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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中的“称”/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42:49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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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中的“称” ——法官角色不同侧面的经济学解读

张晋元


内容提要

  法官是现实当中活生生的人,受各种利益的影响。因此,运用斯密的“经济人”、纳什的博弈论、老百姓的承认的“利益”、威廉姆森的“机会主义”、图洛克与布坎南的“寻租论”、霍姆斯大法官的“坏蛋论”、卡多佐大法官的“厂商论”、波斯纳的“个人效用函数论”、以及古今先哲均承认的“利已人性”等工具,可以了解到在进行其法律职业生涯时,法官内心据以平衡各种关系的“称”是如何运作的,应当设计合理的制度与机制使法官心中的“称”不要走到机会主义道路上去。

关键词:称量;经济人;博弈论;机会主义;寻租;厂商;个人效用函数;利已人性;衡平法


Balance of Judge’s innermost being¬--Economics Comprehension on Diversified Profile of Judge(by Zhang Jinyuan)

Abstract: Judge is affected by various kinds of benefits. So we can understand how judge weigh their interest relationship or count the cost and utility they received in their work according the researching and supposition of “economic person”, games theories, benefit, opportunism, Rent-seeking, manufacturer,personal utility function and human nature of ego.

Key Word:balance, weigh, economic person, games theories, opportunism, Rent-seeking, manufacturer,personal utility function, human nature of ego, equity law


  电视剧《宰相刘罗锅》中有一句话:天地之间有杆称。其实,任何一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称”。我们研究法律现象,不免要知道在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及各个角色的主体心中的称是什么。
  在我国,研究法律问题与纠纷时,通常的做法是只研究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与对立,正确与错误,事实与应当适用的法律,把法官假定为置之度外的角色。人们经常是把法官个人的角色、个人利益、世界观、知识、好恶、勤拙等置之度外,甚至把正常的法的运行全过程也抛在一边,仅就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分析。这种方法,颇似霍姆斯“坏蛋论”中的假设。霍姆斯在《法律之道》中说过,想知道法律是什么,需要从两个“坏蛋”的角度进行观察,这是法官作为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而言。其实,这只是事情的一部分,不是全部。若将诉讼过程作为一个整体行为,局外人看法官,或在诉讼过程内当事人看法官,实质上,他们也是持有一种“坏蛋”理念的。这时候的“坏蛋”,就是斯密所说的“经济人”,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称”。
  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知道,“法官心中的称”是什么?他心中的这杆称是如何称量的?通过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知道,法官也是“经济人”,法官是博弈的参与者,是追求利益的人,只要有机会他们就是“机会主义者”;若没有健全的制度监控,他们会设法“设租”与“寻租”,他们在做事时常常是依据自己的个人效用函数指引,而古今先哲关于人性的研究对我们的启示,法官具有利已的人性。
  本文系统地提示了在中国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秘密:法官与是追求利益的人,他审理案件与进行判决的过程与结果中掺进了他个人的利益、情感与世界观。因为,法官是现实当中活生生的人,受各种利益的影响。

法官是“经济人”

  根据现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的理念,法官是“经济人”。
  人们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公平,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带来福祉。法学是研究人的,包括自然人和作为社会组织的“人”。当我们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法学意义上的“人”进行研究的时候,对法官的具体运动过程进行分析的时候,就不得不按照经济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先明确一些假定或者说约束条件:
  一、在人类社会中,依照法律运行的人们,包括法律的制定者、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均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主体”。因此,法官也是一种“经济人”。所以,法官在进行法律的行为的选择时,所依据的首先是经济学原理,其目标是利益或效用最大化。

  二、为了达到利益或效用最大化,法官用来计算利益的方法是成本或投入——收益法,但要对此做广义的理解,即付出或投入¬——效用法。
  有些利益可以直接用成本和效用来计算和比较,有些则要考虑其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局部利益和总体利益,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等。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以人们社会行为的“成本” 与效益进行界定。
  但在研究社会问题例如法律问题而使用经济工具时,就要对这一工具进行扩展性的思维。在这种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
  在分析问题的时候,不仅仅是要就一件事情的付出与效用进行比较,而且是要在不同事件之间同时进行付出与效用的比较,这就是经济学上机会成本的概念在这里拓展性的使用了。这种比较,可以是能够用货币指标进行比较的,但在研究法学对象的行为时,更多的是只能够用顺序的大小或优先与否进行比较。

三、法官作为“经济人”或者“经济主体”,直接追求其个人目标利益或效用最大化时,他的行为不一定会给社会带来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

  虽然斯密对“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作解释时,得出的结论是,“经济人”在主观为自己的同时,客观上为别人谋了利益,从而整体上增进了社会福祉。但实际上,这仅仅是“经济人”进行社会活动的一种结果。另一种则是,他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损害了社会的利益。典型的事例是,司法腐败,给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法官是博弈的参与者

  根据博弈论的主要奠基人纳什的观点,法官是博弈的参与者。
  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对策论,实质上是数学,属于运筹学的一个分支,博弈论的主要奠基人纳什因其突出贡献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将。博弈论研究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换句话说,博弈论研究如何使得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自愿做出有效制度安排,大家加以遵守和实施,以增进社会福利的机制。所以说,博弈论是深刻理解经济行为和社会问题的基础。
  博弈论假定:人是理性的,或者说自私的,人们在交往合作中有冲突,行为互相影响,信息不对称。他们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用于分析竞争的形势,这种竞争的结果不仅依赖于一个人自己的抉择及机会,而且依赖于其他参与者的抉择。局中每个人都企图预测其他参与者的可能抉择,以确定自己的最佳对策。
  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人们在进行一项法律行为时,实际上总是在根据当时所处的条件和对手的行为进行选择,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策略的对抗、竞争,或者说面对一种局面时的对策选择,这就是博弈。人与人之间或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博弈具有如下特征:(1)有一定的规则:规定参加的对手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什么时候结束博弈,犯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2)都有一个结果:要么一方赢另一方输,要么平局,要么参加者各有所得,而且其结果通常能用正或负的数值表示,或者能按照一定规则折算为数值。(3)策略至关重要:参与博弈者的不同策略常常会带来不同的游戏结果。(4)策略和利益相互依存:即每一个博弈者所得结果的好坏,不仅取决于自身策略的选择,也取决于其他参与者策略的选择。
  法官在每次行动时总会考虑到各种可能的付出成本和收益或效用,他方博弈参与者的成本和收益或效用。法官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他在进行一项判决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考量自己的成本与收益或效用,这种考量除了受对方行为人选择策略的影响外,很大的程度上还受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说,也就是受着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博弈规则的制约。法官在做出行为选择的时候不可能只是就与行为对象之间的关系来考量自己采取的对策,即使他在行为时并未意识到社会可能加诸如于行为人身上的义务,他一定是在综合考量了行为对象、制度设计者、制度维护者针对所有行为主体自身可能采取的选择而后做出自己的选择。
  法官解决纠纷,会有几种结果,即,当事人双方都满意,双方都不满意,一方满意另一方不满意。一般来说,双方都满意的情况较为少见,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是皆大欢喜。最麻烦的是一方满意另一方不满意,或者两方面都不满意。某个有权势的人发现自己同弱者发生纠纷,他会很自然地利用自己的权势向法官施加影响,以此影响裁决结果。
  对法官来说,也许他想防止这种干扰,不想自己的思想受到别人的控制,不甘于为权势所控制。但对法官来说,也许还有另外一种思路。若屈服于权势,自己或许还能得到某种利益,至少不太会受到伤害。若倾向于弱者和平民,得不到什么好处,还可能遭受损失。
  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威胁更可能来自某个利益集团。“司法界是由人而不是由神组成的职业群体。司法官员行使的权力直接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卷入官司的当事人谋求影响检察官和法官,本来是很容易想见的事情。关键的问题是,假如检察官和法官不能不顾忌这些影响和干预,或者说假如他们不顺从外来的干预,自己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那么,独立和公正的司法恐怕只能是托诸空言了。我们现行制度正是把法院以及检察院置于地方权力的控制之下。法官和检察官由地方任命,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控制,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逃不出地方如来佛的手心:用电不能得罪电业局,盖楼不能得罪城建局,孩子上学不能得罪教育局,子女就业不能得罪劳动局,家属农转非不能得罪公安局,更不消说涉及地方经济利益的案件,市长或市委书记一个电话打过来,法院院长吃了豹子胆也不敢公然抗命的。于是,涉及这类地方势力的案件,地位低下的当事人不就只能是满身的理却赢不了官司么?几年前某市一位检察长试图揪住市长公子的案件不放,结果不等案情查清,检察长先接到调令。他感慨道:从前清官还可以抗命到以身殉道,如今想殉都殉不了。事已至此,夫复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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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结算及使用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结算及使用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卫生局献血办公室、各医院:
根据《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北京市血液调剂费用筹集办法》,我市医疗用血实行用血审批制度,对不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个人在医疗用血时收取用血互助金。现将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结算及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用血互助金”属政府性收费,各区县收取的用血互助金全部上缴市献血办公室,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二、“用血互助金”的使用由市献血办公室编报计划,报市财政局。用于全市献血事业的发展。
用血互助金使用原则:
1、40%作为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还血储备基金。
2、42%作为市及区县献血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献血工作、调剂血源、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3、8%作为医院开展审批用血工作经费。
4、10%作为全市献血工作考核奖励经费。
三、献血动员组织经费,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按各区、县动员组织献血的任务量,由市献血办公室定期拨付。各区、县献血办公室对所拨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血液调剂费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用血互助金的使用范围,挪用、隐瞒、截留、贪污、私分用血互助金的单位将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血源调剂费用筹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95年《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用血加价费的使用规定》(京卫献办字(1995)22号)、《关于收取用血加价费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的规定的通知》(京卫献办字(1995)12号)同时废止。



2000年8月8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教[2005]313号


各县财政局、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对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县站为龙头、乡镇服务所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的技术服务格局的健全和完善,更好地做好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现制定印发《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十日



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对县、乡计划生育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为了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农村和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县、乡以下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计划生育县站、乡所、村室的基本建设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备购置

3、计划生育信息化设备配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体现重点;

(二)专款专用,跟踪监管;

(三)以奖代补,奖补结合。



第二章 申报、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要求,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建设规划,并不断更新、健全、完善全市基层站(所、室)建设情况的资料库,在部门预算编制前完成次年县站、乡所项目的计划分解,连同部门预算申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把补助资金纳入市计生委部门预算,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投入政策和预算编制的审核原则,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的安排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根据市计生委项目计划,各县通过逐级审核上报,于每年9月30日前书面提出项目补助申请,填报申请表,由市计生委汇总审核提出当年补助项目方案,送财政部门会审。市计生委、市财政部门将组织对申报补助项目进行检查,包括实地查看和资料核查等,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申报补助项目的县、乡、村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情况、育龄群众数量、人均财力状况等。

2、经考核后认定为新建、扩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并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建设模式规划和设计,且服务流程、功能、布局符合规定标准的;

3、乡镇服务所更新添置孕环情检查设备、术前检验设备、消毒灭菌设备和手术器械后,执行常规节育手术、临床医疗服务数量有所增加,手术安全性提高,手术并发症和事故明显减少的;

4、乡镇服务所更新添置信息化相关设备后,对育龄群众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效果有明显加强的;

5、项目申报单位计划生育基本设施(建筑面积及科室设置、设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领导重视程度、经费投入(县、乡级投入、市级财政投入经费的专款专用)情况和工作效果等。

第八条 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在当年市计生委部门预算“市级对县、乡计划生育补助”项目总额控制范围内按以下标准执行:

1、新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新建县站、乡所、村室,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可以分别给予5-10万元、2-4万元、0.5-1万元的经费补助;

2、扩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扩建县站、乡所,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可以分别给予1-5万元、0.5—2万元的经费补助;

3、更新、添置计划生育服务设备和配置信息化设备:

乡镇服务所更新添置孕环情检查设备、术前检验设备、消毒灭菌设备、手术器械和乡镇计生办更新、添置信息化相关设备的,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可以给予0.5—1万元经费补助。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章 督查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计生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管理,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市计生委将暂停核批申报单位的补助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虚报基础资料而取得项目补助;

2、虚列补助项目预算;

3、擅自变更补助项目经费使用方向;

4、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浪费和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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