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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44:59  浏览:9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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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67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现将《苏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运转高效、指挥有力,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处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设值班室,实行每日 24 小时值班;工作时间内由秘书一处安排专人值班,工作时间外(中午、夜间、双休日、节假日)由各处室人员轮流值班;双休日、节假日政府领导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带班。

各市、区政府办公室应明确值班工作职能机构及其职责,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值班人员。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管理,保障到位。值班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和单位在编、在职的公务员或公务人员,任何时间段均不得安排工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四条 值班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观念,爱岗敬业,廉洁勤政,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做好值班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及各市、区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 24 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级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 24 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畅通;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加强对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赋予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第九条 公务来电接听和公务来访接待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应答,详细记录,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的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热情接待每一位公务来访的客人,并帮助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配置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四条 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须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要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预案,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信息接报。接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制作《值班专报》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同时报送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值班部门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事件,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已经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事故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赴京、省上访和来市集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航空、铁路、航运等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 5 人以上重伤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造成 2 人以上死亡或重伤 5 人以上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 2 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 10 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中毒事件。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以上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市政府报送重大突发事件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 3 小时,并要及时续报进展和查处情况。

第二十条 各市、区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市、区政府办公室未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按照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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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单位与个人合谋“吃空饷” 

杨涛

江西省于都县今年在实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督时,清查出462名“吃空饷”干部,“吃空饷”金额累计达360余万元。(《法制日报》8月17日)
“吃空饷”的现象时有耳闻,有七、八岁的未成年人上假编“吃空饷”,也有死去的干部继续“吃空饷”,但这些大多是官员利用职权暗中进行或是一些工作人员失误所致。然而,发生在江西省于都县的“吃空饷”的现象却是一些财政供养单位和人员为谋取小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私下达成协议,允许在编人员离岗,本人工资和单位分成领取或由单位全部领取,以虚报冒领财政工资补助。
据我所知,于都县所在的赣南地区总体还是个贫困地区,一些地方的财政还是“吃饭”财政,许多乡村老师的工资都不能及时发放,而于都县有多达360余万元的财政资金被“吃空饷”,令人触目惊心。而且,“吃空饷”是在单位与个人合谋下进行的,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为害更烈,也必将使查处的难度加大。
于都县这一事件的查处得益于2004年8月初县有关部门在财经检查工作中的意外发现,这一查处尽管力度很大,取得的效果也很明显,但我们认为这仍只具有个案上的意义。因为,在其他许多地方类似于这一“吃空饷”的现象能否得以及时查处,今后于都能否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都是个未知数,因而,我们更多的要思考恐怕是该如何从制度上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和建立能及时有力地查处这一现象的有效机制。
在我看来,科学设置人员编制,建立勤政、高效的政府人事机制是最关键的。政府的岗位要“因事设人”而不是“因人设事”,根据实际的工作量来安排人员编制,并且要随时根据情况的变化来调整人员编制,裁减冗员,这样某些单位就不会要求多增加编制或因为有冗员而允许其脱岗来套取资金。同时,干部“带薪下海”的做法也不宜提倡,中国古话说的好“在其位,谋其政”,既然不在位了也不为纳税人谋政了,就不应当再拿纳税人的钱,而且这样的口子一开,又不知有多少国家财政资金被套取、骗取。
其次,干部的“饷”虽然是国家财政拨发,但最终来源于纳税人。因而,就必须建立民众对于干部人员编制、岗位配备与职责、干部工资的用途等等的知情权。民众有了知情权,就能更有效地进行监督,单位就是想与个人合谋骗取“空饷”也将变得更加困难。
再次,必须加大对单位与个人合谋骗取“空饷”惩处力度。于都县在此次清理中,对被虚报冒领的财政工资补助收入,属单位领取的,除全额追缴冒领所得外,并处单位相应金额两倍的罚款;属于个人领取的,除全额追缴冒领所得外,并处个人3个月内基本工资的罚款、单位相应金额的罚款。在我看来,这样的惩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单位领取的,必须追究领导人个人责任,如果涉及有集体私分行为的,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属于个人领取的,必须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如果涉嫌贪污犯罪的,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都县这一事件提醒了我们要密切注意新形势下,有关单位和干部个人的违法违纪新动向。各地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如果多深入群众、多调查研究去发现问题,又敢于动真格,采取像于都县在查处“吃空饷”事件中用逐个见面核对的方法,对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在编不在岗虚报冒领工资补助情况进行了拉网式清查一样的严格措施,同时注意制定新的制度来堵塞漏洞,那么腐败现象必将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使城市建设资金有较稳定的来源,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城市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基金)的来源:
(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50万元以上的市、县集中所收税额的3%;
(二)省财政每年拨专款300万元;
(三)建设部留给省的800万元贷款;
(四)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城建基金重点用于城镇的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桥涵、供热、供气、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城建基金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遵循保证重点、调剂余缺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城建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年终结余部分滚动使用并接受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城建基金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投入与来源应当平衡,投资项目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或技改计划。
第七条 城建基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由省建设厅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年终结算和分年、分季的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 城建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合同,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使用城建基金的贷款项目,借款方到期不偿还贷款,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城建基金贷款的延期归还或豁免,按有关规定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当地建设银行提出意见,经市、县建设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省建设银行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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