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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55:37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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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联系人:刘育明,联系电话:2250709。


附件:

1.梅州市2009年部分投资亿元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责任考核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190.xls
2.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月报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280.xls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梅州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梅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梅市府〔2008〕60号)和《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08〕58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根据2009年全市重点项目工作会议精神,拟对梅市府办明电〔2009〕10号中的83个重点项目落实工作责任制。鉴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及项目调整变化等因素,删去18项因市场前景不明朗暂缓投资等方面项目,增加6个项目,列入考核的项目共71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1。

第三条 根据重点项目的性质,每一个重点项目均安排一个责任单位,一名正处级领导为责任人,一名市政府领导为挂钩领导,抓好落实。每月5日前,责任单位应将项目进度按附表2的表式报市重点项目办,市重点项目办综合后,报市政府,每月中旬市政府以《重点项目督办通报》的方式印发有关领导、责任人。挂钩领导每月要召集责任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深入1—2个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调研,召开现场会,研究解决项目有关问题。

第四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挂钩领导对所负责的项目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责任内容主要包括:

(一)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四)督促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考核考评内容包括:

(一)本年计划建成项目建设情况;

(二)已开工项目完成本年投资计划情况;

(三)未开工项目取得国家、省路条或获国家、省批准立项(核准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四)预备项目有关前期工作获有效推进情况;

(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具体考核考评内容见附表1中“2009年度考核考评内容”。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底对落实工作责任制的项目进行评比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年度考核考评内容全面完成的优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问题的,实行行政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或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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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

  第二条 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 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本级中共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2.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如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局,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文化部门下属的文化馆、剧团,教育部门下属的专门学校,卫生部门下属的专科医院,工业部门下属的生产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具有特种生产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档案;

  一般工厂、普通中小学、商店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单位,可选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

  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6.撤销单位的档案。

  第四条 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下简称建国前)档案的范围:

  1.中央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我党、政、群中央机关、派出机构(包括中央局、分局、边区政府等)的革命历史档案。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明、清两代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北洋、国民党、汪伪时期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4.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等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5.地方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本地方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机关和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专门性国家档案馆,分别收集、保管具有全国意义和本地方意义的与本馆专业对口的同类内容或同类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复制件,如中国照片档案馆,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具有全国意义的照片档案或复制件。

  第六条 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的档案时,为保证进馆档案的完整和减少重复,除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接收有关保管期限的档案外,还应协助机关档案室做好案卷进馆前审核、调整保管期限的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1.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自己制成的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2.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者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3.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他机关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予进馆。

  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在收集各单位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第八条 档案馆在确定收集范围时,应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收集对象并编制被收集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

  第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馆的实施细则。


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为保证
营运中的飞机处于适航状态,以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

1.2 名词解释:
1.2.1 保留故障项目—飞机在飞行和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
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停场时间不足等等原因,不能
在下次起飞前排除,短期推迟修复又对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
安全无影响并经过批准的项目称为保留故障项目。影响飞机
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故障、缺陷,不属保留故障项目范
围。
1.2.2 保留工作项目(或称推迟工作项目)—飞机在维修中,工作
单上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如工具设备、器材短缺等)不能
按时完成,而该工作项目涉及的系统、设备工作正常,推迟
完成对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无影响并经批准的称为保留
工作项目(或推迟工作项目)。有可能影响飞机的适航性和
飞行安全的项目不属保留工作项目(或推迟工作项目)范
围。
1.2.3 保留项目—保留故障项目和保留工作项目的总称。
1.2.4 未处理项目—飞机在飞行和维修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在排除
前或被批准保留前,称为未处理项目。
1.3 适用范围
1.3.1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民航局批准的《最低设备主清单》或《最
低设备清单》放行的飞机。
1.3.2 不符合1.2.1和1.2.2的项目,例如影响安全的项目、具有隐
蔽功能的项目、影响到整个系统工作的故障等不得予以保留
或推迟。
1.4 各机型的维修大纲和维修方案经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批准后
必须执行。各级维修工作所需工具设备、器材应予先周密计
划筹措(一般应提前一年作准备),保证工作项目按时完
成。
2. 保留项目单
2.1 各单位应建立保留项目单制度,格式自定,但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2.1.1 保留项目单号
2.1.2 飞机号
2.1.3 有关发动机/APU序号
2.1.4 飞行小时—起落次数(或循环次数)
2.1.5 保留项目来源及说明
2.1.6 排故所需零备件的名称、件号又数量
2.1.7 所需工具设备的名称、件号
2.1.8 申请保留原因及期限
2.1.9 申请人签名、日期与执照号码
2.1.10 批准的技术依据及有效措施
2.1.11 批准保留期限
2.1.12 批准人签名、日期与执照号码
2.1.13 处理记录及签证
2.2 保留项目单由飞机执管单位(公司、管理局)印制。
3. 保留项目的申请
由机务分队长(含)以上或相当职务的技术人员填写保留项
单(2.1.1~2.1.9各项),申请保留。
4. 保留项目的批准
4.1 保留故障项目由质控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再次保留应由总
检验师或厂、公司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
4.2 保留工作项目(推迟工作项目)由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报
总工程师或厂、公司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
4.3 北京维修基地保留项目(包括推迟项目)的批准,按其TPM
执行。
5. 限制
5.1 保留项目必须限期解决。保留期限不得超过本机型最低一级
定期维修间隔。
5.2 需工程和工具设备特殊准备的项目最大时间限制:
宽体飞机 1000小时
窄体飞机 500小时
5.3 保留工作项目(推迟工作项目)在同一系统中不能同时保留
2项。一架飞机保留工作项目如超过3项需报民航地区管理
局适航处批准(政企未分开的管理局则应由机务副局长或总
工程师批准)。
6. 保留项目汇总清单
6.1 各单位应有保留项目汇总清单。
6.2 保留项目汇总清单至少应包含:保留项目单号,保留项目或
项目代码,批准的技术依据(或措施),批准人姓名,批准
日期,保留期限和完成日期。
6.3 保留项目汇总清单每月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7. 保留项目的控制与纠正
对已批准保留的项目应指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控制和负责
安排在限期内纠正。纠正后应在有关文件上签证。
8. 有条件排除的故障或完成的工作项目不得借故予以保留。保
留项目应从严控制。
9. 飞机带有“未处理项目”,不得放飞。飞行记录本、机务记
录本、客仓记录本或工作单上的“未处理项目”转填入“保
留项目单”并已批准保留后,负责的维护人员应在上述文件
的处理栏内注明并签字放行。
10. 民航局适航管理司和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处
罚。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10条修改为:“10.民航局适航管理司和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将定
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报请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1. 各单位应制定保留项目申请、批准、跟踪处理的程序,但不
得违背本规定。
12. 本规定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管理司负责解释。
13.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附:“保留项目”逻辑决断图:
---------------------------------- --------------
| 是 否 影 响 安 全 或 | 是 | |
| |--------→|不允许保留|
| 飞 机 的 适 航 性 | | |
---------------------------------- --------------
|
否|

---------------------------------- --------------
|是 否 会 影 响 或 限 制| 是 | |
| |--------→|不允许保留|
|整 个 系 统 的 工 作 | | |
---------------------------------- --------------
|
否|

---------------------------------- --------------
| 是否MEL允许失效的项目或 | 是 | |
| |--------→| 可保留 |
|维修手册允许某时限内修复的项目| | |
---------------------------------- --------------
|
否|

---------------------------------- --------------
| | 是 | |
| 是否影响旅客舒适性 |--------→| 可保留 |
| | | |
---------------------------------- --------------
|
否|

---------------------------------- --------------
| | 是 | |
| 是 否 属 外 观 项 目 |--------→| 可保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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