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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15:42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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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的通知

杭价综〔2003〕210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和《浙江省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浙价规[2001]50号)规定,为规范我市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杭州市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九月二日

附:

杭州市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浙江省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价格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杭州市物价局及各区、县(市)物价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价格行政文件。
各区、县(市)物价局针对特定对象或事项所作出的制定或调整有关价格与收费的文件,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杭州市物价局综合性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物价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组织局相关职能机构起草;单项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物价局相关职能机构负责起草。
各区、县(市)物价局起草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职责分工,由各地作出规定。
第五条 杭州市物价局及各区、县(市)物价局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除直接由局法制部门起草外,在送领导审签前,应先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第六条 杭州市物价局制定的和以市物价局为主办单位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杭州市物价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各区、县(市)物价局制定的和以区、县(市)物价局为主办单位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市)物价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同级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七条 杭州市物价局及各区、县(市)物价局在依照前条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第六条、第七条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或抄报。
第九条 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各级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三)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式五份。
各区、县(市)物价局制定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调价批费文件抄报杭州市物价局时,应当提交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二份。
第十条 报送文件的制定说明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制作,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杭州市物价局接到各区、县(市)物价局抄报的文件后,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具体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实施行政管理的主体有否法定职权,有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处罚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依据是否合法、适当;
(四)制定程序、公布方式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审查发现抄报的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的,杭州市物价局应当责令各区、县(市)物价局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将提请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建议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杭州市物价局法制工作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局上一年制定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政府、省物价局备查。
各区、县(市)物价局法制工作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局上一年制定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查的同时,应当抄报杭州市物价局。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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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4月9日

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31号)

各寿险公司:
为了解决终身年金定价生命表与准备金评估生命表不一致的问题,防范和化解寿险公司经营终身年金业务的风险,现将生命表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寿险公司厘定终身年金费率时,可以对《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养老金业务用表(以下简称年金生命表)进行适当调整,使用年金生命表×调整系数k作为定价生命表,其中k是个常数,不得低于80%,不得高于120%。
二、寿险公司计算终身年金责任准备金时,应当使用年金生命表×80%和年金生命表×120%中较为保守的生命表作为评估基础。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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