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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4:18:08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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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


  (2008年11月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创建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无磷洗涤剂,保障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的正常进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禁止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剂的日常监督管理。
  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使用无磷洗涤剂。
  第六条 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剂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
  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条 不得新建、改(扩)建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建设项目。现有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转产或者关停含磷洗涤剂生产项目。
  第八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洗涤剂,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有“无磷”标识。
  第九条 企业、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含磷洗涤剂。
  第十条 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不定期进行抽查,相关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被抽查的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含磷洗涤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用生产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发现或者接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未及时予以处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大于1.1%的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和工业用净洗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本规定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小于或者等于1.1%的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和工业用净洗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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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灾物资中危险品运输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救灾物资中危险品运输有关事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70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近日发生的汶川地震给灾区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为解灾区的燃眉之急,由各地调拨的救援物资正源源不断地发往灾区。由于救灾物资中可能含有危险品,为保证救灾物资能够及时顺利地运抵灾区,同时又要保障航空安全,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汶川抗震救灾物资中危险品的运输做出以下规定:
一、简化手续,保障救灾物资快速运往灾区
保障救援物资能够顺利运抵灾区,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物资的效能,已成为民航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要求各有关单位简化手续,优先、快速地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对于实施简化手续进行运输的含危险品救灾物资,有关航空公司须在完成运输当天将有关信息报当地民航监管机构备案。
根据民航局公安局文件《关于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的紧急通知》(局发明电〔2008〕1590号)第三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同意收运有危险品的救灾物资后,可出具书面证明,由安检部门提供通行便利。
二、严格检查,确保救灾物资安全运抵灾区
为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救灾物资中危险品的运输应确保符合如下要求:
(一)确系危险品货物是运往灾区的救灾物资;
(二)危险品货物的包装、机上装载和通知机组等操作应符合CCAR-276部规定的同等安全水平;
(三)操作人员应接受过相应的危险品基础知识训练并合格;
(四)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救灾物资托运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危险品。
三、包机运输救灾物资
对包机运输含有危险品的救灾物资,可视为国家航空器运行,不受CCAR-276部规章的限制,但对货物的安全处理仍需满足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
四、救灾人员行李中的危险品
救灾人员行李(包括托运、手提行李和随身物品)中的危险品应遵守CCAR-276部和《技术细则》第八部分第1章“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李中的危险品必须按货物交运。
特此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

全国爱卫会


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

文件
全 国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委 员 会



全爱卫发[2000]14号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计划单列市爱卫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了调动直辖市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积极性,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本着自愿的原则,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并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爱卫办主任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征求了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了相应修改。先将制定的《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关于“国家卫生区”的考核命名及管理参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全爱卫发[2000]13号)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李岚清主任,全国爱卫会副主任、委员、委员部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附件
国 家 卫 生 区 标 准(试行)


本标准是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基础上制定的,作为直辖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的依据。此处的“区”系指直辖市所辖的行政区域单位。
一、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创建任务落实到社区建设工作中。
2、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把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定期研究创建工作例会制度。
3、区爱卫会组织健全,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关部门把创建“国家卫生区”与创建“园林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等项创建工作结合起来。
4、区爱工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资料齐全,
5、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健康教育
6、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自评得分85分以上的学校大于85%,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7、医院应有卫生知识宣传拦,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8、街道、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有宣传阵地,有宣传工具,把健康教育与市民的文明教育结合起来。社区向群众开展健康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
9、大众传媒经常有健康教育内容,积极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并经常对查“国家卫生区”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舆论监督。
10、依法开展控烟工作。辖区内无烟草广告,车站、港口、机场、商场、影剧院、图书馆等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应包括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方面的宣传内容。
三、市容环境卫生
11、认真执行国家、市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城市综合管理监督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12、市容环境整洁,清扫保洁率达100%,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机械化清扫,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30%以上。
13、环卫设施数量足够,设备完好率≥98%。街巷垃圾容器封闭、清洁,周围无蝇蛆。垃圾收集密闭化,定时定点收运,已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并进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综合利用的试点工作。粪便、垃圾做密闭化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运输车辆车容整洁,不污染道路。
1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假设和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汽车首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全区二类以上公厕比例≥10%。基本消灭旱厕。
15、街道路面平整,无污水坑凹,路边沟渠畅通,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灯箱设置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沿街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小街巷做到定时清扫、随时保洁;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
16、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给水、排水、防蝇防鼠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辖区内无马路市场和无证、占道经营。
17、新建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旧区绿化覆盖率≥25%,人均绿地面积≥4平方米。对于人口密度过大的中心区,其绿化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应积极实行立体绿化,做到见缝插绿,以提高绿化覆盖率。所属街道、小区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18、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宿舍、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经常保持清洁,基本无蝇蛆。
19、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应有本区的垃圾、粪便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80%和70%。
四、环境保护
20、近两年内全区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基本上无严重污染源,个别污染严重的企业已有近期搬迁计划,并且经费落实。
2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北方城市<0.350毫克/立方;南方城市< 0.250毫克/立方米。
2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汽车禁鸣达到市有关规定。
2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90%。
2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
2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并且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
26、辖区内无超五类的黑臭水体。
27、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环境保护标准按照19994年4月公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执行。
五、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
28、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合格率≥95%。
29、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厅、公共浴室、影剧院、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0、远离主城区、独立形成供水体系的区,水源防护和出厂水质应符合1999年4月公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31、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有水质管理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
32、卫生防疫部门按要求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六、食品卫生
33、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食品卫生监督合格率≥80%。
34、食品加工制售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搞好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5、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36、有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全区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七、传染病防治
37、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有关资料齐全。
38、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9、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设有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40、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爆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41、全区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42、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了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43、按照国务院工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立采供血(浆)机构,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44、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八、除四害工作
45、区、街道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
46、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孽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47、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48、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工作多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已通过所在直辖市爱卫会组织的考核验收。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一)单位卫生
49、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的卫生千部,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活动经费,认真执行市、区部属的爱国卫生和创建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50、单位环境整洁,无违章建筑,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无积存的污水。环卫设施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做到密闭化和定时定点收运。公共厕所达到三类以上标准。
51、室内卫生整洁,会议室及公共活动室有禁烟标志,无烟具及吸烟迹象,公用茶具有消毒设施。
52、职工食堂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从业人员岗位卫生知识培训符合要求。
53、绿化美化好,单位花园、绿化小品有一定园艺水平,提倡开展屋顶、垂直等多种绿化形式,可绿化面积绿化率≥90%。
54、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不使用违禁灭鼠药品。鼠、蚊、蝇、蟑密度基本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二)居民区卫生
55、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职卫生干部,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活动经费。能结合市、区爱国卫生和创建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专项综合整治和卫生检查评比,以及创建文明卫生先进楼院、文明卫生先进家庭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资料齐全。
56、环境整洁,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无污水积存,无违章建筑。居民住宅楼、院落公用部位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
57、环卫设施完善,街巷内有专人负责清扫,实行全日保洁,责任到人;生活垃圾收集做到密闭化,定时定点收运,并积极开展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公共厕所基本达到三类以上标准。 
58、食品卫生经营单位认真按《食品卫生法》要求,做好生产经营管理,从业人员均接受过岗位卫生知识培训。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无马路市场和乱设摊点现象。
59、绿化美化好,街头公园、绿化小品有一定园艺水平,提倡开展屋顶、垂直等多种绿化形式。可绿化面积绿化率>60%。
60、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严禁使用违禁灭鼠药品,鼠、蚊、蝇、蟑密度基本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十、民意测验
61、设立市民投诉电话,有专人记录,处理率达95%以上。
62、随机访问当地居民80人和外地过往旅客20人 ,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率=(满意人次 / 访问总人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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