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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8:21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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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2年10月30日



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的效率、效果、效益情况进行的监察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优化政务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监督,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能。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实事求是、纠建并举、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监察机关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三)受理行政效能投诉;

  (四)调查处理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依法作出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五)组织开展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定、指示、命令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违法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反应迟缓,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四)不按国务院、省政府要求,明确、集中行政审批职能,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影响或者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

  (五)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推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不力,影响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的;

  (六)在政务环境建设上,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

  (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政府形象的;

  (八)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的;

  (九)执行公务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一)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擅自增设项目或者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十二)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给付,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三)在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

  (十四)未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规章制度的;

  (十五)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

  第十条 监察机关在行政效能监察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纠正或者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监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建设和专项财政资金使用;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

  (五)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重要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按照规定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监察目的、对象、内容、步骤、方法、措施等。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监察通知应当载明监察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可以设立监测点、聘请监察员进行监督、评议。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监察、受理投诉和案件调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现场监督、跟踪督查、考核评估、电子监察等方式。

  第十八条 专项效能监察主要适用于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效能突出问题、突发事件处置等。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反映渠道。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及行政效能方面的案件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行政监察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结束后,一般应当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原因分析、处理意见及依据、改进工作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效能监察的情况,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

  重要的监察建议或者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对不属于行政效能监察的事项,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关职能机关或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领导班子按照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行政效能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行政效能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追究责任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档次。

  第二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拒绝纠正错误,干扰、阻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减轻损失或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错误判断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监察对象对责任追究中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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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加强检察干警道德修养的借鉴意义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黄秋玲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深厚道德基础的民族,在依法治国、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支撑,更需要具有高素质的、极富道德精神的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来全面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和人民检察事业的新发展。高尚的道德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要得益于后天的修养。因此,我国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孔子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等儒家思想,对于加强检察干警的道德修养,造就新时期的优秀检察队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 励志竭精,始终不渝
儒家认为:人贵有志,凡人皆需立志,而立志在于得道。立志,即树立人生的远大理想。孔子曾说:“士志于道”、“不患无立,患所以立”(《论语•里仁》),孟子也曾提出“尚志”的主张。他们认为:一个人确定了志向就要坚定不移,要有“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的坚定人格。可见,立志是道德修养的第一步,它可以激发一个人的顽强意志和克服困难的勇气,使一个人的道德理想持之以恒,并经过长期艰苦的自觉磨练,坚韧不拨、百折不挠,从而达到实现理想的境界。
古今中外,大凡在事业上有所成就的人,多是在立志坚定的道德修养上有所诣的人。三国时期杰出的政治家诸葛亮,热情倡导人们要“重大志,修人品”,“恢弘志士之气”,力戒“碌碌滞于俗,默默束于情,永窜伏于平庸”。他辅佐刘奋,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死而后已,成为一代豪杰。毛泽东同志在湖南第一师范读书时,就提出“立一理想,此后一言一行皆期合此理想”,并把“以天下为己任”、“牺牲个人以利社会”作为自己的人生目的和道德理想,激励自己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使自己从一个普通的民主主义者成为一个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了伟大的人民共和国。许多老一辈革命家,如朱德、贺龙、陈毅等同志都是从追求新的时代的道德理想开始,不惜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和优越条件,甘冒牺牲生命的危险,走上了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道路,写下了美好而壮丽的人生篇章,为后人所景仰。
当前我国改革正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检察官,理应继承前辈们的光荣传统,树立高尚的道德理想,将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我们永恒追求的检察事业中去。对每一位检察人员来说,立定志向,为检察事业献身既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人生价值的要求。检察事业的各个岗位呼唤的是那些有抱负有理想的人,需要的是那些励志竭精,始终不渝为之奋斗的人;而那些饱食终日、无所事事、目光短浅的人最终将被时代所抛弃。
二、乐为知耻,修正错误
儒家认为,一个人不但要“立志”,还要乐为知耻,把完善修炼变为自己生活的内在需求和情感寄托,把志向变为“好乐”的行动。做人既要知道有所为,又要知道有所耻而不为,注意“行已有耻”。要“守死善道”、“死而后已”,不论遭受任何挫折,都要经得起考验,要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坚贞气节。
自古以来,我们中华民族就有“乐为知耻”、“知错必改”的模范人物:唐太宗李世民有知过必改、善纳忠言的美德,毛泽东更是说出了“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这句至理名言为后人传送。
当前,把“见善必迁,知过必改”的善德作为检察官成就事业的必要条件尤其重要。一方面要执著追求自己的理想,立场坚定地为党工作、为人民谋利;另一方面还要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己的大无谓革命气慨,做一个憎恨假、恶、丑,弘扬真、善、美,堂堂正正的为人民所信赖的“清官”。
诚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来自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利益驱动和资产级阶腐朽思想及其生活方式等“洪魔”冲击着人们的人生观,这种形势给每位检察干警都带来了更艰巨、更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在多样化的道德取向中,必须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一方面牢牢守住自己的心理防线,知道自己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处处以大局为重,严格按党纪、政纪和检察纪律办事,不越雷池;另一方面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抛弃个人和小集团私利,清除意识中的邪恶念头,,坚持不懈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去实现个人的美好人生精神境界。
三、 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孔子就怎样搞好政治这一问题,在回答鲁国宰相季孙时曾高度概括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熟敢不正?”意思是说,要搞好政治,官员自己要作出榜样;正人者以身作则,品行端正,执法守法,又有谁敢犯法越轨呢。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其身正,不令自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孟子也讲:“其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所谓正己,表现在思想上就是“和而不同”、“泰而不骄”;表现在言语上就是要“言必有中”、“时然后言”(该说时再说);表现在行为上就是“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表现在取财问题上就是“见得思义”、“见义后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为政者“正大光明谓之政,国泰民安谓之治”。政是治的条件,治是政的结果,两者不能偏废。在我们国家,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实施法律监督职权。检察人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要的是从自己做起,应要求自己品行端正、严于律己、以德服人。由于我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国家,封建制度遗留下来的等级观念残余不可能完全消除,容易使个别的检察干警觉得自己超人一等,从而忘记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他们只知道用法律的镜子去照别人,而不知道照一照自己,执法犯法,甚至贪脏枉法,结果往往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一般来说,当“正人”不涉及到自身的利益时比较容易;而“正己”则相对来说要难得多,因为这要时时、事事、处处以法律和检察纪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往往会触及自己的利益。正因如此,我们要从学习儒家的“正己”思想开始,以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为理念,克制自己的私欲,不谋特权和私利,大公无私,廉洁奉公,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率先垂范,时时刻刻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使我们的检察工作全面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党的工作大局。
四、 自重自省,防微杜渐
儒家认为,一个人要慎重选择自己的行为,经常对自己的言行做自我省察和自我批评,要知错就改。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做自我检查,经常反躬解剖,省察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儒家还主张,人对自己的缺点要像攻击敌人那样毫不留情;对别人的缺点,则取宽容谅解的态度;而一个人要及时改过,还要“自讼”,即对自己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勇于揭露,并经常自觉地与之作斗争,进而克制它,使自己的言行回到正确轨道上来,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这都说明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的关键在于自己,即“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由于封建思想,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弱点、缺点和错误。因此我们在进行道德修养时,既要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共产主义的道德观念不断清除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在自己头脑中加强自我监督意识,在各种环境中坚持自己的道德操守境界,逐步地培养起共产主义的道德品质,保持共产主义的纯洁性;还要以儒家的“内省”、“自讼”提高自身素质,要察过迁善,虚心接受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冷静地对自己的行为、道德进行评判,公开或在内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省检查自己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事的行为表现。此外,还要做到当看到别人的优点时,就向他学习;当发现他的缺点时,就先看自己是否也有同样的缺点,找出不足加以改进,使错误行为防患于未然,不能固执己见,这样不仅不“丢面子”、“失威信”,反而会增加威信,赢得尊重。
五、 忠实守诚,实事求是
孔子认为:只有对人做到“言中信,行笃敬”,才能使别人在心理上消除对自己的疑虑和偏见,才能在社会人群中“立”得住、“行”得通。所以,修身之道最根本的东西就是要守一颗诚实之心,这也是成就事业的根本点和原始点。荀子发扬和继承了儒家的伦理道德,而且将行为上的自诚自明当作大仁加以弘扬,提出了“君子养心莫善于诚”和“忠信而不谀,谏争而不谄,桥然刚折端志而无倾侧之心,是案曰是,非案曰非”的修身之道,他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对道德修养和教育方法都提出了大量精辟的阐述,他重视人格的自我完善和人的气节操守。
检察事业需要忠心耿耿的实干家。做为人民的检察官,应将忠实作为自己的职业本色,忠实于党和人民,忠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忠实于法律和事实。忠实守诚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真理,做老实人,办老实事。现实中有的人错误地认为老实人没出息,其实,真正的老实人是最聪明的人,这些人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为社会做着实实在在的贡献,是真正的有道德修养的人。毛泽东同志曾经对“老实人”有这样的评价:“马克思是老实人,科学家是老实人,一切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的人都是老实人。”那些善于耍“小聪明”,什么事不会办、什么事不愿办、什么事办不好的人,最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六、勇于实践,表里如一
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好坏不在于他的言辞如何,而在于他的实际行动,即内在修养最终要落实到“践行”上,这是儒家的又一个道德修养观点。孔子认为:“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听其言而观其行”、“力行近乎仁”,如果一个人只是花言巧语,夸夸其谈,而不进行实践活动,那就违背了仁。孔子讨厌那种表里不一的两面派,嫌恶那种讲空话、大言不惭的空谈家。他主张:“言必行,行必果”,“敏于事而慎于言”,一个人如果只有口头上的知识,能言善辩,而没有行为上的表现,那是最可耻的。
道德品质具有知行统一之特点,道德修养是一个在社会实践中反复磨练,逐步完善的过程。人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发现自己头脑中不正确的思想意识和错误行为,体会道德行为的意义,从而产生纠正错误的要求和确定自己修养的方向与目标,自觉努力进行道德修养。其次,实践检验人的道德品质水平,且道德品质也只有在实践中磨练,才能转化成稳定的具有个人特征的行为习惯。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职业实践,是每一位检察人员加强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和必由之路。检察人员在形成良好职业道德的过程中,离不开生动的社会实践,离不开自身的主观努力和自我修养,因为宏伟的事业是靠实实在在的、微不足道的、一步步的实践积累获得成功的。检察事业任重而道远,一个只说不做、纸上谈兵、议多而行少的人最终难成大事。
当然,任何现实工作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从事检察工作难免会遇到暗礁和险峰。因此我们不但要肯干、会干、能干,而且还要敢于面对风险和挫折,要善于运用智慧处变不惊,化险为夷,努力用自己的实际行为,为检察事业作贡献。
时代的车轮督促着检察官前进的步伐。每个检察人员都应在不懈追求道德理想的过程中鞭策自己向真、善、美前进,在轰轰隆隆的职业实践中发扬改革创新和争创一流的精神、无私奉献和拼搏奋进的精神、只争朝夕和团结参与的精神,真正树立起“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清醒、业务上过硬、作风上廉明、行动上自律”良好形象,使深受人民欢迎的社会主义检察职业道德在我们的队伍中蔚然成风。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修订建议
——从立法根本目的及行政法特点的角度分析
作者:储涛 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办法》虽然主要是对专利强制实施许可的给予、终止及许可费裁决的程序性规定,但其根本目的仍然是平衡公共利益、专利权人利益和普通第三人利益的部门规定,所有规定都应围绕这一最终目的进行。同时,部分规定的颁布也是一种普法,作为行政规章,应当尽可能的明确具体,这样,公众就可以对强制实施许可的给予、终止等有了明确的预期。《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办法(修订草案)》不够完善,没有妥善的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从上述立法目的出发,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以供讨论参考。
第一部分:草案中已有条款的修改建议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修改意见】
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公平、合理的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修改理由】
专利强制许的最终目的是避免专利权人乱用《专利法》赋予的权利,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规定,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或损坏社会公众的利益。由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都没有做明确规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有必要做明确规定。虽然《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主要是规范强制许可给予、终止、费用裁决的程序,但规范强制许可给予、终止、费用裁决的程序并不是其根本目的,而是手段,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其目的仍然是实体权利的保障、义务的执行,也即保障实体权利的公正。《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也是如此,虽主要部分是程序性规定,但其根本目的仍然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公正。
笔者的“公平、合理的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实体目的追求的界定不大准确,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对实体目的,也即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目的进行规定,毕竟社会活动千奇百怪,《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无法一一规定到,在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特别是强制许可范围、时间的规定等,立法并没有明确,需要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根本目的出发,解决强制许可各方当事人诉求问题。
第四条第二款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修改意见】
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委代理人参与强制许可程序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代理人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修改理由】
无论是强制许可的请求、终止,还是强制许可费的裁决都是行政程序,是行政许可的一种,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请求人和被请求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虽然《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代理专利强制许可的请求、终止及许可费的裁决,但并未仅限于专利代理机构,普通公民和律师事务所同样可以接受请求人或被请求人的委托参与强制许可行政程序,而普通公民或律师受委托参与强制许可行政程序的,作为委托人,请求人、专利权人同样要提交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并不是请求人的专有权利,作为被请求人同样有权利委托代理人,本条作为总则部分,只对请求人委托代理人作出规定,显然是明显的立法漏洞。
说明:本条修改中的请求人是提起行政程序的人,被请求人是利害关系相对人,被动参与的人。被请求人在申请强制许可程序中是专利权人,在终止强制许可程序中是提起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在许可费裁决中可能是提起强制许可的请求人,也可能是专利权人。
第九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修改意见】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原第九项作为第十项,增加的第九项为:请求强制许可的地域、时间。
【修改理由】
从专利许可角度讲,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包括:许可性质、许可实施范围(包括地域范围、生产规模)、许可期限,是否可转许可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强制许可是普通许可,即明确了强制许可的性质,专利强制许可不可以转许可等。但专利强制许可的地域、时间等未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决定强制许可的决定机关,在决定强制许可的地域和时间。如果在强制许可决定中仅授予请求人强制许可,但未明确许可范围和时间,可能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专利许可费的确定,与专利许可范围密切相关,虽然可以按每件专利产品收取许可费,由于专利权人无法准确掌握请求人最终生产数量,按件手续许可费对专利权人未必公平,只有确定许可范围(成产地域范围、生产规模)之后,专利权人才可以合理选择专利许可费的确定方式及具体的金额。
另外,如果不确定强制许可范围和时间,一旦专利许可费标准确定后,强制许可请求人扩大实施范围,必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因为法律没有赋予专利权人增加许可费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或者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或者建议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修改意见】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或者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五日将请求书或者建议副本及相关证据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30日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说明,本草案中的“指定期限”多达七处,作为一部程序性立法,是绝对不允许的,本草案中的指定期限都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后续不再重复指出。
【修改理由】
既然本办法主要是程序性规定,对先关期限的规定就应当明确,否则无法保证程序公正,根据其他相关程序法的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5日内将请求书或建议及有关证据材料送交专利权人比较合适。对于专利权人打陈述意见,相当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达答辩状,应当明确具体的答辩期限,如果不明确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视案件情况而确定,未免太过随意,也无法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是30天还是20天或是60天,由于强制许可的目的是解决不正当的垄断、公共利益的需要,整个过程越快越好,故陈述期限不易太长,但应保障专利人有时间准备证据、整理答辩意见。个人建议不超过30天,也不易低于15天,毕竟听证程序不是必要程序。
明确指定期限不仅有利于程序公证,更能起到普法的作用,而不至于当事人只有参与到强制许可程序中,才明白指定期限是多长时间。
第十八条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或者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或者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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