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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杨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38:28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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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
           ——重庆五中院判决蒋晓林等诉刘凯等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同饮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其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使对方处于醉酒等危险情形之中。同饮者在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应对可预见的危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


刘凯与余平勇系朋友关系,与蒋涛系同事关系。2011年9月3日,刘凯与蒋涛一同到重庆市江津区联系汽车油漆销售业务。因余平勇在江津区祥瑞建筑公司工作,刘凯遂与余平勇联系,双方约定到江津滨江路喝夜啤酒。当日晚6时40分左右,三人来到滨江路由西至东的第一家夜啤酒吃饭喝酒。饭后10时左右,蒋涛建议下河洗澡,刘凯、余平勇表示同意,然后三人便到河边。刘凯不会游泳,便首先脱了衣裤坐在江边玩水,余平勇与蒋涛开始游泳。在游泳过程中,余平勇见蒋涛在水中挣扎便急忙游过去拉蒋涛,但未拉住,蒋涛被江水冲走。刘凯立即打电话报了警,并与余平勇一同跑向下游寻找。2011年9月5日,蒋涛的尸体被发现。事发后,死者蒋涛父母蒋晓林、李显容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刘凯、余平勇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


裁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蒋涛在溺水前是一个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预见到酒后游泳的危险性,其溺水死亡系其酒后游泳这一错误行为所致,与和刘凯、余平勇一起喝酒无直接因果关系。


江津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晓林、李显容的诉讼请求。


蒋晓林、李显容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凯、余平勇作为与蒋涛一起饮酒的朋友,应当知晓酒后游泳的危险性,却未对蒋涛进行必要的劝阻,仍然同蒋涛一起下河洗澡、游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失。而蒋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游泳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但其酒后晚上下河游泳,系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懈怠和生命权利的漠视,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判刘凯、余平勇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当。


重庆五中院判决:刘凯、余平勇赔偿蒋晓林、李显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21350元,驳回蒋晓林、李显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凯、余平勇应否对蒋涛的死亡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共同饮酒引发的伤害、死亡等纠纷的法律责任问题并未作出特殊规定。本案中,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为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是否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义务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判断同饮者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就是要确定同饮者在何种情况下会对醉酒者产生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同饮者是否违反了该义务。


首先,同饮者之间存在侵权法理论上的“特殊关系”,这是其承担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的身份前提。同饮者基于特殊亲密关系而聚会喝酒,或者通过聚会喝酒建立、维持乃至增进情谊亲密关系,同饮之人具有感情上的彼此信赖。根据邻人规则理论,“一个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时应该考虑受自己行为直接、紧密影响之人的利益”,同饮者也能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会导致对其他同饮者的损害。


其次,同饮者之间未履行注意义务,这是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过错所在。注意义务是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在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原告负有的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而违反此种义务时,被告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同饮者不承担责任。


第三,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是普通人所能够预见的,这是注意义务的必要限定。共同饮酒人承担注意责任的前提是共同饮酒行为,且这种行为已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如醉酒、饮酒人神志不清等危险状态。如果仅是少量饮酒,酒后行为正常却引起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如心脏病突发难以预见等情况,则共同饮酒行为只是一个诱因,不能造成注意义务责任的产生。共同饮酒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应为普通人的注意,即普通社会公众具有的合理的注意。所谓“合理的注意”应为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能够预见到损害结果发生的注意。普通人能够预见的醉酒易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如酒精中毒造成身体的伤害、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害、酒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等。而对普通人通常情况下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不负侵权的责任,如共同喝酒的其他人酒后犯罪、殴打他人,饮用假酒造成身体伤害,酒后自毁财物等等,则共同饮酒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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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闽旅〔2009〕27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有关旅行社:

  为了进一步加快福建旅游业的发展,遵照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根据《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暂行办法》(闽财外[2008]20号),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闽财外[2008]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原则和标准

  (一)入境旅游奖、入闽旅游奖、闽台双向旅游促进奖、旅游包机专列奖,除《办法》明确规定可以同时申报的情形外,同一团组只能申报一种奖励,重复申报无效。

  (二)境外旅行社只能通过其设立在我省的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向其所在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申报。

  (三)相关奖励申报所列的游客必须以旅行社自组或外联团形式入闽,散客、落地接待的游客和网上资料不全的游客不计算在内。一份行程表中的同一位游客在省内多个地方住宿的,计算为1个人次。

  (四)组织境外旅游者,在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当年总量超过1000人次(含1000人次)的,可申请享受最高10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五)组织台湾地区旅游者,或抵台湾旅游的港澳旅游者和外国旅游者,以团组形式取道闽台海空航线入闽旅游,在福建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享受最高15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六)每个旅行社的奖励金额实行最高限额。

  第三条 申报、审核程序和时间

  (一)2009年起实行网上申报。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通过“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录入相关奖励汇总表、行程表、游客名单和证件号码,并将相关申报奖励基础材料扫描到系统中。扫描材料包括:1、入闽旅游奖申报材料[委托接待确认函,行程表,订房单,住宿结算发票];2、入境旅游奖和闽台双向旅游促进奖申报材料(行程表,订房单,住宿结算发票);3、包机、专列旅游奖申报材料[包机、专列协议书(明确每批次人数),行程表,订房单,住宿结算发票]。

  (二)各旅行社必须于次月15日前完成上月奖励的网上申报工作。 2009年1-4月份的申报材料补报工作,于5月15日前完成。

  (三)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负责对所在地旅行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于次月23日前完成上月的初审工作。2009年1-4月份的网上补报初审工作,于5月30日前完成。

  (四)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对设区市初审上报的材料进行网上复审,于次月30日前完成上月的复审工作。年度复审和实地抽查于下年度的一季度前完成。

  (五)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根据复审核实结果确定获奖旅行社及奖励金额, 并通过“福建旅游之窗”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及旅行社所在地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查看申报奖励旅行社的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各旅行社应予以配合。

  (二)在检查核实或公示过程中,如发现旅行社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同时取消该旅行社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的申报资格,并在“旅行社诚信经营公示榜”上公布。

  (三)在检查核实或公示过程中,如旅行社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先暂停该旅行社的奖励资格,并敦促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第五条  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保证宪法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特作如下决定:

一、 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了党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贯穿了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体现了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修改后的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深入扎实地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修正案,要在全省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进一步动员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运用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的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要运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形式,加大宣传宪法的力度。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要把学习宪法同干部培训工作结合起来,同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各级干部培训学校、行政学院要把学习宪法列入培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知识培训。各地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题讲座、讨论座谈、知识竞赛等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做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模范,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三、要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与推动全省各项工作结合起来

  依法治省归根结底是依宪法治省。宪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最根本的法制保证。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坚持用宪法的原则和内容指导各项工作,把宪法的相关内容贯彻到各自的工作中去。要进一步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给社会阶层带来的新变化,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地位和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扩大爱国统一战线。要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加强土地保护并使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省人民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地投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伟大事业。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要强化服务、责任和法治意识,切实做到既要规范和约束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坚决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立法为民,根据宪法修正案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保证法制统一,为营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法制环境创造条件。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依法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依靠各级人大代表做好宪法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的制度和措施,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004年是我国宪法颁布实施50周年,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各地要把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活动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纪念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认真总结,分析形势,明确任务。要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贯彻实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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