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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运用依法维权/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55:39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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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运用依法维权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和《就业促进法》开始生效。它关系到亿万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自《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那么,作为劳动者应如何依法维权?笔者建议大家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国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强势企业与弱势员工力量对比悬殊,本来就不平等。面对《劳动合同法》和强势企业的种种招式,广大员工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前者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工亡等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法律,待遇较高,赔偿数额较多;劳务关系(如装空调、雇保姆、学生打工)适用《民法通则》区分过错责任,按民事赔偿处理。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不得设定担保或者收取抵押金,也不得扣押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合同中如出现“工伤责任自负”、“试用期内不能结婚”和“合同期内不能怀孕生子”等条款违法无效,而且自始无效,就算双方签字了也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滥用“试用期”、“学徒工”,使用廉价劳动力了。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2008年以后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员工续签永久合同。由于一些员工的合同期限并未到期,企业要与员工重签合同,就会面临职工拒签的法律风险,由此承担违法用工的责任。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六)对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工会是“职工之家”, 加入工会,就如回到温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会组织维权。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各级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致力于解决实际困难。《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被老板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否则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钱没有讨到手,自己先锒铛入狱。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书、花名册、电话簿、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牌号或者工作量单,必要时请同事出来做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拖欠工资有三种常见情况:①未及时给予报酬的;②未依法缴纳社保的;③加班不付加班费用。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①平时加班的,支付150%的工资报酬,②双休日加班的,支付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开出《支付令》,由法院督促企业还债,如果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异议,企业无钱支付,不是正当理由。使用这种办法讨债,合法、方便快捷。债权人可以绕过繁琐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支付令》,15日后申请强制执行。万一《支付令》失效,就要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作者:漳州市委党校副教授, E-mail:dxyhbh @ 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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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79号
关于印发2005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5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关键一年。办好2005年乌洽会,对于促进自治区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的总体部署,结合今年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第十四届乌洽会取得更大的成效,以优异的成绩迎接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2005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  

一、名称:2005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
  二、时间:2005年9月1日至5日
  三、地点:新疆国际博览中心
  四、主题: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扩大招商引资、外引内联、内外经贸合作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中西亚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促进自治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
  五、主要内容:
  1.展示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
  2.洽谈对外进出口商品贸易和国内商品贸易。范围包括:粮油食品、纺织服装、轻工工艺、机械设备、石油化工、家电信息、汽车及配件、建材家居、五金矿产、有色金属、医药保健器材等。
  3.洽谈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工程承包、农产品加工包装、生物医药、能源矿业开发、城市环保、高新科技协作、企业产权交易。
  六、办会方针:务实、创新、规范、节俭。
  七、规模和展区:展厅总面积25000平方米,国内外参展企业900家以上。馆内设标准摊位(3米×3米)1100个,馆外设食品包装塑料机械展棚位160个(南广场),大型机械设备展场3300平方米(北广场)。室内展馆设综合展区和专业展区。综合展区包括:中心特装展区、外国展区、省区市展区、新疆地州市展区;专业展区包括:汽车及配件展区、纺织服装展区、建材家居展区、食品医保展区、轻工工艺展区、家电信息展区、五金化工展区。
  八、主办机构:大会设领导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自治区副主席张舟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李东辉、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员朱鉴凡、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玉素甫·哈斯木、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要领导、乌鲁木齐市市长雪克莱提·扎克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张野担任;大会秘书长由张野兼任,另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大会领导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改委、经贸委、外办、外经贸厅、经协办、公安厅、财政厅、交通厅、工商局、地税局、旅游局、边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供销社、乌鲁木齐海关、乌鲁木齐铁路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新疆管理局,武警新疆总队,兵团商务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贸促会、工商联(商会),边贸局各一位负责同志组成。
  九、承办单位:
  自治区外经贸厅、兵团商务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经协办。
  十、协办单位:
  中国贸促会、俄罗斯驻华商务处、香港贸易发展局、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哈萨克斯坦工商会、吉尔吉斯斯坦工商会、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家商会、俄罗斯阿尔泰边疆区外经局、叶卡捷琳堡乌拉尔博览中心、新西伯利亚交易会、土耳其出口促进中心、巴基斯坦拉瓦尔品第工商会、澳大利亚国际商会。
  十一、大会办事机构:
  设大会办公室、业务办公室、宣传办公室、保卫办公室。
  十二、主要活动日程安排:
  1.2005年1月开始招商招展,分发邀请函。
  2.3月至5月,组织国内重点省、市(分南北两片)的招商招展活动。
3.3月至6月,组织以周边国家为重点的国外招商招展活动。
  4.8月中旬,工作人员在“乌洽会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5.8月26日—31日布展。
  6.8月31日晚举行开幕酒会和文艺晚会。
  7.9月1日上午举行开幕式。
  8.9月2日—3日上午举行第三届“中西亚区域经济合作高层论坛”。
  9.9月1日至4日展馆内展示洽谈(不得销售);9月5日销售展品。
  10.9月5日下午举行乌洽会总结颁奖大会。
  十三、对内招展和交易团的组成:
  本届乌洽会重点面向国内、区内的名优企业、名优产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简称“两优一高”)招展,力求参展企业的参展商品结构更符合中西亚市场需求。
  1.各省(区、市)的商贸机构、中介组织、展览企业,可向乌洽会办公室申请组团,经大会委托组成本省、市、自治区或行业的单独交易团。
  2.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组成交易团。
3.委托自治区经协办组织区外企业组成“内联合作交易团”;委托有关商务机构、展览公司组织商品专业展区;其他零星参展企业由乌洽办组织“联合交易团”或“海外交易团”参展商品专业展区。
  4.各组团组馆单位要按照《乌洽会组织交易团实施办法》和《乌洽会行业组馆实施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义务,负责做好招商招展、汇总参展企业资料、管理服务参展企业等项工作。各交易团要服从大会组织领导机构的领导。所有参展企业都必须参加某一交易团并接受交易团和大会的管理,各交易团组团费可按摊位费的15%收取。
  5.为鼓励组团单位,凡组织10个摊位以上的交易团,按摊位费的8%给予返还;组织22个摊位以上的按10%给予返还;组织30个摊位以上按12%返还;组织70个摊位以上按15%返还。凡发生严重违规行为(跨专业馆布展、摊位转租、噪声污染超高、超宽装修等)的交易团,罚扣摊位返还。
  十四、对外招商和招展:
  对外招商招展实行全面招商与重点招商相结合、直接招商与委托招商相结合,使本届乌洽会到会外商数量和参展外商有明显增加。
  (一)组织对外招商活动,重点邀请周边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贸机构、工商会、展览中心、行业协会等作为协办单位组织本国、本地区企业参展或组织企业家代表团参会,积极增加国外委托代理招商机构(由乌洽会办公室负责)。
  (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邀请中亚五国及俄罗斯叶卡捷琳堡、新西伯利亚州、阿尔泰边疆区、印度、巴基斯坦等周边国家外经贸部门、地方政府领导、友好城市组织经贸代表团参加“中西亚区域经济合作高层论坛”,或组织企业家代表团参会参展,同时邀请部分国家驻京使馆外交使节、商务参赞和我国驻周边国家大使及商务参赞参会(由区外办和外经贸厅、边贸局负责);
  (三)兵团、各地州市外经贸委(局)、各有关厅局、各外贸、边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各驻外机构要广泛邀请国外客商参会参展,并负责抓好落实到会(由兵团、各地州市和外经贸厅负责)。
(四)自治区外办(侨办)、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厅、外宣办、旅游局、侨联、对台办、工商联、贸促会等涉外机构应通过各自渠道和请进来走出去的机会,广泛发送乌洽会宣传册,邀请外商(包括旅游购物、旅游包机)参会(由区外办、旅游局负责)。
  (五)邀请外国(地区)驻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青岛、西安、深圳等城市的贸促工商机构和企业参会参展。组织出访团组对重点国家(地区)招商招展,组织在国内重点城市开展招商招展推介活动(由乌洽会办公室负责)。
  (六)通过中外新闻媒体、“乌洽会电子商务网”站刊登引资项目和招商广告,开展网上招商和报名工作(由乌洽会办公室负责)。
  外事、海关、检验检疫、民航、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外客商参会参展的有关工作,简化手续,方便进出,保证安全。对规模较大的外商参展团实行特事特办,有关费用给予一次性减免优惠。
  十五、代表名额和票证管理:
  代表名额:馆内参展企业每个摊位4人;馆外场地每15平方米1人;馆外每个摊位2人;各交易团团部工作人员按所购摊位数核定。如需增加人员均作为会外代表办理有偿进馆证。在“乌洽会服务中心”大会各办集中办公,有关票证办理与报名报到要建立快捷、简便、周到、规范的服务程序,直接面对中外参会参展客商服务。
  十六、宣传:
  宣传工作要结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西部大开发、发展中西亚区域经济合作等重大主题,突出对新疆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外经贸和投资环境、政策、成果的宣传,加大对名优企业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更好地让世界了解新疆,让国内了解中西亚,了解乌洽会的中亚特色和西部特色。环境宣传要有侧重。参会记者要精干,继续邀请部分周边国家(地区)记者团采访乌洽会。
  大会会刊、参展商名录、乌洽会简介和项目册等宣传品的编印以及乌洽会场馆广告、媒体广告、赞助广告、宣传广告的制作由乌洽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委托代理,组织实施。非经委托,任何单位不得以乌洽会名义办展办会,拉广告赞助,制作宣传品。
  十七、接待:
  按照“对口接待、切块包干、费用自理”的原则,实行谁邀请,谁接待的一条龙全程服务。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贵宾接待组,负责兄弟省区参会的省部级以上领导的接待并承担费用,兄弟省区的厅局级以下政府代表团由自治区经协办统一安排对口单位接待。国家各部委的代表团由自治区各对口厅局接待。外国政府和使馆代表团由自治区外办安排接待。外国商务代表团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贸促会安排接待。参会记者由宣传办安排接待。各对口接待单位应组织精干人员和车辆,明确任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八、保卫:
  贯彻“重点保卫、外松内紧”的原则,重点做好展馆防爆、防火及重要来宾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开幕期间的交通疏导工作。展馆出入的验证验票工作要文明规范。社会治安和宾馆的安全工作按日常工作程序安排。
  十九、费用:乌洽会摊位费、证件门票费等收费继续维持去年标准不变。标准摊位(3米×3米):一楼5200元,二楼4800元,馆内摊位包括9平方米场地、三面标准展板、制作中英文楣板一块、两把椅子、一张洽谈桌、一个电源插座、两盏日光灯。
  馆外场地每平方米200元,馆外展销摊位(3米×3米)每个2600元,含一桌两椅、中英文楣板。
  馆内中心展区、前厅和角位、环岛的费用实行优位优价。
  计划外代表证每个200元,门票每张50元。每个参展企业收取500元上网名录费。本届乌洽会要组织好会刊、名录、会场、票证的广告和赞助征集活动,乌洽会办公室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方式,以争取扩大收入,降低办会成本。
  本届乌洽会办会费用主要从收取的门票、证件、摊位费和广告、赞助费中解决。制定《乌洽会工作人员经费包干办法》,压缩工作人员,包干使用经费。未经大会审定,任何单位不得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所有乌洽会的摊位、票证、广告、赞助收入均由大会财务组负责管理。
  乌洽会各项收入均享受免税。
  二十、报名办法及要求:
  参展报名从2005年2月开始,各参展企业须填写统一印制的《参展申请表》,向本地区组团单位报名。当地没有组团单位的,企业可直接向乌洽会办公室索取《参展申请表》填写报名。填报《参展申请表》是必须履行的报名手续。
  各组团单位按要求将所有《参展申请表》和企业资料汇总后报送乌洽办(报名截止7月10日);经大会审核后,乌洽办向各交易团发出《参展确认书》并衔接有关事项(截止7月30日)。
  各交易团在组织展品时要突出国内和新疆的名牌产品、优质产品、机电产品和民族地区特色产品,并设置在突出位置。坚决禁止“三无产品”、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进馆。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转让、转租摊位和面积。
  大会继续评选最佳组织奖、最佳布展奖、最佳服务奖,继续对名优品牌商品开展评选“金牌商品奖、银牌商品奖”的“双评”活动,鼓励更多企业创优创新。凡有严重违规的单位,一票否决评奖。
  博览中心要制定展馆管理服务守则,明确职责、赏罚严明。要逐年改善展馆硬件,更新展具,强化软件服务,使展馆洽谈条件、管理秩序、接待服务方面有明显改善。
  二十一、展览洽谈时间:
  1.布展时间:8月26日至8月31日下午18∶00时(北京时间,下同);特装展区、展位可在8月22日提前进馆布展。
  2.开馆时间:10∶00—18∶30(持门票人员10∶30进馆)中午不闭馆,节假日不休息。
  3.撤展时间:9月5日下午18∶00—23∶00时,9月6日上午10:00-14:00。
  二十二、工作联系:
  新疆外经贸厅乌洽会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1号) 邮  编:830001
电  话:0991—2850497、2879890 传  真:0991—2879890
网络地址:http://www.urumqifair.com 电子信箱:e—mail: urumfair@mail.wl.xj.cn
本届乌洽会有关参展参会等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办法由外经贸厅乌洽会办公室编印《乌洽会工作文件汇编》和《乌洽会参展参会手册》,印发实施。


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4〕2号

印发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
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由国家或企业、单位投资形成的,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宿舍、自办学校、托幼园(所)、自办医疗机构、食堂、浴池、招待所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工会资产等。
第三条 蚌埠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的具体工作,委托蚌埠市经济和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的各企业改革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


第二章 移交政策

第五条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依法确定的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按现行政策规定,除由工会经费形成的财产全部移交上级工会组织接收管理外,其余资产全部移交至蚌埠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接收管理。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不进行评估,按企业破产审计报告确认值划转。非经营性资产移交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及变更等手续,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七条 破产企业对原自管的公有住房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城投公司全面接管。城投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未出售住房的产权并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协议;对未出售的住房进行维修管理,收取租金,依法按我市现行的房改政策规定向承租人出售现住房;享有已售公房再上市交易时原破产企业应得的收益;协助购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再上市交易的手续。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中房屋土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资产接收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移交程序

第九条 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对确定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并拟定移交方案。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方案包括:
(一)非经营性资产清单。包括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帐面价值及使用情况。
(二)非经营性资产的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或凭证。
(三)职工住房情况,按已售住房(成本价、标准价)和未售住房分别列出。
(四)承租自管公房职工的花名册及目前缴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情况。
(五)自办学校、托幼园(所)、自办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情况介绍。
(六)移交工作进度安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处置方案由破产清算组与资产接收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后,由破产清算组书面通知资产接收管理部门,并签订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管协议。双方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依据破产清算组书面通知和双方签订的移交接管协议,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变更手续;到房屋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房地产划转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售公房除外);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已设定抵押的非经营性资产,破产清算组需通知资产接收管理部门,经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与有关债权人或抵押权人依法商定解决后,再按本办法进行移交。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破产的企业其非经营性资产尚未移交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我市已发布的文件中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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