果公布
全国爱卫办在完成项目考核验收后,将通过发文通报、简报等形式对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公布,作为评判各地项目完成结果及执行能力的衡量指标,以及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与变化
陈继兰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1994年我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6件,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以来的6个月里,就受理了此类19件,与1994年全年收案数相比上升了217%,这急剧上升的数字,表明我国劳动法制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思的增强,同时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课题。
劳动关系复杂,使形成纠纷的主体范围扩大。就用工单位而言,已有原来单纯的国营、集体企业,扩大到私营、外资、合资、合作等企业,使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加之用工单位在新老体制转移,新旧雇佣观念更新中,行使其管理权力时随意性扩大,产生劳动争议并形成案件的原因也很复杂。已有原来单纯的劳动报酬纠纷,发展为有因职工违法违纪,企业不依法定程序处理而引发的辞退纠纷;有因职工矿工,而企业却忽视已构成除名的事实,抓住尚不构成除名的理由加以处理而形成的除名纠纷;有因企业亏损,职工放假,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用的劳动保险待遇的纠纷;有因个体私营企业中业主不依“合同”履行义务,引起的劳动工资纠纷;还有因职工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企业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对违纪职工作出处分的劳动争议案件等等。
企业做被告败诉的多。由于有些企业违法管理,使得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承担败诉责任的比重较大,据不完全统计,有80%的劳动争议案件,企业承担败诉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是企业的处罚决定随意性大。许多企业在实行新的劳动关系中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仍习惯于行政命令,无视法律规定处理职工的程序,使劳动者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二是企业立足于本单位的利益,所制定的“厂规厂法”中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甚至有的严重违法,而企业仍运用违法的“厂规厂法”对待处理职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是在一些企业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侵害职工休息、健康、工资等合法权益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策:
一是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企业和职工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并非是单纯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要避免重企业、轻职工,要讲法律,不讲情面,还要注意这类案件易产生的不安定因素,依法并妥善处理好。
二是要明确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我国的第一部有关劳动制度的法律,就条款内容来说尚存在不全面之处,为此,案件审理中审判人要对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掌握,如《国营职工奖励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另外还要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它具有自己的法定程序,即劳动纠纷产生后,作为职工,对单位处理不服可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审查、裁决。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应依法定程序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但未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是在运用企业的“厂规厂法”时,必须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对企业内部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依此对职工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而企业内部制度违法,且明显不合理,企业又依其做出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撤销;面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只要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人民法院也应以此作为处理依据。
四是劳动争议案件虽然不是行政案件,但在某种程度上存有行政案件的特点,为此在审理中要掌握好举证责任原则,即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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