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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40:00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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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对口支援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厦门市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援四川彭州市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切实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口支援四川彭州市四个镇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援四川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是指由我市统一筹措,专项用于对口支援四川彭州市龙门山、白鹿、天彭、致和等四镇(以下简称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性资金。

第三条 援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

(二)我市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

(三)其他援建资金。

第四条 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地方级财政收入的1%比例确定,从2008-2010年连续安排三年。市、区财政按《厦门市援助四川地震灾区政府性资金筹措办法》确定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 市、区财政从以下渠道筹集援建资金:

(一)压缩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

(二)从教育、农业法定支出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从基本建设资金中适当安排一定资金;

(四)压缩其他行政事业性支出;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援建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设立援建资金科目,统一归集、核算和管理援建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援建资金筹集计划和支出进度,分批转入财政专户援建资金科目;各区财政承担的援建资金由市财政通知各区,各区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捐赠款以及其他用于援建的资金经批准后转入市财政专户援建资金科目。

第七条 援建资金主要用于彭州四镇以下项目的建设和修复:

(一)规划编制、设计咨询等前期项目;

(二)灾区城乡居民住房;

(三)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市委市政府或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等研究确定的其它援助或建设项目。

第八条 援建资金预算由前方指挥部作为代业主负责归口编报。

代建单位根据年度援建项目、当地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或投资计划(概算)等编制年度援建资金预算,报前方指挥部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批准后执行。前方指挥部应及时将市财政局批复的援建资金预算批复给相关代建单位。

第九条 援建项目投资额经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定。

援建项目工程款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工程进度款拨付给代建单位。考虑到援建项目的特殊性,经代建单位申请,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可预拨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工程款,预拨工程款相应抵扣进度款。

援建项目决算审核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前方指挥部审核后,由市财政审核中心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前方指挥部对援建项目的预决算和资金拨付审核,应经指挥部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指挥长签批。

第十条 代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涉及增减项目投资的,必须经前方指挥部同意,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定,重大项目调整应报经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批准。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同时编制竣工项目资产移交清单,经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并报市财政局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资产移交和账务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对援建资金要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账目清楚、管理规范,手续完备、账款相符。前方指挥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援建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使用及效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物资的,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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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资产购建和自用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编制资产购建计划。

  对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验收登记制度。对单位购置、接收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由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使用计划、执行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省直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省财政部门有权按规定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年度)编报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省直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3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可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二)投资项目的产业、行业背景。

  (三)投资项目的竞争力分析。

  (四)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省直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直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直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一)专项登记。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对外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定期内部审计制度,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3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省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必须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进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直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部门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世纪之交,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第三次全教会精神,1999年9月我部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会
议部署各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动员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高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形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开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现将我部制订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和《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各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情况及时报我部师范教育司。

附件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
在跨越世纪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做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了落实全教会的精神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决定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工程”面
向全体中小学教师,突出骨干教师培养,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为目的。
一、工程目标
1.对现有约1000万名中小学教师基本轮训一遍,教师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基本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工程”结束时,大多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多种形式普遍完成不少于190学时的培训,贫困地区的教师至少接受1次有组织的培训(面授时间不少于40学时)。
2.全国选培100万名中小学和职业学校骨干教师,省级从中选培10万名,其中教育部组织培训1万名,使骨干教师梯队基本形成。
3.全体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多数教师具备运用计算机的基本能力,能开展不同程度的计算机辅助教学。
4.逐步建立21世纪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工程”结束时,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建成适应不同教师群体需要、较为完备的地方课程教材体系。
5.制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工程”结束时,各地要基本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初步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6.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开放型培训系统,初步建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开展教师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学的试点工作。“工程”结束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80%以上的培训机构(乡镇中
小学培训点及以上)和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的教师能够直接收视电视台播放的教师继续教育节目;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机构建立计算机网络教室,并进入中国教育科研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建成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应用多媒体、交互式的区域性教师继续教育计算机网络。
7.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善于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有较强培训能力的教师队伍。
8.普遍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工程”结束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理论体系初步形成;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科研课题及各实验区承担的实验课题完成结题与验收。
二、行动计划
根据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和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状,以及培训者队伍的整体水平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直接影响,“工程”将采取以下行动计划,完成以培训者提高为先导,骨干教师培训为重点,面向全体教师的继续教育。
1.新任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0—1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其巩固专业思想,熟悉有关教育法规,初步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常规,熟悉教学内容,尽快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政策法规,所担任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法分析以及班主任工作等,注意与职前培养内容相衔接。
2.教师岗位培训
培训对象:1年以上教龄的全体中小学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逐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培训内容:主要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幼儿及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知识更新与扩展,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实践研究等;突出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对教师知识能力的新需求、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信
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等重点。
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以职务培训为主,包括应急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培训。
3.骨干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100万名中小学和职业学校骨干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骨干教师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提高他们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辐射作用,使其尽快成长为教育教学专家、学科带头人或骨干
力量。
培训内容:现代教育理论学习与实践:现代教育理论研修,教育思想与学科教学艺术研究,优秀中小学实习等;学科前沿知识与综合知识:学科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综述,现代科技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理论与实践,信
息社会与信息技术等;教育科学研究: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研究、结题与成果鉴定等;教育研究专题。
4.提高学历培训
培训对象:取得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提高受训教师的学历层次,使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明显提高。
培训内容: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小学教育专业(文科方向/理科方向)教学计划》(试行)、《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本科(专科起点)教学计划》(试行)和教育硕士的教学要求分别对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进行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培训必须将知识的系统
传授与解决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5.计算机全员培训
培训对象:全体中小学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普遍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不同程度地掌握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和开展教育科研的能力。
培训内容:以普及计算机应用技术为核心,学习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常用办公处理软件的使用和上网查询资料,利用平台制作教学软件,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开展科研和处理信息等。
6.培训者培训
培训对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师树立现代教育观念,不断提高学科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更新知识,逐步提高学术水平,熟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能够胜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培训内容:现代教育理论,学科最新知识与信息,现代教育技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材教学规律研究,国内外中小学教学改革发展动态与中小学教师学科教育能力培养研究等。
三、基础建设项目
“工程”设立基础建设项目是为了有效地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法规建设
加快法规建设,为“工程”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教育部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各地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订并配套地方性法规及具体实施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及管理办法,在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的基地建设、经费筹措、检查评估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建设
国家与地方共同开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与教材。教育部制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组织开发一批急需的示范性课程及基础性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计并开发相应的地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
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建设要反映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动态,着眼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课程建设要特别注重现实需要,力求关注长远发展,努力做到科学性、先进性与针对性、实效性相统一,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教材建设要满足教师
不同学习方式的需要,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网上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树立精品意识,确保质量。
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建设
充分利用卫星和电视广播、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等多种媒体,构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开放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发挥现代教育技术、信息传播技术的特有优势,扩大受训范围,大面积提高培训效益,为实现全员培训目标提供有利条件。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研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价体系,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指导意见,初步建立继续教育过程监测机制和信息反馈系统,宏观监控“工程”实施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从2001年起,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应用该体系检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状况,反馈评价结果,及时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四、条件保障
为了使“工程”顺利实施,必须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1.成立管理机构
成立由教育部主管部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司局参加的师资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工程”的领导;下设“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的事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相应的省级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组织和实施。
2.完善开放高效的培训系统
完善与加强国家-省-市(地)-县-乡-校等各级培训机构建设。国家在有条件的部属师范大学和教师进修院校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国家级培训机构,采取与地方共建等项措施使其能够承担“工程”下达的各类国家级培训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
全和完善省-市(地)-县三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确保各级培训机构具备继续教育所必需的教学基本设施和培训手段,以及能够适应继续教育教学与科研需要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加强县以下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建立乡(镇)中小学教师培训点,组织中小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要鼓励各级师范院校、综合性大学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调动教研、教科研、电教等部门的力量,扩大继续教育培训系统的功效。
3.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可采取科研课题立项的方式进行研究,并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办法。国家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中心,开展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提供政策及业务咨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
研,为本地区实施“工程”提供指导和支持。
全国设立国家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验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实验区,承担实验课题,开展应用性研究,在继续教育实践中发挥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4.加强评估检查
为指导和推动“工程”顺利进行,国家将组织专家赴各地调研、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将“工程”实施过程的监测和评估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督导和检查。
5.保证“工程”经费
实施“工程”是政府行为。“工程”实施期间,中央将投入专项资金支持“跨世纪园丁工程”的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和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课程教材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设立骨干教师专项基金,多渠道筹措经费,对“工程”中各项工作投入足够
的资金,确保顺利实现“工程”目标。

附件二: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工程”是“跨世纪园丁工程”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建
设一支高质量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现就实施“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工程”,努力开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新局面,培养实施素质教育的高质量中小学教师
1.实施“工程”,就是要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实施“工程”,就是要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从部分地区扩展到全国各地,从小学教师扩展到中学教师,从部分教师扩展到全员培训,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进入新阶段。
实施“工程”,就是要面向全体教师,以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提高整体素质为根本目的,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善于从事素质教育的新型教师队伍。
实施“工程”,就是要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新体系,完善教育教学制度,形成良性运行机制,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实施“工程”,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全员培训。使教师更加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对实施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自觉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人格,注重学
生身心发展特点,因材施教;不断更新和拓展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现代教学方法和现代教育技术;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要重视和加强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使新任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3.实施“工程”,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教育作为首要内容。要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根据时代要求和教师在教育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师德教育的内涵和方式方法,克服形式主义倾向,提高实效。
加强对教师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增强他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教师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增强识别和抵制唯心主义
、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能力;加强形势政策、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对教师进行敬业爱生、为人师表的教育,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人格魅力,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加强对教师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提
高他们依法施教水平;加强对教师进行伦理知识教育,提高人际交往能力,使他们能很好地正确处理与同事、学生和家长的关系;加强对教师进行心理健康的教育,提高教师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及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4.实施“工程”,要把骨干教师培训作为重点。中央和各级政府设立骨干教师专项资金,对100万名中小学及职业学校骨干教师给予重点培养和扶植。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中遴选出10万名骨干教师,其中,1万名由国家组织培训,9万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培训,
在3年内完成;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主管部门负责培训。通过培训,逐步造就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形成国家、省和市(地)骨干教师梯队,带动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5.实施“工程”,要把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基础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作为重要内容。要把计算机知识、技能和辅助教学的培训作为实现全员培训目标的突破口,把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作为教师必备的教学技能。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中小学教师中普遍开展以普及计算机基础知识
和应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培训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重点是培养中小学教师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和教育科研的能力、应用信息的能力,鼓励教师在教学中科学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革新传统的教育思想、观念、内容、手段和方法,创造新的教学模式,优化教学
过程,提高教学效率。逐步使中小学教师成为主动适应时代需要,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的教育工作者。
6.实施“工程”,要加强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快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学历补偿教育的步伐,确保完成普九任务。同时,不失时机地积极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选择符合当地需要的培训内容,采
取有效培训方式,提高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帮助教师树立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为培养各类农村实用人才提供师资保障。要进一步加强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支持帮助,加强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切实帮助这些地区解决教师
培训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逐步形成符合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实际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制,促进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7.实施“工程”,要重视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要求,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要有一定
比例达到硕士学位。各地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先做好小学、初中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提高学历的培训工作。加强管理,严格考试与考核,保证培训质量。各有关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密切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
根据相关学历的规格要求组织教学,加强实践环节,提高教师的能力和水平,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要注意处理好提高学历培训与非学历培训的关系,防止形成新一轮的学历培训。
8.实施“工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区规划;根据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实际,制订中小学教师基本轮训一遍的具体目标和实施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阶段推进;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注意突出继续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实
践性和先进性;遵循在职教师培训的规律和特点,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业余、自学、短训为主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充分利用各类培训基地和传播媒体的优势,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二、采取有力措施,为顺利实施“工程”提供坚实的条件保障
9.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步伐,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配套的地方法规,形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法规体系。要把《中小学教师继
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教育执法检查的内容,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
10.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制定奖惩办法;建立并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审批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建立符合继续教育特点的监测评估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11.形成、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进入良性运行状态。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仍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把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列入教师考核的内容,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条件,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成为优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
12.深化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加强教材建设,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在国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建设的规划。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学内容和教材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小学教学实际,适应中小学课程内容和教材改革的需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先进性;把现代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及时正确地结合到课程、教学内容体系中来;用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教育技术和新的
学科知识发展成果指导教师教学实践,有利于教师提高创新和实践能力。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开发采取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办法。先抓重点、急需的基础性教材,逐步配套完善系列教材。在统一课程标准的前提下,使教材类型和载体多样化,文字教材、音频视频教材、电子媒体教材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材总体设计,统筹规划,需求推动,加速开
发,优质产出。教材开发采取评审筛选或改编一部分地方优秀教材,组织编写一部分新教材,引进一部分国外先进教材等渠道进行,逐步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资源库。
13.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立现代高效开放的培训系统。充分发挥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师范院校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有机结合。各级培训机构要通过加强建设,充实、提高,办成本地区在教育教学、资料信息、教改实践、教育技术、教
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特别要加强县及以下培训机构的建设。
中小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中小学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都要制订本校教师培训计划,建立教师培训档案,组织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各地要对中小学校开展校本培训加强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在教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与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中小学校、教研、教科研和电教等部门组成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需要的培训新系统。
积极开发和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为实现全员培训提供有利条件,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效益。充分利用和开发现有的卫星电视和有线广播电视网资源,依托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形成卫星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培训网相结合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和
信息技术等多种媒体的特有优势,扩大受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要大力发挥远程教育等先进培训手段在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培训中的重要作用,保证这些地区教师同样接受高水平的培训。
14.优化结构,建设一支专兼结合、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要调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教师、专家、学者关心与支持,并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机构、师范院校的教师、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等,组成既有广泛开放性又相对稳定的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师要率先接受继续教育,要具有现代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了解本学科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熟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善于开展和组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活动;能
够深入中小学,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成为集培训、管理、教学、科研于一体的新型培训者。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师资要严格把关,对不能适应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要调离教学岗位,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15.加强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水平。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研与教学相结合,初步形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理论体系。要重视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律和特点,培训内容、模式、方法等新情况
、新问题的研究,用科研成果不断丰富继续教育的内涵,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制度建设、课程开发、教学改革、网络建设、监测与评估等奠定理论基础。加强继续教育的实验工作;继续教育实验区要通过科研立项等方式,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典型,以点带
面,全面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三、实施“工程”,要在整个教育战线形成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行动
16.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根本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教育事业全面振兴的战略高度出发,增强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
重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协调、组织管理。
17.加强评估检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评估检查纳入教育督导之中,要定期检查和评估本地区实施“工程”的情况,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评估检查的内容包括培训活动效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效益、
课程目标、体系和内容,及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效果等。对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重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帮助。
18.拓宽经费渠道,加大经费投入。中央投入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用于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和教材建设;“九五”期间中央师范教育补助专款主要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有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积极争取国际双边、多边合
作项目的援助资金,支持中小学教师培训。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地方事业,各地应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入。要按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并安排一定的专款用于加强继续教育的基地建设、教材开发等;中小学校也要
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成本的分担机制,多渠道筹措继续教育经费。
实施“工程”是贯彻全教会精神,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的一项举措,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综合大学、中小学校、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育科研等部门,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团结一致,齐心协力,锐意改革,不断创新,共同开
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新局面,为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出更大贡献。



200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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