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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3:11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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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攀枝花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市区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各类修缮工程及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第四条 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实施管理。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

  第五条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整齐、美观。

  主干道两侧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市政工程施工,应设置临时围挡,其结构安全可靠,高度不低于1.5米。

  第六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的大门,门头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

  在大门内明显位置应设置一图五牌,即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

  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隔离措施。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

  第九条 施工现场内裸露场地应进行硬化、绿化处理。

  市政工程施工无法进行硬化、绿化处理的,需指定专人定时洒水防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夹带泥沙污染道路。

  在车辆冲洗处,应在大门内侧设置向内截排水沟,且排水沟应与净化池连接,防止污水任意流淌。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堆放的各种材料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统一布置,并且分类堆放整齐,设置明显标牌、标识。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土方应集中堆放,并应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施工区内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必须连续作业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免在中、高考禁噪期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并严格遵守中、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进行场坪施工必须配备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

  第十七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密闭式垃圾容器等临时设施。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不得作为施工现场的生活及办公设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二)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

  (三)宿舍内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铺砌地砖;

  (四)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2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食堂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设置应远离厕所、垃圾站及其他有毒有害场所;

  (二)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明上岗;

  (三)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完善,库房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3米的防鼠挡板;

  (四)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五)食堂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排油烟设施、冷藏设施和消毒设施;

  (六)食堂应设置下水管线及配套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七)食堂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垃圾桶,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并配套设置化粪池;

  (二)厕所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地砖铺砌,墙面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厕所应有专人负责清扫、消毒;

  (四)化粪池应作防渗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淋浴间应设置下水管线及配套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清运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等空旷地带。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应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取得许可方可进行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冲洗车辆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确保整个施工现场干净整齐,不留卫生死角。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塑料、油料、化学溶剂、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定期投放和喷洒灭鼠、蚊、蝇、蟑螂的药物。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

  第四章 施工现场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含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建设施工、修缮等活动时,需要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各种施工临时建筑,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转让,工程竣工后30日之内必须拆除。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门前三包制度。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周边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其生活垃圾的清运、环境清扫、保洁和粪便清掏,由该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该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并设专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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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71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四章 人员构成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第六章 条件和待遇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职能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意见》(吉政发〔200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多领域智力支持的咨询系统,是省委、省政府广泛利用多学科知识,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现代先进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智力支撑体系的性质是非官方的,不具有行政职能;其人员构成是专家型的,主要由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智力支撑体系的工作原则: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眼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智力服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突出创新、讲求实效。决策咨询务求信息充分齐备、调研方法得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咨询成本。咨询论证意见应体现综合性、预见性、探索性、精确性原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支撑体系各机构、机构内部应加强联系沟通,相互协调配合,注重优势发挥,形成咨询合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智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进行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参谋意见;对省内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策建议;适应工作要求,积极谏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囊”作用;加强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的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咨询水平;收集、分析、整理信息,超前研究,主动参谋,为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智力咨询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智力机构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良好机制,调整完善人才结构,提高整体咨询水平,努力增强智力支撑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全面负责智力支撑体系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总体安排省委、省政府各项咨询任务的综合协调与传送落实。省发展研究中心、省科协、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相应咨询机构的组织联络工作。

  第七条 各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任务的安排和服务。各咨询机构联系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确保职责落实。

  秘书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送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确保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按时参加政府有关会议。

  (二)准备会场,为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开展咨询论证等重要活动提供条件和场所。

  (三)跟踪咨询进程,传送文件、信息,为咨询任务的按时完成做好基础工作。

  (四)组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开展调研、考察;收集、整理、报送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咨询成果采纳情况反馈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及本人。(五)研究起草智力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有关章程;监督各项咨询费用的使用;做好文秘、档案工作。(六)及时掌握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情况,保证各机构咨询能力的稳定和提高;提出完善各智力机构的建议,为不断加强智力支撑体系建设提供第一手材料。

  第八条 外部咨询系统按照合作协议规定,为省委、省政府提供有偿或无偿的专题、专项咨询服务。其中,签订“省院”协议的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联系,签订“省校”协议的由省经贸委组织联系。学术团体暂由省政府办公厅联系。

  省科技厅、经贸委和省政府办公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决策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外部智力支持。要结合全省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加强与“省院”、“省校”智力力量的沟通联系,每年邀请集中活动一至两次,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前沿的智力成果。

  第四章 人员构成

  第九条 依据《意见》确定的体系框架,结合我省智力水平状况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充分考虑各智力机构负责部门推荐意见基础上,最终确定各机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人选构成(名单见附件)。智力服务成果是考核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根据业绩情况,对智力机构人员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智力机构应力求学科结构和专业配置合理有效,充分反映科技前沿水平。咨询委员、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咨询任务。其所在的单位要积极支持智力支撑体系工作,努力创造条件,确保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完成咨询任务,并将委员、顾问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纳入工作成果中。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省委、省政府正式提交有关重大决策、政策、措施报告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省政府办公厅安排咨询论证,并将其视为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分两种方式进行,即会议咨询和函审咨询。

  会议咨询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在省委有关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有关决策的专题会议上,提出咨询论证的意见建议。

  参加会议咨询的委员、顾问应提前5天接到会议通知及需要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的项目详细资料,经充分酝酿后参加会议。会上应充分发挥“智囊”作用,认真阐述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经会务工作人员记录整理后存档,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其所在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

  会议咨询的工作流程是:省政府办公厅向相关智力机构发送会议通知及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提供项目详细资料———由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会议提出咨询论证意见———记录整理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向智力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函审咨询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专题会议,以书面形式对项目或事件进行咨询论证。

  需要进行函审咨询的部门、单位,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咨询论证申请(立法咨询委员会除外),同时提交项目的详细材料。省政府办公厅受理后应在任务时限前15天将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详细材料一并送达相应的智力机构。

  函审咨询的工作流程是:

  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受理———向相应智力机构发送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资料———由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开展咨询论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意见报告(一式5份)———省政府办公厅向智力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申请书、任务通知单、意见报告、咨询委员会(组)名单的文本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意见报告和咨询委员会(组)名单一并组成咨询论证完整文件,各智力机构应认真填写。

  第六章 条件和待遇

  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的条件、待遇对象是新调整组建的四个智力机构,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和立法咨询委员会。内部咨询系统其他机构以及外部咨询系统仍按原有的管理方式运行。

  第十六条 自2002年财政年度起,各智力机构所需经费均纳入省财政预算计划,根据各机构任务情况确定资金额度。各智力机构负责部门要设立专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政府办公厅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可纳入咨询经费的项目包括:咨询论证会议支出、调研考察活动支出、秘书处(办公室)有关咨询任务的办公支出以及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补贴支出等项。同在两个以上智力机构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只领取一份补贴。

  第十八条 为智力机构提供有关全省经济运行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逐步吸纳有关方面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省委、省政府考察、调研等重大活动,参与重要文稿起草、修订等;逐步扩大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阅读重要文件的范围。

  第十九条 对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突出的智力成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优秀智力成果的评审、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工作细则在实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1.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41人)

  2.省科学技术与工程咨询委员会(44人)

  3.省政府法律顾问团(12人)

  4.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会(24人)

  5.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

  6.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申请书

  7.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意见报告

  8.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委员会(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22日)
             (一)中方去文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泰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同意相互在对方国家设立总领事馆:
  (一)泰国总领事馆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领区为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中国总领事馆设在泰王国清迈府清迈市。领区为清迈府、清莱府、夜丰颂府、南奔府、南邦府、拍夭府、难府、帕府、程逸府、彭世洛府、素可泰府和达府。

 二、自换文之日起双方可在各自认为方便的时间开设上述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将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三、双方总领事馆人员以十二名为限;如需增加,由两国政府另行协商。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如蒙泰王国大使馆复照确认泰王国政府接受上述内容,本照会和泰王国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泰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泰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收到了外交部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88)部领字第298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泰王国大使馆就此再次荣幸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泰王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上述提议。外交部的上述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返回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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