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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38:57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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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

日期:2007-09-3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200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普及农村沼气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农村沼气又好又快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沼气建设工作,2003年以来,累计投入国债资金55亿元,支持建设农村户用沼气560万户,带动了农村沼气的快速发展。到2006年底,全国农村户用沼气累计达到2200万户,受益人口7000万。发展农村沼气,既是解决农民生活用能、缓解国家能源压力的需要,也是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既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农产品品质的需要,也是改善农村卫生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既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但是,在推进农村沼气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地区仍存在着领导认识不到位、项目管理不规范、新技术推广不快、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各地方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农村沼气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建设管理,推进加快普及,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地区建设规划。要根据实际,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与退耕还林、保护生态结合起来,与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与农村改厕、改水等社会事业建设结合起采。既要加快发展,又要扎实稳妥,根据农民需求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防止盲目过热。

  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农村沼气是一项很有意义、很有希望的公益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建设,从实际出发提出沼气普及时间表。要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沼气建设。

  加强指导,园地制宜。要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劳动力结构变化,以及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的新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坚持按照实际采用多种建设模式,以农村户用沼气、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为重点,积极发展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以秸秆为原料的农业生物质沼气工程、农村中小学生态校园沼气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

  综合推进,提高效益。坚持"一池三改",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厕、改厨、改圈,积极推动农村沼气与农村改水、太阳能利用等相结合,切实推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要提高沼气利用效果,加强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四位一体"、 "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促进循环农业的发展。要建管并重,加快建设农村沼气服务体系,为沼气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巩固建设成果。

  二、加强沼气项目建设管理

  强化前期工作。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要求,完善申报程序,推行项目公开,尊重农民意愿,加强和改进前期工作。实行农户主动申请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在拟建项目村公示,组织拟建农户填写自愿申请表,根据养殖条件、自筹能力、农户申请等因素,确定项目村申报规模,编制、上报年度建设方案。原则上项目村入户率要达到50%以上。统筹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各地要在当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明确管理责任。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建设,按照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职责做好组织实施。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及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总责,对项目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

  加快建设进度。对已立项批复并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各地要尽快批复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开工条件,加强在建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加快建设。各省应提高设备采购效率,在国家沼气计划下达后尽快完成沼气灶具等设备的采购。原则上各项目县市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的半个月内全面开工建设,在半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如个别地区因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施工的,最迟应在9个月内完成任务。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要按照沼气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网上填报项目建设信息。

  严格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沼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中央投资和地方资金要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地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商请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落实好地方资金。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按不低于中央投资5%的比例安排沼气工作经费。

  加强质量监管。农村沼气池主要施工和维护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县应培训满足沼气建设和服务任务需要的沼气生产工。要严格建设规范,按照统一标准、专业施工、统一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建设,科学安装输气管道、沼气灶具、净化设备等。各地可因地制宜地实施户用沼气建设监理制度,县市农村能源管理办公室应培养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建立监理队伍,安排专人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养殖项目农户要切实做到"一池三改",使用秸秆做发酵原料或购买发酵原料的农户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院、改水等。要严格执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灶具等关键设备按照"统一招标、分省采购、货物到县、服务到户"的方式采购,各地必须采购中标产品,严禁加价采购,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水泥等主要建材原则上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统一招标采购,或指导农户自行采购。

  三、搞好沼气技术推广和创新

  要创新技术模式,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企业联合攻关,深入研究沼气产业化发展模式、生态家园建设集成配套技术模式、沼气后期管理服务模式、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循环经济模式,以及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模式等,积极开展农村沼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加强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建设水平。要针对养殖与居住分离,部分村庄和农户不再搞养殖,沼气原料短缺的情况,积极稳妥研发秸秆沼气,切实解决进出料和连续产气等问题,逐步扩大示范规模。支持农业科研院校开设农村能源专业,建立沼气重点实验室和沼气科技创新中心,改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要重视提高农村能源管理推广队伍的人员素质,坚持做好管理技术干部、持证技工的再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要将农村沼气技工培训内容纳入其中,逐步实观"一村一名技工,一户一个明白人",建立懂技术、会施工、能管护的高素质农民沼气生产工队伍,不断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支持养殖场建设沼气工程

  各地要认真研究提出加快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的方案,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循环农业发展要求,加强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治理养殖污染。要研究制定相配套的激励政策,安排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调动养殖场建设沼气工程的积极性。要积极向养殖场推广"统一建池、集中供气、综合利用"的沼气工程建设模式,向农户提供清洁能源,向农业提供高效有机肥。开展联户沼气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试点,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根据实际探索建立适宜的建设和使用机制,按照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加快研究制定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准入制度,培养和扶持一批专业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培训工程管理人员,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是确保沼气池正常使用并充分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事关沼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是当前农村沼气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将沼气服务体系建设与沼气发展协调推进,逐步建立以省级技术实训基地为依托、县乡服务站为支撑、乡村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体系,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巩固诏气建设成果。

  要因地制宜地鼓励发展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元化服务组织。各类服务组织要有服务场所、人员、设备、配件,从为农民提供服务中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重点支持村级服务网点建设,为村级服务网点提供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或维修工具,倡导扶持壮大农民沼气服务合作社。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为国债项目安排的地方资金可用于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对各类沼气服务组织的管理,直接面向农产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做好项目检查和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建设质量和后续服务等进行检查。农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委托国家沼气质检机构开展定期抽检,按季度报告抽检结果。实行"三公开一公布"制度,即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计划任务、补助标准和建设条件,公开自愿建设户名单,公开物资的采购价格、分配情况,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实施好的地区在投资上给予适当倾斜,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减少安排投资。各项目省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结合农村沼气项目特点,制定本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诏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项目县为单位开展验收,重点核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建设质量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推进农村沼气又好又快发展任务艰巨,意义重大。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广大农民做好这件实事。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的政策措施,省级农村能源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落实意见情况及时向农业部和发展改革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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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从今年起,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的休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的安排不要影响工作。
三、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四、各单位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五、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六、各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我部人事司备案。
七、各单位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1991年6月29日
支持深圳检方关于机场女清结工梁丽的不起诉决定
 
龙城飞将


  刚才回到家里,从信报箱里拿出《南方都市报》,看到头版大篇幅标题:《深圳检察:女工“捡”金,定性“侵占”,不予公诉》 。此前,我与国内许多民众一样,对这一案件更大的担心是把当事人的错误当成犯罪,把本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换成刑罚。对此消息,我感到松了一口气。

  深圳检方不起诉的决定是英明的

  据报导,深圳宝安区检察院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更符合侵占罪特征,属自诉案件,是否起诉要看珠宝公司。

  检方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20分许,东莞某珠宝公司员工王某来到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由于托运行李内装有黄金饰品,值机员告知需要到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才能办理。
  王某当即前往22米外的10号柜台,却将行李手推车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
  此时,机场清洁工梁丽经过19号柜台,将小纸箱搬到其清洁手推车底层,后将小纸箱存放在大厅北侧16号男洗手间供体弱人士使用的厕所内。
  4分钟后,王某返回19号柜台,发现行李手推车及车上的纸箱不见了,经向机场工作人员询问无果后报警。
  一个多小时后,即当天的9时40分许,梁丽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经梁丽同意,同事马某、曹某两人来将纸箱打开,见到是黄金首饰后分两次从中取走两包。
  10时许,曹某告诉梁丽纸箱内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韩某到候机楼的黄金首饰店鉴别。后韩某告知梁丽是黄金首饰。
  当天14时许,也就是梁丽“拾”到这个小纸箱6个小时后,梁丽下班,将该纸箱带回住处放在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其丈夫放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内。16时许,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
  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劝说。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后,梁丽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民警发现箱子已被打开,内装物品不完整,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
  从梁丽处查获的黄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同日,公安机关又先后从曹某、马某家中查获二人拿走的黄金首饰,共重819 .78克,价值人民币172152元。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经查,梁丽违反了机场管理规定:一是清洁工不能推机场的行李小推车,不能拿小推车上的物品;二是在机场发现和拾得遗失物应上交,不能带出机场。这两个规定梁丽本人参加过培训,应该知晓。
  梁丽曾为自己辩解,有一女子急登机落下黄金。检方回复说录像显示无此乘客。梁丽辩解说她是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检方回复说最近垃圾桶在11米外。梁丽辩解说她“捡金”后等了三四分钟,没人来取,她疑为旅客不要才搬走的。检方回复说,她半分钟内就拿走了“金箱”。梁丽曾表示,在民警到达她家后主动交出了黄金。检方称,调查显示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民警,而是在民警发现后被迫承认并交出的。
  从以上检方所描述的过程,不能证明梁丽是蓄意从别人控制中“秘密地窃取”,而是拾得别人暂时没有看管到的物品。说这种行为是盗窃实在是牵强,所以我认为深圳宝安检方的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是值得提倡的。
  前段时间人们担心,若以盗窃罪起诉,梁丽可能面临终身监禁。不起诉与终身监禁,这在刑罚的量上是多么大的差距呀。人们感到最不平的就是把犯错误当成犯罪,把应受道德教育当成是刑罚加身。
深圳检方这一决定是英明的,这一决定既遵守了法律的根本规定,既严格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事实进行审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证据不充分即疑罪从无。这一做法深得民心。

  梁丽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特征

  根据检方对案件的描述,梁丽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当警察找到她家时,她就交出了“捡”来的黄金首饰纸箱,尽管有点不情愿,不十分爽快。
  我国刑法理论与法的规定都有谦抑性的规定。一个事件,能用民法和刑法处理的,尽量用民法。必须用刑法处理的,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则予以减轻。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梁丽的行为亦不能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侵占罪)的规定处罚。
  东莞的珠宝公司也不能以侵占罪起诉梁丽。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不应当受理。即使受理了,法院也不应当判刑。因为,梁丽并没有“拒不交出”。
  第一种情况:民警到了梁丽家,找到并取回了这箱黄金首饰,梁丽就不是“拒不交出”。
  第二种情况:若当时民警找梁丽要,梁丽拒不交出。此时应当是东莞的首饰公司以不当得利进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判决后,若梁丽交出了这批首饰,同样不能定性为她“拒不交出”。
  第三种情况:若民事判决生效后,梁丽仍不交出。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认定梁丽是“拒不交出”。此时东莞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它还可以向法院自诉请求法院以侵占罪名判决梁丽。若东莞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找到了这批黄金首饰,它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刑事自诉了,因为它追回珠宝的目的已经达到了,而且根据刑法谦抑性的原则,此时也没有必要再以刑法调整梁丽的行为了。

  对一些专家意见的评价

  2009年5月16日,深圳律协以此句破题,召集了一批律师和法律专家,专门针对本报率先报道的梁丽案进行了讨论。专家们各自发表了不同看法 。在此就这些观点进行评述:

  焦点一:是否秘密窃取

  方律师认为,梁丽“捡”到小纸箱是放在一个公共场所里面的,她事后也一直告诉同事,其行为谈不上“秘密窃取”。
  蔡律师认为,秘密窃取是以被害人是否知道来判定的,只要被害人不知道就属于“秘密窃取”。
我认为,方律师的观点正确,蔡律师的观点牵强。因为,第一,梁丽并不是事先蓄谋窃取这批珠宝,她本人并不知道纸箱中装的是什么。第二,当东莞公司的员工前往另一个柜台时,他就脱离了对自己物品的照看,此时梁丽拿到就是“拾得”,而不是蓄意“窃取”。第三,窃取的行为人都是怕人知道,而梁丽是在公共的场所拾得,并且事后告诉同事,且拿到黄金首饰商店进行鉴定,足见其主观上并没有窃取的意愿,只是把它当做拾得物来看待。

  焦点二:是否非法占有

  方律师认为,梁丽并没有从一开始就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她是把那个纸箱当成遗弃物拿走的,没有意识到纸箱里装有数额较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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