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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2:44:23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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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实施。







市 长 刘国强

二○一○年八月二日



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系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胸径在30cm以上的樟树、银杏、松树、楠木、柏树、桂圆、荔枝等同径级珍稀树种;胸径在40cm以上的黄葛树(榕树)、枫杨、皂桷树、桉树、柳杉、水杉、栾树、青桐等同径级的珍稀树种;胸径在20cm以上的桂花、罗汉松、紫薇、茶花、梅花、乌柿等特有名贵花木属保护范围,依照本办法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按树种、树龄和名贵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树种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有其重要的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它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编号、建档、设立标志等工作。

林业等部门依照其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生长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庙祠、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的由归属单位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库、河道管理单位保护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定,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负责管护的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报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按审批程序报上级机关备案;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发现生长不良及枯竭现象,养护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处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原则上由古树名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生长在单位及个人属地范围的古树名木管护经费由单位及个人负责;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负责。

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经费中每年应当划出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排险抢救和复壮工作。

第九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的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等;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装硬化,兴建临时建设设施,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及排放有害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的;

(六)在古树名木集中的林区,打鸟、搞集会演出等活动,擅自进入禁封的林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时,应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格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四条 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有损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整治措施不力,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对有关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3年内有效。2005年5月9日颁布的《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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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定性而言,与事实不符的,是错误;与法律不符的,是错误,反之,与事实和法律相符的,就是正确的。案件定性正确与否,衡量标准是事实和法律,这就是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检察原则的重要内容。
  
  与事实相符,是指办案人员通过搜集或审查证据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要与客观事实相符。这里的相符并非要求两者要完全契合,允许存在差别和矛盾,只要这些差别和矛盾不影响到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允许的。因为案件发生后,再去搜查证据,已经不可能完全恢复案发当时的原貌,与客观事实有差距是正常的现象。

  与法律相符,是指从证据中提取出来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法律规定可以细化为犯罪构成要件,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从法律事实中都能找到,就是与法律相符。如何准确把握好法律事实与法律相符呢?最佳答案就是经验。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就是强调经验的重要性。在掌握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法理逻辑的基础上,经验对刑事检察定性正确与否起决定性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一起案件只有一种定性才是唯一正确的答案。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不明确时,才能允许有不同意见甚至相互矛盾的意见共存。定性准确是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所在,相当于抓住了主要矛盾,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反之,定性不准确,不仅解决不了可能存在的问题,而且必然产生新的矛盾,无法充足犯罪构成要件,极易引起办案思维混乱。案件定性能否准确,将是对检察官法律知识、经验的考验,特别是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更是严峻的考验。
  
  在案件定性的问题上,如果是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作出批捕、起诉决定,除非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否则就是不正常的,一定是出了问题。要么是事实没有完全弄清楚,要么是法律没有完全搞明白。如果事实弄清楚了,法律搞明白了,那么正确答案会自然而然地浮现在办案人员脑海中,而且这个正确答案具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性,会使其他的意见自动退避消失。当前检察系统对一些疑难案件的定性远远达不到清楚、明白的境地,对有不同意见存在,大家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了,这恰恰是检察系统办案中可能出现错案最大的隐患之所在。
  
  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办案如同表演,检察官就是演员。一个案件到了手中,开始办案就是演员开始表演,其中核心要领就是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检察官要将功夫下到办案之外,只有将功夫做到家,上台表演才能得心应手,事半功倍。可是,许多检察官本末倒置,平时不用功,只有案件到手上,将功夫用到看案卷,查法律上,这样做相当于即兴表演,即便是专业演员,出错的可能性都比较大,普通演员出错的可能性就更大了。这样办案的结果就是对案件定性经常抓不住要害,困惑不已,事倍功半,并且出差错的可能很大。
  
  要理解好案件事实,客观上对知识的广度是有一定要求的。比如计算机学,法医学,财会学,统计学,金融学,民法等等,起码的基本知识一定要具备,否则,办案中无法理解好案件事实,做到事实清楚。例如,著名许霆案,大家争执不下,原因就是钱如何到许霆手里的,没有弄清楚,结果不同的人作不同的猜测,有的说是银行错给的,有的说是许霆偷的,有的说是许霆骗的等等,谁也说服不了谁。要弄清楚钱是如何到许霆手里去的,必须具备银行电脑网络和ATM机运行程序方面的知识,搞清楚了这些东西,定性的结论自然就出现了,没有任何人会有异议。只要大家平时多积累,遇到问题多学多问,就能够做到的,并不是需要达到精通的程度。
  
  准确适用法律,实际就是要掌握好一门科学,叫刑法应用学。这是人人在大学里都没有学过的一门崭新课程,其内容包括刑法,司法解释,加3000个以上的典型案例。这需要自学,当你把刑法及其释义、司法解释及其理解和适用等反复学习三至四遍,寻找案例书籍学习并将至少3000个典型案件装在头脑中,理论学习与案例学习交叉进行,你所具有的刑事案件的定性观将产生质的飞跃。一个案件摆到你面前时,头脑对案件定性的思维将变得条理清晰,正确答案一定会现身,而且,不管别人提出多少种不同意见,你都能明白对方的问题出在哪,这就是刑事检察定性的最高境界。不少法律人,甚至专家学者,在对案件定性表达意见时,有一种表达方式很流行——倾向于某种意见,实际的潜台词就是自己没有把握,让你自己去研究。这绝对不是办案高手表达意见的方式,高手的意见是一定是肯定的,答案是唯一且排他的,只有法律规定不明确时除外。

  积累经验是办案高手成长必由之路。办案中遇到的案件有许多是重复性质的,这类案件办五十件和办一件积累的经验相当,所以快速积累经验的办法就是多读案例书。一本书中的案例都是不同的,且一般具有典型性。办一年案所积累的经验远不如读一本书,一年中花时间多读几本书,作好笔记,将相当于你多办好几年案,多办案再加多读书,坚持几年下来,你就会大有长进的,只要能坚持十年,将傲视群雄,成就刑事检察的办案高手。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杨敬农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奖励在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芜湖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一)科技创新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其它奖项不设等级。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
专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成果,并且已经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人员。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等某一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并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合作奖授予与我市合作,主要在促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人员。
市科技创新合作奖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芜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市科技奖的组织和人员应填写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按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向推荐部门申请。
推荐部门应对申请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业组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合作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建议,作出科学技术进步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对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合作奖进行评审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告、征求意见。公示公告期为15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拟授奖人员、单位和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公告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经公示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科技奖获奖的人员和组织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标准为:
(一)科技创新贡献奖奖金40万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奖金6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奖金10万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并在三年内禁止其申报市科技奖。
第十八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技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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