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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52:15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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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现将2008年11月7日七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和修改后的《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富山工业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经济功能区的户外广告纳入城市设计范围,按照《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将申请材料报经济功能区,由其代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和完善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充分地发挥本市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富山工业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

  第三条 在本市经济功能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对经济功能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五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遵循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推进、城乡和谐发展、规划先导、效益优先、功能配套、以人为本等原则,加快建设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新区。

  第二章 体制与职权

  第六条 经济功能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

  第七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遵循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人事管理。

  第八条 经济功能区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经济功能区有关政策,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经济功能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举办经济功能区的各项公益事业;

  (五)负责经济功能区范围内农村村镇建设,协助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

  (六)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批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

  (七)负责经济功能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经济功能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九)负责经济功能区土地管理工作;

  (十)负责经济功能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相关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负责对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等相关职权;

  (十二)负责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经济功能区所在海域的管理工作,在权限范围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

  (十四)负责经济功能区内的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十五)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职权由该分支机构行使。

  经济功能区行使本条职权,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并定期将完整资料报市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相关职权,应当遵循服务经济功能区,推动经济功能区又好又快发展为基本原则,侧重委托经济管理职权。

  经济功能区独立行使受委托相关职权,具有自主决定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经济功能区的发展需要,可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分支机构独立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市政府职能部门任免,任免前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经济功能区的意见,经济功能区经审查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调整相关的人事任免安排。

  经济功能区对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经济功能区予以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不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权,经济功能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构行使职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功能区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受委托行使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的情况向委托部门报告。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经济功能区行使委托权限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对于在定期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职能部门有权责令经济功能区限期整改,经济功能区应当按要求整改;经济功能区逾期未整改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其责任由经济功能区承担。

  市政府职能部门的专项检查结果作为对经济功能区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与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委托行使有关职权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权委托实施方案样式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职权委托实施方案实施前,应当在市政府公报或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

  前款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部门、受委托部门(机关)、委托事项、责任承担等。

  第十六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结合经济功能区的报告和专项检查结果对经济功能区行使委托职权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加快对经济功能区相关产业园区的产业配套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将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经济功能区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为经济功能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经济功能区应当支持所在行政区经济发展,配合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十九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应统一规划,在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功能区的发展目标、产业构成、功能分布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

  第二十条 经济功能区应当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修编分区规划,组织编制所在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经济功能区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

  市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将分散的建设用地整合至产业园区及其周边,进行后备土地资源开垦,为新增建设用地与耕地占补平衡创造条件,同时,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基础上,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功能区的项目用地规模,鼓励经济功能区内的产业项目提高建筑容积率,促进集约用地,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经济功能区闲置用地清理力度,严格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采取消化存量闲置用地与新增用地挂钩的办法,对长期闲置用地,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为同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提升经济功能区持续投入能力,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经济功能区安排适量的商用土地出让指标。出让商用土地所得除按财政体制上缴外,留存给经济功能区部分,应当专项用于经济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可以实行企业法人开发建设模式,由经济功能区设立的开发建设法人负责经济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融资和招商引资,并负责工程项目投资、招投标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济功能区应建立健全企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配套服务体系。

  在经济功能区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经济功能区内企业享受的财税优惠,按国家和省的财税优惠政策执行。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在符合国家、省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经济功能区内产业和企业的具体扶持办法。

  第二十八条 经济功能区内建设项目的消防许可手续可委托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代为办理,市消防部门在受理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上报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许可。

  第二十九条 经济功能区的户外广告纳入城市设计范围,按照《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将申请材料报经济功能区,由其代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经济功能区设置环境保护机构的,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编制并实施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快建设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所在区域的环保安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经济建设不超过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保护经济功能区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推动自主创新,整合经济功能区内的科教文化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第三十二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明确行政服务程序,建立和完善集中办理和统一办理制度,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推广运用电子政务,主动向基层延伸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对经济功能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功能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所属的工作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可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职权的行为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等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相关单位依法承担,经济功能区存在过错的,由经济功能区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属于珠海高新区序列的三灶、南屏、白蕉、新青科技工业园,实行“市和所在行政区共建、以行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经济功能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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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通知

建党宣[2008]15号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6月30日,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7周年之际,中央召开了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抗震救灾斗争中我们党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情况,精辟揭示了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深刻总结了抗震救灾斗争中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用给我们提供的宝贵经验和重要启示,对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抓好学习,落实到工作之中。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刻,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文献。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习热潮。要在抓好领导班子学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并带动广大党员的学习。要通过学习,深刻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深刻认识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时代内涵,深刻认识抗震救灾斗争中表现的伟大民族精神,深刻认识党的先进性在抗震救灾斗争中的生动体现。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理解把握在总结抗震救灾斗争中得到的五个方面重要启示,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夺取抗震救灾斗争全面胜利、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使命和当前要重点抓好的三项任务。

  三、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要把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与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相结合,为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奠定思想基础;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相结合,运用抗震救灾斗争中总结的经验,指导和改进领导班子、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与加强作风建设相结合,把抗震救灾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作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生动教材,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继承优良传统,牢记根本宗旨,心系人民群众,树立和保持良好的作风。要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坚决完成好所承担的抗震救灾任务,努力做好部及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在完成抗震救灾工作、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做出更大贡献。

  各单位学习情况请及时报直属机关党委。

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1〕396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优先发展煤矸石等综合利用电站要求,实现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产业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生产和洗选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资源。近年来,我国低热值煤发电取得积极进展,总装机已达2600万千瓦,但仍存在规模偏小、机组效率不高、管理基础薄弱、相关标准和政策不适应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需要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有利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我国每年产生可用于发电的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资源3亿吨以上,而已建成的低热值煤发电机组,每年仅可消耗低热值煤资源1亿多吨,尚有大量现有和每年新增的2亿吨未得到合理有效利用,折合标煤8500万吨。加快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对实现低热值煤资源就近高效转化,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减轻矿区生态环境污染。大量未利用的煤矸石、煤泥等长期在矿区堆存,易自燃并释放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环境;同时经雨水淋溶,也会污染水体和土壤。加快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对多途径利用废弃资源,减少煤矸石、煤泥堆存,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运力资源。初步统计,全国煤矸石、煤泥占用土地已达1.3万公顷以上,长期堆存不仅浪费有限的土地资源,且对土壤质量造成很大破坏,加大了土地恢复利用的难度。另外,部分煤矸石、煤泥、洗中煤掺混在优质煤中长距离运输,增加运输能耗,加剧运力紧张矛盾。加快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对保护宝贵的土地资源、避免运力浪费具有积极作用。

二、指导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产方式的要求, 围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科学规划布局,规范准入标准,加大政策支持,强化监督管理,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分类利用、高效环保。根据矿区煤矸石、煤泥和洗中煤等资源的利用价值,选择最佳途径实现综合利用。合理确定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机组选型和入炉燃料热值范围,严格执行环保、用水和灰渣综合利用等相关要求。

合理布局、就近消纳。在科学论证资源总量的基础上,就近布局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尽量减少低热值煤长距离运输,提高外运煤炭质量,避免运力浪费,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分级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突出重点、统筹规划。把主要煤炭生产省区和大型矿区作为发展低热值煤发电的重点区域,科学编制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做好与所在省区电力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设。

政策支持、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调动骨干能源企业发展低热值煤发电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规范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前期工作与核准程序,加强生产运行管理,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国低热值煤发电装机容量达到7600万千瓦,年消耗低热值煤资源3亿吨左右,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技术先进、生产稳定的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三、具体要求

(一)用于发电的低热值煤资源主要包括煤泥、洗中煤和收到基热值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的煤矸石。收到基热值不足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的煤矸石等资源,可通过生产建材、筑路、沉陷区回填、井下充填等方式综合利用。

(二)“十二五”期间,重点在主要煤炭生产省区和大型煤炭矿区,紧邻600万吨/年及以上总规模的炼焦煤(无烟煤)洗煤厂(群)或1000万吨/年及以上总规模的动力煤洗煤厂(群),规划建设2×15万千瓦级及以上的高效低热值煤发电项目,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2×30万千瓦机组。同时,项目布局兼顾热值满足发电要求的存量矸石资源。矿区内洗煤规模不足的,其低热值煤资源应由临近具备条件的大型坑口电厂掺烧实现就近消纳。

(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所用燃料优先采用皮带输送方式。依托多个洗煤厂的项目,燃料运输距离不应超过30公里。合理运输距离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低热值煤发电项目。

(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应以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主要燃料。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入炉燃料收到基热值不高于14640千焦(3500千卡)/千克。

(五)根据燃料特性合理确定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机组选型。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应结合资源数量,优先选用国产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以洗中煤、煤泥为主要燃料的,可考虑采用高效煤粉炉。扩建项目可建设单台机组,新建项目原则上按两台机组考虑。

(六)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应尽可能兼顾周边工业企业和居民集中用热需要,采用热电联产或具备一定供热能力的机组。

(七)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原则上采用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模式。鼓励有低热值煤发电运行管理经验的企业,以及周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热力用户参股建设。

(八)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土地、用水和灰渣综合利用等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达标排放和灰渣综合利用,严格控制土地占用量,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并优先考虑使用矿井水,水资源匮乏地区要采用空冷机组。

四、支持政策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在各省(区、市)自用、外送火电建设规模中优先安排。

(二)对于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调度和安排电量,并结合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负荷跟踪速度慢等特性,降低机组负荷调节速率要求。

(三)支持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作为所在矿区工业园单个或多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自备电厂,或参与大用户直供电。

五、监督管理

(一)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是项目核准的主要依据之一。有关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煤炭资源、洗选规模、水资源、环境容量等条件,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抓紧编制本地区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合理安排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经科学论证和专家评议后,统一纳入全省(区、市)电力发展规划。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滚动调整。

(二)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申报核准时,申报单位除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所在省(区、市)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及其评议审查意见,项目选用锅炉的订货协议,有关部门对项目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等。

(三)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运行电厂利用低热值煤资源情况,开展定期年度核验和不定期抽查;具备条件的省(区、市)要适时推进低热值煤发电入炉燃料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不符合项目核准相关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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