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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7:54  浏览:8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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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 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 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 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大车每辆次征收3元,小车每辆次征收 2元,旅客每人次征收0.5 元;

  (四)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 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

  (五)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0.3%征收,车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 万元)的按 0.4%征收,车价在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 30万元)的按 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第六条 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委托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委托海南省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收代缴。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征收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由财政部门设专户储存,按照“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 ”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 ”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当年基金节余可留存下年使用。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计划性与应对突发性因素相结合原则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给予拨款。有偿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同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偿还协议。用于各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部分的有偿使用基金,由区财政承借承还。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城镇居民的各种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储备专项补贴,仍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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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2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联合召开了1997年度全国地方税务局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会议总结了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并就新版调查软件进行了
培训。现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原则上与1996年度的调查范围相同,即包括:
(一)国有预算内企业:符合调查条件的国有预算内企业户数占当地各类型调查户数总数的比例不足20%的,应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其比例大于20%的,视当地经济结构,有重点地选取样本,其比例不应低于20%;
(二)部分国有预算外企业;
(三)部分城镇集体企业;
(四)部分乡镇集体企业;
(五)全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部分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部分有限责任公司;
(八)部分外商投资企业;
(九)其他企业。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7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二)的要求对1996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内容,重点是对所有调查企业在调查之日前换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进行
填写,并对1997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以及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的调查企业代码加以修订。对修订而成的企业代码库,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二、调查户数
从1997年开始,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数据汇总到相应省地税局后统一上报。今后上述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有关营业税调查的工作由所在省地税局负责组织安排,同时上述8个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户数增加到相应的省地税局
。其他地区调查户数维持去年水平。
三、调查内容
1997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指标的情况,以及分户分经营项目的营业税情况。
四、调查数据的填报
各地区在组织企业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一)和“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见附件二)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参加汇审时一并上报。
五、各地区应于1998年4月底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修改工作,做好参加1998年5月初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六、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我们对各地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资料运用和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了考核、评比,共评出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22个,并在哈尔滨会议上对这22个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
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是:北京、山西、内蒙、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哈尔滨、沈阳、大连、南京、宁波、武汉、西安。
七、各地区务必按上述规定及布置会提出的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好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在1997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8年7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一份。在做好数据收集工作的基础上
,各地应主动地结合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适时地开展数据的分析应用工作,发挥调查数据的内在潜力,为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政策研究服务。
附件一: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01和02表填表说明
附件二:关于编制1997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
附件三:1997年度营业税收资料调查表审核公式
附件四:1996年度全国地税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附件五:关于表彰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以上附件布置会已发,本文不另发)



1998年1月15日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复函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1991年12月18日《关于环境行政执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及其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的监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如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作为实施有关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依据之
一。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现场检查记录须经被检查单位签字后才能作为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对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新建项目,如果该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应加倍收费。至于“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不应再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99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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