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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30:55  浏览:9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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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通知
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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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减轻参合农民因大病住院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充分体现新农合的优越性,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三府〔2008〕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或历年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时,提取超出上述比例部分的统筹基金对参合农民实施二次补偿。


  第三条 二次补偿对象和范围:参加当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且住院总费用达到当年度二次补偿划定范围,或虽未达到二次补偿划定范围但其家庭极度贫困难以承担自付住院费用的住院患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四条 二次补偿要根据年度统筹基金结余情况,住院费用(一年内累计)情况划定补偿线,合理确定补偿对象和范围。当统筹基金结余较多时,要努力扩大二次补偿范围,让更多的大病患者得到补偿;当统筹基金结余较少时,对高额医疗费用及大病导致贫困的住院患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与补偿标准:当统筹基金结余超过第二条规定比例时,从超出比例部分的统筹基金中提取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每年只集中办理一次,补偿金额按比例计算,封顶线为2万元。其补偿计算办法如下:


  二次补偿比例=二次补偿提取金额÷二次补偿人数的全部住院费用


  个人二次补偿金额=个人住院总费用×二次补偿比例≤2万元


  第六条 二次补偿办理程序


  (一)确定补偿范围、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市合管办根据统筹基金结余,划定补偿范围、统计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并报市合管委审批。


  (二)补偿公示。补偿名单确定后,由市合管办统一计算出每名患者的二次补偿金额,按地区分类整理并将补偿花名册提供给各合管站,由各合管站印发到卫生院、卫生室和村委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日,各合管站在公示期内要做好补偿名单的核对及遗漏补报工作。


  (三)补偿支付。二次补偿金以镇(区)为单位由各合管站到市合管办统一代领、统一发放。

  住院参合患者在领取二次补偿金时,应携带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合管站办理。各合管站必须做到一核实(核实身份)、二登记(在《二次补偿领取登记表》和合作医疗证上登记)、三签名(领取人签名按手印,并有经办人签名)。


  (四)资料存档。二次补偿金发放完毕后,各合管站应将《二次补偿领取登记表》等相关补偿资料及时上报市合管站入账核销,并备留一份单独存档。


  第七条 大病贫困患者二次补偿审批程序


  大病贫困患者申请二次补偿,是指其住院费用未达到当年度二次补偿划定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极度贫困难以承担自付住院费用的住院贫困患者,经严格审批后可列入二次补偿范围。


  审批程序为:(一)本人申请,填写《三亚市新农合大病贫困患者二次补偿申请表》;(二)村委会审核;(三)镇(区)民政部门核实及合管站复核后分别提出意见;(四)合管站公示;(五)市合管办审批并确定补偿金额;(六)市合管办汇总贫困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后报市合管委批准。


  第八条 二次补偿工作应认真执行政策,严格补偿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全面实行阳光操作。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要立即收回合作医疗证,并追回补偿金;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8日起施行,并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决议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20531

实施时间:20020531

内容分类:水利工程建设

题注:(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正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章治文所作的《关于视察我省长江堤防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反映了我省长江堤防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建议。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1998年长江发生特大洪水之后,国家对长江堤防建设高度重视,拨出巨额资金高标准地全面建设长江堤防,使抗御洪水的能力大大增强。我省必须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完成任务,以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会议认为,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沿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上下一致,团结协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保证长江堤防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但从视察的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急需抓紧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少数标段工程施工进展缓慢,有的隐蔽工程脚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个别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部分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应当岁修的堤防工程尚未进行,其中有的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到今年的防汛抗洪。为了高质量、高标准地全面建设好我省长江堤防,确保安全度汛,会议决议:

一、 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促进堤防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省政府要把堤防工程建设当作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要定期分析研究工程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实情,发现并及时督促解决问题。沿江各地政府要大力加强施工协调,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治安保卫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给群众的补偿费,要严格按规定执行,落实到村到户,绝不能以任何形式克扣。

二、 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切实保障堤防建设。我省长江干堤建设配套资金,省政府及沿江各地政府虽然采取措施进行了筹集,但还有很大缺额。为此,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政府筹集资金的政策措施,保证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不能随意向农民转嫁负担。

三、 切实抓好重点堤段建设,确保今年安全度汛。今年气候异常,长江洪水提前到来,并有可能发生更大的洪水。各级政府必须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各种准备,确保万无一失。重点河段整治工程、穿堤建筑物等影响今年安全度汛的工程,要采取抗洪抢险的措施,抓紧施工,确保质量,确保安全度汛。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汉江堤防、连江支堤、病险水库、目前出现的险工险段及其他防洪设施,省政府要拨出专款进行抢护和正常维护,切不可顾此失彼。

四、 要进一步强化“四制”,严格监督管理。堤防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对经多次督促、进度仍然缓慢的工程,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强制整改。招标工程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杜绝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五、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凡违反《水法》、《防洪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必须勤政廉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治水。

切实把好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切实做好验收工作,是确保堤防工程质量的重要关口,必须严格把关,决不允许留下隐患。要抓好阶段性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该返工的一定要返工。省政府要组织强有力的专班,认真细致地组织和协调好验收工作。验收工程一定要坚持标准,不达标准决不验收。要建立验收档案,加强验收责任。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监督,保证本决议的施行。 建设长江堤防,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会议号召全省广大人民群众从大局出发,关心、支持堤防工程建设,为全面完成我省长江堤防建设任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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