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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陈某与冯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林号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36:44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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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陈某与冯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某乡镇派出所的民警。1998年1月13日晚,社会青年黄某等在市区某卡拉OK厅玩时,因琐事与老板发生争吵并打了老板一个耳光。次日,老板打电话给陈某,要陈帮助了解闹事者,陈某即违反规定私自到拘留所从在押人员中了解有关情况,并请公安局的冯某帮忙。15日下午,陈、冯和老板在电影院附近发现了黄某,黄某发现警车和穿警服的陈某拔腿就跑,陈与冯随后追赶。途中,冯某停下,陈某继续追赶,到闽江边,黄某自视水性较好,看陈某即将追上,遂跳入水中,陈某和后来赶来的冯某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只是呼喊让其赶快上岸。此时,黄在离岸7、8米远的水中,一沉一浮,这时,陈某和冯某离开现场,最后黄淹死在水中。
本案中陈某和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应如何定罪,有几种意见:
1、认为陈某和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认为陈某和冯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认为陈某和冯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4、认为陈某和冯某的行为寻衅滋事罪。

[分析]
(1)从所给情况可以看出,卡拉OK厅老板要求陈某了解闹事者并不是一种报案行为,不是正式报案。由于老板不是正式报案,决定了其后的行为不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陈某违反规定私自到拘留所从在押人员中了解情况,并请公安局的冯某帮忙。
(2)黄某在电影院附近看见警车,穿警服的陈某和歌厅老板拔腿就跑。这里的问题是黄某为什么要跑?有几中可能①警察认识他,并正在抓他,所以要跑;②做贼心虚,看见警察就跑,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③遇到与自己有过节的人和警察在一起,怕有过节的人让警察抓自己,所以要跑。本案的事实比较符合第三种情况。从黄某的心态来看,是避免公安机关介入事件。之后,冯某和陈某在后面追赶,这时,需要注意的是陈某和冯某以什么样的身份来追赶呢?是以执行公务的身份还是以帮人忙解决纠纷。陈某和冯某虽然是警察,但由于 这一案件并没有报案,陈某、冯某二人并没有负责或受托处理(代表公安机关处理案件),而黄某又不是现行犯或在逃犯,只不过与人发生争执打架了,打架后又没报案。由此看出,从两个警察主观的意思来看,他们也不是在执行公务。他们追赶黄某的行为是出于私人交情,为了帮助老板摆平事件的行为。之后的情节是追到闽江边,黄某自视水性较好,害怕无法逃脱,所以跳入水中。行为人跳水的行为是出于自愿的。但不能由此否认追赶的行为和被害人跳水的行为之间客观的因果关系,是由于追赶的行为造成了黄某的跳水。从时间上来看,当时1月15日正是隆冬季节,这个时节是不能游泳的,而且当时黄某上身穿着黄棉袄,穿着棉袄跳入水中可见是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做出的,同时表明追赶与跳水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跳水与死亡之间也有因果关系。当黄某跳入水中之后,陈某和冯某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只是招呼黄某上岸,这里并没有交待陈某和冯某为什么招呼黄某上岸,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要黄某上岸后,再将他抓住,这是一种可能,但可能性不大;另一种可能是陈某和冯某害怕黄某出问题,所以叫他上来,从陈某和冯某主观心态来说,他们并不希望黄某淹死。但由于黄某害怕不敢上岸,所以在离岸7、8米处漂浮。在这里情况下,陈某和冯某二人离开,陈某和冯某为什么要离开?有可能认为黄某淹死活该,淹死也不管还是认为黄某因为自己在场不敢上岸,所以离开希望黄上岸。这几种可能都有。结果黄某淹死在水中。以上就是对案件中几个细节的分析。
根据上面分析,本案有可能构成什么罪?①首先:是否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要求有流氓动机(指蔑视社会秩序,显示自己的能力,带有无故挑衅的性质)而这两个警察并不是要称王称霸,也不是要无故挑衅,只是想帮助老板处理事件。所以没有明显的流氓动机。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不合适。②其次,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渎职罪中的一个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无罪的人受惩罚,使有罪的人免受惩罚,在诉讼过程中违背自己的职责和法律的要求处理案件)由于这个案件不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发生的,所以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③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陈某和冯某的行为人不是在执行公务的行为,尽管他们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这一行为并不代表国家,不是以履行职责的身份实行行为,所以也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④除此之外,相关的罪名只有两个,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客观来看,陈某和冯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黄某跳入水中及死亡的后果,陈某、冯某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并不是追赶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而是追赶行为导致黄某跳入有生命危险状态发生,可以认为追赶行为导致了黄某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岸上两个人负有救助义务。根据当时情况,黄某在7、8米处一沉一浮,岸上二人也有救助的能力。但陈某和冯某没有履行这种义务,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行为方式上看是一种不作为的方式。这里的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或故意过失都不属于的意外事件?问题焦点在于当时陈某和冯某主观上对于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否应该认识?在事实上是否认识到了?由此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但是本案所提供的事实并不完全清楚,从所给的材料中难以判断当时陈某和冯某主观上是什么样的心态,是一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呢还是没有意识到危险结果的存在(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造成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根本不应有预见的可能(造成以外事件)。对于这一事实并未给出明确充分的依据,由此作出判断十分困难。根据所有给出的情况进行分析: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故意杀人罪)不能没有,但可能性不大;同时认定为意外事件也不太可能;作为过失致人死亡应该是比较可能的。所以认为过失是可以的。由于案件所给事实依据不足。所以定罪只能在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名中选择。
以上就是通过对事件本身的分析来判定本案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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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刻汲取国外大停电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电网安全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重要意义

(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对于电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电力工业的安全科学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随着电力快速发展,电网规模的迅速扩大,电网结构的日益复杂、风电等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以及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广泛使用,影响电网安全的诸多新问题逐步显现,大电网安全风险不容忽视,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责任重于泰山。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电力安全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稳定破坏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夯实电力安全工作基础

(三)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调度、规划设计、电力建设和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电力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保证电力安全工作目标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电力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协调运转。

(四)要建立健全电力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电网电源规划建设、有序用电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要加强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结合我国电网实际,深入研究分析电力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风险,适时组织研究制(修)订相关电力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六)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隐患的排查治理机制。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电网安全风险辨识与电网脆弱性评估,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要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网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要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切实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投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促进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切实加强电网安全基础。

(八)要进一步加强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落实电力企业、监督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要不断完善监督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充分发挥电力技术监督对电力安全工作的技术保障作用。

(九)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和吸收,大力推动科技自主创新,建立完善与电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电力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要针对当前交直流大电网远距离输电、新能源大规模集中接入等电网运行新特点,研究解决保障大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技术,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三、加大薄弱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力度

(十)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薄弱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力度,特别要加强边远地区薄弱电网和部分供电能力偏弱城市电网的改造,及时更换老旧设备,着力解决部分电网不满足“三道防线”要求,部分受端电网电源支撑不强,部分送端电网输电能力偏弱,部分电网短路电流水平超标、输变电设备重载、调峰调频能力不足、局部电磁环网情况严重等问题,提高电网整体安全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应加强电网结构和薄弱环节的研究论证,从规划设计上消除和改进电网结构性缺陷。

(十一)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要求,针对局部地区自然灾害频发状况,研究制定和实施电网差异化改造方案,提高电网整体抗灾能力,减少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规划设计单位要在线路路径走向、杆塔选择、电气设备绝缘水平、输电线路防覆冰和防舞动等方面,提出输变电设备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差异化设计准则的具体意见,要加强电力工程设计前期的技术资料收集分析工作,综合考虑微地形、小气候等条件对设计方案的影响,特别要开展输电通道集中地区的灾害水平的风险评估,加强方案论证和比选,适当提高输变电设备设施标准。

(十二)电网企业要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提高输变电设备设施的在线监测水平,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外力破坏和自然灾害破坏等异常情况,提升电网安全水平。

(十三)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质量安装验收程序,强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从建设源头上消除电网安全隐患。

(十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为电网建设与改造提供支持,对重要输电通道走廊、重要变电站的建设征地问题应及时协调到位,保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完善电网结构,强化电网安全基础。

四、加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十五)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调度管理体制,强化电力调度在电网运行指挥中的权威。要严肃调度纪律,加强调度考核,对于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切实防止调度指令执行不力引发和扩大电网事故。

(十六)要强化电力调度系统能力建设,提升装备水平,强化对调度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切实防止误方式、误整定、误调度和误操作等情况的发生,提高电网整体安全运行水平。

(十七)要加强电力调度机构建设,科学确定各级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管辖范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报相应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十八)要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要求加强电网安全分析,做好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优化电力设备检修计划,特别要加强特殊和临时运行方式的安全校核,确保系统安全运行裕度,有效防止电网稳定破坏事故的发生。

(十九)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在电网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情况下,任何地区(单位)均不得超过用电计划使用电力电量。在电网出现有功功率不能满足需求、超稳定极限、电力系统故障、持续的频率降低或者电压越下限、备用容量不足等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操作,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或扩大。

五、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

(二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电力二次专业管理,加大电力二次人员培训力度,扩大技术交流。各单位要确保电力二次机构和专业人员数量质量,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加快覆盖全国的继电保护统计分析系统的重建,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强化电力二次安全基础。

(二十一)要加强电网安全稳定的“三道防线”建设,重视电力二次风险管理,认真梳理分析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系统的配置和策略,及时查找和消除二次设备、二次回路、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等方面的隐患,特别要重视发电厂和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二次系统不正确动作引发电网事故或导致电网事故的扩大。

(二十二)要严格落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第5号令)“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要求,强化对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和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重点要对留有后门的引进设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黑客、病毒及恶意代码等的攻击侵害,确保电力生产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六、加强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

(二十三)要按照《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2〕43号)的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设备寿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重点强化电力设备家族性缺陷、典型缺陷管理以及新投产设备的安全隐患管理,加强运行监控,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电力设备故障引发电网事故。

(二十四)要加强重载输变电设备、重要输送通道的巡视维护,防止因重要通道失去引发重大电网事故;要重点加强对电力通道集中、直流落点集中等情况的电网风险评估和电力设施设备的运行监控和维护,避免多回直流同时(相继)闭锁故障的发生,防止直流闭锁引发交流系统故障,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二十五)要加强和完善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实现闭环管理。要针对系统、设备和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避免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引发电网事故。

(二十六)电网企业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防止因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规作业以及树障等危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七)发电企业要加强对大容量发电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重点对发电设备辅机的低电压穿越等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系统故障过程中发电机组辅机非正常跳闸引发发电设备停运进而导致电网事故。

七、加强电厂、电力用户并网安全管理

(二十八)发电企业要严格遵守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经调度许可不得擅自并入或者解列发电机组;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发电机组调频、励磁等装置应按照调度要求整定和投退,不得擅自更改;新(改、扩)建的发电机组应在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后方可并网运行;发电机组至调度机构应具备两个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的通信通道;除部分特殊类型的机组外,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的要求参与系统调峰、调频、调压。

(二十九)电网企业要指导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继电保护与电网配合的管理,防止用户端故障衍生为电网事故。要督促重要用户按照《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

八、强化电力应急管理

(三十)要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43号)要求,将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不断深化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针对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可能造成电网解列、电网大面积停电等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加强电网孤岛方式分析和研究,完善“黑启动”方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黑启动”电源的实际启动测试,提高电力系统恢复速度和能力。

(三十一)电网企业要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完善各地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与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同电力监管机构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展电力应急联合演练,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应对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九、强化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二)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安全工作,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十三)电力监管机构要组织电力企业深入分析总结国内外各种电力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积极组织或推动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重点反事故措施等的制(修)订工作。

(三十四)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推进电网安全风险分析和脆弱性评估工作。要重点关注大输电通道安全、负荷密度集中地区受端电网安全、交直流混合电网安全和局部薄弱电网安全。要督促电力企业将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重点安全隐患的闭环监管,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三十五)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安全基础监督管理。要协调厂网关系,加强厂网界面安全监管,督促电网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重点反事故措施的落实。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电力技术监督和电力二次专业管理等专业监管工作,筑牢电网安全工作基础。

(三十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停电事故(事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因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以及违反有序用电计划造成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责任。




 
  电 监 会

  2012年10月25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议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议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

(1980年4月1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决定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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