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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1:50:56  浏览:9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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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7〕3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基础产业、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双方联合成立了“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并由“合作办”按照开行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的模式,承担业务推动、资金筹集、风险控制、项目开发评审、项目审批、贷款管理和回收、稽查审计监督、后台保障等具体工作职责。为此,市政府制定了《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指导意见》、《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贷款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审议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七项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项目储备库管理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业务推动前移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的机制,对拟申请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流信息,为后续项目评审提供充足、稳定、有效的项目流。

第二条项目储备库管理遵循“规范标准、明确职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优良”为目标。

第三条项目前期的开发工作与基础制度建设同时进行,在项目储备阶段,积极开展市场建设、制度建设和信用建设,完善贷款项目的评审条件。

第四条项目储备库由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共同建立,合作办负责对项目储备库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构成和条件

第五条储备库项目主要来源于石家庄市政府“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市发改委等部门的推荐,也可来源于企业法人的贷款申请。

第六条项目储备库由规划库和开发库组成,规划库是开发库的预备库。

第七条项目进入规划库的条件

1经过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审并给予信用承诺,但近一二年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2已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县政府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

3项目有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意向,或是国家开发银行重点跟踪开发、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设项目。

4国家开发银行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国家大型企业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协议中的合作项目。

5具备以上任意一款条件的项目,均可进入规划库。

第八条项目进入开发库的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政策。

2已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基本具备贷款评审条件,在一二年内可实施建设的项目。

3借款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已落实,建设方案已确定,项目主要建设程序审批报告(规划、可研、土地、环评)已得到批准或已上报有关部门待批,项目实施时间基本确定。

4项目资本金来源已明确,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5具备以上所有条件方可进入开发库。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规划库项目入库

进入规划库的项目不需提供书面意见,由合作办根据规划库入库条件直接将其纳入到合作办项目规划库中,并进行跟踪管理,合作办定期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报送规划库,进行备案。

第十条规划库项目的出库、清库

规划库中的项目经培育达到开发库的标准后,即可转入开发库。

对于规划库中未能满足入库标准需要清库的项目,由合作办自行清库。

对于规划库出库、清库的项目,合作办需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第十一条开发库项目入库

规划库项目达到开发库的标准后,合作办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起草项目推荐入库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分行审核后入库,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第十二条开发库项目的出库、清库

项目经承诺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完成项目的出库工作,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对于进入开发库但未能满足入库标准需要清库的项目,合作办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提出清库申请,由分行完成清库操作,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第四章储备库管理

第十三条合作办负责在每月月末将本月项目储备库的整体情况按照统一格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第十四条合作办负责进行开发库中项目的质量分类工作,分类结果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认定。

第十五条合作办每半年撰写项目开发、储备库管理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石家庄市政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合作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储备库管理工作程序和细则,报送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石家庄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1石家庄市合作办贷款项目储备基础库表

2“限上”项目推荐入库初审意见基本内容格式



3“限下”项目推荐入库初审意见基本内容格式



4《开发库项目质量分类评价表》及使用说明





附件2



“限上”项目推荐入库初审意见基本内容格式

关于推荐×××项目进入开发库的初审意见



借款人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申请贷款额: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意义

应说明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结构要求。项目的重要性分类,项目的行业信用评级结果。

2.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前期有关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准备情况以及项目的成熟度。

3.项目资金结构和融资方案(含管理资产内容)

4.项目建设期限

二、借款人资信状况

1.基本情况(所有制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借款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姓名、学历、企业经营管理业绩等)

3.经营状况

借款人为现有企业的,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借款人为新组建法人的,应简要分析股东的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效益、股东资信情况。(以上内容作简要的结论性评价即可,不用罗列详细数据)。

三、项目市场风险及经济效益预测

简要说明项目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初步判断近期及远期市场前景和效益。若需依靠其他资金来源归还贷款的项目,应说明其他还款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项目的有效发放预测

五、主要风险

六、风险控制(信用结构情况要包含信用结构设计情况分析,信用结构初审意见等重要内容)

七、今后项目跟踪培育的重点

八、推荐单位意见和建议

应明确说明储备库项目的质量分类情况



附件3

“限下”项目推荐入库初审意见基本内容格式

关于推荐××限下贷款项目

进入开发库的初审意见报告

借款人(或平台、地区)名称:

项目名称(或统一评审项目名称):

总投资:

申请贷款额: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意义

应说明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开发银行的信贷结构要求。

2.项目资金结构和融资方案

3.项目建设期和预计贷款期限

4.统一评审项目子项目列表

序号项目名称借款人总投资申贷金额

合计

1

2

3

……

(项目不能明确子项目的,可以不填该表)

二、借款人资信状况

1.基本情况

所有制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经营状况

借款人为现有企业的,应简要说明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借款人为新组建法人的,应简要说明股东的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效益、股东资信情况。

三、项目市场风险及经济效益预测

简要说明项目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步判断近期及远期市场前景和效益。若需依靠其他资金来源归还贷款的项目,应说明其他还款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融资平台或统一评审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项目不要求填写此项内容)

四、主要风险

五、风险控制

(信用结构情况要包含信用结构设计情况分析、信用机构初审意见等重要内容)

六、推荐单位意见和建议

应明确说明储备库项目的质量分类情况。



附件4



《开发库项目质量分类评价表》及使用说明

《开发库项目质量分类评价表》使用说明

《开发库项目质量分类评价表》是开发单位推荐项目进入开发库的必备附件。现将《开发库项目质量分类评价表》的使用方法说明如下:

一、“质量分类”栏中填写项目的质量分类代码A、B、C。质量分类由实得分值判断得出,其标准如下:

“实得分值”为X,100≥X>80为A类;80>X≥50为B类;50>X≥0为C类

二、“实得分值”栏中填写各项评分经权重计算后的合计分值。

三、行业、客户、地区信用评级采用信用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信用评审结论。当年未评级的,采用上年评级结果降一级认定;从未评级的,按最低信用级别认定。

四、客我关系当年未评定的,采用上年结果降一级认定;从未评定的,按最低级别认定。



石家庄市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金向县域延伸和覆盖,建立社会化、功能化的管理资金合作机制,实现就地筹集资金以及管理资金平衡,推动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管理资金是指与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产相对应的业务,即国家开发银行与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合作,为管理资产寻找市场化资金来源,吸引众多资金供应方参加,就地筹集资金,以社会资金覆盖社会项目,以管理资金最大限度满足管理资产增长的需要,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管理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表内外的本外币资金,具体来源包括开发银行投入的信贷资金、担保资源,以及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和地方金融机构投入的信贷资金等资源。

第三条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基本原则

1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与合作办合作。充分发挥合作办组织、推动等方面优势,有效支持本地管理资金工作。

2从源头抓好管理资金工作。在项目开发阶段,应考虑管理资金问题,切实保证有效配置资金。在项目评审阶段,应要求其他资金供应方介入有关工作。

3资金筹集与业务推动、风险控制、项目开发评审等七项业务职能紧密配合。

第四条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工作总目标

1通过不断探索拓展各类合作模式,引导众多资金供应方的资金投向,支持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

2用本地资金覆盖本地项目,根据经济发展程度,争取适度提高资金本地覆盖率。

第二章管理资金操作要求

第五条管理资金筹集主要合作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保险、证券、信托、基金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六条管理资金主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农村生产与流通、农村社会事业和其他有益于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

第七条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原则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对象在合作中应坚持自愿合作、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各方在保持各自业务独立性及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利用各自在资金、资产等方面的经验与长处,加强交流与合作,优势互补。

第八条管理资金筹集合作范围

1结算清算业务合作。各方应同意在本外币资金结算、清算领域加大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各方现有的结算、清算网络、工具、手段以及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资金结算、清算的效率和水平,满足新农村建设与客户需求。

2代理业务合作。各方应同意加强代理业务的合作,并由参与方根据代理内容签订专项代理协议。参与方应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代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

3管理资产合作。各方应同意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在“三农”、县域经济等领域开展管理资产业务合作,不断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全面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4项目合作。各方应同意互相推荐具有合作潜力的项目,同意在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县域经济、“三农”等领域,就资金筹集方面开展合作。

5信用建设合作。各方应同意共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将网点优势、本土化优势和地方政府的组织优势结合起来,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信贷融资环境。在“三农”、县域经济等合作领域,各方共同努力探索和配合地方政府建设有效的地方担保机制。

6其他合作事项。各方应同意在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投资业务、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合作及人员交流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管理资金筹集的合作机制

1为保障合作的顺利实施,管理资金筹集各方应不断探索和完善合作的方式和途径,加深和扩大合作的内容和领域,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牵头、合作办协助组织,其他各方指定专门部门参与,具体负责推动和落实管理资金各项工作,并负责日常联系。

2为保障及时交流,各合作方可通过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例会制度,商讨合作有关事宜,并就合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与落实。

第三章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在执行本指导意见过程中有不明确或发生争议的事项,由合作对象与国家开发银行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各方应承诺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等。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各方应及时协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给其他各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着既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在确保开发性金融业务顺利拓展的同时,建立贷款项目风险评价和决策机制,推动信用建设和制度建设,达到控制贷款项目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风险,是指合作办在开发性金融业务前移工作中面临的、可能对地方信用、银行债务产生负面影响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责任,从而导致地方信用受损、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贷款项目管理的内部流程、人员行为和系统失当或失败,以及由于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风险控制管理,是指开发性金融业务所涉及的项目开发、信用评审、贷款评审、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等全过程风险控制管理,包括风险识别、计量、评估、处置、反馈并报告风险等。

第四条风险控制管理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既有的风险控制管理的模式、办法严格执行。

第二章工作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风险管理窗口”履行日常风险管理的职能,是国家开发银行风险管理功能的延伸。风险管理窗口设在合作办,设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的风险管理、信用建设工作。

第六条风险管理窗口的职能包括:组织信用评级、限额审查、推动信用建设,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风险决策。

1协助区域项目开发,并就产业投向、信贷政策、风险提示等方面提出独立的风险评判意见;

2组织协调信用评审工作,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对口业务部门指导下完成市政府、借款主体、担保主体的信用评级工作,提出限额建议意见;

3根据本地开发项目特点,提出信用建设建议,并在融资推动基础上推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

4在项目开发和管理的不同阶段,及时揭示信用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第七条风险控制和管理目标:

1确保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国家开发银行设定的目标范围之内;

2确保合作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当地有关部门良好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

3提升合作办对风险管理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建立快速而完善的风险预警、处置和报告、反馈机制。

第三章信用评审和审议

第八条根据我市项目开发的实际进度,合作办及时搜集借款主体、担保主体的评审资料,开展信用评审工作,按照开发银行信用评审的具体要求,完成信用评审报告的编制。

第九条合作办组织成立信用评级审议组,进行客户信用评审报告的审议。审议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合作办。

第十条审议组常设委员一般由发改委、财政局、土地局、建设局、环保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担保平台、合作办等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合作办负责人担任,审议组常设委员主要负责对客户信用评审报告提出审议决策意见和结论。

第十一条合作办负责向审议组常设委员汇报信用评审基本情况,各常设委员独立提出决策意见及建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所议事项须达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审议同意后才能通过。

合作办负责以文字或录音等方式对常设委员审议会议进行记录,现场对独立委员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形成审议会议纪要。

常设委员审议通过后,由合作办负责将客户信用评审报告、审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电子质、纸介质各一份)一并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用评审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召开评级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会按现行规定执行)。评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债项评审工作。

第四章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合作办要逐步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风险决策与处置制度、风险监控与报告制度。

1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窗口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审框架下,对融资平台、区域其他业务客户及其申请贷款的项目,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明确相应的流程,并结合不同的风险特征设计和构造信用结构。

2风险决策与处置。合作办在开发银行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制定区域信贷额度授信管理办法,并制定风险管理标准、设置基本流程,同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应急预案和处置程序。

3风险监控与报告。风险管理负责人应结合我市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合理的制度和流程来监控信贷的运行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并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借款主体、担保主体涉及的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决策与处置意见及结论要在信用评审报告(含年度复评报告)中体现;合作办每季度末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报送客户风险动态监控报告,对于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客户,及时报送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风险动态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政府类客户:地方经济政策及发展态势、财政收支实现情况、重大人事变动、融资平台经营及财务状况、贷款使用及本息偿还、自然灾害、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事件、信用需求等;2、非政府类客户: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在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和资产状况、贷款或担保项目执行情况、处罚和纠纷、违约、灾害及意外事故等。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内容要求在核实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描述开行业务客户的重大风险事项情况,分析重大事项对贷款项目、地方信用的影响,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建议措施。

第十五条逐步建立对合作办风险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使“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结合起来,确保风险管理人员能够从开发银行利益出发得到激励,也使风险管理的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第五章培训和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合作办风险管理窗口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国家开发银行信用管理部门的培训,使其在业务素质、风险管理理念等方面能够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前移的要求。

第十七条合作办应配合国家开发银行风险管理巡视工作,接受风险管理巡视小组对本地区进行巡回指导、检查,确保本地业务的风险控制在国家开发银行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合作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贷款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项目贷款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目标将开发银行现有风险控制和评价体系运用于石家庄市项目贷款评审工作中,通过准确识别风险、客观度量风险,提前防范信贷风险,为贷款审议和决策提供客观、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规划先行。合作办要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指导合作项目的开发培育,避免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有效防范风险。通过规划促进项目开发,为评审工作奠定基础。

(二)严谨审慎,防范风险。通过建立合作办评审人员资质认定、评审质量评价等标准体系,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检查,提高贷款评审质量,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二章评审工作的范围

第四条评审范围

按照本办法由合作办开展评审的行业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村基础设施。一是煤、电、油、运、通讯、广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延伸覆盖到县的部分;二是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农村清洁能源、农村公路、小水电等。

(二)小城镇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完善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交通、防灾减灾系统;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基础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设施;加强城镇生态的建设、保护和综合治理等。

(三)农村生产与流通。属于农业资源开发的范畴,包括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村流通等。

(四)农村社会事业。包括农村科教文卫、红色旅游等。

(五)中小企业贷款、社区金融等其他领域。

第五条额度控制

申贷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单个项目由各地合作办按照总行相关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其余项目暂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按现行规定评审,合作办可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推荐。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评审机构

项目评审执行机构为合作办。具体评审工作由合作办专职人员承担,评审人员应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原则上要求评审人员具备财务、金融、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对于按“市带县”模式实现“八项前移”的地区,市、县两级均建立合作办,评审机构为市级合作办,评审工作范围涵盖辖内所有县(市)项目;对于按“直对县”模式实现“八项前移”的地区,评审机构为县级合作办,评审工作范围为本县项目。

第七条评审资质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按现行评审规定对石家庄市合作办人员组织评审资质培训。合作办专职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并取得评审资质后,可以按本办法从事评审工作。合作办起步或试运行阶段,合作办工作人员主要是参与、配合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审工作指导

合作办评审人员要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的指导,要尽快掌握贷款项目评审方法并能独立开展评审。

第四章评审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岗位设置

为确保评审质量和合规操作,合作办至少应组建3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岗位设置为执笔人、复核人、评审责任人,以上人员均应具有评审资质。执笔人、复核人为合作办专职评审人员,合作办主任作为评审责任人承担最终评审责任。

第十条工作职责

(一)执笔人主要工作职责

开展评审调查和评审谈判;完整分析并报告风险;提出公正贷款建议;负责评审报告及附件整理移交并对评审报告归档。执笔人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复核人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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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94年7月13日,化工部

各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对部级质检中心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为化工行业服务,我们组织制、修订了《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等三个文件,并经第一次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检中心是化学工业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三条 质检中心根据专业分工,原则上设立在化工科研院(所),由化学工业部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择优确定。
第四条 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化学工业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部门指定的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承担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质量认证产品的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及其它委托检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4、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水平,进行检测技术的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合理。
第八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行业和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化学工业部确定的质检中心筹建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组织评审组按《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审查,经化学工业部批准认可后颁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和印章),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之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对质检中心的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每年向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对质检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管理水平高,按时完成任务,在质检工作中勇于开拓,为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作出了贡献、社会效益显著的质检中心,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事,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是审查认可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质检中心应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有较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手册》能胜任质检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符合ISO/IEC指南25-1990《校准和检验试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质检中心应是专职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一般为科研院(所)的二级机构。
第四条 质检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院(所)的行政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中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第七条 质检中心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质量手册
第八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质量手册》,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公正性声明
2、目录
3、批准页
4、前言
5、质量方针
6、组织机构与职责
7、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
8、仪器设备情况
9、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标准目录
10、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11、质量保证体系图
12、管理制度
13、质量手册的管理
14、主要文件格式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3、产品检验的抽样制度
4、检验样品收发、保管和处理制度
5、产品的检验、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6、原始记录填写、保管和检查制度
7、现场监督检验制度
8、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9、检验用药品、器材和标准物质、危险品的领用及管理制度
10、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11、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量值溯源制度
13、检验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4、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质检中心应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有关标准的需要。
1、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达100%。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它附件。
3、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均按规定的校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
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明显的标志。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或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和比对。
第十二条 未定型专用检验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五章 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周围环境的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检验室的通风、光线、照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的技术要求,并有必要的监控设施。
3、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4、配备必要的、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工作间,如设立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物理测试室、天平室、加热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储存室、办公室等工作场所,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检验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章 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必须做好检验工作。
1、根据任务编制检验计划并按时完成。
2、应制定能够有效运行的检验工作程序。
3、标准资料齐全,严格按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报告要求格式统一,编号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判定准确,幅面整洁,字迹工整。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呈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检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必要时,检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检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负有技术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质检中心的印章;
12、检验报告的发送日期。
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抽样记录和留存的检验报告一并存档,按规定保存一段时间。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XXXX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工作,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并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查认可质检中心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六个方面,详见附录1《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评审,适用于对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审查认可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初审报送材料;
(二)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三)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审查《评审报告》(见附录3);
(五)承办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申请
质检中心按《评审表》自查通过后,经筹建单位批准,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见附录2)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质量手册》
第七条 资料初审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质检中心。
第八条 组建评审组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检验经验的专家4 ̄5人组成评审组,并派员担任组长。评审组一般分为两个小组,第一小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和质量手册的评审;第二小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工作的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组组长指定。
评审组成员必须熟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现场评审
(一)评审组召开预备会
(二)召开现场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是:
1、评审组组长宣讲审查认可的目的、步骤、方法、要求及评审组的分工;
2、质检中心主任汇报质检中心基本情况和自查情况。
(三)评审组查质质检中心各部门。
(四)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评审表》所列各项,采取座谈、笔试、抽查、比对试验等多种方式逐条进行审查。
(五)评审组与质检中心领导就评审情况交换意见。
(六)评审组综合评审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七)召开评审组及质检中心全体成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主要议程是:
1、宣读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
2、质检中心主任对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表态。
第十条 审批发证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合格者由化学工业部发给《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复审合格后发给《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复审仍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复查
《认可证书》期满前半年,质检中心应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见附录4)。审查认可管理机构视情况,按本细则进行全项目或部分项目抽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撤销授权,收回《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法
(一)组织机构:根据机构建制批文,“组织机构图”审查机构设置和运行。
(二)人员素质:查阅人员任命文件、资格证书、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记录;并通过笔试、座谈、实际操作,评审人员素质。
(三)仪器设备:查看标志、证明、规程、档案、台帐及通过比对试验,评审仪器设备及其性能和分辨力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
(四)环境条件:采取现场检测、周围环境调查及查看有关证明文件等办法进行审查。
(五)质量手册:查阅质量手册,并通过座谈会、个别提问、跟踪检查进行评审。
(六)检验工作:根据检验计划,查看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工作程序,查看检验工作的运行情况;通过比对试验,考核操作水平;通过抽查,评审检验报告编写质量等。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
按照《评审表》逐项评审,在对应的结论栏目中,通过者记为“A”;基本通过者记为“B”;不通过者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情况和需要改进的意见。
评审的最终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满足下述条件者为“合格”:
1、“A”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C”项。
(二)余下情况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审组对质检中心评审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和意见;
(二)评审组成员签字;
(三)附件;
《评审表》和《人员素质考核表》、《仪器设备审查表》、《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有关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附录
1、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
2、化学工来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申请书
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评审报告
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复查申请书
5、检验报告
二、附表
1、在职人员一览表
2、仪器设备一览表
3、人员素质考核表
4、仪器设备审查表
5、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

附录、附表:
附录1: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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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1 │组织机构 │ │ │ ┃
┠──┼────────┼────────────┼───┼──────┨
┃⒈1│相对独立的建制 │有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
┃⒈2│工作场地 │有专用的办公、检验场地并│ │ ┃
┃ ※ │ │相对集中。 │ │ ┃
┠──┼────────┼────────────┼───┼──────┨
┃⒈3│业务独立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 │ ┃
┃ │ │动;财务有独立账号或者单│ │ ┃
┃ │ │独核算。 │ │ ┃
┠──┼────────┼────────────┼───┼──────┨
┃⒈4│机构设置与运行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 │ ┃
┃ │ │明确、运行有效。 │ │ ┃
┃ │ │与质量手册“组织机构图”│ │ ┃
┃ │ │一致 │ │ ┃
┠──┼────────┼────────────┼───┼──────┨
┃⒈5│业务管理机构 │具有负责检验业务的计划、│ │ ┃
┃ ※ │ │高度、综合、协调工作的部│ │ ┃
┃ │ │门。 │ │ ┃
┠──┼────────┼────────────┼───┼──────┨
┃⒈6│质量保证机构 │负责质量体系检查,即检验│ │ ┃
┃ │ │工作过程检查与检验报告质│ │ ┃
┃ ※ │ │量审核; │ │ ┃
┃ │ │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 │ │ ┃
┠──┼────────┼────────────┼───┼──────┨
┃2 │人员素质 │ │ │ ┃
┠──┼────────┼────────────┼───┼──────┨
┃⒉1│领导人员经正 │副主任以上领导有相应任命│ │ ┃
┃ │式任命 │文件。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⒉2│技术人员配备率 │技术人员一般不低于全中心│ │ ┃
┃ │ │人员的70%;工程师以上│ │ ┃
┃ │ │职称人数不低于全中心人员│ │ ┃
┃ ※ │ │的30%;与质量手册“在│ │ ┃
┃ │ │职人员一览表”一致。 │ │ ┃
┠──┼────────┼────────────┼───┼──────┨
┃⒉3│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中心主任由所在单位行政领│ │ ┃
┃ │ │导兼任。 │ │ ┃
┃ │ │副主任应具备下述条件: │ │ ┃
┃ │ │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 ┃
┃ │ │熟悉中心检验业务;具有组│ │ ┃
┃ │ │织管理能力;掌握有关法律│ │ ┃
┃ │ │法规知识。 │ │ ┃
┠──┼────────┼────────────┼───┼──────┨
┃⒉4│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 │精通中心检验业务;熟悉监│ │ ┃
┃ │ │督检验管理;掌握有关法律│ │ ┃
┃ │ │法规知识 │ │ ┃
┃──┼────────┼────────────┼───┼──────┃
┃⒉5│质量保证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熟悉本中心检验业务及其管│ │ ┃
┃ ※ │ │管;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 │ ┃
┃ │ │识。 │ │ ┃
┠──┼────────┼────────────┼───┼──────┨
┃⒉6│检验组组长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精通本专业检验业务;熟悉│ │ ┃
┃ │ │监督检验管理;了解有关法│ │ ┃
┃ │ │律、法规 │ │ ┃
┠──┼────────┼────────────┼───┼──────┨
┃⒉7│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或│ │ ┃
┃ │ │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应有专│ │ ┃
┃ │ │业知识和标准、计量、质量│ │ ┃
┃ │ │及有关法规知识的考核档案│ │ ┃
┃ │ │应有上岗操作证书。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⒉8│人员培训 │有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实│ │ ┃
┃ │ │施情况的记录 │ │ ┃
┠──┼────────┼────────────┼───┼──────┨
┃3 │仪器设备 │ │ │ ┃
┠──┼────────┼────────────┼───┼──────┨
┃⒊1│在用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准│ │ ┃
┃ ※ │ │确度、分辨力等满足承检产│ │ ┃
┃ │ │品技术标准的要求,完好率│ │ ┃
┃ │ │100%。与质量手册“仪│ │ ┃
┃ │ │器设备一览表”一致 │ │ ┃
┠──┼────────┼────────────┼───┼──────┨
┃⒊2│仪器设备配备 │仪器设备配备率应满足承检│ │ ┃
┃ ※ │ │产品的要求,关键项目仪器│ │ ┃
┃ │ │必须自备。 │ │ ┃
┠──┼────────┼────────────┼───┼──────┨
┃⒊3│未经定型的专用检│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 │ ┃
┃ │验仪器设备 │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 │ ┃
┃ ※ │ │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 │ ┃
┠──┼────────┼────────────┼───┼──────┨
┃⒊4│仪器设备的检定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 │ ┃
┃ ※ │验和比对 │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 │ ┃
┃ │ │有明显标志。无计量检定规│ │ ┃
┃ │ │程的仪器设备,有自行编制│ │ ┃
┃ │ │的校验或检验方法并进行定│ │ ┃
┃ │ │期校验和对比。 │ │ ┃
┠──┼────────┼────────────┼───┼──────┨
┃⒊5│仪器设备的操作规│内容包括:检验准备、操作│ │ ┃
┃ │程 │程序、维修保养。 │ │ ┃
┠──┼────────┼────────────┼───┼──────┨
┃⒊6│仪器设备的档案 │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操│ │ ┃
┃ │ │作规程、自检规程,检定、│ │ ┃
┃ │ │使用、安装、维修和调试记│ │ ┃
┃ │ │录等。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⒊7│耐久或寿命试验设│应有备用电源和水源。 │ │ ┃
┃ │备 │ │ │ ┃
┠──┼────────┼────────────┼───┼──────┨
┃⒊8│最高计量标准器 │有量传任务的质检中心,其│ │ ┃
┃ │ │最高计量标准器应有合格证│ │ ┃
┃ │ │书;开展的计量检定工作应│ │ ┃
┃ │ │有检定系统图,并能溯源到│ │ ┃
┃ │ │国家基准。 │ │ ┃
┠──┼────────┼────────────┼───┼──────┨
┃4 │环境条件 │ │ │ ┃
┠──┼────────┼────────────┼───┼──────┨
┃⒋1│技术条件 │检验室的通风、光线、照明│ │ ┃
┃ │ │、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 │ ┃
┃ ※ │ │的技术要求,并有必要的监│ │ ┃
┃ │ │控设施。 │ │ ┃
┠──┼────────┼────────────┼───┼──────┨
┃⒋2│污染和干扰因素的│检验室内外环境的污染因素│ │ ┃
┃ │控制 │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 │ ┃
┃ │ │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 │ ┃
┃ │ │验精度。 │ │ ┃
┠──┼────────┼────────────┼───┼──────┨
┃⒋3│检验室内的布局 │检验室内布局合理,便于安│ │ ┃
┃ │ │全操作。 │ │ ┃
┃ │ │仪器设备、管道、电气线路│ │ ┃
┃ │ │布局合理;有通风、排气、│ │ ┃
┃ │ │消防等设施;有标准物质、│ │ ┃
┃ │ │药品、危险品的防护或隔离│ │ ┃
┃ │ │措施。 │ │ ┃
┠──┼────────┼────────────┼───┼──────┨
┃⒋4│环境卫生 │检验室内清洁整齐。内容包│ │ ┃
┃ │ │括:场地清洁;仪器设备清│ │ ┃
┃ │ │洁;工作台面清洁;物品摆│ │ ┃
┃ │ │放有序;没有与检验无关的│ │ ┃
┃ │ │物品。 │ │ ┃
┃ │ │中心所在环境整洁并注意绿│ │ ┃
┃ │ │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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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⒌1│内容完整、合理 │质量手册是表征质量体系的│ │ ┃
┃ │ │主要文件,应系统协调并切│ │ ┃
┃ │ │实可行。 │ │ ┃
┃ │ │必备内容: │ │ ┃
┃ │ │A.公正性声明 │ │ ┃
┃ │ │B.目录 │ │ ┃
┃ │ │C.批准页 │ │ ┃
┃ │ │D.前言 │ │ ┃
┃ │ │E.质量方针 │ │ ┃
┃ │ │F.组织机构及职责 │ │ ┃
┃ │ │G.人员构成及岗位责任 │ │ ┃
┃ │ │ (见附表1) │ │ ┃
┃ │ │H.仪器设备情况 │ │ ┃
┃ │ │ (见附表2) │ │ ┃
┃ │ │I.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 │ │ ┃
┃ │ │ (见附表5)标准目录 │ │ ┃
┃ │ │J.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 │ ┃
┃ │ │K.质量保证体系图 │ │ ┃
┃ │ │L.管理制度 │ │ ┃
┃ │ │M.质量手册的管理 │ │ ┃
┃ │ │N.主要文件格式 │ │ ┃
┠──┼────────┼────────────┼───┼──────┨
┃⒌2│宣 贯 │工作人员均应了解手册的内│ │ ┃
┃ │ │容,熟悉与本岗位有关部分│ │ ┃
┠──┼────────┼────────────┼───┼──────┨
┃⒌3│执 行 │重点考核岗位责任落实与制│ │ ┃
┃ │ │度的执行情况。 │ │ ┃
┃ │ │质量保证机构对手册实施情│ │ ┃
┃ │ │况应有检查记录。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⒌4│修 订 │手册中应有修订页。修订程│ │ ┃
┃ │ │序与质量手册规定一致。 │ │ ┃
┠──┼────────┼────────────┼───┼──────┨
┃6 │检验工作 │ │ │ ┃
┠──┼────────┼────────────┼───┼──────┨
┃⒍1│检验计划 │有计划及编制计划的依据。│ │ ┃
┃ │ │指令性计划全部完成。 │ │ ┃
┠──┼────────┼────────────┼───┼──────┨
┃⒍2│检验工作程序 │运行有效。 │ │ ┃
┃ │ │与质量手册给出的“主要检│ │ ┃
┃ ※ │ │验工作程序”一致。 │ │ ┃
┠──┼────────┼────────────┼───┼──────┨
┃⒍3│抽样及样品管理 │应有抽(封)样用具和样品│ │ ┃
┃ │ │存放仓库。有专(兼)职人│ │ ┃
┃ │ │员管理样品,无混散、流失│ │ ┃
┃ │ │或损坏。 │ │ ┃
┠──┼────────┼────────────┼───┼──────┨
┃⒍4│检验操作 │各检验岗位操作人员操作熟│ │ ┃
┃ │ │练、规范。 │ │ ┃
┃ │ │比对试验(人员比对、仪器│ │ ┃
┃ ※ │ │设备比对)所测数据差值,│ │ ┃
┃ │ │应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 │ ┃
┠──┼────────┼────────────┼───┼──────┨
┃⒍5│检验标准 │有满足承检产品现行的产品│ │ ┃
┃ │ │标准。 │ │ ┃
┠──┼────────┼────────────┼───┼──────┨
┃⒍6│非标准的检验方法│内容完整。 │ │ ┃
┃ │ │有审批规定。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5 │质量手册 │ │ │ ┃
┠──┼────────┼────────────┼───┼──────┨
┃⒍7│检验报告 │报告的格式统一,(见附录│ │ ┃
┃ │ │5)编写规范,内容完整,│ │ ┃
┃ ※ │ │数据、判定准确,幅面整齐│ │ ┃
┃ │ │字迹工整。 │ │ ┃
┠──┼────────┼────────────┼───┼──────┨
┃⒍8│检验报告的补充或│补充或更正已发出的检验报│ │ ┃
┃ │更改 │告,应有《对编号XXX检│ │ ┃
┃ │ │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 │ ┃
┃ │ │的技术文件 │ │ ┃
┠──┼────────┼────────────┼───┼──────┨
┃⒍9│检验报告存档 │原始记录、抽样记录等有关│ │ ┃
┃ │ │资料与留存的检验报告一并│ │ ┃
┃ │ │存档备查,保存期一般为三│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录2: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申请书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
经过认真准备,我单位筹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基本达《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现申请审查认可,并报《质量手册》和《自查情况报告》各一份,请审查。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录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评审报告
质检中心名称:______________
所 在 单 位:______________
评 审 日 期:______________
批 准 日 期:______________
┏━━━━━━━━━┯━━━━━━━━━━━━━━━━━━━━━━━━━┓
┃ 质检中心名称 │ ┃
┠─────────┼─────────────────────────┨
┃ 地 址 │ ┃
┠─────────┼──────┬───┬───┬────┬─────┨
┃ 电 话 │ │电 报│ │邮政编码│ ┃
┠─────────┼──────┴───┴───┴────┴─────┨
┃ 所 在 单 位 │ ┃
┠─────────┼─────────────────────────┨
┃ 归 口 部 门 │ ┃
┠─┬───────┼──────────────┬──────────┨
┃人│总 人 数 │ │占 总 人 数 百 分 率┃
┃ ├───────┼──────────────┼──────────┨
┃员│技术人员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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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日程,统筹规划,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行政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各级各类档案馆按《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应接受档案专业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配备和调动,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向政府建议制定并负责起草地方性档案法规(草案)或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上级驻在单位)的档案工作依法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四)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技术的研究活动并负责档案宣传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本单位(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并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及其检索工具和有关资料;
(三)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档案,编制标准适用的检索工具,提供档案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四)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和本单位综合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分别归口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及其检索工具和有关资料;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方便利用;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 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的档案事业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计划,保证档案事业建设的需要。
档案馆库建设必须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现有档案馆库应视条件进行改造以逐步达到要求。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对档案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设置必要的保管档案的库房,配备规范的装具。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有计划地配置现代化设备,实行现代化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及时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立卷归档,不得在业务部门和个人手中分散保
存或拖延、拒绝归档。
(一)一个年度的文书材料,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二)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或告一段落时,须将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归档;
(三)一个学年的教学材料,应在下学年的寒假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四)会计核算材料立卷后,可在会计部门保留二年,期满后归档;
(五)其他专业性较强的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事先向有关档案馆或主管部门移交全部档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被认为有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泄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令其移交档案馆代为保
管;所有者亦可将档案寄存在档案馆。
向国家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部门,必须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档案保管、保密、鉴定、销毁、借阅、统计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剔除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预先有组织地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并登记销毁清册备案,
经鉴定委员会审查无误报领导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两名以上人员进行鉴销。严禁以卖代销和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出卖或者赠送外国人,严禁私自携带出境。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分布
第十八条 馆藏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可以向社会开放,经济、科技、文化等档案还可适当提前开放。涉及外交、公安、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延至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或更长时间开放。
第十九条 档案的利用,系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须持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等合法证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利用机要档案须经馆长批准,必要时须报请上级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利用在档案馆寄存的档案须征得寄存者同意。
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介绍,由前往档案馆的馆长批准,方可提供利用。
第二十条 非纪律检查、监察和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利用保存在档案馆的纪律检查、监察机关的人员处分档案和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诉讼档案,须经档案形成单位批准后,档案馆方可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 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除,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为缩微件或复制件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可实行部分档案有偿提供制度。提供利用档案和咨询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其公布权在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未经档案馆或本级档案局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需要公布时,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开展对馆藏档案的研究,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在适当范围发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按《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突出者;
(三)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做出重大贡献并为国家、省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者;
(四)向档案馆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原件者;
(五)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者;
(六)在危险环境下抢救和保护档案有功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不采取措施解决而造成档案损毁的;
(二)涂改、伪造、撕毁、勾画和污染档案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档案的;
(四)因玩忽职守或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毁、泄密、丢失、下落不明的;
(五)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造成档案残缺不全或与活动项目不符的;
(六)倒卖档案牟利,私自携运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未按规定时限立卷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将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已有,拒绝归档,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应进馆档案的;
(八)档案整理不规范、管理混乱、未按要求编制规范的检索工具的;
(九)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之一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赔偿数额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有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混乱,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单位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不能晋级或提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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