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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5:14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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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12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渝府文〔2010〕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重庆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重庆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47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老城区要逐步疏解功能和人口,两江新区要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合理确定发展重点和时序,逐步建设成为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要按照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规划统筹,引导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协调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7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61平方公里以内。根据重庆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和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把重庆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贸易大通道。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要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保障建设实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重点提高城市应对地震、洪涝和地质灾害能力。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加快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发挥集散地枢纽功能。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重点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嘉陵江流域的水体和生态环境,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等山体和生态廊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要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大足石刻,磁器口、湖广会馆等历史文化街区,涞滩镇、中山镇等历史文化名镇(村),白鹤梁、石宝寨、张飞庙、歌乐山、红岩村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的保护。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嘉陵江沿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自然山体、水体和景观风貌,突出山水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重庆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重庆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重庆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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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6〕9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0号令)、《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60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餐饮具采取自行消毒和集中式消毒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餐饮业、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经贸、环保、工商、城管、旅游、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消 毒 管 理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不具备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
第六条 餐饮业使用的公共餐饮具和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采购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须向经销商或厂家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视为不合格产品。
第七条 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应当具备以下卫生要求:
(一)环境卫生、水源充足,污水处理符合环保、环卫要求;
(二)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消毒设备的消毒能力应能满足自身每天餐饮具用量;
(三)有专用的餐饮具洗涤、清洗、消毒池和保洁箱(柜);
(四)消毒场所地面、墙面防水、防潮,易于清洗;
(五)洗涤、消毒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按要求存放;
(六)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七)有专、兼职消毒员和卫生管理人员,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八)清洗、消毒的专用场所大于6平方米。
第八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除具备第七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消毒餐饮具应有明显标识,标明消毒时间和有效期;
(二)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及专门运输工具;
(三)有专门的卫生检验室和符合条件的检验人员,能够开展日常卫生检验和监测;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
第九条 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户”标识。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使用户”标识。标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和规格,由具体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单位和个人制作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卫 生 监 督

第十条 从事餐饮业、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二)重复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袋、保鲜袋(膜);
(四)已消毒的餐饮具无保洁设施;
(五)不悬挂标识或者伪造标识。
第十一条 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其餐饮具的单位提供卫生部门抽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餐饮具消毒效果进行抽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抽样检验,需要向公共餐饮具消毒、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提取样品时,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卫生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三)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环境卫生状况;
(五)公共餐饮具消毒、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
(六)洗涤剂、消毒剂、食品袋或保鲜袋(膜)的卫生质量,存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餐饮业和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7〕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2007年以来,我国人身保险市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增长较快,对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会也陆续收到反映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误导方面的投诉,主要表现为对产品解释不清、隐瞒费用扣除和夸大合同收益等。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防范化解误导风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将销售误导作为行业重要风险予以防范

  销售误导风险是人身保险市场最重要的风险之一,销售误导行为直接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公司和行业长远发展。各人身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行为责任承担者,对各级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出现的销售误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销售误导的危害性,加强队伍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切实做好对销售误导的各项防范和打击工作。

  二、加强销售队伍管理,提升销售队伍整体素质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和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授权销售人员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前,应自行组织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和法律知识等进行书面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不得授权其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对于2007年10月1日前授权的销售人员,必须及时组织后续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取消其销售投资连结保险资格。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后续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的,不得再授权其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的,不得再与其续签投资连结保险代理合同。

  三、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客观、真实和完整性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我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做好各项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向客户公布投资账户单位价值,寄送投连保单状态报告等信息,报告内容不得违反监管规定。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假设收益率向客户进行利益演示的,必须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谨慎选择演示利率,并在演示文件中注明所采用的演示利率指标。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要向客户正确说明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退保费用。要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对所有信息披露的管控责任。所有信息披露材料,包括通过网络、电视或手机短信等媒介发送的产品宣传信息,必须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者经过总公司的批准授权。其他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私自印刷。所有信息披露内容必须与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不得有重大隐瞒。同时必须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并获取进一步信息。

  四、完善电话回访制度,加大对销售行为事后监督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大回访力度。对新签发的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必须在犹豫期内实行100%电话回访。通过电话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信函或者派人上门的方式进行回访。

  (二)电话回访应当进行电话录音;通过信函或派人上门回访的,必须制作回访记录,详细记录回访内容,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回访录音和回访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回访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收到保险合同,并告知投保人犹豫期权利;

  2、了解销售人员是否向投保人出示了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是否认真阅读了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

  3、确认投保单等重要文件是否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并告知代签名可能对合同效力、保险理赔带来重大影响;

  4、确认客户了解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

  5、提醒投保人投资有风险,实际投资收益可能赢利或亏损;

  6、其他需要向客户确认或者说明的事项。

  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一)建立日常分析制度,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定期总结回访、咨询、投诉中暴露出的问题,抓住苗头性问题及早化解风险隐患。

  (二)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因为销售误导而引发的各类退保纠纷,防止风险积聚、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三)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报告,确保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六、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投资连结保险的规范力度

  (一)各保监局要做好对当地市场情况的监控工作,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注意及时总结、及时报告。

  (二)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各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环节各项管控措施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督促整改。

  (三)各保监局要加大对销售误导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强化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控责任,对管控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直至总公司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人身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公司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送我会。同时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级分支机构和每一位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马燕

  联系电话:010-66286198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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