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民政部直属各筹建单位人员的奖金在筹建费中列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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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民政部直属各筹建单位人员的奖金在筹建费中列支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直属各筹建单位人员的奖金在筹建费中列支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重庆民政学校筹备处、民政部长沙民政学校筹备处、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筹备处、民政部无锡民政学校筹备处、民政部哈尔滨民政学校筹备处、民政部大连疗养院筹备处:
最近,有的民政学校筹建处来函要求明确奖金渠道问题。鉴于调至你筹备处的工作人员系国家正式干部、职工,在原单位都享有奖金,调入筹备处工作后,各项待遇仍应不变。经研究,各筹备处工作人员的奖金可在筹建经费中列支,请遵照执行。
1984年12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6号
1998-02-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经营方式,均暂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二、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凭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享受上述政策。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的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仍按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执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1990年8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吉工商法字[1990]第11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经营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为抢拉顾客争吵打架、扰乱市场秩序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