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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29:38  浏览:8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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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公正公平、有效地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资格预审,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单位预先进行审查,建立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资格单位)名录,以便其直接报名投标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预审会”),作为市政府预审投标人资格工作机构。
  资格预审会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招投标、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监察、银监、国资、国税、地税、工商、园林等部门代表组成。
  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预审会的日常工作以及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投标人资格预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资格单位名录实行分类分组动态管理。根据专业确定类别,根据综合评分确定组别。
  资格单位分类分组的具体办法,由资格预审会另行制定。资格预审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资格单位的类别和组别。
  第六条 资格预审会根据上年底在本市备案的施工企业单位数量,确定预审投标资格的方式、方法,并在受理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前30日,在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网和有关政府公众媒体(以下简称网站或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申请加入相对应类别和组别的名录。
  第八条 申请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数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施工企业不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受理申请前3年内无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材料;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证明材料;
  (六)企业申请前3年内的信贷信用、纳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七)资格预审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资格预审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
  资格预审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查。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会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
  前款所称综合评分,是指对申请人的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创优质工程情况、诚信行为、服务质量、纳税额、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综合评分标准由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工程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另行制定,报资格预审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会召开全体会议,核准综合评分结果,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确定符合条件的资格单位初选名录。
  初选名录应当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格预审会应当将其列入正式名录予以公告。公示和公告均在网站或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加入名录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已列入的,予以除名:
  (一)未进行招投标或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受到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行贿、受贿、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四)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恶意拖欠工资被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不良信贷信用记录的;
  (七)不依法纳税、缴费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
  (八)被工商部门列为信用不良企业的;
  (九)在申请资格预审名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资格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法定及社会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对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积极参与投标;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合同;
  (四)不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不转借资质,不转包、违法分包;
  (五)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资格单位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应当对其类别或组别作出相应调整。资格单位不同意调整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由名录中的资格单位通过投标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资格单位的;
  (二)名录中符合相应条件的资格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满足项目资质等级要求的前提下,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应当客观地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评价。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每季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记录行为作扣分处理,一个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一定限额时,降低其所在组别,乃至从名录中清除。具体考核办法由预审会另行制定。
  (一)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的;
  (二)未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超过合同工期1个月以上的;
  (三)因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到位,工地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低下被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工程完工后,因承包资格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进行工程决算的。
  第二十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预审会直接将其从名录中清除,2年内取消其参加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五)施工有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出现工程安全事故的;
  (六)施工中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节能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对被清除出名录的资格单位,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资格单位1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资格单位被清除出名录后,空出名额可按当年度申请人的综合评分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被清除出名录的资格单位和递补的资格单位名单应当及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会应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参与预审投标人资格活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会根据需要可以逐步增加其他专业预审资格名录。增加名录的分类、基本条件、评分细则等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株洲市所辖各县(市)不另行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预审资格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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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推翻原来在侦查机关供认的犯罪事实,即当庭翻供的情况已经大量存在,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一些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经济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尤为突出。被告人翻供往往使公诉人在庭审中陷入被动,直接影响公诉效果、庭审质量、乃至诉讼结局。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究竟应怎样认识和对待,值得重视和研究。

  一、被告人的翻供原因

  由于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案件的结论对其个人来说,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往往出于种种动机和原因,想方设法推脱罪责,逃避制裁;或避重就轻,诿罪他人;或开始为了掩盖同伙,一人承担后来又反悔等等。从被告的翻供来看,通常以下几种情况:

  (一)畏罪而翻供

  有些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其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从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思想上产生反复,想方设法翻供。尤其是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考虑到自己的命运在此一举,便妄图通过翻供作最后一搏,在法庭上全力推翻全部或者部分供述,以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

  (二)为自保而翻供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被告人为获得较轻的判决,而把责任推给他人。往往是主犯把责任推给从犯;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诿;在案的被告人把责任推给在逃的同案犯。在自保心理的影响下,他们改变原来所做的有罪供述,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三)因律师行为而翻供

  因为律师的行为而导致翻供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在侦查阶段,通常被告人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羁押后,通过会见律师,使其应对司法机关的审讯有了一定经验,对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有了进一步认识。甚至有些被告人经律师的误导,错误的认为,司法机关没有真正掌握其犯罪证据,便产生侥幸心理,推翻以前供述,企图钻法律的空子。

  二、公诉机关的应对策略

  ( 一) 认真做好庭前准备

  1、阅卷要细致

  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的抗辩性明显增强,庭前准备工作更显重要,而细致的阅卷更为关键,这样才能全面熟悉案情,增强对被告人翻供的预测性。阅卷要尽量按原文、原话摘抄,忠实于原意,同时注意将犯罪时间、地点、手段、赃款数额、去向等一一列明,做到简洁明晰,一目了然。一旦发生被告人翻供等突发情况,可依据阅卷笔录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上不会手忙脚乱。

  2、预案要全面

  提起公诉前,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分析证据是否完备,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提前做好证据的固定、复核,不给被告人翻供妄想留有空间。二是认真分析案情,针对被告人的具体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提纲,尽可能的让被告人当庭认罪,体现法律的威严。三是结合具体案件,制定层次分明的举证提纲,并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说明。四是有针对性的准备辩论观点,公诉人在庭上胸有成竹,不仅能给被告人施加很大心理压力,也树立了公诉人雄辩、自信的良好形象。

  (二)庭审讯问不能马虎

  讯问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一定要认真对待。一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变化,即使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也不会措手不及。二是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政策攻心,震慑犯罪,让他们权衡利弊得失,重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以掌握其辩解的思路和方向,对证据存在瑕疵的,及时复核、补强,把问题解决在提起公诉之前。四是了解被告人身体、精神情况,熟悉被告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可以选择相应的方法有效应对:

  1、间接讯问法,在被告人心理防线未被突破或未被完全突破、对公诉人心存戒心的情况下,公诉人可以先提一些次要,甚至是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故意打乱问题之间的逻辑顺序, 以隐蔽讯问目的, 迷惑被告人,打消其戒心,向实质问题渗透、逼进,从而达到推翻其翻供内容,让其说出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

  2、递进讯问法,对于供述反复无常、变化不定的被告人,公诉人讯问应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含而不露,让被告人摸不清公诉人讯问的真正意图, 在被告人毫无戒备的情况下,出其不意,攻其不备,逐步引深,使其处于进退不能的境地。具体做法是在关键问题上采取依次推进由远及近、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的方法,步步设卡,层层发问,环环紧扣,快速地接触犯罪事实和关键问题。

  3、告知利害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公诉人可以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提出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向其阐述构成自首条件的法律规定,让其权衡利弊。

  4、问论结合法,对出于侥幸心理翻供的被告人,可首先作进一步讯问,抓住其回答不一致之处,攻其不备,使其不能自圆其说。 然后再明确揭露其翻供或欲翻供的真实原因,使讯问与公诉人的分析相得益彰,以达到其认罪的目的。

  (三)庭审举证是关键

  结合具体案件,制定层次分明的举证提纲,并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说明。

  1、对被告人供述极不稳定的案件, 公诉人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历次供述内容的对比,找出其中的异同进行分析论证,以揭示当庭翻供的不合理。

  2、对于被告人翻供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而不得不以间接证据来定罪的, 公诉人可以通过逻辑严密、编排合理的举证顺序,用证据之间的有机连贯性来驳斥辩解的虚假性的方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更好地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我市国际友好城市资源,拓展我市与国际友好城市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市国际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成立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办,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新时期国家总体外交方针为指导,整合全市外事资源,以促进投资和贸易为友好城市工作的重点,全面推进经贸与社会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巩固已有的友好城市关系,有计划、有目的地发展新的结好对象。

三、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决定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我市国际友好城市工作规划,提出全市友好城市工作的全球战略布局建议;

(三)选择结好重点对象,统筹、协调全市的结好工作;

(四)有计划地组织人员互访,推动形式多样的友好交流活动;

(五)在研究国外友好城市特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议定友好城市交流的工作计划,落实友好合作项目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和评比、表彰;

(六)负责友好城市工作基金的筹集、管理;

(七)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友好城市结好交流工作。

四、工作分工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提出友好城市交流总体方案;收集、研究友好城市信息,建立友好城市信息库,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与国外友好城市开展交流与合作事宜;收集各成员单位对友好城市交流的意见和建议;汇总跟踪委员会确定的重点交流合作项目;落实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等。

牵头单位:结合友好城市的特点,作为对口友好城市推进实质性交往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与对口友好城市以相关领域为重点内容的交流工作,提出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设想与建议,并按照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协办单位:按照委员会和牵头单位提出的方案,就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五、工作方式

委员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各牵头单位汇报本年度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并商有关协办单位后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设想和方案,经主任和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六、工作要求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配合、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同时,各项目牵头单位一定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保持同协办单位及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使友好城市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本方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方案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区县(自治县、市)级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重庆市友好城市交流合作推进事项表

3.重庆市同外国城市(省、州)结好一览表



附件1: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吴家农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王学斯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消 市外办主任

委 员:高沙飞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副主任委员

龙泽渊 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主任

罗 聪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唐英瑜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汤宗伟 市经委副主任

赵为粮 市教委副主任

潘复生 市科委副主任

郑 键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元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经建 市人事局副局长

董建国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张其悦 市建委主任助理

梁晓琦 市规划局副局长

余昌平 市交委副书记

罗 德 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王义昭 市农业局副局长

秦文武 市商委主任

宋晓国 市外经贸委副主任

程武彦 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周英杰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 雯 市外办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张海清 市外办副主任

唐 文 市外办副主任

张 勇 市环保局副局长

程必元 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孙逸民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大庆 市侨办副主任

余守明 市园林局局长

李志明 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

张 勇 市仲裁委副主任



附件3:



重庆市同外国城市(省、州)结好一览表



统计截止时间:2005年12月

序号
双方结好城市名称

(外国城市附英文)
结好日期
签字地点
签字人

1
重庆—法国图卢兹市

TOULOUSE
1982.12.10
图卢兹
重庆市市长 于汉卿

图卢兹市市长 博迪

2
重庆—美国西雅图市

SEATTLE
1983.06.03
西雅图
重庆市市长 于汉卿

西雅图市市长 罗耶

议长 魏吉奈

3
重庆—加拿大多伦多市

TORONTO
1986.03.27
重庆
重庆市市长 肖秧

多伦多市市长 埃格尔顿

4
重庆—日本广岛市

HIROSHIMA
1986.10.23
重庆
重庆市市长 肖秧

广岛市市长 荒木武

5
重庆—俄罗斯沃罗涅日市

VORONEZH
1993.10.20
俄罗涅日
重庆市人大主任 于汉卿

沃罗涅日市市长 戈尔茨

6
重庆—英国莱斯特市

LEICESTER
1993.10.11
莱斯特
重庆市人大主任 于汉卿

莱斯特市市长 邓菲

7
重庆—乌克兰扎波罗热州

ZAPORIZHIA REGION
2002.04.25
重庆
重庆市市长 包叙定

扎波罗热州州长 卡尔塔索夫

8
重庆—南非姆普马兰加省

MPUMALANGA
2002.10.18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姆普马兰加省省长 马古兰

9
重庆—德国杜塞尔多夫

DUSSELDORF
2004.07.22
杜塞尔多夫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杜塞尔多夫市市长 约希姆·艾尔文

10
重庆—伊朗设拉子市

CHONGQING-SHIRAZ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设拉子市市长 拉杰

11
重庆—埃及阿斯旺省

ASWAN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阿斯旺省省长 沙米尔·尤素夫·哈萨尼

12
重庆—布里斯班市

BRISBANE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布里斯班市市长 坎贝尔·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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